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定期合同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定期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定期合同 篇1
一.《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20xx-08-17 沃华律师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以将租赁合同划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所谓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区分意义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限制
某甲租用某乙的两间店面作为酒楼,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20xx年6月16日,乙书面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离所租房屋另用。同月18日,乙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甲租用的房屋出卖给丙。甲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时,甲与乙仍然存在租赁关系。遂起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两间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和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乙之间是否就出卖的房屋仍然存在租赁关系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94条和96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乙于20xx年6月16日将书面通知送达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故双方的租赁关系在6月16日即已经解除。乙与丙在18日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与甲没有租赁关系,甲不能够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的期限不合理,且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甲6月19日前搬出,双方的合同应当到6月19日解除。因此甲享有优先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我国《合同法》第94条和96条分别作出了规定。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于何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232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属于此列。该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结合上述的几条规定可以确定,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并非其通知到达承租人后合同即解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必须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应当根据通知所载具体内容确定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
对于第1个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232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只是没有具体到什么期限为合理的期限而已,这当中就存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就上述的案件来说,乙要求开酒楼的甲3日内搬出所租赁的房屋,似乎不是一个合同的期限。同时,乙通知甲,要求甲在6月19日前搬出所承租的房屋,应当视为乙同意甲租赁使用该房屋至6月19日。虽然乙的通知具有明确的要求与甲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表示,但不能就此依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认为乙将具有终止与甲租赁关系意思表示的通知送达甲后,双方的租赁关系即行终止,而应当根据乙通知的内容确定租赁关系最终的终止时间。我们不能干涉和否认出租人要求终止租赁关系具体时间的意思表示。
因而可以得出上面的第2点限制,即应当根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确定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具体时间。同样,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中,也应当以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确定合同的解除时间。比如,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向其发出通知,再次要求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履行义务,否则合同解除。到期后迟延履行方仍未履行,我们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是权利人发出通知之日还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笔者认为应当是发出通知之日后的一个月。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对《合同法》第96条进行调整,即“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则就否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等具体事项意思自治的合同权利。
房屋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吗
一般而言,在房屋租赁中,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那么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首先要看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出租人就必须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就只好继续履行合同了。
但如果承租人利用租赁的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的房屋;擅自破坏租赁的房屋、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拖欠房租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就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终止合同。
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注意的内容:
(1)租赁期限、租金支付及计算方式;
(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维修及费用由谁承担;
(3)物业管理费用的承担;
(4)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问题;
(5)是否可以转租;
(6)租赁登记的办理;
(7)业主有关物业管理权方面的授权;
(8)根据物业使用人承租物业的用途不同而应注意的事项
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归纳:租赁合同之解除权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合同法219条)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司法解释第7条)
(3)责任转租(合同法224条,司法解释第14条)
(4)未付或延付租金(合同法227条)
(5)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2条)
(1)出租人拒不交付租赁房屋(合同法216条)
(2)租赁房屋因意外全部或者部分毁损(合同法231条)
(3)不定期租赁之随时解除权
(4)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时的随时解除权(合同法233条)
(5)因法律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司法解释第8条)
(6)一房数租时,未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解除权(司法解释第6
出租人是否可以通过转租获利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定期合同 篇2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元或按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
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续订合同_______终止。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盖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附:
定期合同 篇3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年龄:_____身份证:性别:_______民族: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____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__按每月:3500元月_,到月支付70%的工资款,剩余款协议解除一次性付清__________。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假 甲方按月实行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九小时制度(含夜间加班)。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但不得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劳动(机械操作)条件
(一)乙方在机械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作业。
(二)乙方每日负责机器的检查及保养。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____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第七条本协议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的内容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本协议到期,自行终止。
(三)双方就本协议解除条件的约定:
1、乙方在操作机械过程中要规范;
2、听从甲方工作按排。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责任及其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人为损坏机械,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先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期合同 篇4
赠与者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定期性赠与事宜缔结契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提供乙方监护、养育其子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的养育补助费,于每年_______月底及_______底,无偿赠与人民币各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前条定期赠与期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始至丙方成年为止。
第三条 乙、丙双方倘有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关处罚之明文者,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定期合同 篇5
案例一:我校食堂雇有一名炊事员,负责做周一至周五的中午饭,每天工作时间大约三至四个小时。该炊事员工作勤奋,服务周到,深得教职员工赞扬。我校已与她签订了多份两年期合同。今年年底合同期满后,她已干满10年。大家一致同意与她续签合同。她对我说:听说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她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请问:如果续签,还能否延续这种用工形式呢?我校能否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一、非全日制用工无须签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你校与炊事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而非标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标准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形式。标准劳动关系以全日制工作为特征,即: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168小时(减去法定节假日)。你校雇佣的炊事员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这种工作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你校与炊事员之间形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内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必须要件,用人单位签或不签均可,无需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所以,你校与炊事员之间签不签合同由你校决定。
二、非全日制用工满10年也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非全日制用工连合同都可以不签,那么,自然就不受合同期限的约束,也就无所谓累计工作满10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服务时间,由于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资双方随时都可以终止用工,所以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也不会产生约束作用。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沿用这种用工形式,依然可以与员工续签非全日制用工协议。
之所以非全日制用工满10年无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目的和意义上有很大差别。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旨在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如果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说明他胜任这份工作,那么用人单位为了保持岗位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这样双方的目的都达到了。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作用在于适应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求。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恰恰相反。如果非全日制用工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违背了劳动法在设立这两种用工方式上的宗旨和意义。
综上所述,你校是否与炊事员续签合同由你校决定;尽管炊事员已连续工作满10年,也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某信息咨询公司聘用李师傅为厨师,为公司行政人员做中午饭,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1年后,公司与其续签了一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20xx年6月,该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仍有意与李师傅续签,但李师傅认为,公司已经和其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这次再签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单位与李师傅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非全日制的,再签是不受《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影响的。
律师评析:非全日制用工一般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而最能体现这种用工方式灵活之处的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资双方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规定并未明确,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结合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鼓励在此用工制度下,劳资双方都可以灵活处理,用人单位可以灵活用人,劳动者可以灵活择业。如果连续签订了两
次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就与《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依法灵活用工权利的初衷不符。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前提下,是不适用签订两次合同后再续签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应这种用工方式具有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
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怕很简短的几个条款,也要明确清楚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的工作保障等,比如提供工装、午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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