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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7 08:35:3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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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必备)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必备)

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1

  一、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四、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驾驶室。

  五、行车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不得擅自开动行车。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七、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九、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十、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得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再换反方向。

  十一、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作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行车操作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

  2、使用范围:

  行车操作人员及操作过程。

  3、安全作业规范

  3.1每台行车,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操作证的行车工人操作,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2行车工人必须了解行车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熟悉行车操作规范和行车方面的基本知识,并清楚设备安全使用,维护规则。

  3.3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上口哨,认真检查钢丝绳滑轮卷扬机、吊钩、夹钩、撬棍等机具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排除和修整。

  3.4工作前要明确分工,设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3.5使用单位应建立行车工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链条和安全装制进行检查,性能不正常时,应立即排除。

  3.6不准未经培训的无证工人操作,粗心大意操作,超负荷操作;斜吊斜拉操作,破坏性野蛮作等一系列的违章操作。

  3.7操作前,必须注意周边环境,保证安全。当行车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进行操作。工作结束时,应将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主电源,并将手柄扳回零位。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的;

  (2)行车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的;

  (3)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的;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的;

  (5)工作场地灰暗,无法看清地被吊物情况等的。

  3.7.2操作人员,应遵守下述要求:

  (1)不得利用极限位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工作时,吊钩下严禁站人,且人不能随构件上升下降;空中运行时,吊具位置不得低于一个人的高度(约离地2.5米)

  (4)行车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行车,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圈数;

  (6)不准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及主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7)吊具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8)严禁斜拉提升重物,带重物运行时,重物最低点离重物运行线路上的最高障碍物至少0.5m;

  3.8.良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

  3.9.落必须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入钢丝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他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3.10.严格禁止用吊钩运送或起升人员。

  3.11.禁止用任何方法从行车上抛下物品。

  3.12.工具、备品、紧固件、杂物等必须存放在专门的箱子内,禁止随便散放在行车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时发生人身或损坏设备事故。

  3.13.吊运时必须弄清所吊物品的重量,选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准使用不同直径钢丝绳,不准斜拉歪吊和超负荷吊运,如特别情况,应请示领导,经有关人员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吊运。

  3.14.吊运构件及设备要衬垫好,防止弯曲、变形和磨损设备表面,工作时,人不准随设备构件上升下降,不能站在起吊构件下面。

  3.15.吊运重大构件或大型设备和双机抬吊时,必须找好中心点以保持平衡,钢丝绳分开角度不得大于60°,长型构件最少要在构件上绕两圈紧锁好,起吊离地200-300毫米暂停,待检查安全可靠后,栓好牵引绳再继续起吊。

  3.16.使用的绳扣,每一个捻距如有折断5-6丝,应禁止使用,不得指挥司机吊运埋在地下和被压住的构件和易爆品。

  3.17.吊件降落必须预先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下钢丝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它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行车工指挥信号按一般习惯规定(三种):

  (1)手势(2)口哨(3)旗号

  3.18.起升机构不得利用电动机的突然返转来作为机构的制动,只有在发生意外事件中,才允许使用这种制动方法,平移机构允许打反档,第一档用来进行电气反接制动,第一档转子所串电阻应调整适当。

  3.19.起重机在每次运转前,必须先发出警告信号。

  3.20.在提升接近额定载荷的重物时,应先考验制动器能否刹住以保安全。

  3.21.操作凸轮控制器时,不宜腕时由零档一下推向最高档,而应逐档推动,但也不允许在每一过渡档停留时间过长(特别是起升机构下降档)

  3.22.操作起升机构凸轮控制器时,起升额定地荷时,应在第二档方能起升,第一档时仅能使额定载荷作起升准备。

  3.23.当没有载荷限制器时,应注意报警点讯号,无此装置时不得提升超过行车额定载荷的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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