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用电合同汇总六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供用电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供用电合同 篇1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__市__区现只有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千伏变电所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盖章)
供用电合同 篇2
《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书
供电方: 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95598
用电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担保方: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为保证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
电方同意提供担保。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方选择采用以下担保方式(“□”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标 记,不选用的用“?”标记):
□提供 作为履行电费缴付义务的履约 担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提供 等财产作为抵押 物。由用电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提供 等作为质押物。 由用电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担保范围:用电方所欠的全部电费、违约金和其他合法费用,以及供 电方实现上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三、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本合 同期满,用电方继续用电且供、用电双方没有异议,本合同持续有效的,担保 人在此同意担保期限自动顺延至任何一次续期后的合同期满后两年。
四、用电方应会同供电方办理所有担保手续,办理担保所需费用由用电方 承担。
五、任何一方对本协议有异议,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 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供电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用电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担保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 篇3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 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 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 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 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 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 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 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 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 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 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 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 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 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 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
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 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 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 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 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 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 .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 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 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 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 、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 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 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 ,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 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 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 ,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 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 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 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 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 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 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 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 、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 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 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 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 ,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 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 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 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 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 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 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 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 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 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 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 ,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 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 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 ,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 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 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 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 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 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 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 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 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 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 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 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 费的20%予以赔偿。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 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 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 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 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 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单位各 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供用电合同 篇4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化工厂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供电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盖章)
供用电合同 篇5
供电方:,简称甲方
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
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 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 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 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
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
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4.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
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2. 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
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
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
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
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
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 篇6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以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二、供电方式和用电容量
1、供电电压和用电容量
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详见附件二)
3、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为:
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______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贴费清退手续。
三、用电计量
(一)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二)
用电方不具备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条件,用电量根据合计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计算。用电方每天用电小时,临时用电约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共_______天,用电量为千瓦时。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方委托__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b、用电方每月__________日定期向供电方交付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金额和电表保证金额。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5、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二)
1、电价:目录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综合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临时用电接电前用电方预付电费_________元。终止用电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付电费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预付电费不退。
五、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产权分界点的设备属于_________。资产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一)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然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用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二)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约定期限结束终止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4、在临时用电期限内,用电方在申请临时用电时向供电方提供的永久性用电初步方案如有变更,用电方应将有关变更资料及时提供给供电方。
七、违约责任
(一)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5、本合同于在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用电设备清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分部。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