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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时间:2024-02-04 07:15:46 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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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什么样的计划才是好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欢迎大家分享。

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票据。其中:现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性质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银行票据,是指商业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公司资金的收、付、保管、记录、监督检查等行为,约束公司内部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以资金计划为手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

  3、实行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管理。

  4、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

  第六条资金收入是指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取得资金,包括销售商品、对外融资、转让资产等方式,公司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是销售商品。

  第七条资金支付分为计划内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1、按是否属于计划开支范围,分为计划内支付、超计划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2、按支付的金额大小,分为小额支付、一般支付、大额支付。

  3、按支付的性质,分为资本性支付(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出、人工支出、税费等支出)。

  第八条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计划,注明用款单位(供应商)、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需要时要求附合同或相关证明。

  2、计划审核,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是否已经往来账中反映、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金额是否属实、支付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等等。

  3、资金平衡,财务部根据本期的资金计划收入情况,对用款计划清单和进行平衡,形成资金支付计划(包括付款单位、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4、计划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平衡后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5、支付管理,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管理,审核资金支付时提交的用款单位、用款金额、款项类别等是否与审批后下发的资金支付计划一致。严禁串单位、类别和用款时间申请资金支付。

  6、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日常审批,财务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资金计划中的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门

  1、负责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支付进行管理。

  3、负责资金业务的收入、支出、保管、记录、稽核等日常管理。

  4、资金计划审核、平衡。

  5、进行资金支付分析,努力实现资金成本最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负责融资工作有关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设立与注销。

  (二)销售部门

  1、负责提出月度及资金收入计划,并保证按照收入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商品并催收货款,组织销售资金回笼。

  3、定期分析销售收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资金流量情况,分析计算销售计划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用款部门

  1、根据业务范围,编制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草案,提交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经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范围,提出用款申请。

  3、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入、支付和保管业务的控制管理,实行资金收付业务分离制度。

  1、资金收付及保管由经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处理。

  2、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总账、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

  4、资金支付审批不应由出纳员担任。

  5、出纳人员严禁保管财务印章。

  6、严禁会计人员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严禁因私事借支公款。

  第十一条出纳业务控制

  1、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出纳人员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3、财务部应加强现金的安全控制,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集中存放于保险箱,出纳员到银行送存现金或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两人以上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4、出纳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5、库存现金月末进行定期盘点,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财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监盘,通过库存现金盘点表记录盘点过程和内容,并由盘点人、监盘人、复核人签章确认。

  6、盘点差异应予及时追查原因,凡是查明了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属于长款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短款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正常情况应当由责任人赔偿。

  7、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工作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如有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账务处理错误,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调账。

  第十二条资金收入控制

  1、财务部出纳负责现金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或白条收取款项。

  2、出纳在收款时应仔细核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与收取的现金是一致;各种收款发票或收据应当事先连续编号。

  3、每天工作结束,出纳人员应汇同开票员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发票和收据并根据合计数登记现金日记账。清点时,如果发现发票或收据的缺号现象,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调查原因。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5、财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汇款单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汇款单。

  6、负责汇款单收取的人员应设立“汇款单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汇款单。

  第十三条票据控制

  1、财务部专人负责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票据。

  2、财务部对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负责票据的人员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票据。

  4、负责票据的人员应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银行查询的有效方式予以确认,在确认前不得发货或支付对价。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和尚未承兑的票据。

  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逃匿的,应当在法定的追索期内,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防止因疏忽造成损失。

  6、票据经财务部资金计划批准后,用作支付手段背书转让和贴现,由出纳办理背书手续,并由登记票据簿的人员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转账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按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4、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五条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财务主管每年应至少清理一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对已不需要的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应予及时注销,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公司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付。

  第十八条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财务部门应安排出纳以外的第三人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负责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结算凭证是指公司从银行领购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解讫通知、进账单等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控制

  1、公司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应从银行领购,出纳人员应设立“空白票据登记簿”记录空白票据的购买、使用、注销情况,并由其负责办理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事宜,出纳应将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妥为保管在保险箱中。

  2、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领购,由财务主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3、按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权限办理支付审批后,票据方可签发使用,票据必须明确载明收款人和金额,不得签发无收款人和金额的票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原始凭证,票据签发后,加盖“付讫”章。

  4、任何有文字和数字更改的票据应予作废,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并与相应存根保管一处。

  5、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登记情况,不符事项应予及时纠正和追查。

  第二十一条印鉴控制

  1、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负责人应予妥为控制,防止未经同意的使用。

  2、结算业务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预留银行的印鉴,不得使用包括单位公章在内的其他任何印章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先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与其他专门的制度不完全相符的内容,以专门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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