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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8 07:13:1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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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为了搞好我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保证安全运转防止丢失、损失、减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在仪器、仪表管理中,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与使用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我矿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使用、检测、维修、保管、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对煤矿的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危及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

  三、仪器、仪表的档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为了确实掌握仪器、仪表的数量、规格、调动、事故、检修及使用等情况,必须设专职的设备管理员,必须分类建立设备卡片和台帐,对大型固定设备应逐步建立履历簿,系统记录设备的使用、检修和事故情况。

  2、仪器、仪表使用和负责人必须正确掌握仪器、仪表的动态并进行统计,按季度向机电科汇报。

  3、必须设立保管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货、未使用和闲置设备,避免设备丢失、损坏。

  4、使用中的仪器、仪表应由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保管和合理使用。

  5、仪器、仪表如发生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时,各部门应进行分析,追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6、严格按照仪器、仪表的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四、仪器、仪表的平衡和调节。

  1、为了充分发挥仪器、仪表的效能,合理使用仪器、仪表,提高利用率,各部门对闲置的仪器、仪表等应及时进行平衡调校,应每月调校平衡一次。

  2、任何仪器、仪表的调整,必须通过相关负责人批准,管理人员办理。

  五、仪器、仪表的报废。

  1、仪器、仪表报废,应根据使用年限和损害程度确定,凡符合以下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1)仪器、仪表超过使用年限,损坏严重,再行修复,其修复费超过该仪器、仪表价值80%以上者。

  (2)遭受意外灾害,仪器、仪表损坏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80%。

  2、仪器、仪表报废由矿组织机电、生产、供应、财务等部门参加鉴定,提出报废意见,方可报废。并在台帐上注销,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

  六、仪器、仪表的检修。

  为了使检修工作顺利进行,能及时更换已磨损和消耗的零件必须加强配件和检修材料的管理与供应工作。

  1、必须根据零件的磨损期限制定每台设备的配件消耗定额,要有1~3个月的正常消耗的储备配件。

  2、从矿仓库领存配件,必须验收,质量不合格的不予领取,通过使用验证不合格应做退库处理。

  3、配件和材料的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旧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维修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4、所有进行维修、检修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配件和材料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使用单位领用配件时,必须交还配件,对换下来的配件,凡能修理使用者,应送修理厂整修、登帐,领用时先发放修复配件。

  6、对大、中、小修复跟换的配件应进行记录,搞清配件的消耗情况。

  7、由机电组每月汇总各连队的配件加工计划。

  七、仪器、仪表的维修和保养

  1、正确使用机械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按照说明规定的'品种、数量、润滑点、周期加注或更换。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时、定点、定量、定质。

  2、机械维修保养是以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根据各种机械的运行规律、结构、工作条件和磨损规律制定强制性的制度。

  3、按作业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保养和特殊保养两类。定期保养有日期保养和分级保养;特殊保养有走合保养、换季保养、停用保养和封存保养等。

  4、分级保养一般按机械的运行时数来划分保养级别内容。而特殊保养一般是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或列入短期计划进行的,也可结合定期保养进行,如停用保养、换季保养等。

  5、日常保养是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和交接班进行保养作业。内容为“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转向及行走系统,制动及安全装置等部位的检查调整。日常保养的项目和部位较少,且大多数在机械外部,但都是易损及要害部位。日常保养是确保机械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和基础工作。

  6、一级保养除进行日常保养的各种作业项目外,还包括:清洗;运动异常等,发现后及时修复、排除。

  7、在一般情况下,日常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机械操作人员负责进行,而维修人员负责二级以上保养工作。

  八、仪器、仪表的完好标准

  1、完成任务好,做到优质、高效、准确、低耗,安全无事故配合施工协作好。

  2、合理使用好,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定、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确操作。各项原始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3、技术状况好。

  4、维护保养好。认真执行“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十字作业,达到规定要求,故障少。

  5、保管工作好。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随身用具,附属装置,完整齐全,无缺少损坏。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二、煤矿防火的一般规定

  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的塌陷范围内。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打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的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2)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3)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一、管理目标

  确保煤场作业人员人身安全,保证煤场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减少煤场风损和自燃损失,合理利用煤场做好堆储煤工作,做到各煤种界面清晰、分类堆放,保证堆(取)煤及时和准确。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公司内储(备)煤场的管理。包括煤场区域内所有设备设施及煤台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煤场管理人员的职责、管理流程及管理监督网络。

  三、职责要求

  (一)管理人员职责

  1、煤场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煤场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煤场区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组织落实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及时掌握关于煤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督促相关岗位执行。

  2、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对煤场及煤场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煤场及煤场设备各级管理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动态检查的执行情况以及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督促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标准;负责煤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驾驶员、装卸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3、煤场管理员在煤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来煤多少及优劣合理安排卸煤地点,科学划分,分区存放,对各区域煤的堆放、卸车、装车、倒运、调度等环节进行管理和指导;掌握各区域煤储存时间和状态,合理安排用煤,以防夏季长时间存放后自燃,负责组织煤场灭火工作;严格控制大风扬尘天装卸煤,做好煤场防尘工作;两名以上煤场管理员定时对煤场进行巡检,掌握各煤区存煤和安全作业情况,建立煤场基本信息档案(包括: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缺陷和运行记录等)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台账;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4、煤场卸车指挥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控制进入煤场的车辆数量、车速、车距,车辆距煤台边沿的间距;负责煤场标识牌的设置,保证煤场道路畅通,车辆行驶有序;卸煤时煤场内不得有人员逗留或随意走动,严禁储煤场内的装载车、铲车、运煤车等车辆在同一区域内同时进行交叉作业和车辆并排装卸,合理、有序安排转煤、清底等工作,保证卸煤过程中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负责组织来煤堆储工作,确保不同煤种堆放在指定区域内;负责指挥煤场整理员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的煤场整改计划和控制措施。

  5、煤场整理员在煤场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对重车道、空车道、卸煤道、运煤汽车转弯场地以及卸煤后煤台的整理和卫生清扫;负责煤场平整工作,确保各煤种分类堆放,界面清晰,不超出规定界限;必须掌握关于煤场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佩戴安全帽,穿好反光服,要确保自身安全,同时负责对煤堆场以及人员、设备、车辆等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前禁止喝酒;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突发情况有紧急处置权。

  (二)对煤场外来作业人员的要求

  1、外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在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必须按照企业相关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反光服或安全警示带),确保自身安全后才能进入作业现场;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和酒后上岗;在卸车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卸车作业,及时向煤场管理员报告,隐患排除后再进行卸车作业。

  2、车辆驾驶员车辆的停放或排队位置应服从煤场管理员的统一指挥调度,以保证进出煤场的车辆通畅有序和安全行驶;严禁驾驶员无证、违章作业和酒后、疲劳驾驶,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车辆到达煤场卸煤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会车或转弯时要减速、缓慢通过,驾驶员注意观察煤堆现场安全情况,如有隐患,立即停止作业,确认现场安全后方可作业;装载车或铲车严禁在煤堆过高或过陡的区域内作业,与煤堆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防不安全事件发生;进入现场的运输车辆,保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系统、大小灯、喇叭、灭火器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并定期检验其可靠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进入煤场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协调,不得擅自作业,确保装车、卸车和行车时的安全;正在卸装或装车的车辆必须制动,驾驶员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以及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装载机、运煤车辆在停放或行驶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夜间作业车辆必须有完好的照明,照明设施不全或损坏的车辆严禁作业。

  (三)储煤场建设规范

  储煤场各种煤堆必须插标识牌,并标注各项参数;配备照明设施,定期检查更换,确保完好状态;储煤场内必须保证有畅通的环行回路,确保车辆通行无阻。

  四、事故隐患及预防措施

  (一)煤场火灾

  为防止煤场发生火灾,煤场管理人员应时刻注意煤场内防火,煤场内严禁明火,工作需要时,应做好安全措施,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对于破碎机运转中的可能发生的火灾,应根据设备、天气、温度等条件做好预防工作,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清理设备周边的煤尘。

  预防措施:

  1、煤场内严禁明火;

  2、工作需要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准备好灭火器、防火沙等;

  3、破碎机管理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检查设备。

  (二)煤堆伞檐

  为防止煤场伞檐事故的发生,煤场管理员应时刻注意煤堆伞檐情况,保证出现伞檐时附近工作设备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得当的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预防措施:

  1、煤场设备操作人员发现伞檐,立即停止作业,上报煤场管理人员;

  2、煤场管理人员在伞檐出现后,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伞檐,如出现处理时可能发生安全隐患或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在安全距离外建立挡墙并上报相关部门。

  (三)道路事故

  为防止冬季进、出煤场的车辆发生侧滑、追尾等事故,煤场管理员应注意煤场道路情况,在道路两侧应有限速标识,并在道路两侧备防滑沙,在雪后道路上如果出现浮冰,煤场管理人员应组织设备及时处理。

  预防措施:

  1、煤场管理人员配合计量室,控制进、出煤场车辆车距;

  2、煤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道路两侧的防滑沙,如出现浮冰,应立即组织设备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对于能源的需求越来越高,其中煤炭资源仍然作为我国的主要能源存在,对于国家的工业生产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所以伴随着对煤炭资源的需求越来越高,煤矿企业也在不断发展,针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还是最重要的问题,没有安全一切生产都是空谈,特别是对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很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煤矿的生产调度是煤矿企业的重要工作环节,并且由于调度工作的特殊性,使得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应的调度管理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那么调度工作就很容易发生混乱,文章就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过程中的具体作用进行了细致的阐述,目的在于促进煤矿行业安全有序的运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调度管理制度;煤矿生产;生产调度;安全生产

  调度是煤矿生产中的一个职能部门,煤矿安全调度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工作,它担负着企业“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任务,对于煤矿企业的生产是非常重要的,关系着煤矿企业能否顺利运行,在我国煤炭资源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能源,随着近几年安全事故的频发,导致煤矿企业的发展受阻,国家和社会对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性越来越重视,由于我国的工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煤矿业,所以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重视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在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煤矿现有的调度管理制度包括调度会议制度、值班跟班及带班管理制度、生产信息汇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人车、行人装置乘坐管理规定、生产影响管理办法、生产事故汇报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发展的最根本前提,调度工作充当着煤矿产业的协调者和指挥官的功能,是煤矿企业生产的主线,所以调度工作必须严格把控,这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

  1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具体性质和特点

  生产调度工作是每个生产企业都离不开的工作,可以说生产调度是维持生产企业正常运行的关键,所以对于煤矿企业也不例外,在实际的生产中生产调度是非常关键的环节,生产调度其本质是组织生产,安排生产,调度管理工作也是煤矿企业的管理工作之一,在一个大型的煤矿企业,调度机构分为好几个等级,这些调度机构都是煤炭生产建设的指挥中心,是促进煤矿企业领导工作方向正确性,保证生产安全的重要机构,“调度”的意思就是协调、指挥、监督和指导,最大限度的促进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正确的生产,对于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和生产过程中的矛盾及时掌握并且合理的解决,不断排除生产过程中不利于生产的种种因素,促进生产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煤矿调度工作的主要特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具有不间断性,由于煤矿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就注定了生产的性质是连续运转的,所以这就需要对于每个工序都合理的监督安排,这就需要调度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坚守岗位,保质保量的完成调度工作,在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汇报,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其次,煤矿企业的调度工作有着很强的时间性,调度管理人员需要高度负责,有严格的时间观念,很多事故都是在一瞬间发生的,所以当出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隐患时要保证第一时间汇报,避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最后,煤矿企业的调度工作有着很强的权威性,调度部门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也是一个综合部门,所以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生产调度员虽然作为基层的管理者,但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高级管理者的作用,对很多事情能够指挥命令,对于将要发生的安全隐患通过自身的经验去制止,可以说煤矿调度工作在整个煤矿企业有着很强的权威性。

  2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中的具体作用分析

  对于生产企业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必须有章可依,才能促进生产的有序性,任何事情缺乏了有效的制度都很难保证顺利进行,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事故,影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煤矿企业亦是如此,调度部门作为煤矿企业的重要部门,对煤矿的.生产有着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调度工作不是随意进行的,在实际的生产中,必须遵循相应的调度管理制度,可以说调度管理制度是指挥和控制调度工作严格进行的关键所在,在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中,调度管理制度也起着很强的促进作用,下面对调度管理制度在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中的具体作用进行细致的阐述。

  2.1促进调度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

  调度管理制度首先是制度,制度就是对人的行为控制和要求的准则,所以在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中,调度管理制度是帮助业务人员学习的,不断促进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的提升,要求煤矿企业定期对调度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调度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及对煤矿生产过程的业务熟悉程度,对各个岗位的生产流程以及容易出现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设备应该能够熟练操作,对设备要懂得如何保养,如何维修,在对调度员的培训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实际,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2.2促进对于煤矿运输环节的管理,保证煤矿的质量

  在煤矿采集的工作中,很容易发生工作面断层,掘进迎头半煤岩等导致煤矿的质量下降,所以调度部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煤矿在运输环节的管理制度,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调度员对煤矿采集过程应该实时监督确保煤炭的质量。

  2.3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调度室制订了《调度员下井管理办法》、《调度员责任追究制度》、《调度员岗位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奖惩制度,调度员必须保障井下工作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井下工作实时监督,对于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加强对重点生产环节的监察。促进相关的调度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2.4促进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的养成

  调度管理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调度员的行为,促进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的养成,煤矿生产由于本身的特殊性,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很多安全事故时突发性的,所以调度人员的应急能力是非常关键的,严格遵循调度管理制度能够促进应急能力,加强问题解决的有效性。

  3结束语

  在煤矿企业中,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生产调度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有序进行的关键,所以对于调度管理制度一定要严格遵循,在生产调度过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不足,充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才是最关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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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成粤东.浅谈煤矿安全生产中调度工作的重要性[J].管理科学,20xx.

  [4]关宇.浅谈煤矿企业调度工作信息[J].煤矿信息,20xx.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xx】1166号、晋煤培发【xx】1224号、山西焦煤发【xx】748号及xx_劳发【xx】704号文xx_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xx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

  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xx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xx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xx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xx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矿山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领域各类规程、规范、标准的管理、制订、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效率和实施效果,切实为矿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引导和规范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建立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鼓励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在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信息,支持和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纳入矿山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工作各项经费。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矿山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章标准管理

  第七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第八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标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矿山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实施矿山安全标准发展计划;

  (二)组织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矿山安全领域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三)指导、管理矿山安全领域的标准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监督及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

  (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本司职责相关的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研究提出相关矿山安全标准项目,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

  (四)具体指导相关地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具体负责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法建立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在矿山安全领域的协会、学会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具体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具体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协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矿山安全标准体系;

  (二)征集、评估、申报矿山安全标准立项建议;

  (三)组织矿山安全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实施能力评估、实施效果抽检和其他标准技术服务,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工作;

  (五)组织、指导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六)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

  (七)承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矿山安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五条局机关各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

  (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并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审议后,下达或者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分技术委员会,重要的矿山安全标准由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直接归口。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科研、生产、矿山企业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矿山企业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7日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

  (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2个。

  第十八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技术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或者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和理由。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送达全体委员或者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限一般为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意见转交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技术委员会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新修改的标准编制说明,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0日内组织并完成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优先进行会议审查。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者邀请的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国家标准的审查组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三)会议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当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并存档;

  (四)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或者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或者专家签字。

  第二十三条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应当参照会议审查的要求组成审查组,并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5日,函审时间截止后,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审查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技术委员会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查通过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六)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八)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7);

  (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

  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标准类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司征求意见;

  (二)对于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部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三)对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

  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3个月到12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其中,强制性标准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2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十六条实施满5年的标准或者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标准计划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技术委员会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理。标准复审报送材料包括:

  (一)复审工作总结;

  (二)复审结论汇总表;

  (三)复审意见表。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还应当提交标准修订草案。

  第二十七条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参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技术内容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进行修改,由技术委员会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后,以局综合司名义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八条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经技术委员会审查,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九条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文本按照国家标准委规定进行公开;行业标准文本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由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条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及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勘探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应当在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产品和其说明书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山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验证示范点建设。验证示范点负责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的验证,并承担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示范、引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鼓励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创建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定期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和评估,根据抽检和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通报抽检评估结果;

  (二)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矿用产品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矿用产品开展隐患排查,根据销售流向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暂停或者撤销安全标志;

  (四)矿山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山安全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1年内连续发生2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技术委员会对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对于1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者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约谈或者发出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矿山安全标准抽检、评估及标杆企业创建等方面的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细则,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安全效果的矿山安全标准及其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和归口的技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标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贯培训、评估抽检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一、煤矿安全生产目标

  1、不超能力生产。

  2、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保持二级标准,力争达到一级标准。

  3、瓦斯防治“零超限”;火区防治“零自燃”;水害防治“零透水”;顶板管理“零漏顶”;全年“零死亡”‘’零“重伤”、零“职业病”;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运输、提升等各类重大事故,杜绝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无重大生产责任事故。

  4、重大风险管控方案100%落实。

  5、不存在各专业所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隐患排查治理按期闭合。

  二、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实施依法治安

  1、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的理念,充分认识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效益、稳定之间的关系,坚持依法治安,努力构建高效务实、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激励与约束相互协调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矿各部门要坚持齐抓共管,围绕“安全生产零事故”这个愿景目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深入细致的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理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违章就是违法”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营造遵纪守法、按章操作的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3、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将工作重心下移,把安全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矿井各个管理层面和角落,把安全工作的压力层层传递下去,落实到每一个区队、班组和职工。同时要加大考核处罚力度,对违章决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强化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1、各级管理部门要坚持“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科学培训”和“安全是被聘用的条件”的理念,培训科要充分发挥“四级安全培训基地”的优势,指定专人负责,选聘优秀教师,以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岗位安全技能知识为重点,以采掘一线职工为主要对象,采用视频教学和人工授课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岗位培训。同时要严把培训质量关,凡经培训科培训并发放合格证的'员工,经抽查核实实际水平达不到培训要求的,要追究培训科科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班前会学习制度,要建立详实的学习记录。

  3、考核办在招工前必须设定最低文化程度线,必须通过文化基础知识考试,方可入矿参加岗前培训。从招工源头严把素质关。新工人必须与老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在老师傅带领下实习一年后,方可单独上岗作业。

  4、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培训基地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后可上岗作业。

  (三)抓好“双基”建设,加强基础管理。

  双基建设是指安全基础工作和基层区队班组建设。我们要在坚持“量化考核、定量跟踪、奖罚到每个人,落实到每个现场”的理念,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一是要把安全工作的重心下移到区队,促进区队安全管理自治;二是要把安全防线前移到班组,推进班组安全管理自主;三是要把安全培训教育落实到个人,强化员工自主保安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技能,规范个人的安全行为,约束个人安全自律;四是要逐步建立矿井安全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完善和规范区队、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四)强化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1、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一是要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降低通风阻力,保证系统完善、可靠、稳定,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和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消灭风速超标、瓦斯超限等一切形式的超通风能力冒险生产现象。二是要切实加强防尘、防火和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确保系统和设施稳定可靠,对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要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进一步加强防治水工作。生产技术科要根据我矿实际认真分析有可能对矿井安全生产产生威胁的水患地点等关键环节,提高地质预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3、加强机电运输管理。机电科和运输队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对矿井主要提升、排水、运输、通风等大型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坚决杜绝机电运输事故发生。

  4、加强顶板管理。技术科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组织施工,重点抓好巷道贯通和巷修地点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

  (五)强化安全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基础。

  1、矿将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为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基金,用于对质量标准化工程项目的补助。

  2、为了提高区队安全管理水平,今年矿对区队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继续按30%进行考核,区队对职工个人也必须实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考核。

  (六)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矿井安全水平。

  我矿将按照公司规定从吨煤成本中提取15元作为安全费用,重点用于改造和完善不符合国务院446号令要求内容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家专家组会诊要求内容的系统工程、设备、工艺、仪器仪表等方面。各专业口要按照“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原则,拟定施工和设备更新计划,报公司批准后,由计划科下达,各专业口负责组织实施,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七)强化隐患排查,抓好隐患整改。

  1、坚持安全办公检查制度。矿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安排与安全办公无关的工作,集中精力搞好现场安全检查。

  2、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后勤各专业由分管领导负责,每半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活动,并对所查的安全隐患登记建档,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隐患将按公司和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因隐患整改不力而发生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安监调度室要分三班进行活动,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跟班情况、特殊工种特证上岗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各类专项措施执行情况和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况。

  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体现重奖重罚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搞好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矿从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安监调度室负责组织考核、审批发放。

  (一)奖励

  1、全年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胜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杆区队),对直接、辅助区队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

  2、全年实现矿安全奋斗目标,年终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直接、辅助区队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

  3、被评为矿安全先进单位的科室奖励20xx元。 4、被矿评为安全生产标兵、十佳安全区队长、十佳安全班组长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分别奖励2500元、1500元、1000元和300元、先进班组500元。

  5、设立安全管理创新奖。创新的管理办法,在全矿推广应用的,奖励20xx元。

  6、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以及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经单位申请,安监调度室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

  7、对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严重“三违”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元。

  (二)罚则

  1、集体

  (1)单位发生1人次工亡事故罚款5万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2)发生1次一级非伤亡事故,罚款3万元。

  (3)对实行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的区队,发生重伤对集体按照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扣分。每人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向矿调度室和安质科汇报,超过24小时不汇报,视为隐瞒事故,加倍处罚。

  (4)对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或不按公司、矿要求认真整改安全隐患的,按照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标准扣分。

  (5)发生一人次轻伤,对责任单位按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标准扣1分。

  (6)对性质严重的未遂事故或造成重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按一人次重伤事故标准处罚。

  (7)各单位所管辖的机电设备被上级部门和矿查出一处失爆,对单位集体罚款5000元,安全结构工资考核扣10分。

  2、个人

  (1)单位发生1人次工亡事故,对区长、队长、值班干部各罚款20xx元,对当班跟班干部罚款2500元,对其他管理人员按责任不同分别罚款1000—1500元。

  (2)单位发生一次2人工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管理人员按一人次工亡事故标准的1.5倍给予处罚。

  (3)单位发生1人次重伤或出现重大隐患,对直接或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管理人员按一人次工亡事故标准的0.5倍给予处罚。

  (4)各单位所管辖的机电设备被上级部门和矿查出一处失爆,对单位队长和区长各罚1000元。

  (5)对违章指挥或对重大隐患及事故负有责任的干部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6)对各类违章人员按1号文规定的类型进行处理:

  ①对特重违章人员,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并住安全学习班。

  ②对严重违章人员,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处分,并住安全学习班。

  ③对较重违章人员,给予不低于300—500元的罚款并住安全学习班。

  ④对一般违章人员,给予不低于50—300元的罚款。

  (7)对安监人员现场查出的各类隐患,区队跟班干部必须当场签字,并及时安排处理。

  (8)对逾期未整改的隐患,翻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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