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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4 07:27:2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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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1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职责

  3.1安全员负责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3.2各部门、班组负责组织本部门、班组“三违”行为检查,落实本部门“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术语与定义

  4.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员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5内容与要求

  5.1安全员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严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等给予处罚。

  5.2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公司安全员。

  5.3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4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5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对其进行考核。

  5.6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 事实有争议时,由安全员负责核实。

  5.7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员或部门从重处罚。

  5.8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5.9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10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6.“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6.1“三违”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者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2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员工作业。

  3、违反规定、规程,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6.3违章作业

  1、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4、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5、工作前未检查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6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7、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8、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9、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0、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1、不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2、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3、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4、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5、随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16、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17、检修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18、检修电器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0、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6.4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串岗、脱岗、睡岗。

  2、班中打架斗殴。

  3、酒后上岗。

  4、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或者敷衍了事。 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

  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9、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7.附则

  7.1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

  7.2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7.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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