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

时间:2023-06-07 19:46:46 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单位合同模板集锦7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单位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单位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加入_________成为_________网员单位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内容

  甲方支付入网费后,成为_________平台网员单位,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

  第二条 金额及服务期限

  一、合同金额:_________元整(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二、付款方式:甲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合同有效期暨服务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延长由双方友好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权利义务条款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向乙方付款后有权及时获得_________网员密码,通过网员密码使用_________平台办公功能。

  2.甲方可通过_________平台发布和查询各类信息。

  3.在_________今后组织的所有培训、研讨、出版、信息发布及电子商务活动中,甲方可享受乙方相应优惠的权利。

  4.甲方有权免费获取乙方给予的一个电子信箱。

  5.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乙方不退还甲方已交费用,乙方在甲方所交费用服务期限内保留甲方网员权利。

  6.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书面申请乙方暂停信息服务,已交费不退还,但乙方应延长相应服务期限。

  7.甲方可参与新会员的推广活动,并享受乙方规定的优惠待遇。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的非现场技术支持,或要求乙方提供有偿的现场培训支持。

  二、甲方义务

  1.甲方须真实地填写入网申请表,并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甲方须遵循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得发布失实的、有歧视的信息,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发布攻击政府、反党、危害社会言论;

  (2)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侵害他人的'商业机密或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其他个人权利;

  (3)利用本网址传送、分发、储存属于诋毁、淫秽、威胁、辱骂性的材料。

  3.甲方有按时付款的义务。

  4.甲方有按国家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要求安排相应工作、及时提供其所在地信息的义务。

  5.甲方网员身份不可转让,甲方的用户名和密码是其在_________平台上的唯一身份证明,如须变更,在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后可以更改其注册资料。

  6.甲方必须按照协议要求使用_________,如果甲方违反了_________使用规则,乙方有权视情况给予暂停使用的决定,并不延长相应服务期限。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有要求甲方提供真实资料并加以核实的权利。

  2.乙方享有对甲方所提供信息的发布决定权,对不真实、真实性不确定、涉及损害他方利益的信息有权不予发布,或延后发布。

  3.乙方有在双方约定的传播范围内发布甲方所提供信息的权利。

  4.乙方有要求甲方按时交付服务费的权利,在甲方没有按约定交纳服务费时,有权暂时停止对甲方的服务,收取服务费及相应利息。如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补交,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必须保证不能以任何方式授权任何第三方以网员的身份使用_________平台,如甲方违反此约定,应当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义务

  1.在甲方支付入网费即首年服务费后,乙方须在甲方款项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使用名称及密码。

  2.乙方须将甲方入网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纳入网员数据库。

  3.乙方须遵守甲方书面要求的对所提供信息传播范围的限制。如果甲方没有书面要求,视同该信息没有传播限制。

  4.乙方保证_________功能的正常使用及运行,并及时提供免费的非现场技术支持和使用指导。如果因乙方原因致使_________平台连续一个月内无法正常运作,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月份的信息服务费,或要求乙方延长相应服务期限。

  5.乙方须保证信息更新的及时性。

  6.乙方须保证承诺的服务项目,为网员提供免费和优惠的服务。

  第四条 风险及责任承担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方出现无法克服的实施障碍,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的,该风险由各自承担。

  二、如非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合同,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如甲方有从事上述二/2条款中的任一种行为,乙方均有权对其停止服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对甲方泄露其用户名及密码,允许任何第三方以其名义使用_________平台的行为,乙方有权对其停止服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在有效服务期内,因乙方与第三方合作、_________名称变更等事由,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乙方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六、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承受不可抗力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乙方并无随时监视_________,但保留对其实施实时监视的权利。对于他方输入的,不是乙方发布的材料,乙方概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发布方必须对其发布材料的格式、内容的真实性负独立责任。

  二、对于其他网址链接在_________的内容,乙方概不负法律责任。

  三、乙方只是对甲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合理性审查,乙方不对此内容负保证责任。甲方应合理使用_________的各种服务功能,对其在_________上的言论及各种行为负责。

  四、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时,须运用并依靠自身的技能来判断风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安全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名称及密码只允许甲方使用,甲方负责将密码保密。如名称或密码丢失被盗,甲方须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取消原密码,重新设置新密码。

  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或取消甲方现有密码。

  三、甲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接触未经许可的数据或进入未经许可的服务器或帐户;

  2.没有得到许可,企图探查、扫描或测试系统或网络的弱点,或者破坏安全措施;

  3.企图干涉对用户及网络的服务,包括,并不限于,通过超载,邮件炸弹或摧毁等手段;

  3.未经乙方许可,发送促销、产品广告及服务的E-mail;

  4.伪造TCP/IP数据包名称或部分名称。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一、因为乙方资金重要,周转艰苦,致使本身临盆停泄,已签订合同项目不能按期落成,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实行。为包管履约,保护对外信誉,乙偏向甲方商议借钱X国民币X元以便购入材料进行临盆。甲方应乙方申请,赞成借给乙方资金国民币X元。

  二、上述借钱用于:

  (1)订购原材料:

  (2)订购辅料:

  (3)其他如:购买对象等。

  三、上述借钱直接汇到:

  收款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开户行:

  收款单位帐号:

  四、为包管甲方的资金安然及时收回借钱,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实行合同,包管借钱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明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钱额30%的'违约金。

  2、对于上述借钱,甲方有权从双方营业结算款或其他往来款中扣还;甲方也有权委托其他与乙方有营业往来的企业代扣。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3、本借钱协议书一经成立,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准时间了债借钱,否则按每日1‰比例收取滞纳金。

  4、本借钱乙方最迟于借钱支付日起XX天内了债给甲方。

  5、如乙方到期拒不了债借钱,甲方可以随时向辖区国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催讨该款发生的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3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 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 标 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在签订合同前 对发 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 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 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

  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根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5)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情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 合同价款。所以补充条款中一定要约定一句话:“此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十分重要,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

  2.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没有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定。

  (2)目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 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 “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 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是单价合同,必须明确单价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的清单。

  3.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 ,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 定,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工程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计算、分段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 (5)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 据计算。

  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执行,引起的工期顺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进度款或预付款付款不及时带来的损失。

  4.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 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对分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以上的行为时有发生,会造成资金管理混乱,三者的资金往来出现交叉,在工程竣工结 算时出现纠纷。如果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入分包方账号中,总包方可以追认此款项,发包方必须将工程款拨入总包方账号。如发包方不执行,总包方可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将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很少出现,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合同双方之间有资 金往来和工作关系,只要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 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对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 变更、签证、价格确定等签认权的人员的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员随意签字,在最终结算时,双方不认可,引起纠纷,给施工方造成损失。

  6.材料设备供应应约定清楚。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 他方法)。

  施工合同规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条款中必须约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验货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工程质量由于甲方的供料 出现问题,会导致法律纠纷。虽然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判定甲方的原因影响工程 质量,但是也让施工方消耗时间,影响企业的效益。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 细规定,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 用“√”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 见的是风、雨、雷、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 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到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雷 、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 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 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商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最低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 方带来损失。

  9.违约条款就应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违约金与赔偿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式,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后争议。

  约定违约金是防止违约条款发生时,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双方签订中约定了违约金条 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倍 ,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根据本案情况适当减少。

  10.争议应注意事项。

  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 见。有的工程选择上级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选择诉讼的方式,但尽可能选择对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辖的法院)。

单位合同 篇4

  一、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于 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 ,补偿金额为: 元整(元)。

  三、甲方为乙方补齐 年 月份以前所欠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从乙方补偿金中扣回,以后养老金续交事宜由新用人单位续交或乙方自行办理。

  四、到目前为止,乙方无职业病史,其以后健康状况与甲方无关。

  五、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即成为社会自然人、自由从业者。以后个人涉及法律的.、经济的、生活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将本单位房屋(门面、写字楼、宿舍)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本单位位于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7号( 院内综合楼 ),使用面积为 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期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每月每平方米 元,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万 千 百 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电源、水源和生活袋装垃圾收集点。水、电费和清洁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后代缴。清洁费每月 元,水费每吨 元,电费每度 元。水、电费由甲方抄表后通知乙方,乙方按通知规定缴纳,逾期按实际费用的5%加收滞纳金。

  三、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使用房屋前,须提前向甲方缴纳房屋租金,并同时缴租房保证金 元。逾期不交房屋租金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应合理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及设备位置,不得私拆甲方封存的水、电表。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修复。私拆水、电表的`,甲方将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进行装修,须报知甲方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凡属乙方装修需要拆除的,拆除后必须恢复甲方房屋的原状原貌(地面、墙面、顶面),清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解除合同退出房屋不拆除装修部分的,甲方不计任何费用。

  五、乙方应合法经营,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严重影响周围单位或居民生活经告知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合同。

  六、乙方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遵守城市综合治理管理等规定,遵守甲乙双方《卫生安全协议》。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租赁期满)不得转让房屋,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必须报经甲方同意并向甲方缴纳房屋转让费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甲方可以立即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八、乙方租用房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政府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九、本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由甲方收回房屋。乙方若需续租,须提前一月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否则,甲方视为到期自然终止合同作其他处理。

  十、因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为保证以上合同条款的履行,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 xx 元(不计息)。合同期满,乙方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发生,甲方全部退还。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6

  案情介绍:

  张先生于20xx年4月进入某建材公司任生产管理部经理,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系委托某装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张先生进入装潢材料公司监督产品的质量和管理产品,同时根据建材公司的指令收发货物。建材公司与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将解散为由,逼迫张先生离职。张先生随即向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补缴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辩称,张先生系装潢材料公司的生产厂长,建材公司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诉请。庭审中,张先生虽拿出众多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但因缺乏相应的证明力,难以证明待证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张先生的诉请。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先生与建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也是决定张先生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因素。《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规定,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便于随时终止劳动关系,逃避种种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而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仅以口头形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的权利义务。但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口头协议无效,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7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因此对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也予以保护。只不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首先应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如何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此专门作出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必须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先生称其与建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承担败诉后果。

单位合同 篇7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现行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①。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由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及限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经济补偿及解除手续和后果等内容构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解雇)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一般称为辞职)两种情况。我国现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也称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是由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发生,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②。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而不必事先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③。

  (三) 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所谓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 ④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才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经济性裁员的,应当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及程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1、预告通知期的规定过于单一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没有区分劳动者的年龄和工作岗位及工作年限等的不同。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青春期现象普遍存在,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因素。如果法律规定一律提前30日通知,未免一刀切。对于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一定就业能力的家庭负担较重的职工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然太短。通知期限没有和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年龄大小结合起来。

  2、解除程序缺少规范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的条件限制很严格,但仍缺少程序上的规范,如书面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应包括解除合同的明确表示以及应有解除合同的理由等均未明确规定。如蚌埠市某企业工作,改制为制造有限公司。改制方案规定:新公司全部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职工,解除原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变更。公司在报纸上通知原企业员工于登报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安置手续。但是有些员工没有看到报纸通知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本案中,如何界定企业在报纸刊登通知的效力?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采取列举式,将劳动者的过失行为列举出来,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包括立法技术方面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实体方面的还有程序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根源是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

  1、立法技术采用完全列举式规定,不能满足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法律列举之外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合同,立法未作规定。又比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何谓“严重违反”?何谓“一般违反”?立法上也未作界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对实际上犯小错误的劳动者也可按严重违纪来解除劳动合同。如某单位的机器操作员,在一次不当操作中给企业带来了20xx多元的`损失,企业就对其给予辞退,秦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此,秦某对企业造成的20xx多元损失是属于“严重违反”还是“一般违反”,如何认定?

  2、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规定不明确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录用条件”是否符合都是用人单位决定的,劳动者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立法将录用条件的制定权、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权授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没有任何救济权利。由于立法存在这一漏洞,致使在实践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廉价使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试用届满,被告不符合录用条件,即被解除劳动合同,然后以同样的办法再录用,再解除,使用人单位廉价使用劳动者。如曹凌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公司以其不符合工作条件为由给予辞退。曹凌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曹凌认为,其充其量是不胜任工作,工作表现不佳,但并非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给予调整岗位,给一次机会,而不应当解

  除劳动关系。公司则称曹凌应聘成本会计岗位的条件是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制造型企业成本会计经验及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但曹凌实际仅符合学历的要求,其他条件均不符合,即曹凌未有在制造型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也没有良好的英语沟通能力。通过试用期的考察,认为曹凌不符合岗位期望目标,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此解除了劳动关系。曹凌则对公司对其工作描述不予认可,认为工作描述是部门主管、部经理等的个人主观意见,其中夸大了本人的小错误,不是客观评价。曹凌认为,招聘条件不是录用条件,其书面英语是很好的,听和说有点欠缺。本案中,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曹凌试用期录用条件如何界定?

  3、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要件未规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要件未作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各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劳动者没有任何参与决定权。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以违反单位内部规则解除劳动合同。如某企业给每一个员工发放一本《员工手册》,手册中规定员工一年内迟到五次以上,即被开除。对于该条规定法律如何界定?

  (三)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不足

  我国《劳动法》将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两种情况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1、破产界限规定不明确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依法宣告破产。” ⑤这样的规定使破产原因多元化和复杂化,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重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以及其严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困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原因多元化的结构增加了用人单位、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困境企业的困难。我国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重亏损”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实践中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差别。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中造成了对困境企业认定的困难,给经济性裁员制度实施的前提造成了认识的不一。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规定不明确

  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判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实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界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不分的老路上。

  3、对被裁人员的标准规定过于单一

  我国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有些特殊的劳动者需要特殊的保护,将他们纳入裁员的对象将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特殊情况。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鉴于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本人在借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完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有效地发挥劳动立法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劳资关系的协调发展。

  (一)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预告通知期限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的情况分别设定

  现行劳动法规定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是统一的,一律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目前我国40岁以上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非常困难,对于这些年龄偏大,工作时间较长又缺少就业能力且家庭负担较重的劳动者来说,30天的通知期显得太短。所以,建议立法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通知期为30天,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5天通知期,最长不超过180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通知期,如果劳动者不需要法定通知期,用人单位可给予相应时间的工资,以代替通知期。

  2、完善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制很严,但程序上却十分简单。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时应规定: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向工会和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听取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的程序。用人单位对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必须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如坚持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告知劳动者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途径和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程序,应向劳动者赔偿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惩罚。

  (二) 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几点建议

  1、将现在采用完全列举式立法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形式

  理由如前所述,单纯采取列举式规定虽然简单明确,但却难以适应非常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完全概括式的规定,在实践中难掌握,还要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列举,增加了法律的繁琐。所以取其所长,补其所短的方法是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来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

  2、完善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

  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预先谈话告知并说明理由的程序,也没有事先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程序,更没有给劳动者申辩的权利和机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不公平的,在程序上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制度上对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增加以下程序:一是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谈话,告知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二是应当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三是劳动者在被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申辩的机会和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申辩必须书面答复。以体现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过程双方对等、公开、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减少纠纷的发生。

  3、完善用人单位内部规则的有效性要件

  制定内部规则的主体合格,内部规则必须有公开或备案的程序。从制度上明确列举内部劳动规则内容所必备的事项,赋予用人单位以确定内部劳动规则的具体内容,并经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生效。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内部规则的情况发生。

  (三)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困境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

  作性,造成实际中困境企业的认定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的界限。

  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采取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并采取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为两个判断标准⑥。在我国破产原因必须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还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或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和解,或达成重整计划进行重整。这时困难企业就可以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的需要进行裁员。这样确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透明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性裁员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困难企业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程序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优惠措施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财政的优惠措施来控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减少企业的裁员行为。

  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

  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很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平。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

  结 语

  良好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应当既有利于保护解除方的自由又要防止其权利滥用;应当既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维护劳资关系的流动与稳定,所以一定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这样既能很好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又能促进市场经济下人才的正常流动,并且能够稳定劳动关系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在人本法律观念的指导下,尽快通过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建立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行使解除权、劳动者忠诚于用人单位、双方团结协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