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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4 15:43:5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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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其施工行为,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维护基地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确保基地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 凡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基地范围内从事明火、火花作业,进行土建、设备安装、调试与维修,线体改造等作业,均适用本规定。

  二、 人员管理:

  1、 外来施工单位在基地内作业超过五天以上的,须凭相关业务部门证明,持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1寸红底免冠照片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在指定区域活动,如跨区域活动,对当事人罚款20元-100元。作业5天以内的提供人员名单并由相关部门确认到保安部备案,凭身份证经保安核对后方可进入施工场所;

  2、 如需在基地宿舍住宿,凭业务部门证明,到后勤服务部办理住宿手续,并将住宿名单、宿舍房间号报保安部备案。在宿舍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将依据《住宿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3、 施工人员不得在基地内从事"黄、赌、毒、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违者视其情节予以罚款50元-3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 施工单位须将本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告知安委办,以备工作联系之需要;

  5、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其违反事由和情节,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三、 施工管理:

  1、 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到安委办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且到施工所在地的部门填写《生产基地施工单》,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经施工所在地的部门同意报安委办审批后方可施工。

  2、 施工单位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驾驶、设备安装、测试与维修,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者,将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人民币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直至改正,方可继续施工。

  3、 非紧急情况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不得用消防水冲洗施工场所,浸泡砖块或搅和泥浆、沙浆等,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5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4、 严禁在生产区内任何场所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危险源进入生产区,违者,对当事人罚款50元-200元。

  5、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及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每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 施工单位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土建工程确因施工场所条件限制,需将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废物堆放在室外的,不得影响交通及环境,并应当天清理。不自行清理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200元,责令停工。

  7、 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地面设置安全标志,清理地面可燃物,疏散地面人群并指定专人在地面负责安全工作。违者,责令停工。

  8、 施工中如有明火或带火花作业,必须清理施工场所可燃物,并自行配备应急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如施工单位不能自己解决,可向安委办暂借灭火器,每个押金100元。如果灭火器被损坏或使用,按实价予以补偿。

  9、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穿拖鞋、赤背,必须戴安全帽,正确佩戴和使用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具和用品,违者,对当事人予以20元以上的罚款。

  10、 施工单位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在转弯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及危险品仓等处停放。机动车驾驶员在基地内驾车行驶时速 不能超过15公里,违者按《TCL王牌惠州第二生产基地车场管理秩序及室外场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罚。

  11、 施工单位运输散体物料"沙、石"等出入基地时,须采取措施防止散体物料撒落在地上。违者,责令清洁地面,并罚款100元。

  12、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施工现场监护人、保安员、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现场监护人、保安员、安全员可视其情节进行罚款,暂扣工具,直至强令停止施工等处理。

  13、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和救护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并报告安委办实施支援。现场 救援行动结束后,应保护现场,配合安委办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不得隐瞒真相。

  14、 施工单位及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或无证作业。如属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本基地的财产或员工造成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视情节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将相关责任人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5、 施工单位进行土建作业时,须提前一日告知后勤服务部、动力设备部等相关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后方可施工。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2

  为深入推进基建项目和外委队伍的监管,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正常施工,响应集团公司20xx年1号文件对外为施工单位“五个关口”“五个统一”的号召,特建立本制度。

  1、把好“准入关”,工程项目招标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安全部提供其详尽的资质证明,待安全部依据相关法律、标准确认其符合其施工范围内施工的相关资质后,方可有资格进入投标程序。

  2、把好“责任关”,与中标单位签定工程合同的同时,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与安全部签署《外委施工单位安全协议》和《安全保证书》,并缴纳安全保证金,协议中要明确安全的管理流程和责任流程;

  3、把好“稳定关”,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持施工人员身份证进行登记备案、办理相关手续,人员如有变化及时联系进行备案更新,出入厂要接受保安检查。

  4、把好“监督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1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及教育,否则不准施工。

  4.2外来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所从事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做到遵章守制。

  4.3进入作业场所的外来施工人员,一切施工作业一定要做到“确认”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许擅自进入车间或危险场所,不得乱动有关设备、阀门、器具,以免发生危险。

  4.4进入厂区内任何地点不准吸烟,在防火防爆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火,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4.5外来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如:入厂必须配戴安全帽,登高须佩安全带等,其防护用品按合同规定由外来施工人员自理。

  4.6外来施工人员自备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地点,由设备部等有关单位与所在单位共同确定,设备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装置齐全可靠。未经批准,不许随便设置或擅自变动施工地点,电源由设备部指定并负责接电,外包工单位不得私自乱接。

  4.7本厂的机电设备、车辆及工器具严禁擅自动用。

  4.8从事任何施工作业一定要事先与安全部有关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联系,一定要清楚施工地点、部位、没有确认前不准施工,严禁盲目乱干。

  4.9每次进入施工现场前,包括高空作业、地下设施作业及设备容器内部作业等,应与现场当班班长或负责人取得联系并经同意,否则不许施工。且应当尊重工厂人员的意见,施工中发现异常情况威胁生产安全或发生事故的应及时与现场生产人员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4.10施工作业必须保持道路畅通。施工中的垃圾杂物、易燃物等应随时清除到指定的地点,严禁野蛮施工,就地乱扔乱抛施工垃圾。

  4.11外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并根据其情节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扣除相关的违约金,直至停止其工作或取消合同。

  4.12定期、不定期的接受公司或上级公司安监部门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于所查处的问题要引起重视立即整改落实。

  对重大安全问题或反复出现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接受检查单位对其进行的违约处理,性质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4.13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其所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人,要遵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施工中要带头遵章守纪,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当施工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先解决安全问题后再施工。

  不得只顾挣钱不顾安全。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与安全素质。

  5、把好“验收关”,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

  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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