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避免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本公司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资格证办理、日常检查、管理、考核及外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件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八条 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保存。个人如需使用证件,各部门可提供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考核未通过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3年复审一次。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每4年复审一次。
第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除需接受复工培训外,由所在部门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其他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资格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原件,作业部门留存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退休时,其证件培训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的,应归还至本人;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应交回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
(一)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原件供公司安全管理科门进行参考确认。
(二)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外,同时接受公司、部门、班组进行的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人员变更
(一)由于身体原因、个人意愿、复审不合格等原因,不再从事本职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所属部门上报办公室,经公司批准后调换岗位。
(二)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由申请部门报办公室核准,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招聘相应人员或安排公司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科。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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