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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管理措施方案

时间:2024-05-25 08:28:25 措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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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管理措施方案

  为保障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计划。方案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管理措施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管理措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各单位(部门)及人员的对外服务行为,加强管理与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安全优质供水和优质服务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水服务工作以搞好城市安全优质供水、让用户满意为目标,应坚持生产、服务并重原则,以服务促生产,以服务创效益,以服务树形象。供水服务工作应加强与客户、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沟通,更好地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三条公司坚持做好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及时转变观念,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安全、优质、高效的工作标准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客户服务中心是公司的重要对外服务窗口,也是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各单位(部门)对外服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与考核工作。客户服务中心所下达的工作指令,有关服务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要求及时反馈落实结果。

  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应建立客户、上级管理部门、市长热线及新闻媒体等投诉、批评、曝光及表扬等信息登记制度,及时为公司领导提供供水服务工作信息。

  第六条公司将供水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供水服务信息的落实进行日常性监督、考核。客户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每月随企管办考核时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奖惩情况与相关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挂钩。

  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一)受到省、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单位给予500至20xx元的奖励;个人给予200至500元的奖励;

  (二)受到市、局级通报表扬的,单位给予200至1000元的奖励;个人给予100至500元的奖励;

  (三)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或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单位给予500至5000元奖励;个人给予500至1000元奖励;

  (四)供水员工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客户(或他人)的违章行为、为企业挽回损失的,可按追回的水费和损失赔偿总金额的5%— 10%进行奖励。

  第二条为减少漏水量,降低漏耗,鼓励报漏者,视漏水管径大小并核实后,对第一个登记的反映人给予奖励:DN300以下,内部人员一次奖励50元,外部人员一次奖励100元;DN300以上(含DN300),内部人员一次奖励100元,外部人员一次奖励200元。

  第五章处罚

  第一条在对外服务工作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300元,经查证情节严重的,每次并扣责任单位活工资的5%,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修工作中,由于维修延误给公司造成损失,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在施工和管网维修工作中不按规范操作,违反清洁施工工作法,造成管网水质污染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冲刷管网不彻底,造成水质污染的;

  (二)施工作业过程中将污水等脏物带入供水管网中的;

  (三)管网水质监测与管理不到位或虚假报水质水样的;

  第四条在对外服务工作中,受到上级领导的批评或被客户投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待岗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利用工作之便搞行业不正之风,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客户的;

  (二)对市长热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及新闻单位等反映的问题,未按要求办理和反馈的;

  (三)因工作失误,给他人及他人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经公司有关部门认定的;

  (四)对供水设施检(维)修工作管理不到位,或施工现场监护不力以及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

  (五)遇重大问题、突发事件,未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漏水、损坏,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现场无人监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

  (二)未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停水影响施工及维修的;

  (三)因计划性停水、冲刷管道及正常检修闸门,涉及停水、降压范围较大而未及时书面通知调度中心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前对停水区域内的各社区和单位张贴停水通知的;

  (五)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突发性漏水实施停水维修或因其他原

  因对客户实施停水,责任单位未在停水的同时告知调度中心的;

  (六)维修单位对已修复的漏点,在三个月内重复进行维修的;

  (七)不履行停水报批程序,擅自停水的;

  (八)购置的供水材料因质量问题造成漏水的;

  (九)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按时把施工具体地点、工期及项目负责人书面通知调度中心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除责令限期完成外,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通讯工具未按规定保持畅通、拒接或无法接通,导致各类信息无法转办的;

  (二)各有关单位(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热线工作指令的;

  (三)对客户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落实处理,造成客户两次以上投诉的;

  (四)未按要求排查供水设施(包括水质、水压),造成客户投诉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

  (五)对客户服务中心转办的各类信息,未按要求回复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的;

  (六)对客户服务中心转办的各类服务信息情况,在检查组检查时还未处理和落实的;

  (七)不履行首问负责制,在接到客户反映的问题时,接报单位(人)不认真受理,擅自把客户推到调度中心或其他单位(部门)的;

  (八)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未按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事项履行约定的;

  (九)客户报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勘测设计、转图工作而引起客户投诉的;

  (十)对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积极(时)处理的;

  (十一)因施工质量、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因素,造成漏水、串表、表装反、路面恢复不好、垃圾未及时清运以及供水设施丢失、损坏等,或引起水费纠纷,施工单位不积极处理引起客户投诉的;

  (十二)客户直接到调度中心进行投诉,调度中心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而责任单位推诿或拒绝到调度中心进行现场处理的;

  (十三)未按规定要求,擅自拆换客户注册水表,引起水费纠纷的;

  第七条对质保期内的工程因工程质量、工程管理等方面问题发生漏水的,施工单位除须支付修复费用和漏水损失外,并按修复费用造价1-2倍进行罚款。

  第八条凡公司职工无正当理由,骚扰客户服务代表,影响客户服务代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对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情节严重,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两万元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个人追回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条凡违反公司其它管理办法,而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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