北京财贸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2.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3.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4.学校校址:北京市通州区北关大街88号(校本部)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南侧涿州大石桥(涿州校区)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礼士胡同41号(东四校区)
5.基本情况: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北京市教委直属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单位,高职毕业生就业率多年稳定在99%以上,是全国就业竞争力示范院校。
学校占地面积402.3亩,在校生近8000人,校内建有17000平方米的实训基地,2000平方米生产性实训基地,校外建立了300多家顶岗实习基地。
学校设有金融系、工商管理系、立信会计学院、信息物流系、旅游系、广告艺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基础教学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素养教育部)9个教学单位,开设了金融与证券(商业银行)、金融与证券(证券)、投资与理财、工商企业管理、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珠宝鉴定与营销)、会计、电子商务、物联网应用技术、物流管理、导游(国际导游)、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电脑艺术设计、人物形象设计共16个专业(含方向),其中连锁经营管理、物流管理、导游(国际导游)专业是国家级示范专业;会计、金融与证券是北京市示范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是北京市级教改试点专业。
第三条 招生机构
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相关政策,依法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招生章程、招生计划,集体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2.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3.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或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4.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招生专业计划
第五条 招生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参加2015年高考报名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身体健康。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各专业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普通专业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中英合作专业16000元/学年,中新合作专业22000元/学年,中美合作专业22000元/学年。住宿费750-900元/学年。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认同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但分值最高20分,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处理。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
4.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5.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该专业招生计划一半时,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该专业进行保留或取消,该专业志愿考生转入其他志愿专业录取。
第八条 特殊专业录取原则
承认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美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成绩合格者,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通知书寄发
按照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公布录取结果,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条 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 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并与知名企业合作设立全聚德奖学金、王府井百货奖学金、西单商场奖学金、菜百奖学金、用友新道奖学金、海龙集团奖学金、翰亚奖学金等企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证书颁发
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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