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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合同

时间:2024-03-05 16:56:24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建设工程发包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设工程发包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建设工程发包合同

建设工程发包合同1

  甲方:连云港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江苏省江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和连云港的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江天花园3xx、7xx、14xx、15xx楼工程

  2、工程地址:新海路西北

  3、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等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20xx年06月26日起开工(以开工令为准,工期为330天)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江苏省、连云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备有专职和负责安全的班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种安全岗位责任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挺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开工前、乙方应对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经常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乙方应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监理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管理人员都应自觉执行个人安全防护规定并督促施工现场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

  9、乙方在施工期间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

  10、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1、乙方必须听从监理部门的检查指导,按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及机械设备。

  1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

  14、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5、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时,应自觉地向当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连云港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连云港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关,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7、本协议签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连云港的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连云港的有关规定执行。

  18、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建设工程发包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现甲方有样板房三间,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镇__________花园第五期内,承包给乙方装修,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协议如下:

  一、承包装修工程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和质量

  1、内容范围:该工程的内容范围包括:室内天花板、地面泥水铺贴、复合地板、房门、衣柜、电视柜、墙身油ici漆,室内配套设施等。(详细见室内装修预算表)

  2、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装修所用水、电均由乙自负。

  3、工程完成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工程质量:按国家规定建筑装修标准执行。

  二、乙方责任:

  1、因甲方对装修工程要求时间短,为保证甲方装修按时完成,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必须完成全部工程。

  2、工程峻工后经双方实地验收,如不符合工程要求的,一切不合格工程的材料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返工。

  3、乙方在安装、装修期间施工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本合同工程总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开发票)

  其中:

  1、29号楼b座204房室内装修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元

  2、29号楼b座201房室内装修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元

  3、29号楼a座203房室内装修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合同结算使用税局统一发票。

  五、付款方式:

  本工程经甲方验收完成后付款50%,即75000元,余款50%,即74500元,在样板房售出、业主验收后付清工程款。

  六、保修服务:

  乙方向甲方、业主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限为三年。(由甲方售出、业主验收后起计算),具体由甲方指定专人或物业管理部门联系乙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设工程发包合同3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详细工程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详细工程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建筑物高层,局部设一层地下库,及挡土墙(抗滑桩)边坡。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5.1按现行的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__)、《高层建设岩土勘察规程》(jgj72-20__)、《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土工试验方法标准》(jb50123-1999)、《广西膨胀土地区建筑勘察设计施工规程》及勘察合同书执行。

  1.5.2勘察人依据场地及建筑物布置情况,按区域划分及边坡进行区域性和单项目评价。对各区域应提供建筑物场地的持力层承载力;每一土层的名称、物理力学指标、厚度、坡向及岩石的风化程度等勘察规范中规定的数据。勘察人对整体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等参数作出综合评价。依据规范布孔外,根据现场地形的变化可在单体建筑内加密钻孔。

  1.5.3确定持力层以下有无不良地质,并作出结论。

  1.5.4提供泥岩0~400kpa的压缩曲线。

  1.6承接方式详勘所有的一切工作内容及综合单价包干(包括进出场费、检测、测试费、成果资料、基槽验收等费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1.7预计勘察工作量按国家现行规程规范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共布置钻孔个,其中,多层建筑布置钻孔个,预计进尺米;高层建筑布置钻孔个,预计进尺米,挡土墙(抗滑桩)边坡布置钻孔个,预计总进尺米。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六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合同生效后,进场日期以发包方通知为准。发包人发出开工令之日起,第一阶段总工期为天(按土建出图栋号范围)其中:野外工期为天,室内土工试验和资料整理天内出中间资料;第二阶段在完成第一阶段中间报告后天内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提交日期作为工期的结算依据。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以“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挡土墙(抗滑桩)边坡、多层住宅综合单价元/m;小高层、高层综合单价元/m,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综合单价”计取(经双方核实认可签字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2本工程勘察预算造价为¥元;(大写玖拾元整),合同生效后设备进场实际工作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造价的%作为定金,计¥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双方核实工程量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造价的%,计¥元;勘察工作完成,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给甲方,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出结算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工程勘察结算总造价的%;各标段基槽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该标段工程勘察结算总价的%;各标段楼房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标段工程勘察结算总价的%。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所需的生产、生活条件,由勘察人自行负责。

  5.1.8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

  5.1.9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5.2.3在工程勘察前(合同签定后三天内),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造价50%的勘察费计¥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3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4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千分之一。

  6.5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勘察人勘察工作过程中发包人应派有专人与勘察人保持联系,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在每完成一个钻孔施工,发包人应在终孔时进行检查签字确认,若勘察人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发包人在2个小时之内不到现场验收,勘察人视为发包人已同意验收确认,影响工期按实际影响时间顺延。工程结算以发包人委派现场人员签字确认的工作量为依据,并盖“工程技术专用章”为准。

  8.2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用,每支付一次,勘察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有效正式发票,并且在开具发票后,发包人以转帐方式支付勘察费用。勘察人应按结算总额开具发票。

  8.3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勘察工期可相应顺延,但必须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在24小时内签证延顺工期,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8.4勘察人提供的勘察工作组织及勘察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8.5勘察人应积极配合建筑基槽验槽工作,应随叫随到工地解决问题。勘察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工地现场,若勘察人没能按时到达工地现场时每超过一个小时按延误半天的工作日时向发包人支付500元/每半天违约金,以此类推(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肆份、勘察人贰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发包合同4

  发包单位:(甲方)甲

  立协单位:以下简称方

  承包单位:(乙方)乙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一)工程项目应有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二)工程项目应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监督乙方执行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放那个火管理等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部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的'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每月对设备进行二次或二次以上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项目部。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柴竹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和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进行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由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本协议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

  21、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部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代表(签字)

  电话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地址代表(签字)

  电话

  代表(签字)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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