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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5篇[通用]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1
我国是严重缺水国,我市地处北水区,水资源尤为匮乏。为做好节俭用水,特制定如下制度:
1、遵守《国家水法》和《节水规定》,坚持计划用水和节俭用水,防止任何浪费水资源现象。
2、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节水的重要性,提高广大师生的节水意识。
3、学校按年度用水计划对各部门实行定额管理,超标的要追责。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和人员要严肃批评并加重惩罚。
4、水暖班应定期检查水管设备,及时处理跑冒滴漏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浪费的,要追责相关人员和领导。
5、全体师生应养成节水好习惯,用水后要关闭水龙头。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6、学校鼓励大家提出节水建议,并支持节水技术改革。
7、节水专员要履行职责,通过水表统计分析帮助学校做好计划用水和节水工作。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
依据省、市关于电力、水源、燃气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我们社区的实际状况,为了有效管理我们的电力、水源、燃气供应,特此订立以下规定:
1、小区内的`电力、水源系统(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总表至小区内各用户的部分),全部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至用户的,由其自行管理;至于燃气系统,则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余单位未经授权禁止干预。
2、居民出门时,请务必关闭电器、燃气和水源阀门,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3、我们的电力、水源、燃气管道都经过精密设计与安装,居民切勿私自改动。如有变动需求,请先向物业公司申请并登记在案,若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居民自负。
4、室内电源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规定的千瓦数,否则无法同时使用所有电器设备。
5、如有盗窃电力、水源、燃气的行为,将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法规予以惩罚。
6、若居民违反安全使用电力、水源、燃气的规定,且拒绝物业公司的维修人员进行检查,不接受安全使用建议和措施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影响了整个电力、水源、燃气供应系统,或者造成了其他业主(居民)的财产损失,除了必须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将会根据相关规定受到处罚。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3
根据我国《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制定本小区各项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水箱管理制度、水泵房管理制度、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二次供水卫生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
(一)所有负责供、管水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
(二)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转,防护严密,不存在污水倒流,鼠害等侵入,雨水渗漏,防止投毒等现象发生。
(三)水箱加盖、加锁,有专人负责。
(四)水箱每年按规定进行清洗,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专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五)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六)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七)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八)消毒设施完善,定期对水池进行消毒,防止二次污染,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九)加强涉水产品的管理,严格涉水产品索证制度,严禁采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
二、水箱管理制度
(一)水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二)水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箱入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三)水箱每年由专业清洗公司进行清洗消毒,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四)水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箱阀门。
(五)水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厕所或堆放垃圾堆。
三、水泵房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设备等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各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四、供水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及时调查、处理本小区供水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清事件原因,减少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制定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防方案。
(一)明确工作人员分工和职责,健全供水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和防治、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消除各种传染性疾病和其他有碍供水场所对人体的危害的各种因素。
(三)当供水场所发生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突发供水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五、二次供水卫生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一)供管水人员应每天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二)部门和单位要不定期进行供水卫生检查。
(三)各类检查应有记录。
(四)检查供水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有专人负责,专人、专柜保管。
(六)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档案每年进行一次系统整理。
(七)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笔录、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及本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奖惩意见等及时归档。
六、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体检合格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有记录各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请专业清洗队伍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年一次,并接受县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备由专人管理。
(二)二次供水的相关场地必须干净整洁。
(三)按国家规定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和化验。(四)非供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二次加压设备保护区。
(五)水泵房内不得放置与供水无关的物品。
(六)蓄水池入口要加盖,通风口、溢留口要设置防护网,蓄水池要设置水位报警装置,入口房间要安装门,钥匙专人保管。
(七)定期对蓄水池入口、通风口、溢留口、水位控制浮球、报警装置、防盗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八)管理人员应每天对水泵房进行巡检,如发现水质出现异常,应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二次加压生活用水的安全。
(九)管理人员在清理泵房卫生时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保洁用品。
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员职责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
(二)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各、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三)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四)根据水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箱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五)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箱清洗消毒记录,报办公室存档。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二次供水企业)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或再处理(过滤、软化、消毒等)后,再经管道输送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称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亚市水务局(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和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业主(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管理人是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政府鼓励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作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变更,应当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邀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参与验收;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宅与商业、办公用房在同一建筑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设备;
(三)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
(四)生活饮用水与其他用水的储水设备应当分别设置,管道不得互通,且分布合理,无死水区。供水管道用不同颜色标示,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装置;
(五)储水设施的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应当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
(六)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
(七)储水设备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应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
(八)在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放点,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不得存在污染源;
(九)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二次供水储水设备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原件完整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通水测试和水质检测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水质检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共有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新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由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维护协议,约定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权的,由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接管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合格后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整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出保修期的由产权人或者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管理费用的计收方式及标准应按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合同的.约定执行。二次供水水价包括公共供水水价、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大修及更新改造等费用。
第十五条供水企业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后,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负责所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入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统一调度。实施抄表到户,履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义务。
第十六条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营运、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项目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水质指标的必测项目,检测结果需向用户公布;
(二)根据二次供水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相关技术规程操作,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主要水质指标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按要求将报表和图片资料报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用户公布检测结果;
(四)核定清洗消毒单位经营资质,检查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并对清洗消毒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
(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测报告归档;
(六)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每年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并选择不影响居民或单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时段进行。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后,应当进行水质化验,水质化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测和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支付。卫生监督监测、清洗消毒收费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控系统,监控信息应当保存30天。二次供水设施、设备间应当采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专管人员的设立、变更应当及时报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每日对水箱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运行记录,并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停水信息,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漏水等故障影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在接到用户告知后,应当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障供水正常。
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供水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卫生应急预案。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保证安全供水。
第二十四条供水用户和二次供水区域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维修、改造工作予以配合,不得扰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阻挠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向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所用材料应当保证无毒无害,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四)各类贮水设施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第二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保洁、维修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从事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检修设备和药品;
(四)有卫生专业人员或经过卫生部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指定专人查明原因,清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并处以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制定二次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第三十四条二次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二次供水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备井取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5
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防止肠道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根据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区和生活区。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物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次供水的蓄水池应定期聘请专业公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池内干净无污染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防疫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进行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做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后勤部门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后勤部门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后勤部门必须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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