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合同

时间:2023-04-14 17:14:12 合同 我要投稿

委托建设合同15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建设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建设合同1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建设合同2

  委托人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与项目管理人 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WTO研究中心楼和外籍教师招待所

  工程地点:古北路620号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二、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1、 前期管理:

  ①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 负责项目各个阶段可研性报告、设计文件的申报、审批、发放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证;

  ③ 配合学校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监督、协调,并提供相关服务;

  ④ 协助学校进行设计工作的协调,提供优化建议,使其成果符合学校要求;

  ⑤ 协助学校对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能力考察;

  ⑥ 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2、 全过程项目协调

  ① 编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② 负责投资监理、工程监理的月报季度年度的工作报表报告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③ 负责协调投资监理工程监理之间的工作;

  ④ 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3、 合同管理

  ① 负责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合同的起草修订和初步审查;

  ② 负责合同之条款费用和付款方式的初步审核;

  ③ 负责所有合同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和权利的行使;

  ④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⑤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4、 后期管理:

  ①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② 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

  ③ 负责各配套专业部门、职能部门 和物业使用部门验收手续的办理;

  ④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事宜并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⑤ 负责项目文档、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册,以及向有关部门的移交;

  ⑥ 负责工程项目使用说明书的编制;

  ⑦ 负责项目的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以及清单与实物的移交;

  ⑧ 其他有关的后期管理工作。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项目管理建议书(投标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管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 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六、 项目管理费用

  1、 计算依据

  ① 根据财政部《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② 借鉴浦东新区财政局的浦财城(20xx)11号文《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若干规定》,计算本项目的管理费。

  2、 建安投资额及管理费费率3、 支付方式

  ①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预付管理费20%;

  ② 管理费支付按批准的工程月度已完工作量比例计算;

  ③ 支付时间:按月支付;

  ④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200元/人日)。

  七、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委托建设合同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1)建设监理合同的范畴包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及其他所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签署的用以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诺和约定。2)狭义的建设监理合同仅指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合同文件的正文和核心,起总协议的作用。

  3.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第一是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具有最优效力等级;第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第三是专用条件;第四是标准条件;第五是中标通知书;最后是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4.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义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6.监理人义务

  1)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7.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委托建设合同4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

  二、勘察设计费用:

  包干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67538。00元)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67538。00元)。

  2、如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已收取的设计费计入工程款内。

  四、工程勘察设计的时间、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电子版的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文件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设计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5、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设计工作的,已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不退还。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用户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建设合同5

  甲方:公司

  乙方:

  鉴于:

  1、甲方于 年 月 日与 公司签订《 协议书》,由甲方负责投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乙方具有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资质及能力,并与当地政府具有良好的关系。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本项目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建设本项目的范围为:

  1、以乙方名义将本项目主体工程对外发包。

  2、乙方负责选定有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验收手续。

  第二条 工程设计

  本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设计费用。

  第三条 工程发包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外发包的工程仅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即包

  括:土建工程、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

  乙方选定的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且选定程序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期限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本项目建设期为两年。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须在前述建设期内,具体工程期限在乙方进行工程发包时由甲方确定。

  第六条 工程施工监理

  为确保工程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及要求进行,由甲方负责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监理。乙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全面监理,以保证本项目工程能优质地完成。

  为确保工期,在土建过程中,如穿插甲方的其它工程施工,乙方须全力配合,并指令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其间乙方以及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以及甲方其它工程的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用。

  第七条 材料供应及工程检查

  对特殊设备和工程关键部位主要和大宗材料,由甲方、监理单位与乙方共同商定,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提报品牌、数量、规格及单价清单,甲方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品牌、规格和单价后,方可由乙方或施工方采购。

  甲方有权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查,乙方应按甲方的检查意见指令施工单位进行相应施工行为。

  第八条 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后应接受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甲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联合验收,对未达到要求的部分,乙方应指令施工单位无条件整改。在乙方及施工单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项目工程后,应由乙方将工程验收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竣工图纸等交付给甲方,并且经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第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本项目工程款实施_______方式进行结算。双方理解,准确工程费用有待“建筑设计图”出图后,并结合实际工程量方可确定。为方便合同履行,甲方将按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但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条件须事先经甲方同意,且最终结算价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后的价格为准。

  乙方选定的施工单位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工程款发票。

  第 条 其他条款

  乙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疏通建委、规划、环保、市政、城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协调周边关系,使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因乙方自身原因给工程带来罚款及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所有费用。

  第十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北京新宫昕源益达投资管理公司盖章认可后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性质、名称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3、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建设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海南易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开发内容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网站的开发建设任务。为了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开发维护内容:申请域名

  二、网站开发与制作。

  三、专用电子信箱___ M,可分配___个独立邮箱。

  四、赠送网站计数器。

  第二条开发建设费用:

  网页设计费:_¥________元。

  费用合计:¥_______玖仟伍佰元整)

  网站运行期限:

  第三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

  甲方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款项的30%定金______元,,余款在整个网站建设完毕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双方责任和协作事项:__________________

  三、网页内容双方共同商定。乙方负责网页的创意、设计、制作,并参考甲方的意见和建议。

  四、乙方负责合同期内网站的域名维护和网页维护工作。

  第五条续约: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网站的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允许乙方在首页标注“本网站由海南易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提供”字样。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从订立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三、甲方延期付款的,每日滞纳金为协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反之,乙方延期交付的,每日罚金为协议金额的千分之五。

  四、由于不可抗拒等客观原因(如电信线路问题)致使网站在使用期到期未能继续访问或开通后出现暂时的访问故障,均不视为乙方责任和违约,乙方有责任对上述问题予以解决。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可作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本协议签订所在地的海口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八条生效:双方签定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海南易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0898—66738950 66698200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7B1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建设合同7

  聘请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应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甲方项目建设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定 为甲方提供代管服务。

  二、乙方及其所委派的管理人员根据甲方的委托的实际状况,实施下列管理工作:

  (一)项目的功能策划及论证

  甲方委托乙方配合进行项目的功能策划与论证,在甲方进行的工作的基础上,从项目整体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出发,并准备有关资料申领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必要时,申请调整项目的控制性详规条件,并办理所需手续。

  (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的招标(征集)

  甲方委托乙方以经甲方批准的功能需求报告为依据,进行项目整体工程设计方案的招标或征集,侧重于一期开发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的需求协助甲方选定其中优秀的方案,并在深化与完善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完成方案的专家论证和政府审批,进而协助甲方与中标(中选)的设计方签订工程设计承包合同。

  (三)协助办理项目建设的政府手续

  甲方委托乙方于该项目建设前期及工程建设期间,在各项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配合甲方继续进行政府规定的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和其它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手续,组织协调有关工作。上述手续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报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组织建设用地的评估并协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组织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及节水的报批;办理市政各口(包括雨污水、供水、供电、天然气、电信、道路、绿化、环卫环保)方案的咨询与审批,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验收接用手续。

  (四)对监理方的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监理取费安工程总造价 的计取。为办理有关政府备案手续,甲方与乙方将在该项目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15日内另行签订监理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构成主从合同关系。

  (五)对设计方的管理

  乙方在该项目中代表甲方负责对设计方的管理工作。甲方要求乙方编制各类设计承包合同和设计任务书,制定设计总承包与设计分包的框架,在公正议标的前提下,推荐建安工程的设计人,监督并管理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履行其合同义务。乙方应对设计方重大的设计方案通过经济技术论证进行审定。乙方对甲方与设计方之间的合同,在符合甲方利益和要求的'基础上,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具有调整处置权,有权向设计方就有关技术和设计问题提出任务变更和新的工作要求。甲方还应负责建设工程设计与市政工程设计之间的协调。

  (六)对施工方的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安装工程的管理工作。甲方要求乙方代表甲方制定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经甲方批准,代表甲方组织招标和评标工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客观公正地推荐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甲方要求乙方代表甲方负责各项施工合同的制定和执行,在该目建设和保修期间并管理施工单位履行其合同义务。乙方具有对项目施工进度总控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定权,有权批准发布关于局部工程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款支付的审定权等,以上各项权利的使用,必须约定程序通知甲方。乙方在批准发布全部工程的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时,须事先报经甲方批准。

  (七)进度计划管理

  乙方负责该项目施工进度计划的制定,包括编拟并适时调整项目建设进度总控制计划,并在此计划的基础上,建立两套计划系统,即约定业主与管理公司工作关系的月/周计划系统,及约定各参加建设单位工作行为的现场施工的三级计划系统。上述项目建设进度总控制计划应涵盖自项目立项

  直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包括在这一过程中所需进行的全部主要工作内容的原则性安排,不论这些工作是由管理公司自行完成,由其它单位在管理公司的协调下完成或由业主完成,总控制计划由管理公司编制,并报业主核准后生效,乙方应督促、协助参加项目建设的各单位按照上述总控制计划的要求,编制各自的工作计划,使之相互协调,构成三级计划系统,并检查各类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赶上计划进度要求。

  (八)合同管理

  乙方应在对工程内容和设计文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向甲方提出工程分项承包范围划分的建议,编拟项目合同网络图报送业主审批。合同网络图的制定应保证:设计与施工充分搭接;明确各承包商之间的工作范围;有利于各分包商之间进行协调;项目的所有权已包括在相应的承包合同中;发生法律纠纷的可能性最小。

  聘请方:

  应聘方:

  xxx年xx月xx日

委托建设合同8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承接方编填)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搞好该工程勘察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工程__________勘察阶段的工作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勘察范围

  1.1 本工程项目勘察委托文号、日期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技术要求

  1.4 预计工程量

  第二条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项目名称

  文件资料份数

  提供日期

  年 月 日

  一、提交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施工或勘察许可文件

  二、提交工程项目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三、提交技术委托书及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图件

  第三条 乙方按下列进度、份数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

  勘察成果名称

  提交日期

  提交份数

  年

  月

  日

  3.1 勘察成果规定提交4份,超过4份另行计算。

  3.2 工程有效期限以甲方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自然条件影响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等)时,工期顺延。

  第四条 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4.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费用。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另行议定。

  4.2 本工程勘察费估算为__________元,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勘察费的30%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工程勘察验收、交付成果后15天内,结清全部费用。

  4.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五条 双方责任

  5.1 甲方

  5.1.1 甲方委托任务时,必须向乙方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已有技术资料(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资料),并能满足乙方编写勘察纲要和编制工程预算的基本要求。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过程中发生或危及人身安全时,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5.1.2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工作时,甲方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5.1.3 派员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乙方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如:征购土地、青苗赔偿、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和水源以及排水渠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勘察前,根据乙方提出的用料计划,按时准备好各种材料,并承担费用。

  5.1.5 按时为勘察人员准备好住宿、办公、临时库房、就餐食堂、取暖、饮水以及条件许可的其他福利设施,甲方不向乙方收取费用。当甲方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甲方应支付乙方临时设施费。

  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 工程完工后,在15天内负责组织勘察及成果验收,并在乙方填写的工程勘察交验单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勘察费用结算的依据。

  5.1.8 维护乙方提交的勘察结果,不得擅自修改、转让。

  5.1.9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窝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支付窝工费。

  5.1.10 补充协议中甲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乙方

  5.2.1 派工程技术人员按任务委托书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勘察手段、勘察工作量,编制工程预算。

  5.2.2 在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5.2.3 勘察过程中,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程量或改变勘察手段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4 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根据委托任务书提出的技术要求,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提交勘察成果,并对其质量负责。

  5.2.5 讲究职业道德,端正经营作风,勘察成果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5.2.6 补充协议中乙方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6.2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及时拨付勘察费,每超过1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1‰逾期违约金;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交勘察成果,每超过1日,应减收勘察费1‰。

  6.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质量低劣,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时,其勘察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或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电报、电传、技术讨论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废止。

  本合同正本1式8份,双方各执4份。

  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承接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________签订合同代表(签字):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审查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建设合同9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委托建设合同10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建设合同1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室内装饰的特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并达成如下协议(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以下第种方案承担室内设计: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住宅室内设计,地址_________________,房型______,用途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设计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共空间室内设计,地址_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设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设计,设计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收取设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首期付50%设计费,并与乙方约定上门测量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在测量后_________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局部效果图各一张。

  四、甲方与乙方经过沟通对乙方完成的初步设计方案达成一致后,填写方案进程表(见附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支付设计费余款,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_________天内完成全套装潢设计图及施工图纸。

  五、甲方所付的`设计费不包含变动建筑主体等的结构设计。甲方如需变动建筑主体,增加房屋负荷,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并报请物业及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室内装饰设计。

  六、全套图纸完成后,甲方如有更改意见,再与乙方沟通。乙方根据协商方案,绘制更改图纸,再次填写方案进程表,由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如要求乙方修改图纸,图纸完工时间顺延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果甲方推翻原设计方案,要求重新修改设计方案,应协商增加相应的设计费,并另行约定设计时间及进程,签订补充协议。

  七、双方在对设计方案和图纸确认后,甲方必须签字认可,乙方必须将整套图纸交给甲方并办理交接签证手续。

  八、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委派设计师去现场进行一次性放样及施工方案交底,并不少于三次去现场指导施工,以达到设计效果。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20天内的,每延期一天应当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3%的违约金。

  2.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图且延期时间在21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的设计费用,并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50%的违约金。

  3.乙方无故终止合同,除退还甲方所交的设计费用外,还应支付给甲方设计费总价的50%的违约金。

  4.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后,如甲方不愿再履行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设计费,但必须交给甲方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及手绘局部效果图各一张。

  十、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或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二、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住宅室内设计及公共空间室内设计。

  三、乙方提供给甲方设计图,资料,并按目录装订成册。

  四、涉及到特殊要求及消防安全必须按特殊要求及消防安全要求设计,设计时必须考虑采用环保材料。

  五、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设计图内容有:

  1.图纸封面,封底,设计图纸;

  2.设计图纸目录和设计与施工说明;

  3.原始房型平面测量图(含所有墙体内部尺寸,门窗洞尺寸,房梁,上水,煤气,下水,地漏,坑管,空调洞,排风口,配电箱,弱电箱,多媒体标注);

  4.设计要求拆建平面图(拆建承重结构由甲方向物业或有关部门申请书面批准);

  5.设计平面布置图;

  6.设计顶面布置图;

  7.强、弱电及多媒体,智能化插座位置分布图;

  8.开关控制线路示意图;

  9.冷、热水管排放走向示意图;

  10.厨、卫墙面设施布置图(中,小型工程另外考虑);

  11.家具、厨具设计布置参考图;

  12.楼梯设计、安装施工详图;

  13.局部透视图(作为参考用);

  14.主要装潢材料用品概算表。

  六、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

委托建设合同1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承担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建设合同13

  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WTO研究中心楼和外籍教师招待所

  工程地点:古北路620号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

  总投资: 1,256万元人民币

  二、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1、 前期管理: ①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 负责项目各个阶段可研性报告、设计文件的申报、审批、发放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证;

  ③ 配合学校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监督、协调,并提供相关服务;

  ④ 协助学校进行设计工作的协调,提供优化建议,使其成果符合学校要求;

  ⑤ 协助学校对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能力考察;

  ⑥ 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2、 全过程项目协调

  ① 编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② 负责投资监理、工程监理的月报季度年度的工作报表报告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③ 负责协调投资监理工程监理之间的工作;

  ④ 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3、合同管理 ① 负责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合同的起草修订和初步审查; ② 负责合同之条款费用和付款方式的初步审核;

  ③ 负责所有合同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和权利的行使;

  ④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⑤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4、 后期管理: ①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② 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 ③ 负责各配套专业部门、职能部门 和物业使用部门验收手续的办理;

  ④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事宜并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⑤ 负责项目文档、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册,以及向有关部门的移交;

  ⑥ 负责工程项目使用说明书的编制;

  ⑦ 负责项目的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以及清单与实物的移交; ⑧ 其他有关的后期管理工作。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项目管理建议书(投标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四、 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管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 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六、 项目管理费用

  1、 计算依据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① 根据财政部《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② 借鉴浦东新区财政局的浦财城(20_)11号文《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若干规定》,计算本项目的管理费。

  2、 建安投资额及管理费费率理费用为万元,管理费费率(大写:人民币。若建安工程造价出现调整(上下浮动超过20%的,则增减部分的项目管理费用及费率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项目管理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

  3、 支付方式 ①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预付管理费20%;

  ② 管理费支付按批准的工程月度已完工作量比例计算;

  ③ 支付时间:按月支付;

  ④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600元/人日)。

  七、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自 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建设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乙方的团队优势和技术优势,达到加强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甲方将项目委托给乙方实施建设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项目委托建设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建设管理内容

  第一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委托建设管理内容:

  1、协助甲方开展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工作,包括阶段内设计招标及具体实施,并接受委托方的审查,协助委托方报政府部门审批。

  3、参与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4、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并做好开工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5、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目标成本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按上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负责监控设计阶段目标成本的执行,对超出预期成本变动范围的情况启动预警程序,提出目标成本调整建议;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成本审核以及项目工程结算资料审核,配合业主工程结算数据确认。

  7、协助施工方做好对内、对外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8、负责提供项目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以及安全文明管理等工程管理制度、措施。协助甲方编制项目进度目标,并接受甲方检查。

  9、负责项目产品定位、商业策划、营销策划、品牌建设、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营销工作。

  10、负责项目销售回款和银行按揭贷款办理工作。

  11、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2、双方认可的其它承担委托建设管理业务。

  第三条服务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乙方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之日止。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服务期限延误则服务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在服务期限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委托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要求乙方提交委托项目管理工作报告及委托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3、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4、对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在服务期限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负责项目产品定位、规划设计、成本控制、销售管理等。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3、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进度计划、销售计划、材料计划、采购计划、回款计划,同时抄送甲方。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5、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6、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并通知供应商处理善后事宜;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根据委托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在项目各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合同款项支付进行审核、签认或否决。

  9、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报送甲方审批后执行。

  10、根据项目需要,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的权利。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甲方事先批准。

  11、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的权利。

  第六条在服务期限内,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与委托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明确专人与乙方联系,协调与委托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更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乙方。

  3、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委托建设管理费。

  4、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5、甲方负责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6、向乙方提供与委托建设管理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7、协助乙方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8、因甲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第七条在服务期限内,乙方负有以下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完成委托建设管理工作,并向甲方报告委托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3、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4、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送甲方核准。

  5、履行合同时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委托建设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6、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甲方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办理移交手续。

  7、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档案,在委托建设管理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8、在履行合同时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甲方和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9、乙方在实施委托建设管理事项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的秘密。

  10、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

  第三章合同价款

  第八条乙方全面完成委托建设管理事项,甲方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下列成本或费用实际支出合计的%向乙方支付委托建设管理费:

  1、前期工程费(仅限于勘测、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招标费,五通一平,临时设施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

  3、基础设施建设费。

  4、公共配套设施费。

  5、开发间接费(仅限于物业管理费、建设监理费、咨询服务费)

  6、销售费用(仅限于代理费、顾问费、广告宣传费、售楼处费用、样板间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

  第九条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确定目标成本前,甲乙双方可以先根据委托建设管理项目进展情况,临时商定甲方暂付乙方委托建设管理费的金额和时间。

  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确定目标成本后,甲方根据已经实际结算的第八条所列项的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委托建设管理费,扣除已经支付的金额后,于当季末终了10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以后在实际结算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计提委托建设管理费,并于每季末终了10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的委托建设管理费达到按第八条所列项的目标成本计算的全部委托建设管理费的90%后不再支付,待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乙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后计算并支付剩余委托建设管理费。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按第八条所列项实际支出合计和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进行最终结算。

  第十条在甲方每次支付委托建设管理费前,乙方应出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请款申请,乙方未出具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管理费。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在委托建设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可变更、中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损失方实际损失额的100%。

  第十四条在服务期限内,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未违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如未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则本合同自未违约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次日起的第三十日解除。因违约方违约,给未违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未违约方有权依法或依据公平原则,就受到的伤害及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1、合同一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2、合同一方实施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它的一大部分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执行破产;而且任何一种这样的命令在60天的期限内还未中止的话。

  3、甲方未支付应付的与委托管理事项相关的费用,而且在甲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

  4、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除支付责任以外的重大条款,并在收到非违约方说明这种违约的性质和程度的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没有履行或没有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尽快履行义务。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八条如任何一方未能严格执行本合同中任何条件,而另一方亦未坚持行使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所赋予之权利,不得视为其已放弃合同中之权利,除非双方以书面签字文件明确表示。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认真磋商的结果,双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正本叁份、副本陆份,甲方及乙方成员各持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在各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委托建设合同15

  委托人:_________

  与监理人: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工程规模: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开户银行:_____

  账号:_____

  邮编: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

  电话: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