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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是指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碳排放权交易时,会计人员要怎么做会计处理?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计量
1、企业碳排放权的获得属于政府无偿划拨。由于我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起步较晚,大多数企业的碳排放权是通过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划拨而得到的,对于政府无偿给企业发放的碳排放配额,可视为一种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因此在实务中,假如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则会计分录为,借方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方记“递延收益”;若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按名义货币金额1元计量,贷方记“营业外收入”,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利得。
2、企业碳排放权通过交易和购买方式获得。企业所获得的碳排放权如果是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取得的,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即以取得该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碳排放资产的成本,主要包括购买碳排放权支付的对价及一些必要的手续费和法律费用。企业在购买时如果使用目的是自身消耗,可根据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方记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企业在购买时如果使用目的是转让获利,可根据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方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而贷方可根据对价支付情况记入“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碳排放权交易的后续计量
1、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每期实际的碳减排量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价值进行相应的摊销,摊销额可直接影响以后各期的损益,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借方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贷方记“累计摊销”,或者借方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贷方记“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
碳排放权在持有期间,还可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在期末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借方记“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减值损失”,贷方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如果碳排放权的持有是计划用于出售,可直接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将“无形资产”转化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借方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方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在未出售前,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公允价值上升,则借方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方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反之,则做相反处理。当出现碳排放权对外销售时,则借方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同时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借贷方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并且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额结转到“投资收益”科目中。
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
(一)企业获得碳排放权配额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只要取得了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就有权利向外排放二氧化碳,以此来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项配额是属于企业拥有、控制的。另外,企业可以控制自己的碳排放量,也就是控制配额的使用量。企业多余的碳排放权配额还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来获取利润。因此,碳排放权配额是企业的一项环境资源,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哪种资产,学术界观点不一。基于碳排放权配额没有实物形态以及现实条件不理想的考虑,冯娅(2013)建议将其归为无形资产;基于碳排放权配额有一部分是为了出售且排放量消耗配额与生产密切相关的考虑,张鹏(2014)将其视为存货;基于碳排放权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进行公开交易的特点,王艳、李亚培(2008)将其视为金融资产。笔者认为可以单独设置一类资产账户——“碳资产”,用来衡量企业所获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原因如下:一方面,碳排放权资产是企业可以向外进行碳排放的一项许可权利,没有实物形态;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碳排放量低于配额,就可以将配额进行出售,获取利益,因而兼具有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的属性。无论将其视为哪种资产,都无法全面体现其特征,所以建议单设一类资产。
(二)企业进行碳排放时的确认
企业进行实际的碳排放时,使用了碳排放权配额。《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负债的定义是,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企业实际进行碳排放构成企业的一项负债。因为企业的碳排放权是由过去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并且这项业务会使用碳排放权配额,甚至可能需要在市场上购买更多的配额,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且这项经济利益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
学术界对碳排放负债的确认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是在获得碳排放配额时确认负债,其理由是企业成为减排试点单位,就产生了因碳排放而承担的相应义务;另一种是企业应在实际发生碳排放时确认负债,原因是,企业获得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是为了鼓励企业在配额内排放,以达到节能减排目的,企业完全可通过改进生产设备、提高技术水平等措施降低排放量来改变或减少应承担的义务,导致企业履行该义务具有不确定性。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应于实际发生碳排放时确认负债,计入“碳负债”账户。原因是:企业取得碳排放配额时,是取得了一项排放的权利,如企业不进行碳排放,就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只有进行了碳排放时,才会用到配额,配额的使用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因而应在实际发生碳排放时确认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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