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处理合同三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处理合同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处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上订立本合同,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重庆市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2、工程内容:生化池(除土建外)的污水治理的.全部工作内容。
3、工程规模:日处理量为M3/d;
4、承包范围:M3/d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生化池”工艺设计、土建设计、工艺设施费、工艺设施安装费和两个生化池的监测费用。
第二条 工程合同价款
1、 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
2、 如遇经甲、乙双方认可增减或变更的工作项目的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工期
1、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土建完工后天内完工交付使用。
2、如遇人力不可预见抵抗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认可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第四条 工程质量和验收
乙方确保工程建成后所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叁 级排放标准,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第五条 双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工艺设备安装等开工条件;
(2)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土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现场管理;
(3)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结清工程尾款;
(4)提供土建竣工资料,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2、乙方工作:
(1)完成日处理量为 M3/d生活污水治理工艺设计、土建设计及工艺设备提供及安装工作,并及时配合好土建施工;
(2) 准备安装部分竣工技术资料,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达到排放标准。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乙方材料进场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大写:万元整)工程预付款。
2、工艺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整)的工程款。
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元(大写:的工程尾款。
4、本工程合同价为M3/d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生化池”工艺设计、土建设计、工艺设施费、工艺设施安装费和 两 个生化池的验收监测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未违约方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其他后果。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有关部门仲裁解决。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议定。
2、本工程的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工艺及工艺设施出现问题乙方在接电话8小时以内赶到现场免费处理。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质保期满后自然失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双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重庆市滕飞环保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2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甲方为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现甲方将该小区的生活垃圾委托给乙方负责清运处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清运范围:甲方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小区为,该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运。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对上述范围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不存垃圾。乙方将小区内的生活垃圾从小区内设置的垃圾箱运出,送往垃圾转运站。乙方不得随意倾倒及污染环境,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垃圾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其责任由乙方自负(如罚款及其他行政处罚)与甲方无关。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愿意再合作则商议续签事宜。
四、清运费用及付款办法: 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垃圾清算费用人民币元。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二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一个月的垃圾清运费,第三个月与乙方结算第二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以此类推。
五、乙方每次清运垃圾应保证小区内垃圾箱周围干净,在小区内不得遗撒,对于遗撒、飘落的垃圾应立即清理干净,保证小区内环境卫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过程中给小区垃圾箱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为甲方更新同等质量的垃圾箱;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与甲方没有任何经济关系。
六、甲方与乙方不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运垃圾,则每天每个小区一次扣人民币元。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3
1、当事人约定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房屋所有人同意的装修和增设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损失的承担按当事人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在此类纠纷处理中的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6条中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此为确立当事人约定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
在依据当事人约定原则处理承租人的租赁物时,如原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即使当事人事先约定了具体处理条款,笔者认为也不能按约定处理,因为当事人双方对添附物处理的事先约定是基于原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是附条件约定,当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时,当事人原先据以约定的情势已发生变更,若仍按原约定处理,难免危及无过错方的利益。
2、侵权责任原则。
适用于承租人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财产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房屋承租人只取得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设,实质上已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承租人在交还房屋时,原则上应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造成出租人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上述规定是侵权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
3、过错责任原则。
在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或增添,但租赁合同属非正常终止,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必然存在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承租人对租用房屋进行的装修或增设。
(1)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对房屋添置的添附物,由出租人按添附物的现存审计鉴定价值予以折价赔偿。(2)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添置的添附物应当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无权再向出租人主张折价补偿。
(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承担返还各自所得的财产、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公平原则。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公平原则给予承租人进行补偿,即由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物和增设物可利用价值经济补偿,现存鉴定价值与可利用价值之间的差额为承租人的损失,该损失依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如属于拆迁致合同终止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补偿,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准,而不存在损失分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