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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方法
产品质量保证是指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或已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那么要如何做会计处理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产品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产品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产品质量保证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在期末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金额应按可能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数额和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额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
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冲销,即借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
果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科目余额冲销,不留余额。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发生的适当依据,而且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
额必须是确定的。据此,对于由于预计产品质量保证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用时据实扣除。
产品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例子
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是指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或已提供劳务的质量提供的保证,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企业将无偿提供修理服务,从而发生一些费用。这笔费用的大小取决于将来发生的修理工作量的大小。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不能等到客户提出修理请求时,才确认因提供质量保证而产生的义务,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发生修理请求的可能性以及修理工作量的大小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在当期确认承担的修理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产品质量保证属于或有事项,企业应在期末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金额应按可能发生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的数额和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
产品质量保证介绍
产品质量保证的名片:通常指销售商或制造商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后,对客户提供服务的一种承诺。在约定期内(或终身保修),若产品或劳务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或与之相关的其他属于正常范围的问题,企业负有更换产品、免费或只收成本价进行修理等责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上述相关支出符合确认条件就应在收入实现时确认相关预计负债。
计算最佳估计数。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来核算,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
将来实际发生修理费时,应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在对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如果发现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预计数相差较大,应及时对预计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如果企业针对特定批次产品确认预计负债,则在保修期结束时,应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销销售费用;
第三,已对其确认预计负债的产品,如企业不再生产了,那么应在相应的产品质量保证期满后,将“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冲销,同时冲销销售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如何会计处理
或有负债处理
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
实际发生时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贷:银行存款或原材料等
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合同应这样会计处理
情形一:质保条款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如果有关的产品质量保证可以作为额外的选项被单独定价,客户可以单独购买,或者该服务可由卖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或者企业在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向用户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则该项保证通常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应将合同交易价格(以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在销售商品和质量保证服务之间分配,分别确认收入。一般来说,服务类保证往往会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保证类保证则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案例:
B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销售一台笔记本电脑,总价5 500元,在法律规定的一年质保期外,B公司额外提供延长一年的质保期,在此期间内如发生质量问题,B公司负责维修或更换。该笔记本的一般市场售价(按规定提供一年质保期的情况下)为5 400元,该笔记本的一年延保服务的单独售价为200元,在会计核算时,B公司应将交易价格5 500元在笔记本和延保服务之间按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确认笔记本销售收入5 303.57元[5 500×5 400÷(5 400+200)],在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客户时确认收入;确认延保服务收入196.43元,该延保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B公司应在延保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延保服务收入。
而在增值税上,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质保与产品销售往往构成混合销售。B公司作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即对5 500元全额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且是按结算方式而不是会计确认收入的进度产生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上,按照目前执行的国税函[2008]875号文,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服务在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确认,可与会计保持一致。
情形二:质保条款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如果综合考虑新收入准则提示的有关因素,有关质保条款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会计上计提的“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如果在年末有余额且质量保证成本未实际发生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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