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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8 07:36:4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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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使投资、担保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国家行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五)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家。

  第一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投资权限:短期投资可由总经理审定并批准执行,但金额超过200万以上600万以下的必须报董事会批准,超过600万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长期投资一律由总经理审定,上报董事会批准,金额超过600万以上的,由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通过。

  第四条: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管理小组负责人的签字。

  第五条:公司对外短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企业闲置资金,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产的15%

  第六条: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七条:投资管理:短期投资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适当做出投资报告说明可行性;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管理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

  1、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2、投资方案的内部报酬率

  3、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公司章程规定需报经公司董事会的,经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签字生效。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会议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股东数通过。

  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担保行为: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担保权限: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本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可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第十三条:为减小企业风险,由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通过;由股东大会做出担保决议的,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通过

  第十四条:担保管理: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担保决策做出前,应当充分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详尽分析,编制风险评价报告,提交公司相关决策部门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应当定期汇总,编制担保清单,并定期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第十条: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广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按本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条: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同时失效。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违约:

  1、项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项目公司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虽不足100万元但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预定利润目标的60%以上的;

  3、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项目公司负债过高,超出项目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导致银行到期资金不能归还的;

  4、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5、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

  第九条:项目竞争分析

  投后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投资项目进行国家政策变化、行业趋势变化、竞争格局变化研究,重点分析市场、技术变化和竞争对手变化对项目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与投资总监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然后反馈给项目公司。

  第十条:项目总体运行状况评估

  投后管理经理于项目投资完成后满6个月对项目进行总体运行评估,对项目运行实际结果与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离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公司投资战略的建议方案上报投资总监。如出现重大变异,可即时上报公司最高层进行风险预警。

  项目总体运行评估基本指标应包括:

  1、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2、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章决策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听取审查项目公司经营报告并行使权力参与项目公司的决策管理,具体由投后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要求项目公司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并提交相关会议资料。

  相关资料由投后管理部门牵头对会议资料进行讨论,所有涉及要行使表决权的议案,都要经过投资总监审查决定;重大事项要提交合伙人会议(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出席会议必须按照会议精神履行投票决定权。

  第十二条:董事不方便参与,可指定投资总监或投后经理列席参加,代表本公司立场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并按照公司会议精神行使投票权,所有与会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会议情况向投资总监报告,所有会议资料应留存投后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第五章增值服务

  第十三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及时了解项目公司对增值服务的需求,并及时提交给公司。需管理层面出面跟项目公司高管沟通提供增值服务,投后管理经理应做好各种对接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当积极参与推动项目公司规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资工作;每年须针对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管理建议,作为对所负责项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双方高层相互沟通的长效机制,以项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来公司或不定期电话沟通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档均抄报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门对每一个项目建立独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门随时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七章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为节省人力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将项目公司分为A类(重点关注)和B类(一般关注)。特殊情况下,项目发生严重突发事项或重大违约程度,可召开会议讨论将项目公司列入A类,A类项目公司投后管理采取个案个议的模式讨论确定;B类项目公司采取2—4章规定。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投后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投后管理运营分析会,编制经营分析报告,次月20日汇报,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体情况、各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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