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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收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应收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应收管理制度1
为加强对本公司应收款项的管理,积极清收债权,保证资金的及时回流,尽力减少资金占用,使应收款项总成本维持较低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等内容。财务部为'应收帐款'的综合管理部门,销售部、行政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应收帐款'的催收及业务跟踪工作。应收款项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与部门的考核业绩挂钩,列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一、应收帐款的管理
应收帐款是公司销售楼宇、出租房屋、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是应收款项的主要内容,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点。
为防止拖欠及减少坏帐损失、销售部必须做好客户的5c'调查(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调查,并签定严格、规范的销售或租赁合同。《楼宇买卖确认书》应载明下列事项:未经公司批准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的,公司可没收定金,原订购楼宇公司将另行销售;经公司批准延期付款的,客户将按日交纳0.05%的滞纳金。《房屋租赁合同》则须根据住户及标的物的不同情况收取一定的`押金并规定违约的相关罚则。
销售部与客户谈妥楼宇买卖条款并签定统一编号、一式三联的《楼宇买卖确认书》后,即送财务部一份,财务部应将楼宇销售资料作详细记录,以便及时确认应收帐款,并登记入帐和随时跟踪到期资金回收情况。
财务部应密切配合销售部作好催收工作,每周将楼宇销售应收款的回收情况分类汇总,制作明细表提供给销售部,由销售业务人员通知客户及时交款。
销售部根据房屋出租合同及相关情况,列明租户、出租面积、租赁期、租金额等内容,列出明细表交财务部凭以收款记帐,当月财务部根据'应收帐款'明细帐余额,列示当月逾期未交租金的租户清单,并及时通知销售部向租户催收。
发生客户不按合同支付楼款或租金等违约事实,由财务部按照规定没收定金、押金冲抵租金。
二、其他应收款项的管理
1、预付帐款
预付帐款核算支付给设计、施工单位及建材、设备供应商款项的科目。该款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付款审核程序详细填写《工程付款申请书》,经项目主管工程师、预算工程师、工程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理签署、审批后,财务部才能对外办理付款手续。
财务部应对预付帐款科目进行跟踪清理,及时转入'开发成本'等科目核算。对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应编制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并作出文字说明。
2、备用金
该科目核算公司各部门或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所借资金。借款时需填制备用金借款申请书,说明借款原因及还款时间,经部门经理审核确认后交财务部领款,工作完成后及时清还借款,不得挪作他用。财务部应加强备用金的管理,期末列示各部门人员借款情况,交各部门负责人督促报销和还款。
3、关联公司往来
该科目核算集团内部单位关联交易、资金划拨情况。付款时应遵守公司资金划拨管理规定,填制《资金内部调拨申请书》,完成付款审批手续。定期发送往来帐款对帐单,请对方单位核对确认帐项余额,发现差异及时查找原因调整帐务。
4、其他应收款
该科目核算除以上各项内容之外的非主要经营业务引起的零星、小额债权。为防止造成坏帐,由财务部牵头,以业务发生部门为主要责任人,逐笔进行跟踪清理。
三、其他
财务部应对应收款项按期进行核对、分析、检查。编制'帐龄分析表'、'不良债权统计表'、'重点债权清查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催收、清理情况,找出难点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研究新的清理应收款项的有效办法和防范拖欠措施。
财务部应按应收款项的年末余额3%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发生的坏帐损失按规定程序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科目。
公司应收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更好地建立和健全公司客户信用管理体系,解决公司多年积累的应收帐款数额大、部分款项帐龄长的问题,提高公司的经营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当前应收帐款管理的重点是清理和解决以下三类帐款,并形成公司正常的应收帐款管理制度:
一、在改制重组中剥离进入公司的老帐,且客户在公司成立以后未与公司有新的业务往来。此类应收帐款有很高的呆、坏帐风险。
二、公司成立至20xx年6月30日止发生的应收帐款,以后月份未发生新业务往来的客户,此类应收帐款有一定收款难度。
三、目前一直同公司有业务往来客户的应收帐款,此类应收帐款中有部分双方帐面不符的遗留问题,存在潜在纠纷。
第三条在改制重组中剥离进入公司且无新业务往来的老帐清理及处理办法
一、客户已找不到或破产、关停,已不再可能收回的欠款,由生产经营部、财务部组织清理,逐项调查,追溯责任人,形成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司呆、坏帐管理制度提出处理报告。
二、客户还存在,尚有收回或部份收回的可能性的应收帐款,一是追溯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追收,二是鼓励公司其他员工参与收款。收款均按一定比例奖励事业部和直接完成收款工作的人员。生产经营部、财务部组织清理,并按催款难度和数额大小提出各项应收帐款的收款奖励比例。
上述两款中可以明确责任人的上述应收帐款,至20xx年6月30日仍未收回,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工作不力或有过失的人员应承担经济损失数额的2-5%。
第四条公司成立至20xx年6月30日形成的应收帐款
生产经营部汇同财务部整理出公司成立至20xx年6月30日应收帐款中已无来往的客户情况表。明确责任人,限期在20xx年年内追回。20xx年12月31日,公司将按照会计制度对上述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计提坏帐损失准备,计提的坏帐损失准备冲减事业部当年的利润,责任人视个人责任的大小应承担其中的15-20%。
自20xx年开始,按应收帐款余额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月息5%)由责任人承担。
应收帐款单项收款结清的,可按营销责任制的规定计入营销责任人的营销业绩并提取营销工资。
第五条客户来款日期的确定:
一、现款、银行汇票或现汇:以现款或汇票实际到达公司之日为来款日期;
二、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之日为来款日期;
三、商业承兑汇票:以汇票实际承兑之日为来款日期,此前仍按应收帐款管理,视具体情况可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目前一直同公司有业务往来客户的应收帐款
生产经营部、财务部整理出应收帐款中20xx年6月30日后仍继续往来的客户情况表,将欠款余额分解到各个合同及发货单,按公司的《客户信用度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回款,超过规定时间,未收回部分,营销责任人需按月承担5%的利息。并且,公司根据会计制度按月计提各事业部的坏帐准备,营销责任人应承担其负责的应收帐款部分的坏帐准备的15-20%,从责任人的工资或风险基金中扣除。帐款收回后由公司退回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营销责任人必须在20xx年末前就20xx年6月30日前发生的销售业务和应收帐款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客户妥善协商处理完毕。未积极采取措施促进问题解决而将问题带入20xx年的,视同失职。
公司从20xx年7月1日开始,对客户的来款一律采取冲抵原欠老款的方式处理帐务,但不影响营销员的提成。
第七条自20xx年开始,公司的坏帐准备采用帐龄分析法计提。按月末每个合同或发货单未回款部分的帐龄计提坏帐准备。
一、帐龄3个月(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的除外)以内,按3%计提坏帐准备。
二、帐龄在3―6个月的(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的除外),按30%计提坏帐准备。
三、帐龄在6―12个月的,按50%计提坏帐准备。
四、帐龄超过12个月的或有证据证明已无法收回的货款,按100%计提坏帐准备。
所计提的坏帐准备,在该笔帐款收回后,由公司返还。
公司新签合同的回款期限严格按《客户信誉度管理办法》执行。到20xx年末,公司在正常业务中原则上不应出现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一旦出现此类应收帐款,公司将根据信用管理制度启动紧急措施,由营销责任人专职催收。
出现可以明确的死帐、呆帐,则按《营销责任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营销员业绩核算时按实际履行的销售合同结算,全部款收到才能提取营销工资。应收帐款不得计入来款。营销人员的工资收入为按已经收到款的营销业绩计算的提成额减去按应收帐款计算的坏帐准备和资金占用扣除额以及其他营销责任赔偿金后的差额。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生产经营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公司应收管理制度3
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2)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①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坏帐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②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计发工资前)对上月末按公司规定应该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对超期一个月还未归还借款的单位,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
③负责收款的'部门或业务经办人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单后,应及时催收,如不能按期收回,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并行成书面资料。交由财务部留档。
④申请付款部门(或应收账款发生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帐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帐甚至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并相应承担经济责任。
4)对于预付帐款应严格管理。
①预付账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②预付账款必须按合同规定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办理相关报销手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通清算报销,财务部应将该款项转入应收帐款。按应收账款管理。
③对预付的支付必须按相关合同和完整的审批手续执行,否则,追究业务部门和财务部责任。
公司应收管理制度4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内的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公司的工程经过双方确认工程量,且按照合同客户方应该付款,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付款所形成的往来款项。
第二条:根据合同规定,客户应该预付工程款的,且已实际付款形成的'预收工程款,也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应收票据管理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应收账款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支持公司营销活动,降低公司应收账款的投资损失和管理成本,最大限度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应收账款管理的职责
第一条:公司的应收账款管理分别由总经理、财务部、销售部、工程部、法务部负责,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对应收账款管理活动中不同的职能负责。
第二条:总经理的职责
1、总经理对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付全部责任。
2、负责审批具体客户的收账方针和策略。
3、负责指导、监督各个职责部门在应收账款管理活动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的职责
1、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的核算工作,应该在应收账款发生之日或应该确认之日及时准确地确认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发生后,及时组织收款并进行会计核算。
2、财务部负责组织应收账款对账工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和
公司应收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
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
(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
(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
(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如附表1,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
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
(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三)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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