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

时间:2024-07-06 01:05:30 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经济合同4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合同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华】经济合同4篇

经济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经村委会研究讨论定,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承包本村位于 的.经济地 亩,每亩 元,承包期二年,20xx年 10 月 30 日至20xx年 10月 30日。

  二、承包经济地每亩每年承包费380元,二年一次性交清,交费时间为20xx年 10 月 30 日,共承包经济地 亩,承包费共计 元,承包费交 清后有甲方将经济地发包给乙方。

  三、乙方在承包期间使用的沟渠自行清挖,种植作物中遭受水淹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每年犁田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在承包期间只交纳承包费,不承担水费、集体义务工、公益性费用等。

  五、乙方在承包期间,不得在承包土地内任意取土和种植经果林,破坏土地原貌,如随意取土破坏耕地质量,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随时终止合同,收回土地,承包费不予退还作为罚款。

  六、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单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自负。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经管站存档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济合同 篇2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经济法论文。

  一、《劳动合同法》给劳动者带来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劳动,都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1个月;用人单位拒绝的话,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过去,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主原本就是刚刚洗腿上岸的农民,小农经济意识浓厚,劳动方面的法律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轻农民工权益,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再加上相当部分的农民工自身素质差,自我保护意识缺失,不懂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错误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视劳动合同为卖身契,以为一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如同将自己卖给了企业,从而导致害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整个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现在,《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双方对劳动签约的那种随意态度,采取了强硬的法律举措,加重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作出硬性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进一步补充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显然,《劳动合同法》对那些规避义务,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做法,严正说不!

  2。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必须报酬照付;除劳动者自己不愿续订外,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都无效了,农民工为用人单位付出的劳动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劳动合同法》第26条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以往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自然终止时,是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报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劳动者自己不再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的双倍赔偿金。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用工企业动辄以解除合同为要挟、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恶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剑!

  3。用人单位招工时,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证件;劳动者的试用期不再是漫漫无期,最长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业为避免员工的跳槽,节省企业用工成本和培训费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际,要求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强迫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以束缚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劳动合同法》第9条对用人单位的这一错误做法亮出了红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接着,第84条对用工单位违反前述的做法,进行了经济惩罚式的规制: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另外,由于在这之前的《劳动法》对企业用工的试用期限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为节省劳动成本计,不少用工单位就打起了试用期的主意,一些企业采用多次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损招,严重地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针对用工企业这种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径,《劳动合同法》第19条给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员工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企业不缴保险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高科技行业,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不惜花重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为防止受训者学成之后另寻高就或在服务期内跳槽,避免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动,用人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天价违约金。这一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做法,虽然也体现了业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毕竟与国际劳动市场的用人惯例背道而驰,曾引发社会的不少诟病。对此,《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用人单位能否用巨额违约金强留人才给出了说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当今时代,已是全面建设小康构建、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阶段,所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帮助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防止收入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让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文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显然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5。国家鼓励稳定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权;农民工讨薪有捷径,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欠债人发出支付令。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疑是非常有利于劳动者拥有一份长期稳定职业,完全符合我国大众安居乐业的心理认同规律,是保证社会和谐的基本底线。由此,国家鼓励、倡导、支持用人单位积极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要求用工企业勇敢地承担起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积极构建长期平衡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4条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特权:(1)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不可订立情形的,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对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处罚,第14条第三款、第82条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为了更好地化解农民工的欠薪问题,国家在强化三方协调机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视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和鼓励农民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第30条进一步为劳动者指明了一条讨薪捷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从此以后,对于单纯拖欠农民工工资劳资纠纷,农民工既可凭工资欠条等关键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救济方式,以减少诉讼成本,这显然也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为民宗旨的又一真实写照!

  二、对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应将含有包工头性质的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众所周知,包工头们,虽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曾经为激活一滩死水式的计划经济立下过汗马功劳。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为政府难以驾驭的一匹野马。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报告,导致农民工欠薪问题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头曾欠过80%外来务工人员的薪金,成为许多背井离乡的农民工心中永远的一个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头、二包头们,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地置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于不顾,是因为无论过去的《劳动法》,还是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都未能将这种带有包工头性质的劳务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笔者认为,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关于劳动合同适用范围之规定,包工头除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广义要件之外,既不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更被排除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适用范围之外。显然,包工头就成了《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的灰色地带。现实生活中,每个包工头的背后都影子般地跟随着一支四处揽活的农民工队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的实质只是劳务关系;而包工头与用人单位之间才可以称之谓有真正意义的劳动关系。然而,干活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却横亘着包工头这一类似皮条客的中间商,由此导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为谁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谁的工的用工闹剧,形成了一种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笔者建议,努力与国际社会劳动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的立法趋势相衔接,将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三位一体统一为劳动合同,统一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从而有效防止包工头们借雇佣合同之名而行规避劳动法规调整之实的不法行为,理应成为下一步《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必须加以思量的重大问题。

  2。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应与财政金融等系统密切配合,统一打造一份国内所有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的信用档案。我国的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已运行两年,实践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付出代价。例如,20xx年2月5日,宁夏某建筑公司到农行申请贷款。农行发现该公司信用档案中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录,于是拒绝了其贷款申请。此事对该公司触动很大,公司决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数发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这个案例至少给我们拓展了两个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门联手打造这样一份国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权威信用档案,肯定能够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如依法纳税、环保、劳动用工等基本义务;另一方面,如果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将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如实地发布在广为人知的大众媒体上,让那些不良企业的不良用工行为公诸于众,使其坑害农民工权益的不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进而构筑起一本诚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账簿,一堵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铜墙铁壁。

经济合同 篇3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高不得高于多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即可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

  实习期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学徒和实习不属于劳动,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以实习期间和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还是学生的实习者,要等你毕业后才能和单位缔结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

  我们再来看看学徒工、实习工和试用工的不同:

  1、试用工需要有上岗资格证书,学徒、实习人员不需要资格证书,通过学徒、实习才能取得上岗证书。

  2、试用工需要独立完成单位的生产任务,学徒、实习人员不能独立操作,只能在师傅指导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由师傅负责,完成的数量属于师傅的工作量。

  3、劳动者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学徒期、实习期为一年到三年。

  4、试用工有劳动报酬,工资标准为同工种工资的80%,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学徒、实习没有工资或者只发适量的生活费。

  5、试用工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学徒和实习属于职业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经济合同 篇4

  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合同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由于一些企业对经济合同认识不到位,风险防范意识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本文就从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原则入手,分析目前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经济活动的开展离不开经济合同,而有效的经济合同管理,能够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调节与控制,实现对各项工作的监督。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加强对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即风险防范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原则

  第一,依法管理原则。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法律作为管理的基础,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渗透法律意识,保证合同及合同管理都符合法律规范,让法律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支撑。第二,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处于不断变化动态中,也存在各类的风险,企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根据市场的变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以预防为主,制定有效的风险预防体系,针对风险因素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对策。第三,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企业内外因素的影响,对实际经济活动造成影响,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落实合同内容,基于企业实际情况,提升经济活动的质量,为企业寻求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第一,形式化严重,相关制度不能落实。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关键的组成部分,经济合同管理尤为重要。但一些企业在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将合同管理当作是一种形式,从合同的签订到管理,都认为是一种应付检查的工作,导致经济合同管理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效果。第二,签约效率低。中国属于典型的人情社会,在企业经济交易过程中,有时候因为双方主体过于熟悉,在交易中选择不签约,认为签约经济合同没有必要。还有些企业嫌麻烦或为了逃避相关的税费,故意不签约,给企业后续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的风险。第三,在合同管理中不够规范。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过程中,一些企业对其不重视,没有意识到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导致经济合同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另外,由于一些因素需要对合同内容改动,但缺少国家公证机关的公正,解除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正规法律渠道等,都会给企业埋下风险,也是导致企业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措施

  1、提升对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

  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是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实施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必须能够认识到经济合同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有所认识,同时,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归为企业管理中的重点。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必须从思想到行动上,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避免由于经济合同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问题,为企业安全运行保驾护航。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能够处理好合同之间关系,包括经济合同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经济合同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等,学习与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好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其合同管理水平。

  2、实行动态化的经济合同管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而实施动态化的经济合同管理,是提升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动态化的管理模式,能够适应市场变化,根据市场变化对经济合同进行有效的调整,在保证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提升经济合同管理中风险防范水平。从企业经济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该积极的开展动态化的管理工作,通过有效的市场调研,收集与经济合同相关的信息数据,及时的进行反馈,帮助企业及时的调整合同内容,同时也便于企业对经济合同相关事宜的控制。另外,实施动态化经济合同管理,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与监督,采用跟踪管理的方式,保证合同双方都能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由于一些因素,导致经济合同无法执行,则必须建立有效的调节机制,组织合同双方对合同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有效的变更方式,避免由于合同无法执行而造成的损失,为企业运行降低风险。

  3、不断的健全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

  健全的管理体系是保证经济合同管理发挥功效的基础,如果缺少严格的合同管理机制,则可能导致合同管理责权不明,在合同签订与后续监督中发生相互推诿问题,给企业带来合同风险,也容易滋生恶性竞争问题,为企业经济活动埋下隐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制度下,必须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体系,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保证相关制度的落实,从合同的起草、签订,到后续的履行,都能够有所依据,减少风险因素。在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以合同法为中心,通过法律支撑,保证经济合同合理合法,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护。同时,企业需要定期对经济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让其能够适应市场环境下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强化监督,保证各项制度能够落实到位。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必须能够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责任,避免相互推诿问题发生。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密切,经济合同的地位也不断提升。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是保证企业之间贸易往来安全的基础,也是为合同双方提供法律支撑的重要环节。但是,现阶段企业经济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思想不重视,管理水平落后等,给企业经济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规避风险,提升经济合同管理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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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娟.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即防控措施[J].职工法律天地.20xx,10(2):211-213.

  [3]姜伯远,李玉华.企业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识别和有效防范[J].中外企业家.20xx,23(8):52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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