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合同

时间:2024-11-10 00:19:49 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商铺合同模板汇编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商铺合同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商铺合同模板汇编7篇

商铺合同 篇1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则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商铺,乙方用于酒店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租赁物业

  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楼,二间共三层,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建筑面积的商铺,供乙方经营使用,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经营范围

  1.租赁期限为五年,自月起至年月日止。从第二年起,租金按前一年递增8%,直至合同结束。

  2.本合同期满后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续定合同,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视为乙方不续合同。

  3.甲方如不接受乙方提出的续租条件,本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

  4.乙方的经营范围是酒店,在未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其不得随便经营其它项目。

  第三条: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第二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甲方应于年月日,向乙方交付房屋;乙方应于年日向甲方全额交纳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元,大写。并交纳本合同第三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2.租金按年支付,乙方于每年月赁费用及物业管理费。

  3.乙方需交纳1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大写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间如乙方违约,此保证金将作为甲方的补偿金,不予退还;如乙方履约,待合同期满后甲方足额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支付租金和物业费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使用性质。

  2擅自转租,转让经营场所或利用经营场所从事非法活动。

  3逾期不交纳租金,物业费,经限期交纳后,仍拒绝不交纳

  4严重违反青云花园物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3、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4、为乙方经营提供方便。

  5、依合同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10%向乙方交付违约金。

  6.负责对房屋定期安全检查,承担房屋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和屋面防水维修费用及甲方的修缮责任。因甲方延误维修而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7.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另行销售该房屋,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甲方也有权抵押该房屋,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且甲方保证在该房屋产权转给第三方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拥有和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8.租赁期间内,甲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不得从事非法经营,经营活动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3.爱护经营场所设施,在租赁期间如损坏设施,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4、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端正经营态度,礼貌待客,遵守安全消防规定。

  5.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6.严格按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乙方改变使用,用途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同意。

  7.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房屋转租,必须签定转租合同,该合同必须在甲方备案。

  8.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设备,发现房屋及设备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检查和维修,因乙方过错延误维修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使用房屋不当或者造成房屋损坏,应负担修复或赔偿。

  9.租赁期间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10.租赁期满日,甲方要求收回房屋或解除合同之日,应交回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如继续租房屋,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订合同,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免责条约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不负担责任(房屋租金按实际天数据实计算租金)。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者违反房地产租赁管理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依法提前解除本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租赁期间内,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可终止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项目当地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其它条款

  1.在甲方交付乙方该房屋前,乙方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房屋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用等由乙方负担。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商铺基本情况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有_________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用途_________(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商铺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二条 租期 :租期共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24时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租金:共_________元。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支付时间、方式:租金每_________个月交一次,第一次租金于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交给出租人,第二次租金于______交清,以后交付方式以此类推。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从第_________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_________%加收滞纳金。

  4、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押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在乙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有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后,甲方即可无息退还乙方押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商铺的修缮

  由甲方维修的,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维修好。如甲方未尽维修义务,乙方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 由乙方维修的,修理费由_________负担。

  甲方(是/否)允许承租人对商铺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期满,柜台的`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处理是:_________。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度,电表表底数为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4、甲方、乙方必须按有关税收规定,按期交付各自所依法负担的纳税金额。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交付租金。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相关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

  (2)擅自转租、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3)逾期交纳租金,经甲方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者;

  (4)乙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

  4、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不得以监督为名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

  5、甲方必须给予乙方以同本店商铺平等的一切经营条件,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开展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3、乙方对于租用的商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承租经营人员必须是营业执照上核准的人员)。

  4、乙方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其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也不得超出甲方的经营范围。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铺合同 篇3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层 号商铺经营者甲方就乙方对 商铺进行装修改造活动,根据《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商厦经营管理制度》及其它各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装修商铺本合同装修场地位于区商业街2号楼凤翔商厦内之 层号商铺。

  第二条 装修期限装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回复1:商铺装修合同范本

  第三条 装修押金乙方进入场地装修前,需向商厦管理处缴纳装修抵押金20xx元,装修完成后,经商厦管理处确认无损坏、破坏商铺环境、设施设备等条件后,一个月后无息退还装修抵押金予乙方。

  第四条 装修条例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的商铺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审核,乙方必须在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复后方可进行装修改造。

  2、乙方所提出的装修改造方案必须要明确装饰部位、范围以及内容等详尽信息。

  3、装修期间所产生的水、电、垃圾清运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对商厦及他人的设施、设备等造成损毁的由乙方负全责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5、乙方所有装修改造工程必须在甲方规定期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日应交纳违约金(日租的两倍) 元,租期不顺延。

  6、乙方需要改造商铺(包括在场地内设置固定装置),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改造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商厦所造成的损失。

  7、乙方如需对商铺的电力系统进行改造,或增加照明设施等,须报经商厦管理处审核,并经书面回复后严格按照《**市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地区电气安装标准》进行施工。如擅自施工将对乙方处以1000元罚款,乙方擅自更改的,要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8、乙方对商铺的装修改造均不应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消防、电路、空调和其它各种管线的使用安全及整体美观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得影响甲方或第三方的经营,否则,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装修改造所产生的垃圾、废料等必须及时清扫干净,不得影响商厦内的整体环境美观,否则,将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10、乙方不得在商铺内的墙壁、地面钻孔,不得在墙壁上直接安装饰物或金属挂件,如有违反,将处以200—500元罚款。

  11.乙方的装修改造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按规定的防火和环保要求。

  第五条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铺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甲方自愿将淄博义乌小商品城一期二楼童装西区达成共识如下:

  1、合同及房屋租赁期限:合同及房屋租凭期限均为自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期限:壹年,合同经签定立即生效,期满后自动解除。

  2、订后一次性付清。

  3、房屋租赁保证金:

  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元,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房屋设施、物业、制度等各方面的.保障、保全。租赁期满,如无意外情况发生,甲方将保证金全额返还乙方。

  4、房屋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该合同商铺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同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市场内外的各项管理制度。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市场统一规划部署,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营责任,如发生问题,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及转租,如有变动或转租意向,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将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赔偿甲方违约损失。

  6、合同生效,甲方即将房屋交付乙方;合同到期,乙方应按期将房屋交付甲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房,需征得甲方同意,并向甲方交纳延期房租。

  7、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本着满意自愿的`原则,甲,乙,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定金条款。

  一、现甲方将:号展厅(办公室) 共计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

  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 ,起租日为 年月 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 天内有效。

  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 元(人民币)给甲、方。

  四、乙方向甲交付定金后,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

  七、此协议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应。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

商铺合同 篇6

  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店铺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店铺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店铺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店铺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店铺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 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 元),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该店铺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第四条 店铺交付前的其他事项

  店铺具备交付条件以前由出卖方继续使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进出货等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不受买受方干涉。作为出售本店铺的附加条款,本店铺内的所有商品由买受方买下,购买价格以出兑之日的相同或相近商品进货价格为准,商品出兑价款与店铺销售的全部价款在第四条的期限内一并交付给卖方。

  第五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收到该店铺全部价款和商品出兑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该店铺付给买受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买受方逾期未付清房款及商品出兑价款,出卖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买受方所预交的定金不予以退还,抵作甲方损失。双方任何一方中途毁约,则向对方支付与定金数量等额的赔偿金。

  第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店铺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店铺所有权转移产生的一切费用买受方承担。

  第八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店铺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有)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出卖方、买受方双方各执一份,经出卖方、买受方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铺合同 篇7

  【裁判摘要】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二、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冯玉梅。

  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xx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建筑面积租赁给嘉和公司经营。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xx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这两次停业,使购买商铺的小业主无法在时代广场内正常经营,部分小业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债权人集体上访,要求退房及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新宇公司也两次变更出资股东。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玉梅致函,冯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玉梅与另一户购买商铺的邵姓业主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邵两家业主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新宇公司为此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现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确认,该商铺在20xx年3月3日的价值为531 700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了调解。原告新宇公司认为,为使时代广场真正发挥效益,经营方向和方式必须改变,不可能保留商铺式经营。如果被告冯玉梅与案外人邵家再在时代广场内经营商铺,将影响时代广场内新格局下的整体经营。为此,新宇公司不仅愿意给冯玉梅退还全

  额购商铺款,还愿意以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违约金的名义,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用于补偿冯玉梅的经济损失。冯玉梅认为,时代广场走到今天这一步,责任全在新宇公司,与己无关;新宇公司愿意给付的款项,不够弥补自己的损失;新宇公司如果真愿意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应当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价格给予赔偿。新宇公司认为,全南京市任何一处房产均无30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冯玉梅提出难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赔偿价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决纠纷;这个纠纷不解决,时代广场固然不能竣工,冯玉梅也别想经营。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调解未果。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商铺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应当解除如果解除,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

  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

  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30日判决:

  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 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

  516元,合计531 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冯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却在既不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提出的履行合同会对其重新规划布局造成影响为由,就判决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于法无据。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或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首先,时代广场整体长期歇业、巨额资金闲置,是被上诉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策略错误等自身过错造成的。其次,在开发、销售和出租商铺时,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被上诉人应当预见,不属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指的情势。如果将这种商业风险归类于变更的情势,那么购房后房价下跌,上诉人也就可以以房价下跌、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退房,那么契约的稳定性及合同的诚实信用则无从谈起。再次,即使继续履行合同会给被上诉人带来不利,这也是经济交往中的正常损失,是被上诉人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且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出现显失公平的后果。因此,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三、因被上诉人经营不善造成的后果,与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即使为了维护被上诉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损失,也应当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自愿协商,通过公平买卖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一审为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利益、公司利益,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合同,是错误的。四、商铺是上诉人的私有财产,不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无权对上诉人的私有财产进行估价。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申请,委托估价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商铺进行估价,估价的结果令上诉人无法接受。被上诉人的48万元,不能补偿上诉人因此蒙受的损失。况且上诉人并未对一审法院提出退还房款、赔偿增值款、追究违约责任等请求,一审法院在没有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违背了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实际履行合同,为上诉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答辩称:一审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作出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讼争房屋已被拆除,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并未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未维护被上诉人的商业风险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同意向上诉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足以保证上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审应当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

  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二审应解决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是否正确2.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一审在解除合同的判决中一并判决义务人给权利人赔偿,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冯玉梅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将2B050商

  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拆除,亦属不当。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让新宇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则新宇公司必须以其6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为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提供服务,支付的履行费用过高;而在6万余平方米已失去经商环境和氛围的建筑中经营 22.50平方米的商铺,事实上也达不到冯玉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审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冯玉梅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考虑到上诉人冯玉梅在商铺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一审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xx年9月6日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赔偿上诉人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6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审案件诉讼费7867元,由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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