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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自查自纠报告

时间:2024-05-26 07:54:43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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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自查自纠报告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报告,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报告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非法集资自查自纠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法集资自查自纠报告

非法集资自查自纠报告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xx〕7号)和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单位开展了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二)专项治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xx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xx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以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单位自查自纠的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xx年6月10日)。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安排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xx年6月25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觉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下属单位于6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报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查自纠的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单位成立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举报制度。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四、自查自纠的结果

  (一)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自纠,我单位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自单位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从无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和有效性。

  (三)单位监管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各类票据均由财务室统一到财政部门购领和销毁,按照有关的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票据保管、领用和核销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

  (四)按照财政集中支付要求,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小金库。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支出,没有以任何形式进行私存私放。

  通过自查、自纠、回顾,我单位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没有小金库。

非法集资自查自纠报告2

  《镇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市国土资源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制止借各种工程名义非法采矿的通知》精神,镇政府决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活动,并将此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常抓不懈的一项硬性任务,特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的目的和任务

  严厉查处无证采矿、越界开采、乱采乱挖、以采代探、违法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建立规范完善的矿业市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镇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治理整顿的重点。

  1、重点矿种:黄金、透辉石、石材、钾钠长石、铁矿等。

  2、涉矿村庄:村、庄等。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1、无证采矿行为。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对无证采矿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拆除一切采矿设施和非法搭建的工棚小房等临时建筑物;逾期拒不停止开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封采矿设备和工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符合规划的,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一切采矿设施,停产关闭,由安监部门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电业部门不予供电。

  3、越界开采行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在经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越界开采。对越界开采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责令其退回批准的范围内开采;对拒不退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以采代探行为。持勘查许可证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探矿作业,严禁以采代探进行建井施工或生产作业。对以采代探的,必须于规定期限内拆除一切采矿设施,拉倒井架;逾期不拆除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查封采矿设施,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5、违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取得许可。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以工程名义非法采矿的行为。对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不论以什么名义,不论由哪个部门以什么形式批准或同意,均属违法采矿,必须立即停止。

  7、清理中所涉及当事人与镇或村民签订的矿产资源开采合同协议,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由合同双方给予撤销。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治理整顿采取自查自纠与集中查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年2月25日开始,年3月25日前全面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25日—2月29日)。

  认真学习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和市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以及我市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发挥新闻媒体在舆论宣传中的主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统一村庄和矿山企业的.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宣传发动,使违法者自动停止违法行为,达到自我纠正的效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3月10日)。

  在宣传学习、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村庄、矿山企业要进行查漏补缺,检查是否存在各种违法采矿行为、倒买倒卖爆炸物品行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证照是否齐全。对查明情况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切实搞好自查自纠。

  第三阶段:集中查处阶段(3月11日—3月20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镇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对各有关村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纠正情况,村庄有关合同签订情况。对已纠正的矿山企业进行复查,对未按规定纠正的限期进行纠正,限期仍未纠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阶段(3月21日—3月25日)。

  集中查处后,镇政府组织各有关村庄和职能部门对前三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职能部门要对查处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连同查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镇政府。镇政府将矿山秩序整顿情况列入村庄年终考核,对整顿不力的村庄视情况扣分。根据各村庄和部门汇报的情况,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下阶段工作任务。

  四、治理整顿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国土资源所、经贸办、派出所、工商所、供电所、环保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矿业秩序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治理整顿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打好治理整顿攻坚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国土资源所:负责整个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治理整顿具体工作方案;查处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各类违法采矿行为。

  2、经贸办: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安监局依法关闭取缔。

  3、环保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报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报请市政府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坚决予以关闭。

  4、工商所:负责做好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核发和吊销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从严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5、派出所:负责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今后“两证一照”不全的矿山严禁提供爆炸物品;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符合刑事犯罪条件的要立案查处;对拒绝、阻挠行政机关检查,围攻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6、供电所:对证照不齐、非法开采的矿山及加工企业,由供电部门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停产整顿的只供应照明用电,待整改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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