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

时间:2024-11-10 07:23:48 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电子合同模板集锦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电子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电子合同模板集锦5篇

电子合同 篇1

  从电子格式合同的相关案例的判决可得出,实践中影响电子格式合同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充分告知和充分理解。

  (一)充分告知

  在电子格式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网络商家的充分告知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给予消费者充分的告知,才能使消费者能够了解到该格式合同的存在,从而作出是否缔约的选择。关于充分告知,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

  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采取一些不太恰当的手段,以欺瞒消费者,如故意将不合理的条款用细微文字书写;或者合同条款制作得非常繁杂庞大,将不合理的内容隐藏于其间,不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很容易使相对人在不经意的情况下作出了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2.没有保证相对人有审查的机会。

  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该保证相对人在订约前或订约之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合同的内容并有权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如有的商家没有在有关页面上设立“法律声明”之类的栏目,允许相对人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将合同内容设置为相对人购物的必经环节,以致相对人没有审查的机会。又如在订立合同时,规定相对人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只有在相对人付款后,才能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此时除非相对人拒绝接受应有退款请求权,否则,应认为合同提供方未给予审查机会。

  (二)充分理解

  充分理解就是对于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内容,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这些合同条款的意思。根据合同解释的.客观理论,一个合同条款能否执行并不取决于寻求法院司法救济的人实际上如何理解争议中的条款,而是取决于一个理性的人是否能理解该条款的含义。因此对于充分理解这个因素,可理解性的标准应当是以一个理性的人来考察。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个因素是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判例,之后新的判例赋予了消费者退货权,所以,该因素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并无多大影响。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的有无基本上都是取决于程序性的义务,即要求商家在和消费者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应尽相应义务以保证消费者在了解自己将要有所作为以及作为之后会产生一些后果的情况下才作出决定。

电子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居间服务。

  如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买卖合同并验收合格,则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二、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为:

  按中标后第三方签约客户购买的甲方产品价值总额的进行支付,在签约客户对甲方产品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三、甲方的义务:

  1、负责投标过程中的报名、标书文件的编制,并根据投标需要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2、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中标后向第三方签约客户提供产品。

  四、乙方的义务:

  1、保证乙方的信息资源及时提供给甲方,以利于甲方的'标书文件的高质量编制;

  2、负责在投标过程中为甲方提供投标顾问服务,并协助甲方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及在业务过程中为标书提供意见;

  五、服务费的支付:

  1、乙方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未能促成,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所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在甲方与签约客户签订合同且签约客户对甲方产品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额服务费,在此之前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可冲抵服务费,并且该借款不计算利息。乙方未能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应当按照借款时的约定计算利息,并在本协议终止后____日内归还甲方借款。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合同 篇3

  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存在很大的不同,其成立的要件也存在特殊性。电子合同的订立具有异地性,因而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较难界定。我国合同法有规定: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视到达时间生效。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的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上文详细介绍了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电子合同管辖权、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等多方面的内容,希望对您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提供帮助。需要注意,电子合同毕竟是比较新颖的合同形式,发展还不够普遍,签订的时候更加需要当事人仔细和事先的详细了解。电子合同的纠纷问题等,可以找我们专业的律师为您解决。

电子合同 篇4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为了实施江苏省"5112"教育富民工程,转移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甲方应乙方的请求,举办"电子

  专业"岗前就业培训,为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培训工作正常有序。

  2、甲方负责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1-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保证良好的教学质量。

  3、甲方保证乙方结业后,三个月内安排工作,并保证实习期工资不低于400元/月,实习期满后工资不低于500元/月。

  4、甲方在乙方结业后,三个月内未能安排乙方就业,甲方负责100%退还乙方培训费。

  5、乙方要符合甲方培训招生条件:

  ①年龄17-22周岁,男身高1.70m以上,女身高1.58m以上。

  ②具备身份证件。

  ③无传染病,无色盲,精神正常。

  ④文化程度至少初中毕业以上。

  ⑤现实表现良好,能吃苦耐劳,爱岗敬业。

  6、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参加培训,遵纪守法,认真学习,苦练技能。如乙方违犯法纪,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乙方相应的处罚或清退。

  7、乙方在入学前必须一次性交清培训费300元、学习资料费100元、实习费180元,合计580元,同时交清有关报名材料。

  8、为了保证甲方安排工作的信誉,乙方在甲方安排工作时,一经厂方录用,应当服从分配。如果乙方借故不服从分配,甲方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取消乙方就业资格。甲方在安排乙方工作中,如果乙方未被厂方录用,甲方有责任重新安排乙方就业,直到有厂家录用为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如送公证,公证费各占50%,不送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率)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参加工作之日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定日期:年月日

电子合同 篇5

  引言: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指用电、磁、光或相关技术手段生成的数据电文表达意思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电子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下述特征:

  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信息的交流、记录和存储通过光、磁和电等技术手段完成。

  2、构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得要约、承诺的可信度降低,为此出现了一系列技术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电子签名的出现及认证。

  3、由于技术故障的客观可能性,一旦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因计算机故障受到影响、破坏,需要解决这种风险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的问题。

  4、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时间、空间大大压缩,甚至被取消,也就是信息传递地点的距离差异并不会产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异,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定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也使得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出现特殊性,有关规范需要重新规制。

  5、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须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由于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手段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全部可以储存在计算机的内存中,也完全可以储存在磁盘或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张的中介物上,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需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需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确立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确认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所以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目前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所以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

  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

  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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