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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24 16:31: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合集】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集】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定义

  公司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

  人事管理部门是指履行离职管理职责的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综合管理部。

  离职是指公司和员工结束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协商解除、员工辞职(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视为员工辞职)及被动解除、公司辞退、经济性裁员及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形。

  公司辞退是指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离职管理部门

  第四条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总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财务负责人及中心(含电销中心、财务机构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前述人员以外分公司所辖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各部门及其管理者均无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提请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分公司及所辖机构的各层级管理者均无解除或终止所辖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提请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与不同程度的奖惩,直至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离职流程

  第一节协商解除

  第七条若公司动议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门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八条若员工动议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征得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九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节员工辞职

  第十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辞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员工辞职应填写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制作的《离职申请单》,按照公司规定填写辞职原因为“合同未到期,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未按本制度规定填写离职单或填写不规范的,不视为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书面通知行为;

  2、员工应通过公司0A系统提交离职申请,并将《离职申请单》交予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单》后,确认离职理由、是否签有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相关约定;人事管理部门经确认员工离职符合本制度、服务期协议等相关规定的,提交离职流程并关闭该员工的0A系统;

  3、员工辞职经本部门(含分支机构)领导、人事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管理部门通知辞职员工的交接事宜以及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

  4、在确认交接事宜完毕后,人事管理部门开具《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单》,并送达辞职员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投邮时生效,通过其它方式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签字认可;

  5、《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单》采取直接送达的,自送达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投邮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入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公司过错致使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员工向人事管理部门递交由本人签名的《离职申请单》,填写离职原因为“因公司过错导致员工被动离职”,并附上相关说明;

  2、人事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工会,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调解;

  3、若员工反映事实确凿并经调解无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流程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三节公司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盗窃同事、公司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对同事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胁行为;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司内聚众赌博的;

  (2)月度内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月度内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

  (3)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4)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5)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6)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7)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无正当理由,对季度、年中/年终考核结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字认可的;

  (9)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公司遭受人民币【】元及以上的重大损失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由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它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员工被证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本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经考核为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仍考核为不胜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技术序列人员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四次考核结果(含季度、年中及年终考核)为不胜任或两个考核年度内累计六次考核结果为不胜任(含季度、年中及年终考核);

  (2)销售序列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季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经培训或转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公司以非过错性辞退或过错解除而辞退员工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人事管理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2、将解除理由通报公司工会;

  3、按公司规定,呈报公司领导批准;

  4、由人事管理部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自送达员工时生效,通过其它方式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签字认可;

  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

  第四节经济性裁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超过公司全辖员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后,裁减人员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八条经济性裁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人事管理部门梳理裁减人员方案,核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在程序执行和经济补偿方面是否有遗漏,核实裁减人员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终止的情形;

  2、提前30日将裁员方案(草稿)通知工会,并同时提交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根据工会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届满后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节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终止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公司应在合同终止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情形外);

  2、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该员工时生效,通过其它方式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签字认可;

  3、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节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实施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裁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涉及工伤员工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离职交接手续管理

  第一节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确定的离职日的当日前往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信息技术部等部门,将其工作职责、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未办及未了事项、保管的文件等,进行工作交接。该工作交接无误,才可以视为其已经办结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公司可安排离职审计,经审计无误,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条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认为其已办结工作交接。

  第二节债务清算

  第二十五条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凭《离职交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人事管理部门领取《离职薪资结算表》,并据此发放工资。

  离职人员薪酬结算截止日为员工离职流程审批完结之日,薪酬支付、福利发放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员工违反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1、公司与员工订立有培训服务期协议或条款的,员工辞职或公司因员工过错辞退员工的,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公司与员工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在公司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试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间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现有劳动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继签意愿时员工表示不续签的;

  4、员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若员工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按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支付赔偿金。

  1、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核实确认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2、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拒不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或者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若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员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违约金不足以抵充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第三节离职证明、档案及社保办理

  第二十九条离职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结工作交接后的3日内,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条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四节离职面谈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辞职而离职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听取员工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于颁行之日开始施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完善员工离职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劳动合同终止、擅自离职等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地区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指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五条辞职申请:已转正员工辞职应提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员工辞职应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人事部门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做好记录与反馈。

  第七条辞职审批

  公司一般员工辞职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门审核、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中层及以上干部辞职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汇总实施。

  第八条辞职审批完成后,辞职员工须将《离职申请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辞退

  第九条辞退:指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协议,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员工在试用期满前转正考试不合格或领导评审不合格或公司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内连续两次被书面批评处分或一次书面警告处分或公司规定的其他不胜任工作的情形。

  3、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从业经历、证件、证书等应聘资料等),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辞退审批

  一般员工的辞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事部门经理审核、审批后实施,并报总经理审阅;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辞退经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汇总后实施。

  第十一条辞退审批完成后,用人单位需通知员工到人事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终止:指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审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辞职审批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审批完成后,员工或用人单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对方劳动合同终止事宜,员工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章擅自离职

  第十五条擅自离职:指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从公司离职的行为。主要包括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或未办理完毕离职手续而从公司离职、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3个工作日,或一个季度累计旷工达4个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条擅自离职的处理流程

  用人部门须在24小时内将擅自离职员工具体情况书面报至人事部门,并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辞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人事部门确认擅自离职事实无误后,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等减员手续,同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书面通知财务暂停发放其薪资。

  第十七条用人部门未按要求报告擅自离职人员情况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失职问责,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离职交接流程

  第十八条离职员工须于正式离职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到人事部门领取《离职交接确认表》(附件二),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讫交接手续,具体交接事项如下:

  1、与部门工作及文件资料的移交:包括各种文件、协议、计划、报表、客户信息、技术资料、技术图纸、图书资料、印章等。

  2、与部门资产的移交:包括电脑、移动硬盘、U盘、软件、扫描仪、打印机、照相机、摄像机、对讲机、办公桌椅、文件柜、办公用具、办公耗材、清洁用品等。

  3、与行政部门需移交的事项:车辆、宿舍退换手续及用品用具、工作服、应用系统账户、公司证照等。

  4、与财务部门需移交的事项:借款清还、未扣款项、拖欠发票等。

  5、与人事部门需移交的事项:社会保险停缴情况、培训协议履行情况、人事档案、工作档案、户口转移情况、考勤确认等。

  第十九条离职交接完成确认

  公司一般员工离职交接须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干部离职交接须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在办理离职人员申领的贵重资产(如手提电脑、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交接手续时,相应的接收人员应当注明使用现状,如有损坏,应注明损坏程度,并落实损坏责任人,核实赔偿金额,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使用公司购置车辆的离职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由接收人员核定后方可办理移交。若员工离职后发现有物品、资料或财务事项亏欠未清的,接收人员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岗位负责人离职的,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对其进行离职审计。

  第二十二条员工离职手续办讫后,人事部门须为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人事部门须妥善保管员工离职资料的原件,包括《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确认表》、《离职面谈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为员工离职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员工离职日期的计算原则上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离职员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为离职日期。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石家庄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属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全体员工讨论、调整,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下发;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内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内容为准。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3

  为降低员工流失率,规范离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xx酒店各部门。

  一、定义:

  本制度中离职指主动辞职、辞退、开除、自动离职。

  二、离职程序

  (一)主动辞职:

  1、范围:员工要求脱离酒店,与酒店解除劳动关系。

  2、辞职申请:酒店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附件1),否则以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试用期员工必须提前七天申请,否则以七天工资作为通知金。申请时间以书面记录为准。

  3、辞职面谈:所有辞职员工必须经辞职面谈程序,以掌握员工辞职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辞职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附件5)。

  5、离职交接:辞职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附件2),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辞职员工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二)辞退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辞退处理:

  1)工作能力不适合职位要求;

  2)酒店经营机构调整;

  3)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辞退审批:员工所在部门申报《酒店离职申请书》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辞退通知:正式员工酒店将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辞退补偿:酒店因经营调整辞退正式员工将根据以下标准给付补偿金。在酒店工作满一年以上者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不足半年者补偿200元整。补偿工资以辞退前的.月基本工资为参考。

  5、离职交接:被辞退员工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前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6、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

  (三)开除

  1、范围:有以下行为者酒店可做开除处理:

  1)严重违反酒店规章制度;

  2)严重失职给酒店造成损失;

  3)违x公德影响酒店声誉;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审批:审批程序与权限见《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3、离职交接:被开除员工必须在三日内与各相关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经相关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人事部方予办理结算事宜。

  4、离职结算: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结算工资在下一发薪日打在工资卡。由酒店开除员工无离职补偿。

  (四)自动离职:

  1、范围:员工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2、程序:各部门一旦发现有员工未正常出勤,应即时与该员工联系落实其未出勤原因,如联系不到或确定自动离职后上报《酒店离职申请书》及《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因未及时上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承担。

  三、离职申报

  1、各部门经理是本部员工离职申报责任人,因未及时申报而对酒店造成的损失由各部门经理人承担。

  2、离职申报必须以书面形式,即《酒店离职申请书》为准。

  3、各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上报《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附件4)和《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附件3)。

  四、离职员工档案管理

  离职员工档案酒店将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规定自行销毁。

  五、附则

  1、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

  六、附件

  1、《酒店离职申请书》

  2、《员工入职/离店交接表》

  3、《酒店离职人员汇总表》

  4、《部门人员编制及损益表》

  5.《酒店员工辞退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4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本院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分以下四种情形,即: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等自愿离开工作岗位。

  2、解聘: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

  3、开除:严重违反院纪院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

  五、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院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本院和员工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处理的财务、业务资料、印章、证照等。

  (二)事务交接: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耐用性)、器械、工具等。

  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本院向员工支付。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5

  一、目的:

  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离职时的处理程序。

  三、离职管理

  1、辞职

  1.1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其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

  1.2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辞职员工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行政人事部。

  1.4审批通过后,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到离职日期当日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1.5辞职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员工离职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档、结算薪资。

  1.6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视岗位的重要性应提前3-7天提出申请。

  1.7审批权限:

  岗位审批人

  一线岗位(装卸工、生产线员工、厨师、清洁工等)

  基层管理岗位(文职岗位、仓管、质检、秘书、助理、出纳、统计、班组长等)

  中层管理岗位(各部门主管、会计)

  高层管理岗位(副总经理、总经理)

  部门主管√√××副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

  2、辞退、除名

  2.1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辞退:

  (1)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

  (2)经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经过多次培训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3)损害单位利闪,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各社会秩序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成刑事处分的;

  (6)受到刑事处罚的;出现以上情况的员工由其部门经理填写《员工辞退通知单》呈准后,作辞退处理。部门经理级以上的由总经理填写。交由行政人事部审核。

  2.2辞退员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员工辞退通知单》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2.3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三天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3、离职面谈

  员工辞职、辞退时,该部门负责人与该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

  4.移交、监交

  4.1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2离职员工应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

  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备查。

  4.3移交事项

  (1)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印鉴

  (3)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4)其他应交办事项

  (5)未完成事项

  4.4监交

  (1)经理级以上员工由总(副)经理监交,但情况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长指派专人协助监交。

  (2)主管级以下员工由直属经理监交。

  5、薪资

  5.1除名员工不发放薪资。

  5.2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5.3辞退员工薪资根据劳动法发放。

  5.4所有离职员工需接受财务部的审计,通过后才可发放薪资,不通过者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通过司法机关处理。

  5.5离职、辞退、员工薪资另外作表,不体现在当月的薪资表中,审计通过的财务部于次月发薪时一起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与当事人协商后再另定发放时间。

  6、管理

  6.1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6.2辞退或除名的员工,部门主管或相关部门需事先通知对方。

  6.3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6.4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处分。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6

  每个正在运作中的公司,都有员工入职或离职,这都要定出相应的正规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3.0内容

  3.1离职类别与定义

  3.1.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1.1.1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3.1.1.2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f、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3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d、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f、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3次的。

  g、其它违反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

  h、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a、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达7个工作日,经劝诫无效者。

  b、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c、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3.1.2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3.1.2.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3.2辞职程序

  3.2.1辞职申请的提出

  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试用期须提前7天通知公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

  3.2.2辞职申请的审批

  3.2.2.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行政部审核。

  3.2.2.3行政部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行政部签字同意离职。

  3.2.2.4《员工离职申请表》经最终批准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该辞职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由其直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到行政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3辞退程序

  3.3.1辞退申请的提出

  3.3.1.1公司辞退员工,原则上由其直属部门主管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非员工过失性辞退,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但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3.1.2在辞退员工时,其直属部门主管须与被辞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辞退申请的审批先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再由部门经理签字、行政部签字、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

  3.4开除程序

  3.4.1开除申请的提出

  公司开除员工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知被开除员工。

  3.4.2开除申请的审批先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再由部门经理签字、行政部签字、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

  3.5自动离职程序

  3.5.1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员工,所属单位须于当天及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报行政部。

  3.5.2属于员工主动提出自动离职者,须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经直属单位主管签署后,到行政部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放行出厂。

  3.6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6.1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行政部应在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

  3.6.2属于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

  3.7离职谈话

  3.7.1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b、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d、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e、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

  f、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

  3.7.2员工离职时,行政部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了解员工进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b、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c、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3.7.3工作期间内,离职员工不得拒尽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谈,否则将予以处分。

  3.8离职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交接部分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3.8.1.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8.1.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3.8.1.4培训资料原件;

  3.8.1.5公司的技术资料或职位所涉及保管的文件性资料(包括书闷笠倒芾砟档和电子文档两类);

  3.8.1.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括: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3.8.1.7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

  3.8.1.8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

  3.8.2事物移交: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8.2.1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

  3.8.2.3各类钥匙;

  3.8.2.4借阅的图书资料;

  3.8.2.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

  3.8.3款项移交

  3.8.3.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3.8.3.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总经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3.8.5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3.8.5.2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联合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

  3.8.5.3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记录的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图书,按市场现行价格最高价赔偿。

  3.8.6相关部门签字

  3.8.6.1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3.8.6.2办理交接手续时,如遇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3.8.6.3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负责人需本着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公司将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3.8.7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3.8.8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3.9离职结算

  3.9.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3.9.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进行。

  3.9.3结算项目

  3.9.3.1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

  b、其它违约金。

  3.9.3.2赔偿金

  a、物品损失赔偿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购进原价赔偿;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

  b、培训损失赔偿金: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合同期限月数,或依相关规定办理。

  3.9.3.3工资

  3.9.3.3.1属于辞退和开除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罚款、水电费、或因员工员工过失造成的经济赔偿等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3.9.3.3.2属于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罚款、水电费、或因员工员工过失造成的经济赔偿等后,可结算支付其离职当月上月尚未结算的薪资,而离职当月薪资及其它项目金额,统一于离职后的第一个工资结算日结算支付。若不能亲自结算者,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填写《工资结算委托书》委托公司在职员工代理结算。

  3.9.3.3.3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权冻结其工资,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

  3.9.3.3.4辞职违约金:员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则扣以相应应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资作为辞职违约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辞职违约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日基本工资

  3.9.3.3.5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继而提出要求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经部门(单位)主管与行政部批准后,对于提前日期内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应的代通知金,其应扣辞职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辞职违约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允许提前离职天数内的工作日数)×日基本工资

  3.9.3.3.6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主管根据客观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行政部批准后,即可不扣辞职违约金。

  3.9.3.3.7离职员工所应扣辞职违约金的基本工资天数,由行政部在《员工离职申请表》内明确标注,财务部据此天数在结算时扣除相应基本工资。

  3.9.3.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3.9.3.5公司应付员工的其他款项。

  3.9.3.6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员工应付、扣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10其它事项

  3.10.1在被辞退与开除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根据实际需要,行政部可派保安或其他人员全程监督办理

  3.10.2宿舍管理员在员工办妥住宿清退手续后,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相应内容,财务部方能结算工资,再通知大门值班保安检查行李放行。

  3.10.3离职人员离厂时间:原则上所有离职员工,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离厂手续,并于当天离厂。特殊情况需继续在公司食宿者,须在办理手续时,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但以一个晚上为限,且必须于次日13:00前离厂。特殊情况需延长食宿时间者,需报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7

  1总则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人才竞争机制,维护员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2.1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公司全体员工。

  2.2员工离职的主要内容:

  2.2.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2.2.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因公司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2.3违纪辞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达到辞退条件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2.2.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其离职自动生效;

  2.2.5除名:按有关法律规定达到除名条件的,作除名处理。

  2.2.6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

  3离职程序

  3.1辞职:

  3.1.1辞职者到人力资源部索取《辞职报告表》,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申请。

  3.1.2对于辞职者,若平时工作成绩优秀,应由工作部门主管加以挽留,进行离职面谈,如员工仍坚持辞职再批准其申请。

  3.1.3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3.1.4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审批。

  3.1.5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通知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3.2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3.2.1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员工辞退书面报告,并附事实材料报上级主管领导同意。

  3.2.2人力资源部核查有关事实,并与员工本人进行沟通。

  3.2.3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审批。

  3.2.4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被辞退者办理离职手续。

  3.3违纪辞退

  3.3.1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员工违纪辞退书面报告,并附员工严重违纪事实的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部;

  3.3.2人力资源部核查有关事实,并与员工进行沟通;

  3.3.3人力资源部按管理权限审批。

  3.3.4人力资源部通知被违纪辞退者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通知被违纪辞退者办理离职手续。

  3.4自动离职

  3.4.1部门负责人提交员工旷工的事实书面材料;

  3.4.2人力资源部核查有关事实

  3.4.3人力资源部按管理规定对员工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

  3.5除名:

  3.5.1部门负责人提交员工除名的.书面材料;

  3.5.2人力资源部核查有关事实;

  3.5.3人力资源部按管理规定对符合除名条件的员工作出除名处理;

  3.5.4人力资源部通知被除名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通知被除名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3.6劳动合同终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对方续签合同,须在合同期满之前的一个星期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3.6.2合同期满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4离职手续

  4.1员工持《离职员工交接表》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4.2移交内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包括公司规章、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离职员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应办而未办的事项交代清楚(技术资料、图样等交由保管资料单位签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职员卡、文具等物品交相关部门人员;

  4.2.3移交期限2天;

  4.3离职人员办理离职移交时应由直属负责人指定接替人员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员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办理接收工作,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部门负责人自行接收。

  4.4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其直属负责人详加审查,不合理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发现财务、资料未交还或对外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该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索。

  4.5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金。薪金结算如下:

  4.5.1未满合同期而辞职者,发给其至离职批准日期的工资,无补助费。合同违约金,培训费等应扣款项按合同规定处理。

  4.5.2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辞职者,按未提前的天数根据日工资总额赔偿给公司作为代通知费;

  4.5.3自动离职者及未按规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者,不进行薪金结算。对公司财务交接不清而自动离职者,视情节轻重公司考虑是否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4.5.4正常辞退者,发给正常工资外,另按《劳动法》规定予以补助。

  4.5.5被违纪辞退、除名者,不予经济赔偿。

  5离职责任

  5.1部门交接人与离职者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对公司或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交接部门负担。

  5.2离职者由于自身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公司有对离职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6员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公司给予出具《离职证明》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30天内为员工安排办理停交社会保险手续。

  7离职公告:

  7.1员工离职前,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通告,告知员工将要离职的时间、交接安排、离职原因。

  8本规定自20xx年5月份起执行,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人力资源部。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8

  1、目的 规范工厂员工离职管理,确保工厂和离职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适用范围 工厂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离职手续。

  2、离职类别 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并依分层负责办法的核决权限呈核。

  工厂普通职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采购、仓库、业务、跟单、财务等特殊岗位离职,需提前 2 个月提交申请待厂部找到顶替人员方可。

  本厂规定普通员工离职须在当年 11 月前提交离职申请单,11 月后一律不接受任何人请辞。

  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离职应提前三天提出申请。

  辞急工:没按正常离职程序规定离职的,视为辞急工。辞急工者,公司将扣留员工一个月薪资作为损失补偿。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工厂因不景气原因裁员。

  开除: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而被除名。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 3 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

  3、离职程序 员工获准离职或被辞退时,由人力资源部发放“离职通知书”,依规定办理档案、社保等移交手续。

  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人员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离职的真实情况及工厂存在的问题。

  离职人员应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另一份送人事部备查。

  4、工作移交 工作移交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工作移交的具体内容如下。

  工厂的各项内部文件、资料、印章等。

  工厂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密码、书面文档、电子文档等)。

  未完成的工作事项等。

  5、事物移交 移交员工在工厂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事务移交内容如下。

  领用的工服因交还行政部门。

  办公室文具(消耗性的免)应交还员工服务部门或相关部门。

  工厂配置的通信工具应移交至办公室。

  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工衣柜、宿舍)钥匙、餐卡应移交至办公室。

  借阅资料应移交至原保管处。

  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器、保管工具等)应移交至直接上级。

  6、款项移交 员工所管款项应移交至财务,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款项移交内容如下。

  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部门。

  将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财务。

  7、结算 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三级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进行。

  8、结算项目 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约规定的,离职人员应按照约定向工厂支付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赔偿款项:员工离职对工厂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进行核算。

  工资福利:离职员工的工资福利,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进行核算。

  9、关系转移 关系转移的前提: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准);违约金、赔偿款项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准)。

  转移内容:档案关系、社保关系。

  10、离职纪律规定 各级人员应亲自办理移交,倘是因调任、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所有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承担。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格送齐,致使后来接任人员无法接收或有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期限补交者,应由接任人员同监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徇情不报,予以相应的惩处。

  移交人于离职后 1 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违法的事情,除负责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要受连带处分。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入职、转正及离职管理程序,确保公司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入职管理

  (一)入职前提

  凡通过公司初试、复试和双方确认岗位及职务者,按公司明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准时到达公司者,予以正式办理入职手续。

  (二)入职手续办理

  1、新员工入职时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社会保险审批表》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新版身份证需复印正面及反面)。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相关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纸版1寸白底彩色照片3张。

  (5)兴业银行卡1张(需正面复印且手抄签字)。

  (5)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原件1份。

  注:以上原件只用于审核,审核后发还本人。

  2、到人力资源部录入考勤指纹、领取企业邮箱及办公用品,特殊岗位员工领取工作牌、工作制服等。

  3、新员工入职一月内公司将与之签署《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如员工本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或员工本人不进行签订致使劳动合同拖延签订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4、公司将于每月15日统一为新入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除国家规定缴纳保险外,公司会为特殊岗位员工缴纳意外伤害险,因个人未提供材料影响社保缴纳者,公司不予补缴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新员工入职培训

  1、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新员工入职必须经过公司制度培训与工作技能培训。

  2、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到岗引导、岗前培训及岗位分配。

  四、转正管理

  新员工入职后即开始试用期,考核合格者转为公司正式员工,转正后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的薪资及福利待遇。

  (一)考核标准

  1、责任心:着重考核员工能否主动跟进工作事项及承担额外工作,承担责任与否。

  2、纪律性:根据员工考核期内的出勤纪录(包括:迟到、早退、事假及病假标准界定)。

  3、主动性:着重考核员工能否按要求及时创造条件、主动地完成工作。

  4、协作性:着重考核员工能否与不同岗位员工合作,共同完成目标。

  5、理解力:着重考核员工能否理解上级指示,接受新概念及良好的沟通能力。

  6、判断力:着重考核员工对行业及工作的预见性及前瞻性。

  7、创新力:着重考核员工自主学习能力及创新意识。

  8、工作效率:着重考核员工能否准时及有效完成直接上级所指派工作。

  9、工作质量:着重考核员工的能否按照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10、工作饱和:着重考核员工能否恰如其分地把工作做好。

  (二)转正办理流程

  员工试用期到期3日前,待转正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填写《新员工转正自评表》、《新员工转正考核表》及《员工转正审批表》,用人部门相关领导根据试用期员工表现签署意见并评分,待转正员工自领取表格2日内需完成填写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完成审批后人力资源部以邮件形式告知转正审核结果;审批后的《新员工转正自评表》、《新员工转正考核表》及《员工转正审批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三)转正类型

  1、如期转正:按入职约定时间转正。

  2、提前转正:对于试用期间表现异常突出、经领导推荐、工作能力认定或因突出贡献而记小功的人员可以提前转正。

  3、延期转正:试用期请假或者考核不合格者,需延长试用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注:试用期内请假者,需延长同等天数的试用期后方可申请转正。

  五、调岗管理

  公司员工可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申请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务,考核合格者批准调动。

  (一)调岗类型

  1、晋职:在原工作岗位表现异常突出、经领导推荐、工作能力得到认定,可申请晋职。

  2、降职:在岗位上工作不努力,思想作风差,工作成绩不佳,或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架构调整应予以转任、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机构精简。(降职员工在原岗位已是最低级别时,做调岗或辞退处理)。

  3、平级调动:公司因业务发展或岗位需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调动。

  4、请假顶替岗位:因为员工病、事、产等假期,工作需要别人顶替,可申请调岗。

  (二)调岗流程

  如各部门内员工准备被调动,该员工直属上级应将调动人员情况与人力资源部沟通确认后,该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调岗申请表》;按流程审批,人力资源部以邮

  件形式告知审核结果;审批后的《调岗申请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三)调岗方式

  1、个人申请:员工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且符合调岗标准可主动申请。

  2、部门推荐:部门领导根据工作安排及员工表现可推荐。

  注:因调岗产生薪资变化的,需同时填写《调薪申请表》。

  六、离职管理

  (一)离职类型

  1、辞职:指员工方由于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辞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与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因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 员工未申请辞职或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工作岗位。

  ⑧ 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非员工过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裁减人员的。

  ⑤合同到期不续签,提前三十日通知,审批权限及流程同辞职审批权限相同,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离职手续。

  (二)离职流程办理

  1、员工提出辞职:

  离职员工应提前 30 天(试用期员工提前 3 天)向所在部门提交辞职申请,部门经理要在知悉当日通知人力资源部,沟通确认意见后,由离职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员工离职审批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

  2、公司辞退

  辞退员工用人部门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辞退意见,并对不符合工作要求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审批权限及流程同辞职审批权限相同,批准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离职手续。

  3、离职员工需持《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员工离职审批表》到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完成流程后交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并于 15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完调转社保等手续。

  4、离职员工的直接上级负责监督离职员工工作交接情况。

  注:员工离职,部门经理要在知悉当日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当日根据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冻结该员工信息访问的系统权限等。若因通知不及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部门承担责任。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10

  员工离职分为:辞职、自动离职、辞退、终止劳动关系四种。本制度将针对每一种离职行为做出具体解释,明晰办理的流程。

  一、辞职

  1、试用期内的员工如感觉工作不适应,原则上可随时提出离职申请,但从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出发,要求当事人提前7天(财务人员提前15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人力资资源部门和所在部门面谈确认后,将在7天内(财务人员在15天内)为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2、已转正员工辞职,至少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导批准后,公司将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没有按照公司制度规定流程办理辞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旷工达到一定时间,从而认定为自动离职的情况。

  企业坚决反对此类行为,并将根据企业制度对此类行为给予相应的惩处。

  1、试用期内员工如果不考虑企业经营实际,没有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或者提交书面申请后没有按公司安排办理离职手续,擅自不上班超过两天者,按照自动离职办理,扣发该员工最后一个结算月的工资。

  2、对于已转正人员如果不考虑企业经营实际,没有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或者提交书面申请后没有按公司安排办理离职手续,擅自不上班超过五天者,按照自动离职办理,扣发该员工最后2个月的工资及奖金,相关奖金福利全部取消。

  三、辞退

  1、对于试用期内,经企业考察觉得不适合企业招聘要求的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

  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认定属实后,提前一天向该员工提出辞退告知,安排办理相应离职手续,正常办理手续离职者工资在次月工资发放日结清。

  在被告知办理离职手续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扣发该员工最后一个结算月的工资。

  2、对于已转正员工如果出现重大渎职、严重违纪、不胜任该岗位工作,或者生病出院后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进行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岗位者,或在考核中连续三个月最后一名者,或全年考核最后一名超过四次者,公司将要求该员工离职,在一个月内办理离职手续,正常办理手续离职者工资在次月工资发放日结清。

  在被告知办理离职手续后,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扣发该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奖金福利。

  3、对于发生打架斗殴、违法行为遭到公安部门拘留和判刑的员工,公司将对该员工做出辞退处理,并提前两天告知办理离职手续,正常办理手续离职者工资在次月工资发放日结清。

  4、对严重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者,在予以辞退的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视其违规违纪具体情节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终止劳动关系

  1、对于和公司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在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没有接到公司续签合同的通知,视为自动终止劳动关系,可以在合同期结束后一周内办理正式的离职手续;公司也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在什么时间段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对于没有按照制度办理正规离职手续者,扣发最后一个月工资和福利奖金。

  2、对于合同期满公司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本人不愿意和公司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对于没有按照制度办理正规离职手续者,扣发最后一个月工资和福利奖金。

  3、对于达到退休期限的员工,公司将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停缴各项社会保险金。

  对于办完退休手续,个人有意向继续在公司担任一定工作的老员工,可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可以以返聘的.形式,重新办理入职。

  同样,如果公司需要聘用已退休的专家和人才,也必须以返聘的形式办理入职,同其他在职人员区别开来。

  五、离职谈话

  对于所有主动提出辞职的员工,公司要求100%进行离职前谈话,均要留下书面谈话记录。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通过谈话尽可能留住员工,减少人才流失;另一方面,通过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及时调整公司相应管理。

  一线员工谈话责任人为车间主任,一般管理人员、一般技术人员和关键一线岗位谈话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主管以上管理人员、中层技术人员谈话责任人为主管副总(或总经理),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谈话责任人为总经理。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抽查参与各层级员工的离职谈话,谈话记录额外提供。

  各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在年底拿出本员工离职谈话的总结,认真分析各部门员工离职原因,拿出下一针对性措施或解决方案。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正常流动秩序,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指“康泰霖医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指“公司各部门经理”,“基层员工”是指除以上人员之外的公司其他正式员工。

  第四条 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 合同终止

  第五条 合同终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六条 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在合同到期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一)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行政事业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的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审批(《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三章 合同解除

  第八条 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

  第九条 试用期合同解除

  (一) 员工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说明书要求,由用人部门与行政事业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行政事业部在试用

  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三)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 员工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四)告知用人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十条 辞职

  (一)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 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公司应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三) 辞职员工所在部门及行政事业部应主动了解员工辞职原因,做好辞职沟通工作,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引导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沟通记录并已书面形式留存。(《离职员工沟通记录》见附件八)

  第十一条 擅自离职

  (一) 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递交辞职申请就擅自离岗、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二) 擅自离职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作除名处理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辞退、除名

  (一)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辞退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二) 员工符合《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的须作除名处理的情形,公司可作辞退处理。

  (三) 对员工作辞退、除名处理由员工所在部门向行政事业部提交《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四章 合同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因任何一方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完全不能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违约,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员工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按规定时间和规定流程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在一周内做出同意、不同意或暂缓待审议的答复;做出同意辞职答复的应明确离职时间、交接要求等。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中另有赔偿约定和赔偿标准的',按合同或其附件(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 离职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离职情形均须由员工本人或者部门提出申请(《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四,《员工辞退、除名申请单》见附件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 高层管理人员:直接上级审核,总经理审批。

  (二) 中层管理人员:直接上级审核、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三) 公司基层员工:部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审核、行政事业部主任审核、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四) 临时用工人员(实习生):用人部门经理审批,报行政事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由行政事业部将《员工离职申请单》反馈给离职者本人,离职人员应在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单》见附件八);员工被辞退或被除名处理,由行政事业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离职者应在行政事业部规定时间内办妥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 离职移交规定

  (一) 离职者在离职申请获准后的一周内填报《员工离职、调岗工作交接清单》,(见附件七)交接清单内容由离职者本人编制,直接上级审核补充后签字确认。

  工作资料移交:原在职期间所产生或持有的所有文件资料(含电脑资料)、技术资料、项目资料、方案、计划、档案以及遗留工作事宜等;

  物品移交:公司配置的办公用品;从公司或其他部门借出或领用的物品(劳动工具、公司各种证件等);其他应归还公司的物品;

  财务移交:包括应收应付帐款清单,往来客户清单,税务发票情况,业务合同情况,公司领借款情况等;

  其他:除上述内容外的其他应移交事项。

  (二) 移交期限:离职申请获准后,离职者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办妥移交手续。

  (三) 接交规定:离职者办理移交时由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接收;无指定接收人时由直接上级接收,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涉及财务类移交须有相关财务人员参与,并经财务经办人员和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

  (四) 监交规定:移交时应指定监交人,监交人对移交过程作全程监督;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移交由行政事业部主任监交;其他人员由直接上级监交;特殊岗位人员根据岗位特性由总经理指定监交人。

  第十九条 员工离职手续由离职者本人亲自办理,遇重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但需出具书面委托书,责任仍由离职人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审核人要把好离职移交的审核审批关,人员离职后发现物品、资料或财务事项有亏欠未清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离职者不按规定办理移交或毁损、删除电脑资料、藏匿、偷窃公司资料,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员工离职工资福利结算

  (一) 离职者各类移交手续办妥后,由行政事业部进行工资、保险清算。

  (二) 离职者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双方约定的移交手续结束日。

  (三) 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按日计算,并于次月5日公司统一发薪日打入工资卡中。

  (四) 社保计算:15日之前离职,当月结清,社保缴费从离职者最后一个月工资扣除;15日之后离职,次月结清,公司代缴部分由个人补偿。

  (五) 离职者根据劳动合同、协议书及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或承担补偿金、违约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员工离职后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不法行为的,公司保留继续追讨的权利,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接收人、监交人玩忽职守、知情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离职者办妥离职手续后,由公司行政事业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工资结算、转调人事关系、保险、档案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进行相应移交。 员工因工作需要,公司内部调动而离开当前工作岗位,参照离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必要时,对与经济直接相关的人员在离职离岗前,由行政事业部组织相关部门或总经理指定专人作离职(离任)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行政事业部进行起草与修订,经相关部门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行政事业部。本制度与《招聘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等配套使用。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并保证公司财产、信息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无论何种离职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离职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管理。

  三、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员工离职的统一管理。

  1.直接主管负责十一级以下(含十一级)员工的离职申报,综合管理部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负责离职确认,综合管理部部长负责离职审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十级以下(不含十级)人员的离职批准。

  2.主管副总经理负责中层(七至十级人员)管理技术人员离职面谈及审核,由综合管理部长配合离职面谈,总经理负责七至十级人员离职批准,综合管理部人事科负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3.总经理负责高层(六级以上)人员离职面谈与离职审核,董事长负责六级以上离职批准,综合管理部人事科报青山董事局备案。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十级以下(不含十级)人员的工作与物品交接,主管副总经理负责中层(七至十级人员)管理技术人员离职的工作与物品交接与监督。六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交接。

  5.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批准的离职手续的办理,并出据《离职证明》,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及工作关系转移。

  6.财务部负责经批准的离职的工资结算与发放。

  四、离职类别

  我公司员工离职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合同期满、退休等六种情形。

  1.解除劳动关系与辞退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并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参照公司当地的劳动法规执行;

  2.辞职:员工没有意愿或无法继续工作而主动申请离职;

  3.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含)以上、月累计旷工五日(含)以上、年累计旷工十五日(含)以上,且无任何原因和解释的离岗行为(请长假违规不续假、不按期返岗者,一律不办理或代办离职结算手续,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4.合约期满:劳动合同期满且没有续签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

  5.退休: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关系。

  五、具体规定

  1.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而予以除名的,由用人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通知当事人,要求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移交工作和各类资产,且必须于当日离开公司和宿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

  1)严重违反或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2)有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3)违法乱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

  4)具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之行为者。

  2.辞退

  凡具有以下情形,公司将提前告知予以辞退: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公司提前3天予以告知;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予以告知;

  3)不能胜任工作,经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提前30天予以告知;

  4)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提前30天告知;

  5)经济性裁员,提前30天告知。

  3.辞职

  辞职为员工自愿行为,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离职面谈记录),试用期员工应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正式员工根据岗位、职责不同,申请时间不同,具体规定:

  1)生产线普通工人提前30天;

  2)车间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大学生、行政管理人员提前1~3个月;

  3)中层(七级至十级)管理技术人员提前1~3个月提出申请;

  4.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人员,由本部门或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考勤情况认定。所有自动离职人员,由综合管理部发布除名通告,并不负责办理任何薪资结算、社保关系转移等人事手续。

  5.合同期满

  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满前30天,综合管理部以人事通知单(见附表1)通知所属部门及本人,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如符合条件且本人同意在合同期限前一周内续签,则继续留任;如没有以书面形式答复,一律作自动弃权处理。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6.退休

  当员工达到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需要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公司将根据其在公司服务年限给予适当礼品赠送(一般为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

  六、离职办理流程

  除解除劳动关系和自动离职外,所有形式的离职都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离职申请审批

  根据规定时限提前提出离职申请,按照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董事长的顺序逐级审批。6级以上(含)人员离职,由董事长审批;10级(含)以上人员的离职申请,由总经理审批;11级(含)以下人员离职由分管副总审批。

  2.办理工作、资产移交

  离职员工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工作移交和资产交接,否则,不予结算离职薪资。

  1)离职员工移交物品类别包括:

  a.各种公用印章、介绍信

  b.现款、有价证券、帐册凭证

  c.各种图书、规章、文书、档案证件

  d.办公用品、计量器具、工作工具、青山钢铁手册

  e.本人使用、保管的各类公司资产

  f.劳保用品、生活用品

  g.其他应移交事项

  2)移交期限

  根据部门岗位特点,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原则上,工作移交必须在员工离职日签字完毕。

  3)监督移交及监交责任

  离职员工工作、资产移交,由离职人、接收人共同办理(视情况指定监交人),并列出移交清单,必要时由直接主管接收。离职员工移交清单,由直接主管审查,不合之处,应立即予以更正、补充。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等未结清事项,由直接主管负责追索。

  移交人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接收人或监交人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

  移交人对应移交事项如有虚漏亏短,接收人如有循私包庇等情况,均从严查处;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损失,双方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查办。

  新接任人员如对交接的工作、资产、资料有疑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会同监交人说明缘由,并拟定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裁定。

  3.离职薪资结算

  综合管理部根据签字完毕的移交清单核对考勤、核算薪资。离职薪资结算截止到离职员工核准的离职日(或实际离岗日),特殊情况由离职审核人注明,薪资推迟一个月发放。

  任何一种形式的解聘,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全部结清,且双方保持结算之后六个月内的相互解释的过程。解释不清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仲裁。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终止社保

  综合管理部根据离职员工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并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终止社保事项,退还、转移相关的社保材料等。

  七、附则

  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执行和负责解释。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规范公司与离职员工的离职结算活动,方便工作的交接,以利于公司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公司免于陷入离职纠纷,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离职(辞职、解聘)。

  三、操作规程

  1、辞职程序:

  ①公司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操作层员工应提前半个月提交辞职申请,管理层员工应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试用期间的人员认为工作不适合自己的期望,须提前三天提交辞职申请书。辞职申请提交其部门经理或上级领导审批。上岗少于5天(包括5天),个人提出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②部门经理在收到辞职申请后当天,安排时间与其沟通、面谈,掌握其辞职原因及心态,妥善解决提出的问题或困难,努力挽留。如若无法挽留,要征询其对公司的建议或意见,同时报总办,由总办视情况决定是否与其面谈,管理层员工要报总经理,总经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面谈或派品质部面谈或落实情况。

  ③员工提交的辞职申请按审批权限获准,操作层员工由部门经理、品质部、总办获准;管理层员工要经总经理批准。

  ④员工辞职获准后,应到总办领取《员工离职手续单》并由相关部门填写,做好交接工作,需交接物品:

  a本部门:文件资料交接、工作交接;

  b仓库:工作用品、物品、工具、设备;

  c总办:工资结算、人事关系办理、档案调转、统筹转移;

  d财务部:借款、票据、工资及统筹等;

  e各部门手续填写完毕后把此手续单送交总办存档。

  2、解聘

  ①公司用人倡导优胜劣汰,对于不适应公司发展,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解聘。

  ②试用期内,员工不适应岗位工作,公司有权随时予以解聘。

  ③解聘员工由部门经理及公司总办考核讨论后予以决定,报知总经理。

  ④主管以上人员的解聘由公司总经理获准后执行。

  ⑤员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参照《奖惩条例》中有关除名的情节),公司将予以解聘:

  a随公司发展,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经岗位调整或培训后,仍不能适应工作者;

  b违反考勤纪律,月内无故迟到、早退5次(含5次),经批评教育无效者;月内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c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d玩忽职守,工作自由散漫,不负责任,影响公司团结,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e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给公司形象、声誉造成极大损害者;

  f违犯工作纪律,多次教育批评无效者;

  g在其他单位有兼职者;

  h工作时间利用工具、设备、名誉做私活者;

  i身体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或长期请病假,无法正常上班者;

  j泄露公司重要商业机密,给公司经济,名誉造成重大损失者;

  k触犯国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批捕者。

  ①决定解聘的员工由部门经理写明解聘原因报总办,经总办或总经理批准,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同辞职)。

  四、相关规定

  1、凡不按公司离职规定程序而离职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离职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及时交接相关工作,否则由其承担损失后果。

  3、离职人员在相关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应继续坚持岗位,正常上班,否则按旷工记录考勤。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14

  一、员工离职:

  1、员工离职须按照《员工离职会签单》要求,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并经有关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交回人力资源部。

  2、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交还所配发的公物、工具、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和胸卡、工牌等有关证件。

  3、员工离职必须交接清楚。管理层员工离职时应填写交接清单,注明移交材料、设备、工具,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并经部门领导确认签字,方可办理结算。

  二、工服费用:

  员工离职结算时应扣除工服制作费用:

  1、员工辞职:离职日期距领用工服日期不足六个月的,结算时扣除工服制作费用的50%,离职日期距领用工服日期超过六个月的,结算时不再扣除工服制作费用。

  2、公司辞退:被辞退员工结算时扣除工服制作费用的.比例,按照上述规定酌减。

  三、费用结算:员工办妥离职手续,人力资源部给予费用结算:

  1、支付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应得薪金;

  2、计发至离职日止应享受的有薪假期补偿;

  3、代扣税金及有关费用;

  4、经济补偿金按公司制度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公司的管理及发展,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优化员工的工作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苏州市浦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员工辞职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员工的辞职,是指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本制度的规定,申请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项劳动管理措施。

  第四条 辞职的情形

  (一) 员工要求离开公司,不再担任工作职务,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辞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辞职:

  1. 在涉及商业机密、公司安全、公司财务等特殊岗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但是又拒绝签订商业机密保守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

  2.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 正在接受审查或财务审计的。

  4. 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5. 其它原因不宜辞职的。

  (三) 公司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

  1. 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为1年(含试用期)。

  2. 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

  3. 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4. 接受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的规定计算最低服务期限。

  5. 经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含大专)公费学历教育的员工,取得学历后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6. 有以上情形两项以上者,服务年限为所涉及之最长服务年限。

  (四) 员工若坚持辞职,但是有(二)、(三)规定时,应先做好赔偿工作后才可以申请辞职。

  第五条 辞职的审批程序

  (一)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各处室、车间领导提出。各处室、车间领导从接到辞呈之日起,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与提出辞职的员工进行一次面谈,必要时会同人力资源处共同完成此项工作,并作好书面记录,由所在部门及分管副总在《离职人员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到人力资源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 各处室、车间主管及助理级以上管理人员辞职,人力资源处必须进行面谈,并作好书面记录,同时要向行政副总经理、总经理汇报。

  第六条 辞职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坚守岗位,正常上班,对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辞职的后果

  (一) 员工辞职后,不再是公司的职工。

  (二) 员工辞职后,2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公司工作。

  第三章 员工辞退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辞退职工,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处罚条例、劳动合同及本制度的规定,解除公司与不适宜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一项劳动管理措施。

  第九条 辞退的情形

  (一) 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或填写材料虚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 有绩效考核辞退情形的。

  (三) 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服从其它安排的。

  (四) 因单位调整、合并或缩减编制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 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必须给予开除处分的。

  (六) 在岗位调动等人事安排中,本人无正当理由,经三次以上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七) 有处罚条例之辞退情形的。

  第十条 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员工有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处罚制度及员工手册规定辞退范围之事由者,所在部门负责人要适时弄清事实,取得证据。

  第十一条 辞退的提起:需给予辞退的,所在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处提出处理报告,在人力资源处的协调调查下,妥善、严肃加以处理。

  第十二条 经过一定会议讨论:

  (一) 人力资源处负责汇集、审核辞退报告,并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二) 要征求高管层及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允许被辞退员工进行申辩。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批准备案:

  (一) 人力资源处负责下达处理决定。

  (二) 辞退应该书面通知本人。

  (三) 经总经理审批后的书面资料随即存入员工人事档案中。

  第十四条 被辞退的员工如无理取闹、扰乱公司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员工工作交接程序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办理工作交接:

  (一) 公司内部岗位调动者。

  (二) 员工提出辞职者。

  (三) 员工被公司辞退者。

  第十六条 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监督人

  (一) 交接须设置被交接人,原则上由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员工作为被交接人。

  (二) 交接须设置交接监督人,原则上为人力资源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监交人要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查询交接事项是否齐全,协助交接人、被交接人双方顺利如期办妥手续,交接完毕后,应于交接清单上签字。

  第十七条 交接手续

  (一) 员工调岗交接

  1. 为保证员工的合理发展,同时为公司的发展考虑,公司岗位出现空缺应走招聘程序,人力资源处依据用人部门的要求及岗位说明书发布招聘广告,接受内部员工及外部候选人的报名。依据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人员。

  2. 员工调岗的审批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3. 员工调岗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1) 向本部门提出调岗书面申请。

  (2) 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岗手续,办理工作移交、财物清点。

  (3) 开具调令。

  (二) 员工辞职、辞退交接

  1. 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资料、电子资料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给指定的接替人员,并应将已办但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

  2. 事务移交:

  (1) 原先领的工作服交还仓储管理处。

  (2) 原先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仓储管理处。

  (3) 工作卡交还生活管理处。

  (4) 书籍、办公用品交还办公室。

  (5) 公司配置的小灵通、电话卡等归还企划处,电脑及ERP帐户由企划处验收。

  (6) 处罚信息由各职能部门签署。

  (7) 交还完毕由接收单位的经办人签字。

  3. 交接期限以三天内办妥为限。

  4. 离职人员办理交接应由直属领导指定接收人,如未指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移交,如无人可派,暂由其直属领导接收。

  5. 离职员工的移交清册应由其直属领导详加审查,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有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等有未清的,应由该部门领导负责追索。

  第十八条 工作交接内容

  (一) 员工符合工作交接情形时,应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物品等交接清楚,就人、事、时、地、物详细列于《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交接人、被交接人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处留存一份。

  (二) 工作交接清单内容:

  1. 人:人力资源处应列出担任工作概况。

  2. 事:所从事工作业务内容,正进行、待进行的事项或其它应注意及交代事项。

  3. 时:指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监督人履行义务或签字的时间。

  4. 地:指交接的地点。

  5. 物:包括

  (1) 现款、有价证券、帐簿、凭证、文件、证件等。

  (2) 固定资产、工具、器材、零件、办公用品、工作服等。

  (3) 印章、图章等。

  (4) 规章、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图样、客户资料、图书、档案、及其它重要业务资料等。

  (5) 其它应交接物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如果已离职员工被查实在受聘于公司期间或办理离职手续、工作交接手续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仍有权追究该离职员工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资结算

  第二十条《离职员工审批表》经总经理审批后,在次月月底前结清工资,存入员工的银行帐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制定及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并实施。

  第八章 附件

  附件1 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

  附件2 员工调岗/离职工作交接表

  附件3 员工离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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