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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起诉书在我们处理事务上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起诉书俗称“状子”。它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频率最大的一个文种。那么你有了解过起诉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xx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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