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租赁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门店租赁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门店租赁合同1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商业门店租赁合同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保证金为 元整(大写 整)。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5个门市租金涨幅取其平均值(涨幅不能超过上年度的20%)。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第四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2.乙方提前十天缴纳下6个月(即半年)的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甲方应出具收取租金的收据;若采取银行转款方式,乙方转款后及时通知甲方,仅保留好转款单据即可。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有特殊情况,甲方给予乙方15天宽限期。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后,乙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概不负责。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的门市后,不得破坏房屋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
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如物业、水电、宽带、电话)由乙方全负责,甲方不负担费用。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购买优先权;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丙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丙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丙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3000元及其损失。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3000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永川区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或直接向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负责胜诉方的律师费、车旅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如本合同所定立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定立条款无效,另行友好协商。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共2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双方身份证和出租方房产证及银行存折复印件附后。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店租赁合同2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网点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网点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网点房描述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于青岛市 区 路北村农贸市场网点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网点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租赁网点房用途
1、甲方同意乙方将所租房屋作为经营使用,其经营范围以乙方营业执照为准。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网点房的原有结构及用途。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 年零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经营场所交付于乙方。
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经营场所返还于甲方。
四、租金、押金及付款方式
1、该房屋租金20 年,20 年,20 年三年不变,20 年,20xx年逐年递增 %,具体方式如下:第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第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第三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第四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第五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该房屋押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3、该房屋付款方式为一年一缴制,乙方应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度的网点房租赁费。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网点房,不承担网点房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网点房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债务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合同租赁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市场管理,守法经营。如因乙方自行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及任何法律、法规行为,乙方应自行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和金额支付租金。
六、网点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正常使用前,乙方发现该网点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十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网点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网点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网点房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网点房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网点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装修网点房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装修方案,装修方案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网点的结构,因乙方装修引起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后果;同时,乙方就排油、排烟、排水、排污线路、空调安装、门头装饰的设置,均应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网点房,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八、网点房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三日内返还该网点房,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网点房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前年租金的4‰向甲方支付该网点房占用使用费。
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网点房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九、转租和转让
1、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网点转租、分割给他人使用,不得抵押、转借及买卖。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5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网点房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分割承租网点房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网点房15天以上的。
(2)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因该网点房或网点房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网点房及网点房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20天的。
(3)租赁网点房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网点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承租的网点房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
(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网点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1、乙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安全规定、卫生管理规定、逾期不支付水电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的,甲方有权收回该网点,该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2、乙方应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网点房,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关要求乙方按当年租金的日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条款
1、在租赁期间,乙方所缴纳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及其他费用,乙方应将相应收据复印件交于甲方。
2、甲,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待双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若甲方违约,甲方应退还给乙方相应期限内的房租,若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租金。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的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签字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补充事宜: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店租赁合同3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 门面房一间出租给乙方。现就双方协商条款签订如下合同:
一、租期为 年,自 至 止。租期满后,若乙方有意续租,根据随行就市的原则,在双方就租金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方应优先将此门面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期间,不影响甲方对此门面的交易,若因此而影响租期,甲方应按实际租用时间退还乙方未租满期间的租金。
三、本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抵押金为 ,签约时由乙方一次付给甲方,因乙方原因未满租期,甲方概不退还未满期的租金。 第2年的`租金随行就市。
四、租房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水、电、气、税费、物业管理、清洁等),均由乙方负责。
五、租房期间,乙方若需装修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同时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租期结束时,由乙方自行拆除其装修,恢复原状。经双方检查无异议后方可退房,若有损害,照实议价赔偿。
六、租期满前二月,无论续租与否,乙方均应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如乙方不告知甲方,而满期又不续租,甲方就交换抵押金作为违约金或门面空置费处理。
七、房屋租期满后,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甲方不愿续租,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不搬出门面或要求甲方赔偿,逾期不搬的按原租金3倍赔偿损失。
八、租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他人。
九、租赁期内,乙方须合法经营,一切安全责任,经营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店租赁合同4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方有门面一间,位于 桃花江镇育英巷1号,现将招商局右侧第四间门面租与同志经营,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力,经双方协商,特定如下协议:
一、租期为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在经营期间的'税、费等概由乙方负责。
三、租金定为
四、租赁期满后,若乙方想继续租用,必须前个月通知甲方,并一次性缴纳一年租金(价格面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予乙方,若不再租用,乙方所搞的装饰和建设,乙方能搬的可以搬走,不能撤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五、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须转让,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且必须由新乙方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
六、乙方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由乙方负担,主动交与有关管理部门,另交水电费的押金币交与甲方。
七、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对甲方的财产和设施负有保管、维护和维修的责任,如有损坏,由乙方赔偿,甲方并可解除合同。
八、乙方必须依法依规从业,因违法违纪造成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九、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店租赁合同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1、甲方将位于门面租赁给乙方。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房内有:消防设施及供配电等设备。上述设备的运行及维修费用,包含在租金之内,乙方不再另行付费。
3、合同签订后甲方原有装潢、经营设备、商品归乙方所有,甲方原有债务乙方不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为 元/年(到租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按年以现金或转帐支付,下一年度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租金之日将上述门面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门面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合同期内房租加价。
3、租赁期内,保证水电落户。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门面。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15日内搬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门面,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门面进行装修。
3、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等—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租金。
5、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可以将甲方的门面转租给任何第三者,但不得转卖。
第六条、门面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质量原因有损坏或故障时,甲方应及时修复完好。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门面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
3、在租赁期间,甲方需要对该门面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门面,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情形,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协商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来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15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门面的结构或用途,经甲方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门面20天以上的。
(2)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出租的门面用于抵押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政策性变化导致该门面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