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书通用(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起诉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起诉书俗称“状子”。它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频率最大的一个文种。到底应如何拟定起诉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诉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起诉书1
原告:__,性别,汉族,生于________年__月__日,原在____公司 工作住址:____路____号室,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住所:____路____号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__________共计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年__月__日下午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路、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驾驶的车(牌号为沪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原告又于__年__月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级伤残”(见证据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______
____年____月_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2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 县人,现住,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现住 ,身份证号: ,电话: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住所地:
负责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 元。
2、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1年7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号轿车在北京路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 字[x1]第34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见证据1)云A6666号轿车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 。(见证据6)
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在没有标明现场位置、没有报警的情况下,用云A6666号轿车与原告李某家属一起将伤者李某送往 医院进行治疗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经诊断,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医嘱出院后卧床休息一个月。(见证据2)
原告李某于x1年12月1日经 神马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复查,并服用药物治疗,后续治疗费x0元,自受伤之日起全休4个月。”(见证据3)。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3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一)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X元,误工费X元,总计X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于X年X月X日,原因,牌照,经交通队认定,对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已支付医疗费X元,相关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准为盼!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年XX月X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4
原告:x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崔庄镇xx村。
被告:xxx,男,成年,汉族,住定兴县固城镇三里铺村xx号。
被告: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系公司总经理
住址:保定市朝阳南大街xx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二次治疗费186799.92元(含换血费用529.5元、法医鉴定费1395.05元)、残疾赔偿金6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82670元、营养费765元、住院伙食费8500元、误工费6755.53元、护理费13511.06元、二次手术费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820xx年6元人民币,鉴于被告蔡金森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574158.24元人民币。
2、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6日21时40分,被告xxx驾驶冀 、冀 号半挂车,沿徐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崔庄电信局西侧左转弯调头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徐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次要责任,被告xxx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徐水县人民法院(20xx年)徐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36892.86元人民币、被告xxx赔偿原告139393.92元人民币。随后因原告身体未康复,又继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64天(20xx年年12月11日至20xx年年5月24日),后经鉴定原告构成4级伤残。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年仅20岁的原告严重残疾,至今不能生活自理,给原告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 年12月2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5
原告:陈,女,汉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县人,住xx县xx镇。
被告:陈,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
被告:张,男,汉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区人,住xx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5年xx月xx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 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x年9月xx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 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40),误工费4560元(114天×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
二Oxx年十二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6
原告:金,男,汉族,20______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______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______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____年1月4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7
原告:____________,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______人。现住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______。
被告: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地址:____________。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____________驾驶冀F____________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____________(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____________受伤。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____________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____________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____________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____________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7月9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8
原告:_____,女,汉族,40岁,住址:_____市_____县_____路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男,汉族,45岁,住址: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_________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_____开发区_____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_____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_____相刮,造成_____受伤。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X天。经_____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_____的`伤残程度为十级。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__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_____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_____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9
原告:xx,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电话:邮编:
被告:xx,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电话:邮编:
(如果是雇佣行为或者职务行为,可以将雇主,车辆所有人,司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包括: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残疾/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鉴定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0
原告:x,性别,汉族,生于20xx年xx月x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号室,电话:xxxxx
被告:x,性别,汉族,xx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x路xx号邮编:x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xxxxx共计xx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下午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原告又于x年xx月x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xxxxx,属x级伤残”(见证据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x(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1
原告: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汽车,负责人_______________,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市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负责人________,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__________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____________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____________,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摔入相对方向内,被____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_的货车碾压,造成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____________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__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__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____________负主要责任,首____负次要责任,__________无责任,并载明于第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其伤情经_______________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_______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____________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__________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____________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____________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___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____向原告垫支了现金__________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_______________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 致
__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2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XXXX赔偿原告损失XXXXXXXX元;
2、被告XXXX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被告XX驾驶豫A XXXX牌小汽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XX投保交强险和XX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XX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3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书14
一、交通事故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4、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
甲方(肇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受害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一、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牌号为___)相撞致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调查。
(二)___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情况:___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___无责任。
二、甲乙丙丁四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交通事故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双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残所需费用情况如下:
甲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人民币,以下同);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乙方车辆维修费及其他杂费___元;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丙方(乘车人)___受伤住院治疗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___元。
以上费用共计___元。
(二)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的60%,计___元;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40%,计___元;甲方在扣除自身损失费用外,尚需支付乙方___元;支付丙方___元。
(三)丁方需承担甲方所需赔付费用的80%,承担乙方所需赔付费用费用的75%,丁方照上述标准各自对甲乙双方进行赔付,并代甲方支付须赔付给乙方和丙方的部分。
(四)以上费用赔付和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时结算付清。
(五)甲乙丙三方需积极配合丁方办理保险赔付事宜,及时提供丁方所需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用发票等资料。
(六)本协议履行完毕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丙三方的赔付责任即算完毕,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对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
(七)如本案的受伤者确因事故引起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治疗费用大大超过本协议预计,超出预计1万元以内,由伤者自行负责,1万元以上费用由伤者出具省级医院证明(包括医疗诊断书、医药费用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及其他可证明该病情恶化是由该事故引发的证据,可另行找甲乙责任方赔付,由甲乙方按照本协议确定的'赔付责任标准(即甲方60%、乙方40%)分担赔付。
三、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各方如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五、本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共四页,一式五份,协议各方各一份,______交警队一份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丙方:
丁方(公章):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三、交通事故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2、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16项。而上述赔偿费用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交通事故起诉书15
原告:小王,男,汉族,20xx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小明(小王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小伟,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小伟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小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王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小伟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小伟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小伟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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