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6 10:25:1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治安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治安管理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1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为治安第一责任人,监院为治安直接责任人,对本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三、在寺院内建立治安队伍,制订治安工作方案,落实治安任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四、本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重点部位安装摄像头,值班人员做好寺院治安监控,确保参加宗教活动信众安全,防止破坏和被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非本寺人员留宿,必须经寺院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六、本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本寺如有被盗及重大治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后应认真检查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

  八、严禁任何人在寺院内进行不属佛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更不得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查处。

  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寺消防安全,防患于未然,现制订有关制度如下:

  一、本寺消防工作以“民族宗教无小事”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方针,以“水主管,水负责”为工作原则。

  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的自查和协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暂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立防火组织,建立并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制定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四、建立防火治安值班、巡逻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较轻,责任心强,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因素。

  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善其应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台帐工作。

  七、组织僧众、职工、临时工学习,讨论有关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文件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为了安全起见,寺内禁止使用微波炉和电炉,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电工对老化电线应及时整改,以防发生火患。

  治安消防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立即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采取措施整改,并做好台帐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负责人及整改的期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进行复查确认,并做好台帐记录。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开放整改,严禁其它人员接近。

  治安消防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并在记录表上记录存档。

  三、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对外开放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万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治安消防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台帐工作。

  二、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负责人,并记录存档。

  三、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7、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8、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厨房所放置的煤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香蜡用火管理制度

  一、燃灯、点烛、烧香、焚纸。应规定地点和位置,并制定专人负责看管,宜以殿堂为单位,采用“众佛一炉香”的办法,集中一处,便于处理。

  二、佛像前的蜡烛、琉璃灯等火源,应固定设置,以防倾倒,发生意外。

  三、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玻璃板,以防止香、烛、灯火跌落在上面时,引燃可燃物。

  四、所有的香、烛、灯火,严禁靠近账幔、幡帐、伞盖等可燃物。

  五、佛前所供的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六、焚烧纸钱、锡箔炉须设在殿堂外,选择靠墙角避风处,用非燃料制作。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二、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利用张贴图画、板报等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教职人员及义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己能力。

  二、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三、消防宣传填写《消防宣传记录》;消防培训应填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并存档。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于每月第一周召开。会议主要的内容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

  二、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记录归档。

  三、会议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场所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本场所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治安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20xx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治安管理制度3

  一、学校成立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全校的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全校师生的利益。

  二、节假日及其它重要期间,学校安排专人值班巡查,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确保学校公共财物免受损失。

  三、学生家长每天接送孩子上学放学,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以免造成伤害事故。

  四、教室、办公室等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上锁,防止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不许采用非法手段进入。

  五、平时上课时间发现陌生人在校园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形迹可疑者应及时向校长报告。

  六、严格禁止一切不安全行为,坚决做到不在教室办公室内生火,不准乱动各种电器设备,不准将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带进公共场所,不准爬越攀登危险物,不准逞强斗殴,不准单独游泳,不准在校内打弹弓,放鞭炮。

  八、在校学生禁止抽烟、赌博,禁止进入营业性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制度4

  为了打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确保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的防治常见疾病,经校务会研究,教代会讨论,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教处、总务处及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常见疾病关键在重视,着力在预防的意识,切实做好各种常见疾病的预防工作,最限度的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二、政教处要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常见疾病预防和防治的专题知识讲座,教给学生防治的常识、方法、措施,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防治各种疾病,维护自身健康,以便使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受各种常见疾病的影响。

  三、学校坚持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师生体检,对有传染性疾病的'师生还要进行二次复查,已经确诊的患者,是学生的要及时通知家长,出具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避免其他学生受到传染;是教师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校签字,县局审批,办理病假手续,采取隔离治疗。

  四、在每年常见疾病多发季节,学校、班级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并在适当时间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来校进行指导疾病防治工作。同时学校总务处要在校园喷洒防治药剂。

  五、总务处要经常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坚决杜绝剩饭、剩菜和烂变质的实物出售;督促食堂从业人员坚持每学期至少体检一次。加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堂工作人员的病情传染给师生的力度。

  六、诸如非典、禽流感等危害的疑难传染病,在其病发时期,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杜绝学生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接触。同时,要对有外出务工人员归来家庭的学生,进行隔离,并要求该生及时到县以上医院检查,出具健康证明后,才能返校学习。学校也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预防措施。

  七、学校要坚持开展校园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检查,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预防常见疾病工作经常化、群众化。

治安管理制度5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自觉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财物按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单位治保会人员要对重点部门、部位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治安管理制度6

  一、安排责任心强并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会所内所有工作人员要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学习,提高消防意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三、经常检查用电设备是否老化,损坏,液化气是否外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当维修的维修,当更换的'要及时更换。

  四、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会所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热毯。

  五、电视机,空调使用后一定要关闭电源开关,不得长时间处于待机状态。

  六、及时检查灭火器是否过期,对过期的灭火器及时更换。

  七、时刻提醒顾客不得随意乱丢烟头。

  八、消防通道不得堆放杂物,经常保持畅通。

治安管理制度7

  1、各校要按照《幼儿园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幼儿园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市幼儿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站幼儿园卫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幼儿园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幼儿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幼儿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幼儿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制度8

  一、安全责任制度:

  治安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县御金洲大酒店治安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内部保卫组织的.领导,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

  三、访客登记制度: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保安或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件,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四、值班巡查制度:

  设立24小时总值班经理值班,并设有内保人员,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安装监控系统,并明确专人值班,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薄。

  五、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设置专门宾客财务保管,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名,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

  六、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 开县御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治安管理制度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处理建禁品。

  七、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开县御金洲大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开县御金洲大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建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

  八、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开县御金洲大酒店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宾客宣传住宿在酒店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开县御金洲大酒店保管;开县御金洲大酒店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本酒店;旅客严禁在本酒店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埔、吸食毒品,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制度9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公司。

  二、公物出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加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治保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报告。

治安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保障单位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备和削减火灾、事故、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管理单位内部的消防、治安安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惩罚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场所和对象,工作人员,包括外来人员进出、居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级领导和部门应将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范畴,依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承当各自的责任,共同维护管理单位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本单位应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新建或装修有关部门及场所时必需先经消防、治安部门检查合格,交验相关证件后方可使用;对于已有的硬件设施,应定期检查、修缮、保养。

  第五条本单位应加强安全保卫的工作,建立消防、治安安全应急预案,为发生意外事件做好充分准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觉安全隐患应当适时排出。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和宣扬工作,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自护、火灾防范和防备盗窃的本领。定期开展相关宣扬活动,以提高员工和外来人员对消防、治安安全的认得。

  第七条对于违反消防、治安有关规定的,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依法惩处。对于在管理中具有重点过失及渎职行为的管理人员,应予以相应的处置,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管理、维护本制度的全部责任由本单位消防、治安主管部门负责,并定期监督检查,发觉问题适时予以矫正和改进。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消防、治安主管部门全部。

  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惩罚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规定。

  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的原则:

  以防为主、综合整治、科学防备、管严管实。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的目标:

  保障本单位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备和削减火灾、事故、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消防、治安安全管理的工作任务:

  1.组建本单位的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确定每一级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负责人和值班干部的职责。

  2.订立本单位的消防、治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部门明确安全工作要求并实施。

  3.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装修全部经过消防、治安部门检查合格。

  4.定期进行检查,对单位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立刻整改,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5.严格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引导,组织定期的消防、治安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6.积极参加社区化消防、治安服务,搭配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7.建立消防、治安安全应急预案,随时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

  8.如需对外聘请保安人员,应在公安部门备案并落实保安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的实在要求:

  一、消防安全管理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属公司安全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全部的人员必需依照常规基础学问加强对消防安全的认得,把握基本灭火技能。

  2.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杜绝在单位内部违反消防法规进行吸烟、乱丢烟蒂等不文明行为,同时加强机房、作业场所的警惕性和管控,提高消防设施的保养和维护和修理。

  3.新建、改建、装修有关部门时,必需先经过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并交验有关证件方可使用。

  4.消防设施、器材必需保持完好、有效状态,特别是大型压力容器、液化石油、燃气、油料库均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定期加强日常维护保养。

  5.加强对中央空调、配电室、机房等特别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及维护工作。

  6.监督消防隐患,定期进行抽查、演练,加强各类事故的防范,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当开展。

  7.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学问和技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促进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养。

  二、治安安全管理

  1.本单位治安安全工作属公司安全管理的紧要构成部分,全部的人员必需依照常规基础学问加强对治安安全的认得。

  2.加强对访客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加强财物保护,实行多种防备措施杜绝财产流失和人员安全事件。

  3.对外聘请保安人员时,必需首先对保安人员进行岗位考核,认真审核人员节点证件,符合要求的进行录用,保安人员实在岗位要有明确责任和义务,负责内部安全的保卫工作。

  4.严格管理各项工作手续,实行门禁制度和带管制度,保证与本单位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本单位。

  5.新员工入职时必需进行安全教育,介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与本人相关的安全规定。

  6.加强员工的安全学问宣扬,加强员工的劝阻职责,防范不法之徒对员工的侵害,建立不断完善的安全机制。

  7.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加强安全监管,交通指引、现场管理、消防及急救气力的组织,加大宣扬警示力度,确保活动场所的安全稳定。

  总之,消防、治安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每一个管理单位来说都是一项很紧要的工作,要加强各项措施的落实,对生产和人员的安全抓好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文明环境和良好的工作氛围。

治安管理制度11

  1、学生在校期间,校门卫要看好校门,学生不得无故出校门。

  2、任何单位、个人到校找学生都要经过传达室批准,并由保安或教师派人到教室通知。如有事必须请假离校的,学生持由班主任签字的假条交给门卫方可。学生生病中途离校必须由家长陪同,持班主任签名假条交给门卫,方能离校。住宿生离校不能在宿舍就寝的,班主任必须通知宿舍管理员。

  3、走读学生有事必须中途离校的,取自行车时要有班主任的批条。

  4、任何教师、班主任不得随意把学生驱逐出教室或校门,如有违反,学校将给予批评。

  5、任何教师、班主任不得体罚学生。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陷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人格上一律平等。

  6、没有经过德育处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把学生从课堂带走。上课期间,教师要负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若违反规定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由该教师负主要责任。

  7、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8、学校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9、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遇学生遭受外来人员侵害或对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视而不见者,学校将给予严厉处分。

  10、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实验员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擦二楼以上的窗户玻璃,班主任必须在场,并教育学生注意安全。不准学生用湿抹布擦电器和电器开关。禁止学生随意动开关、电器。实验员要在大扫除之前把实验室的危险品存放好,并在打扫结束后检查危险品是否完好。

治安管理制度12

  一、各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二、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三、为杜绝意外发生,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四、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制度13

  本网吧实行上网实名制,顾客在网吧上网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网吧上网使用者不得利用网吧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活动;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三)未约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顾客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网吧开办经营或代理国家尚未开办的或未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网吧管理人员对上网使用者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予以制止,并停止其上网和查阅;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向公司部门举报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保证线路畅通,设备正常运行,为顾客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网吧设立安全管理员和技术维护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网吧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通信行管、文化、工商、税务等上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治安管理制度14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

  三、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五、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六、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七、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制度,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借宿。

治安管理制度15

  岗位职责:

  1、严禁在院内从事危害社会和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严禁损坏院内消防,水电等公共设施,违者,限当日内修好,造成损失概由本人负责,并处以等额罚款。

  3、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者,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

  4、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它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播放淫秽录像等,一经发现,即严加查处。

  5、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院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凡户口属外县市需在医院内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须到保卫科进行暂住登记。

  7、严禁在院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扰乱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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