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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法庭集中辩论的技巧
公诉法庭集中辩论的技巧一:直接论证法
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内涵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公诉法庭集中辩论的技巧二:先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
运用此技法,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护观点。
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杀人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庭审中,辩护人也想借此机会提出被告人无主观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为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中首先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使用的凶器是带倒钩的长约17厘米的锋利的双刃匕首,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
2、任何人都知道心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处受伤,第一、第二处伤均在胸部,第三处伤在右腹部;
3、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对证人说过:"总有一天,我要杀死他(指被害人)",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
4、前两处伤均直接深致心脏动脉和心脏瓣膜,第三处伤深及肝脏,致肝破裂,三处伤均是致命伤,因而,被告人辩称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理由与事实和证据不符。
在此案中,虽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做了杀人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但因公诉人对此辩护观点在其发表辩护意见以前已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显然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不能得到认可,故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起到了"先发制人"的作用,合议庭最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法庭集中辩论的技巧三: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
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继续,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用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困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轻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着轻微等辩护。
公诉法庭集中辩论的技巧四: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运用于法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借用支持辩护意见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公诉观点是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辩方所使用的依据,所说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采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辩护方在其辩护观点或辩论发言中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对于辩方自相矛盾之处的断定,要十分准确,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矛盾。
在准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断、明确。当然,如果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或公诉意见、辩论发言中有自相矛盾之处,辩护方也可使用该方法,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公诉效果。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使用该辩论技法,一定要有准确的断定和灵活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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