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项目合同范文汇总七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项目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项目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施工单位进行的各类劳务费结算。
第二章 各部门结算职责
第一条 各部门结算管理中的职责:
商务部:负责编制项目结算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进行工程计量签证交底,收集和审核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现场签证计量单,编制对内对外结算单等;
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原始施工记录、签证记录,及时报告现场施工变化情况,协助各部做好现场验收、签证、计量和结算工作;
第二条 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一条 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
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3、工程签证,计日工、设备使用签证等;
4、经发包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二)对内结算依据
1、劳务承包合同或认价单;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
3、工程签证,零用人工等;
4、经双方认可的其它计量、结算资料。
第二条 工程结算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对内对外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应做到签证及时、计量及时、结算及时,必须坚持按月计量和结算。对内结算最长不得延期一个月。
(二)工程量统一原则。对内结算实体工程量应不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不得出现对内结算工程量大于业主、监理批复量的情况。
(三)价格统一原则。合同外项目单价,对内结算单价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的单价。
(四)费用可控原则。分部分项工程对内结算总额应小于业主、监理批复结算总额。除按上述原则外,应严格控制零用人工、设备费用和材料费用。
第三条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及月计划下达的同时进行项目合同、技术、计量规则等交底工作,以便计量签证人员了解合同、技术、计量要求,及时办理主合同计量签证工作,客观进行分包计量签证工作,以确保计量签证及时、客观。
第四章 对外结算
第一条 对外结算一般根据业主、监理制定的结算程序和规定进行。项目部应根据合同和现场条件,对业主、监理提出的结算程序、规定和办法进行积极协商,以使工程计量、结算、工程款收付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条 合同内对外结算
(一)计量
1、一般以主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或业主、监理批复的计量原则进行。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的计量,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监理协商,及时确定计量办法。
2、项目部应积极做好与计量有关的原始地面、建基面测量工作,以及原始地貌地物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及时上报监理以得到确认(或按合同要求与监理人员共同进行,签字认可)。
对于机电安装工程应做好机电设备验收交接记录、工作面验收交接记录及必要的检测、测量数据等。
3、项目部应积极与设计(或业主、监理)地质工程师进行地质编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索取并保留有关地质编录资料。
4、项目部应在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实施后,应及时进行施工签证或计量签证;对发生的计日工及时进行签证。
5、项目部应在每次人员、设备进场时,及时向监理提交进场人员、设备情况报告,并保存监理认可的记录资料。
6、项目部认为应该计量的其他工程签证事项。
项目部所有计量签证单及与计量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及时交经营核算部,并在经营核算部存档。
(二)结算
1、项目部各部门、作业层应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内,及时向经营核算部门提交当期施工签证计量的原始资料,经营核算部门应在结算期前催要相关资料,以确保当期施工项目及时签证计量和结算。
2、经营核算部门应每月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监理批准的结算程序、结算格式,编制月度结算单,经商务经理(总经济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向监理提交月度结算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完成月度结算审批。对存在异议或争议的结算,应积极向监理、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积极沟通协商,以便在当月进行结算。
第三条 增补项目结算
(一)对设计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项目部应依据变更图纸,应及时编制新增项目单价,提交监理、业主审批,并应在审批后按合同内工程结算原则执行。
(二)对于业主、监理书面指令的合同外项目,项目部应在实施前与业主、监理商定计量结算原则,并及时编制项目单价,提交业主、监理审批后,应在完成当月进行结算。
(三)对于业主、监理口头指令的合同外项目,项目部应在当日向业主、监理提交材料(通知单、联络单或报告等形式),取得书面签字认可。
(四)对于客观变化、合同约定条件以外情况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外项目,应按照上述合同外项目处理原则,与业主、监理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第四条 变更索赔项目结算
(一)对于由于施工条件、施工方案、外部环境等引起的工程量、价格变化,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业主、监理提交变更补偿或索赔意向,并收集相关资料及时编制并提交费用报告。
(二)对于由于材料价格调整,项目部应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设计、胶凝材料配合比、地形地质变化资料等,和项目的施工日志、实施的工程量,详细计算各类材料的实际使用量,根据招投标文件与实际材料价格(材料购置发票或物价指数等)计算调差费用。
(三)对于客观原因引起的窝工,项目部应在发生窝工后及时向业主、监理提交现场人员、设备、材
料等情况报告,并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设计和相关文件等,计算人员、设备窝工数量和费用,及时提交业主、监理。
(四)在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停工、财产损失时,项目部应在加强自救的同时,积极收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资料数据,及时清理统计各类损失情况上报监理;并积极编制复工方案和措施上报监理批准,并根据损失情况和批复的复工方案编制费用补偿或索赔报告上报监理和业主。
(五)项目部应积极收集国家、行业或当地有关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资料,对因此引起的价格、费用变化,应积极向业主、监理提交费用变更补偿报告。
(六)项目部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业主、监理、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积极寻找和发现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及时向监理、业主提交调差、补偿、变更或索赔报告。若监理批复不合理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及时提交复审报告。对于监理不及时批复的报告,应在时效范围内定期函告监理,以使报告有效性连续。
(七)项目部各部门和作业层应熟悉合同条款,对上述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合同条件变化,应积极报告经营核算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及时提交经营核算部门,以便于编制费用变更或索赔报告,并应在后期协助做好变更索赔工作。
第五条 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是项目最终经营效益的体现,项目部应切实重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项目部完工后,项目部应成立竣工决算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绘制工程竣工图,最终工程量以竣工图为计算依据,以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监理和业主的签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二)为了确保竣工决算的完整性,避免漏算、少算,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工程结算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资料、项目往来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资料保管工作。同时,项目经理、经营核算部门主要人员、财务人员应参与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直至竣工决算得到监理。
项目合同 篇2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的为我单位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办理 。委托人在此项办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有/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电话:
建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项目合同 篇3
甲方: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 乙方: 中非锦程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一、甲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北人民政府1.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2.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3.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5.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二、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投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投资建设的企业;
三、为了确保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以“BOT”模式建设平赞高速公路项目,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特许权合同书:
第一章 特许权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第一条 特许权的内容
1.1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对该高速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
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投资、建设、经营、移交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1.2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平赞高速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1.3甲方特许乙方享有平赞高速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区的开发建设经营权。含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同期。
1.4特许权的补充规定
1.4.1平赞高速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河北省政府的批准设立。
1.4.2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
1.4.3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1.4.4乙方有权根据同期国家及河北地区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项目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拟定公路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河北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乙方应当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二条特许权的方式
2.1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3.1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
3.2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平赞高速公路,主线起点位于井陉县小作镇南石门村东,终点位于赞皇南山谷村西南石家庄与邢台两市交界处自北向南依次经过井陉矿区、井陉县、元氏县、赞皇县,全长81.898公里;辅线石家庄支线起点位于石家庄市西南环枢纽互通,终点位于元氏县北正乡,通过北正枢纽互通与平赞高速公路主线相接,沿线主要经过鹿泉市、元氏县、井陉矿区、井陉县、赞皇县,全长24.14公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3.3鉴于平赞高速公路共有大桥51座、中小桥14座、隧道11座,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期3年以外的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3.4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3.5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3.6在特许期内,如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期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当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第四条乙方享有特许权的先决条件
4.1河北省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平赞高速公路的文件。
4.2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4.3河北省发改委对平赞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4.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4.5河北省发改委关于平山之赞皇高速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
4.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山至赞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预审意见。
4.7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平赞高速公路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银行贷款承诺书。
第五条特许权的转让、担保、出租
5.1转让
5.1.1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5.1.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5.1.2.1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5.1.2.2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5.1.3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5.2担保
5.2.1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通行收费权以及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
5.2.2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出租
5.3.1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
5.3.2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5.3.4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第六条 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6.1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6.2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6.3在特许期内甲方和其他第三方需占用公路用地,穿越公路(包括上跨、下穿)构筑、设置构筑物、管线,增设公路交通岔道口,沿线公路两侧经营性网点、房屋开发,需上下公路的交叉设施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宣传、广告设施,必须征的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办理路政审批许可证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赔偿。
6.4特许权期限届满后,甲方无偿收回平赞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有权。公路设施所有权移交给甲方的日期为特许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
第七条 设施的转让、抵押、出租
7.1在特许期内,公路基础设施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担保,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7.2乙方有权对公路沿线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进行转让、抵押,但是必须事先告知受让人或抵押权人,甲方在特许权期限届满后有权无偿收回上述设施。
7.3乙方对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有权进行出租。
7.4乙方违反本协议进行转让、抵押、出租公路基础设施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提前收回设施所有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工程
第八条 工程的建设施工
8.1建设施工的一般性规定
8.1.1本协议项下工程的正式名称为:平赞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该工程的组成详见本协议工程项目简介及平赞高速公路详细工程地址总说明。
8.1.2乙方对平赞高速公路详细工程地址勘察总说明中列举的项目,执行项目自建总承包或其他承包建设方式。乙方应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经甲乙双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如果一方认为确需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修订出图纸及说明,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的超出部分由提出方负担。
8.1.3乙方同时负有平赞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施工、质量控制等以及工程建设期间的相应义务。
8.2工程交、竣工验收
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2.1工程竣工后,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向甲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xx年3号)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必须提交验收结果,如果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组织进行验收,又不能提出书面意见的,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8.2.2验收中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或有需要进行局部修补的项目,乙方应当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完工再提请验收,直至达到要求。
8.3工程的质量控制
8.3.1乙方应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平赞高速公路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测。并对检测出的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负责全部返工经费。但这种监督和检测应尽量地避免对施工进度造成干扰。
8.3.2乙方有权派代表参加平赞高速公路的检测和验收。
8.3.3监督和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项目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名称)项目进行咨询和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报酬。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研究内容及双方责任(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条件、研究成果、成果形式和验收方式等)
第二条 进度安排
第三条 经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经费总额为 万元(¥: )。
2、本合同经费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3、乙方帐号
开户单位名称:
帐 号:
开 户 行:
第四条 保密义务(包括保密内容、范围、期限和泄密责任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归属(包括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如研究成果的署名、申报奖励和后续研究中的使用权等)
第六条 违约责任(包括双方违约的责任及违约金的赔偿等)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1、合同一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 天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签约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签约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甲方: 乙方: 成都大学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
(签字): (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项目合同 篇5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土地整治规划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工作内容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件和规划附件等。对以上工作内容质量负全责,并保证成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条 工程价款及成果提交时间 1、本协议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不含相应软件购买费用),(大写:元整)。
2、付款方式
①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写:元整),作为乙方工作启动经费。
②本协议约定成果提交甲方评审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③余款人民币元整)待本协议约定成果提交给国土资源厅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
3、成果提交时间
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制定的工作计划,乙方在甲方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成果提交时间安排如下(如甲方不能按时提供项目所需资料,各项成果按相应时间顺延):
(1)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
(2)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初步工作成果。
(3)组织开展******土地整治规划评审工作。
(4)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规划成果,并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土资源厅审批。
注:如国土资源厅对工作时间要求有变动,以国土资源厅时间为准。
第三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1、按协议支付乙方阶段工作费用,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
2、根据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的时间要求,积极做好协调,提供专人收集资料,确保乙方及时获得项目开展必需的.基础资料;
3、负责审查成果,并承担相应专家评审费用。
2)乙方责任与义务
1、自觉接受甲方检查与监督,阶段性地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展及工作质量情况。
2、积极协助甲方收集项目开展必需的基础资料;
3、按照协议要求完成工作内容,对提交成果可能出现的遗漏、笔误等有补充、修改的责任,确保评审合格。非技术原因要求乙方修改成果的,甲方需额外支付费用,具体金额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4、对本协议约定的成果质量整体控制。
第四条 验收标准与成果提交
1)成果提交
1.文字成果
(1)土地整治规划;
(2)土地整治规划说明;
(3)土地整治规划工作总结;
(4)重大问题研究报告。
2.规划图件
(1)土地整治潜力分布图;
(2)土地整治规划图;
(3)土地整治项目图集;
(4)增减挂钩项目规划图集。
3.规划附件:包括基础资料、评审论证材料等。
4.规划数据库:同步建立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
根据国土资源厅及人民政府及甲方的具体要求,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提交项目最终成果。
第五条 甲乙双方违约处罚及争端解决
1、乙方如不能按时间提交项目成果,则按协议总额每天0.3‰计
算违约金;如超过期限三十天后还不能提交,甲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按总额每天0.5‰计算违约金(计付时间由乙方应提交成果之日起至支付违约金之日止)。
2、甲方如不能按协议支付款项,则乙方有权延期提交本协议约定的成果,并按协议总额的每天0.3‰计算违约金;如超过期限三十天后还不支付,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总额每天0.5‰计算违约金(计付时间由甲方应支付协议款项之日起至支付违约金之日止)。
3、本协议中对于甲方付款和乙方提交项目成果有先决条件的约定,按约定执行。
4、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端,双方及时协商解决;未果,任何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审理期间,本协议仍有效应继续履行。
第六条 其他事宜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成果提交,付款结清,协议自行终止。
3、本协议合计 ,缺页之协议视为无效协议。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20xx年月日
项目合同 篇6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 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内容及做法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详见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详见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4 工程期限____天,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人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附表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详见附表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费(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发包人义务
4.1 开工前___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 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 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6 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尝竣工验收。
第五条 承包人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常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见附表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4: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详见附表5: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人检验。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发包方电话 承包方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合同 篇7
年 月 日
甲方:乙方:日期: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 与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估算: 工期:。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本合同专用条件及附录A;
⑶本合同通用条件;
⑷中标通知书;
⑸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⑹投标书及其附件;
⑺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管理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⑻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开始实施,至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签章) PM:(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
2、“服务’是指PM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2.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2.2“附加服务”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客;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2.3“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但根据协议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PM必须履行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委托人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
4、“委托人”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聘用PM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PM”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受委托人聘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项目经理”是指由PM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项目经理部”是指由PM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8、“第三方”是指委托人、PM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PM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0、“合同”是指与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委托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11、“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限,包括前期项目管理期限、实施期项目管理期限和后期项目管理期限。
12、“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子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14、“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项目” 是指由PM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
15“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委托PM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按照其意愿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严密组织、科学管理;有权根据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及其内在要求,确定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PM履行合同能力、内容、程度、质量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并视情实施查处。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九条 PM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PM赔偿损失。
(l)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
(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4)工作失职或渎职。
(5)不按照委托人意愿或擅自行事。
第十条 PM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PM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的报告。对突发情况或其他非约定事宜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拒绝PM提出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管理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
PM权利
第十四条 PM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⑴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⑶ 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建议权;
⑷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⑸ 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 ⑹ 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⑺ 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⑻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PM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⑼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增强效益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⑽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凡与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功能、安全等有关的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同意。
⑾ 在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PM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边处臵边报告,但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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