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

时间:2023-05-31 13:43:34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单位合同范文集合6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单位合同 篇1

  不可以,而且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 16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试用期只是表示你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单位合同 篇2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面临着以下法律后果:

  (1)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面临一个信用风险,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原达成口头协议,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最终没有满足劳动者的一定的需求,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部门举报,而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所以企业为了减少经营成本和风险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2)认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概念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曾经有人将不定期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淆,认为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则可以随时通知终止合同,这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在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钱可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长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统一而已;当然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捧上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时间上是不双方再约定,其他问题也是需要双方约定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如果劳动者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便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者的可选择的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便可能出现物可用之人或为发展另聘人才而闲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员与资源的浪费。

  另外,有一些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旗号,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支付较低的工资,而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就将试用者赶走,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组成部分,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工关系成立,则劳动关系便建立,则应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用人单位便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有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双方没有约定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标准要求;如果虽有约定的,但约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低于最低工资的),可以视为没有约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前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工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则可按照前面两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位合同 篇3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

  两条限制性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服务期和商业秘密进行违约金的约定。除这两个内容外,不得进行其他违约金的约定。当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约束的,应该还是可以进行约定的。

单位合同 篇4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析】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这些内容都是与劳动者的工作紧密相连的基本情况,也是劳动者进行就业选择的主要因素之一。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是相当重要的。劳动者只有详细地了解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后,才能结合自身特点来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

  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真实的情况,不能欺骗。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虚假信息,将有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用人单位未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等,都属于本法规定的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发生,本条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将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实向对方说明的义务。告知应当以一种合理并且适当的方式进行,要求能够让对方及时知道和了解。

单位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本合同项下房屋坐落于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为国有性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房屋出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

  2、租赁合同期满,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房屋。

  3、租期届满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续租申请;乙方应于租期届满前10日前签订续租合同,缴纳租金。

  第三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一)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为

  租金总计 元(大写: )

  (二)租金支付时间:本合同签字前乙方须付清第一个合同年的租金   元。

  (三)租金支付方式:原则上乙方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租金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注:本合同指定账户为: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收款行:建行六安市政务区支行,账号:34001742208053009238,汇款时请备注承租人姓名。

  (四)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房屋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途为: 。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乙方承诺使用承租房屋从事的各项活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独立承担完全责任。

  第五条 房屋维护及装修

  (一)因乙方保护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他物须经甲方书面认可,费用由乙方负担,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

  (三)租赁合同期满或遇政府拆迁、政策性干预、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或需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其装修、装潢、增设他物所花去的费用或损失,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赔偿其他损失。

  第六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本合同生效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该保证金直接转入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由甲方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如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房屋使用的有关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担方式为:

  (一)甲方承担的费用:房屋租金税款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承担的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互联网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须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上述费用由乙方直接向有关部门缴纳,逾期不缴,一切后果自负,同时视乙方构成对甲方违约。

  第八条 房屋交付及交还的期限、方式及验收

  (一)交付: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乙方予以验收,并于交接时由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

  (二)交还: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5日内,将房屋及甲方所有的附属物交还甲方,甲方予以验收。按合同约定属于乙方可移走的物品同时移走,逾期未移走的,视为乙方废弃物,甲方有权处置。双方于房屋交接时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三)交还房屋同时,乙方须一并提交已结清应承担的各项费用的相关凭证。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征迁范围的;

  2、因政策性干预、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15日以上;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应由乙方负担的各项费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3、违反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增设他物或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设施损坏;

  4、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5、不接受甲方监管的;

  6、其他可能损害甲方利益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九条第三款约定情形之一导致合同解除的应按年租金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维修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三)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租金,除如数补交外,还应按日支付应付金额1%的滞纳金;

  (四)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多支付 个月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违约金。

  (五)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每延期一日按月租金5%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在租赁期间,对防火、防盗、防雷电等安全问题负有全部责任,如出现重大火灾造成房屋质量下降或不能使用等情况,甲方将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七)其他: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在租赁期内无条件受甲方监管。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须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章):        乙方(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合同 篇6

  同志(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工种 )系我单位(单位法人代码:□□□□□□□□-□)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我单位签订了为期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因

  原因,从即日起解除(终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合同一式六份:职工本人、职工档案、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管理科、社会保险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