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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排班休假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16 07:41:16 加班与考勤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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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排班休假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考勤排班休假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考勤排班休假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严格考勤制度,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统计,将科室人员出勤、缺勤、外出、学习、进修等情况准确登记,于次月5日前交院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每次扣科室负责人劳务费200元。人员变动(含借用、返聘)要写明何时调出科室或由何科室调入,当周各种假期(调休除外)超过1.5天,则当周无休息天;请假半天,有1天休息天,请假1天,有半天休息天。

  二、科室排班制度

  各科排班工作一月排一次,并在每月2日前分别送交各职能科室,临床医生、医技科室送医教科备案,护士送护理部备案,各职能科室送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销假

  (一)职工请各类假期,须服从工作需要,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任何人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安排休息或先休息后请假。职工请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科长、护士长)同意,医教科(护理部)审核登记,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办理手续;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办理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归者均作旷工处理。

  (二)职工休假期满回单位后,本人应及时到科室和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四、假期处理

  1、 全院职工原则上积休不得超过3天。但在科主任同意,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一年中允许二次(含春节)不超过6天的积休。加班由院部职能部门批准,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不能安排休息的,科室要按欠休卡上说明及时办理补休手续,否则不予补休。欠休原则上应在年度内安排补休、特殊情况需经相关职能科室确认,欠休卡遗失不补。春节期间(指年除夕早上8时至正月初三早上8时)值班人员,发给每人每班次补贴200元。其他国家法定节假日当天上班增发双倍工资(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除以22天计算)。

  2、 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探亲假,其范围按[淳人字(92)28]文件执行,原地休息不给路程假。各科室应按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探亲假、婚假、放射假原则上不得分次享受,不得跨年度,有不服从安排者,其假期作自动放弃。未经院部批准分次享受的休假作旷工处理。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3、新分配来院的职工,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后下年度开始享受。

  4、严格控制事假,请事假者,必须无其它假期的情况下方可,本院批准权限7天,超过七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事假期间劳务费按实际天数扣除。

  5、各种假条(含年休假、放射假)必须及时交办公室备案,未经院部批准备案的假期,作旷工处理。

  6、本院职工病假证明,必须由相关科主任办理,急诊可由急诊医师开出,病假限于1天。一切外来病假证明无效(急诊例外),转院证明由有关科室科主任开出,由医教科审定方予认可。

  7、本院职工因病需住院、留观者,由医院相关科主任开出住院许可证,并报办公室备案,出院后凭医疗证明到办公室办理续假、销假手续。

  8、中层以上干部离开千岛湖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般职工出淳安县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违者按旷工处理。科室负责人以上干部离开千岛湖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向院长请假,一般职工由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别报办公室(职能科室)、医教科(医生医技)、护理部(护士)批准后,送人事科备案方可离岗。休假期满到人事科行销假手续,无故超假者作旷工处理。各科人员不得私自换班、互换假期、自批假期(含给无欠休者安排补休),违者作旷工处理。

  9、 各类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病事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待遇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xx]84号)执行。

  (一)病假待遇。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如下: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10、 在职人员私自外出行医,作旷工处理。

  11、 职工病假超过三个月(包括三个月),病愈要求复工,须本人提出申请,经院劳动力鉴定小组鉴定,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复工,否则仍作病假处理。

  12、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以上者,健康状况好转,要求恢复工作,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劳动力鉴定小组鉴定和院长批准,实行试工,试工期为三个月,试工期内出勤率应达90%,否则,应劝其继续休息并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13、凡同一种慢性病,年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院劳动力鉴定小组鉴定方可复工,如不能复工的,仍作长期病假处理。

  1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含2个月);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含4个月)。

  (5)当年享受探亲假(包括4年一次探父母假)者;

  (6)当年旷工者;

  (7)当年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受过行政处分者;

  (8)当年有产假者,如产假跨年度则一年不享受;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调入人员的当年。

  15、年休假按国务院令第15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6、年休假应冲抵病、事假等各种假期,因特殊情况未冲抵的,则按十五条规定执行。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如发生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均在下年度取消年休假。年休假期间如遇到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的假期可累计。晋升晋级考试、执业资格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须先使用年休假。

  17、 职工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注意劳动保护,如系操作不当引起损伤,其休假按病假处理,确因不可避免的意外损伤,需按人社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伤期间作为正常出勤,不作为各种假期计入年终考核假期内。职工全年出满勤者发给1200元满勤奖。原则上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有其他假期不发满勤奖。 ①工伤认定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②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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