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合同合集6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电子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电子合同 篇1
摘要:电子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瓜葛的协定。电子商务是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1方面给经贸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另外一方面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请求咱们必需制订新的法律规则。
症结词:电子合同;基本范畴;法律分析
电子合同的基本范畴,是钻研电子合同的订立、效率、实行和纠纷的解决等其他问题的逻辑出发点。钻研电子合同的内涵、特征以及本色等基本范畴是无比必要的。
电子合同毫不仅仅是简单的“纸质合同的电子化”。在现代信息技术引进以前, 传统的合同情势主要有口头以及书面两种情势。后来发生的通过电子脉冲传输的电报、电传以及传真,接管方也能患上到1张输出稿作为书面证据。然而,跟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电子合同仅表现为1组高科技的电子信息而已经。
电子商务是通过1系列的电子合同文件促成以及实现交易的,因而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能否通过网络的电子数据交流成立1个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这是互联网上电子商务患上以发展的最症结问题。”
电子合同科学内涵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对于电子合同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一九九七年一一月六日至七日在法国首都巴黎,国际商会举办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被认为作了“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论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对于整个贸易流动实现电子化。从涵盖规模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流或者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情势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1种多技术的聚拢体,包含交流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取得数据(同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和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在联合国第五一次会议上通过的、影响深远的一九九六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采取的也是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概念,其第二条将“数据电文”界定为“系指经过电子手腕、光学手腕或者相似手腕生成、贮存或者传递的信息,这些手腕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流(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
合同是指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瓜葛的协定。合同拥有下列特征:(一)合同是1种协定,因此必需有可以证明的协定存在。(二)合同是1种民事法律行动,因此合同的内容以及情势必需合法。(三)合同是以产生必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动,因此必需在合同中设立、变更或者者终止某种民事权力义务瓜葛。(四)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意思表示1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动,因此必需肯定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民事行动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五)合同是同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协定,因此订立合同必需相符同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誉原则,而且各方当事人都同等地遭到法律的维护以及束缚。
电子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瓜葛的商务协定。从广义上说,“不管是完整的或者不完整的在线合同,也不管是当事人1方或者多方使用电子方式进行要约或者许诺,只要合同订立进程使用了数据电讯方式,都可包含在电子合同内。”
电子合同是数据电文情势的合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者相似手腕生成、发送、接管或者者贮存的信息,在广义上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电子签名、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电子视频、电子音频、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资金划拨、数据库等。
电子合同与其他情势的商务合同1样,都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瓜葛的协定,只是合同的载体产生了变化(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从而导致订立方式、签名方式、实行方式等事项也随之产生某些变化。
电子合同有广义以及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以数据电文情势所订立的合同。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情势订立的,以交易为目的的数据电文协定。
电子合同本色以及特征的法律分析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于电子合同特征的表述不尽不同,然而,“电子合同”在本色上是“合同”,而以“电子”为特征,是患上到学界公认的。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业交易的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
因特网是1种工具,是1种高档形态的信息存储、处理、传递的工具。只要有接入装备(如计算机以及电话线),就能够成为网络用户,就有可能产生商业交易。因而,在必定意义上,所有的网络用户都是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通常,人们习气将因特网构筑的人类展开信息交换以及产生商务行动的环境称为“虚拟”社会。用“虚拟”1词来描写区分于传统的现实社会的特征,比如,看不到真正的人、企业及其存在状态,只有数字符号辨识其主体,也只有数字情势传递他们的信息。也就是说,“虚拟”只是说明这类环境、方式、手腕的特殊性,其真正从事电子商务流动的主体仍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
有的学者将电子合同的特色概括为,“1是其意思表达方式不同。电子合同以人体感官不能直接感知的电子数据传输意思,须经机器解译后方能为人所理解。2是当事人身份确认方式不同。电子交易讯息所显示的发信人与实际上的制作人或者发出者,不必定是同1人,当事人须借助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腕与服务,来肯定其归属及对于方身份。3是合同行动事实要素的肯定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须以时间戳、指定信息系统等新的辨别标准,来肯定其是不是达到和达到的时点。虽然电子合同在诸多方面与传统合同法规则有所不同,但其实不表明它完整不受合同法的调剂。电子合同本色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1致的结果,因此它依然属于民商事合同。”
合同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行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含同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誉以及合法性原则。
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对于当事人拥有法律束缚力。依法成立的电子合同,受法律维护。当事人应该依照商定实行自己的义务,不患上擅自变更或者者消除合同。
电子合同 篇2
一、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却不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市场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后的所谓“电子合同”......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统统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二、有效电子合同的定义
从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有效可信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因特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
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有效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如工信部推广的MMEC电子合同标准。
三、电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体验好。具体说来包括:1)数字证书的易用性,必须支持所有种类数字证书的使用,实现即插入、即签名、即验证;2)电子合同文档的兼容性,必须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档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种图片格式等;3)网签过程还必须具备人性化、交互化、体验化、快速化。
四、电子合同服务商的选择
从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双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义上的、可取代纸质合同的电子合同,对于技术和法律服务两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选择一家较好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不失为明智之举。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运营规范必须符合商务部的标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信部的MMEC标准。其提供的第三方电子缔约系统一般必须具备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提取、电子合同存储、电子合同验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备数字证书(买卖盾)服务、电子物证鉴定服务、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服务等电子合同保障服务体系。
电子合同 篇3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监管
一、电子合同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1].电子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电子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以电子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有关规定,电子合同是以财产性为目的协议,该示范法列举了大量商业性质的关系。[2]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的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3],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3、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他有别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合同订立的电子化。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有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传统的合同的要约和承诺采用的方式不同于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输入相关的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
5、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电子化。意思表示的电子化,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过相关的电子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方式是通过电子化形式实现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将电子化的意思表示称之为“数据电文”。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4]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5]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该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6]在该问题上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邀请,他们认为这些广告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其包括了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笔者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业活动形式,但是其与传统商业活动的区别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征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就该问体的区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决。根据法律的规定,判断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的标准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7]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学者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笔者认为,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对于什么是“进入”,笔者认为,一项数据电文进入某一信息系统,其时间应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检查或者是否阅读传送的信息内容。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9]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从技术的角度而言,电子签名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特定的技术方案来赋予当事人一个特定的电子密码,确保该密码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时确保发件人发出的资料内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电子签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术的手段对数据电文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及保证传送的文件内容没有被篡改,以及解决事后发件人否认已经发送或者是收到资料等问题。[11]因此,验证解密得到的结果与经过计算后的结果必然不同,从而保证了电子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12].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是由特定的机构提供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服务。电子认证,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一定的方法对签名及其所做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活动。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电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开放性网络环境中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电子认证是确定某个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是特定的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换。[13]电子认证即可以在当事人相互之间进行,也可以由第三方来做出鉴别。电子商务活动常常是跨国境的,各个参与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国家的认证机构对各自的身份进行认证,并向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对方发放认证证书,这在实践中就需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认证机构发放的电子认证证书的效力。
在认证机构的设立上,必须强调认证机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数字服务,并且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必须是保持中立,并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公正性。电子认证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户进行商业交易,也不能在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过发布公正的交易信息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它必须能被当事人接受,也就是说,它应当在社会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并足以使人们在网络交易中愿意接受其认证服务。当事人对电子认证机构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网络交易中默示承认或者是基于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电子认证机构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认证机构应当是一种类似于承担社会服务功能的公用事业,其营业的宗旨应该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环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合同交易,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电子合同生效
电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就合同内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护还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电子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电子合同的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虽然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合同的生效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电子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电子合同还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14]行为人必须具备正确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电子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而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电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与电话、电报、电传、传真、电邮、EDI、因特网数据等,具体通过封闭型的EDI网络,局域网与因特网连接开放型的因特网或传统的电信进行电子交易信息的传输。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国,凡属于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应当认定其无效。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无法确认电子合同的形式属于那一种类型,尽管电子合同与传统上面合同有着许多差别,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挡新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立法已经在形式方面为合同的无纸化打开了绿灯。法律对数据电文合同应给予书面合同的地位,无论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电子的,光学的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满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应等同与法律上的“书面合同”文件,承认其效力。[15]
电子合同 篇4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_________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_________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_____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四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时,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六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七条 病假和事假
1.乙方请病假,须凭甲方指定的医生证明,乙方在一个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学年)内,累计病假不满_________天,工资按照_________%发给;超过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_________%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在合同期内乙方因公出差,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诊的医疗费用自理。
2.乙方请事假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按日扣发工资,在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_________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_________天:超过_________天,将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未经甲方同意而擅离职守的,旷职_________天,扣发_________天工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先申请仲裁,如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电子合同 篇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在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又为税收制度改革及征管手段的改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诸多税种中,印花税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如不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难以有效避免印花税的税款流失。
一、调查的原因及内容
近几年,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书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及电子签名)所代替。三是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没有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是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物,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电子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不同于传统纸质书面合同的特点,但其性质和意义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为了规范交易,确定交易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经济交往迅捷正常地进行,具有书面凭证性。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规定在不要求各国取消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综上所述,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明确了电子合同书面凭证性,它当然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合同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为掌握企业电子合同的签订情况,我局开发区税务到辖区内四家国际知名的外资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所占比例较大。
在实际调查中,调查人员对四家公司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统计。发现这些企业尤其是以电子行业为主的生产型企业,与供货商或销售商进行业务往来之前,签定一段时间的购销框架协议,这个框架协议只反映出货物名称、供销时间、规格要求,而没有反映出任何价格金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完全依靠网络传递购销数据。这四家企业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业中北京乐金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与技术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北京爱立信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签定了11份纸制购销合同,占三年合同总金额的0。25%,其他均为网络购销合同;北京索鸿电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全部为网络形式签定的,而技术合同则全部为纸制合同;北京村田电子有限公司签定的技术合同全部为纸制合同,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445923049元,占总购销合同的26.4%。
(二)电子合同所载金额较大。
据调查统计,四家企业签定合同金额合计37033822563元,其中购销合同金额合计36956211747元(购销合同数量多,有些企业具体数据未做保留,合同份数统计不准确),占总金额的99.8%;签定技术合同236份,金额为77610816.03元,占总合同金额的0.2%。从合同的签订形式来看,以网络形式签定的购销合同为36432721229元,占总合同金额的98.3%;纸制购销合同金额为523490517.7元,占1.5%。以网络形式签定的技术合同7556515.95元,占0.02%;纸制技术合同70054300.08元,占0.18%。
(三 )纳税人自主选择权较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同时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不能够满足国税函〔20xx〕150号文件规定中条件的,即可按《核定征收》的办法执行。纳税人在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换言之纳税人的自主选择权非常大。一些规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同样一些企业规模大的、财务健全的企业也很愿意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缴纳印花税。但是两者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前者是因为税款少、少麻烦也方便;后者是因为经过税收筹划,认为《核定征收》对自己有利,达到合理避税为目的。
三、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思考
1、确认数据电文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依靠数据电文交换信息来订立合同。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如果要承认通过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将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文”还是“数据电文”。据此,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阅读并能够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法律就应该对其效力加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二条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商务、政务活动,适用本法,也已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与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以适应新的发展形势
《印花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当时计算机的应用没有普及,对电子合同应否纳税,如何纳税没有规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对电子合同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没有对印花税政策随之调整,其中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然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旧法为依据。根据法律效力原则,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旧合同法已废止失效,印花税有关合同规定应相应以新《合同法》为依据。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征税对象方面,可将原来对各类合同、凭证征税,改为对各类经济行为征税,即对购销、财产租赁、借款、产权转移、赠与、委托、行纪、提供信息等经济行为征税。只要纳税人发生了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订立合同,均须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这样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纳税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税收无着落,从而进一步减少偷逃印花税行为的发生。
3、废止有关单行规定,将电子合同列入印花税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以国税函(1997)505号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供货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明确的指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不得作为征税依据,这一规定延续到现在未做变化,从而限制了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纳税人通过计算机联网订货(Internet或EDI等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业务往来订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从当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应立即废止旧的单行规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纳税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应按其书立合同的性质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印花税。
4、明确电子合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合同成立时。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到达生效,合同成立。
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传统的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人是书立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在电子商务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这里的签名是电子签名。因此电子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利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施行细则》第二条对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进行进一步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合同”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无论是在境内书立还是在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纳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收件人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所以,电子合同以承诺人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成立地点。
电子合同 篇6
买方:交易帐户:
卖方:交易帐户: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板栗
2、质量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板栗质量等级》(GB/T22346-20xx) (以下简称《板栗国标》)一级炒食型板栗;替代交收品及质量品质价差详见交收细则。
3、交易代码:交易商品以交易代码表示,交易代码是指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编号,交易代码所代表的内容为XXXXXX (1、2位代表商品名称, 3、4位代表年份,5、6位代表交收月份)。板栗交易代码表示为BLXXXX,BL代表符合《板栗国标》的一级炒食型板栗,第一二位X代表年份,三四位X代表交收月份。 4、交易单位: 25公斤/批。
5、报价单位:元(人民币)/批。
6、最小变动价位:1元/批。
7、涨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格的±7%。
8、最小交收量:200批。
9、单个交易商最大订货量:40000批。
10、合同订立(转让)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晚上19:00-21:00。
11、交收月份:2、4、6、8、10、12
12、交易所交收的板栗包装物应符合《板栗国标》的包装要求。
13、交收日:交收月第十一个交易日到第十二个交易日,经交易所批准也可以选择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
14、交收结算价:为交收月当月全部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买卖双方按照交收结算价结算。
15、交货地点:交易所指定的交收仓库。
16、货款收付:货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买卖双方须按货款总额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在交收月份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如果未向交易所提供合同约定的仓单,必须用和买方相同标准的.履约保证金保证履约。
(1) 成交日按货款总额的20%收取保证金,并且于成交时一次性付清;
(2) 进入交收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标准提高为50%;
(3) 进入交收月的第六个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标准提高为100%,卖方
提交足额注册仓单。
最后交易日若发生交收价低于买方的订货价或高于卖方的订货价,买卖双方须及时补足价差。
(4) 买卖双方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卖方交易商应在提前
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将符合交收条件并不低于“卖订立”数量的商品《仓单》在交易所注册,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交易商应在提前交收匹配成功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将足额货款预存至买方交易商于交易所开设的帐户中,否则,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如交易所调整付款进度,交易商须按交易所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
款。
17、违约责任:若出现上述第17条的(2)、(3)、(4)、(5)条情况下,交易商未能及时补足货款、履约保证金或交付《注册仓单》的即属违约行为,若发生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在此委托交易所按《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对违约方进行处理。
18、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9、在最后交易日收市之前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
20、交收日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调办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终止。
21、货款结算:实际货款由交易所在交收结算价的基础上根据交易所公布的质量标准以升扣价的形式进行价格调整。实际交货货款为:(交收结算价_____ ±地区差价_____±品质差价_____)×数量。
22、交收货物的出库及质量确认按《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23、合同签订
(1) 买卖双方通过其交易账户,登入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申报,交易一经成交,本合同即行生效。
(2) 本合同对应的交易账户和交易密码即为买卖双方的签字盖章。
(3) 本合同当且仅当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电子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即为签订生效。
2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向北川维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6、其他未尽事宜,依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在计算机网络交易系统中成交时生效。
28、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