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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1
为深入贯彻落实《xx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xx〔20xx〕9号)和《xx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xx〕32号),进一步明确众创空间的功能定位、建设原则、基本要求和发展方向,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科学构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目的意义
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发展众创空间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抓手,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本原则
众创空间作为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循创新创业的客观规律、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首创精神,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
鼓励支持,市场主导。有效发挥平引导和服务创新创业的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集成相关政策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采用市场化机制发展众创空间。
科技引领,资源集聚。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有效互动,吸引社会资本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推动全面创新,发挥科技型创业在大众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强化服务,持续发展。积极利用“众包”、“众筹”、“众扶”等手段,重点强化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网络化支撑、集成化应用和国际化链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可持续的商业化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不断总结各种类型众创空间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制定和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三、主要特征
众创空间是创新创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备创业孵化载体的一般特点,也具有鲜明的自身特征。
低成本服务。充分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便利化条件。选择交通和生活便利、便于创业者集聚的区域构建众创空间,提供一站式、高效率的商事、商务、政务和科技等相关服务。
全要素融合。具备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开放式平台。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面向大众创新创业者开放设备设施、信息资源和工作空间,提供交流、分享、互动的社交平台。
四、建设条件
各类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创办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要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的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三)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等公共技术平台。
(四)众创空间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五、服务功能
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要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业。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要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二)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三)强化创业融资服务。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在提供一般性增值服务的同时,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与创业企业建立股权关系,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积极与高校合作,开展针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引导大学生科学创业。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六)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积极宣传倡导敢为人先、百折不挠的创新创业精神,大力弘扬创新创业文化。
(七)链接国际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全球创新创业资源,广泛开展与海外资本、人才、技术项目及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创新创业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引进国外先进创业孵化理念和模式,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平台,开拓国际合作业务,促进跨国科技企业孵化,提升孵化能力。
(八)集成落实创业政策。深入研究和掌握各级平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向创业者宣传并协助相关平部门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税收政策、人才引进与扶持、平采购、创新券等政策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孵化经验,积极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投融资机构等要充分发挥资本优势和项目甄别优势,通过众创空间培育和支持创业企业快速成长。鼓励和支持建立众创空间联盟等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交流协作。
(二)加大平引导扶持力度。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积极支持众创空间参与平创新创业大赛、平创新挑战赛等创新创业赛事。
(三)加强协同推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开展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典型案例和经验宣传。
(四)开展评估监测。研究开展对众创空间的评估,把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等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将符合条件、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经备案后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扎实开展对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将情况汇总上报科技部,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众创空间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手段,提供成本较低、较为便利、生产要素齐备、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用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机构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工作遵循“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价、资助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发布资助文件;组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专项统计、运营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满2年,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以上。
(四)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所称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上一年度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
(四)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创业导师3名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其中对孵化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前款所称运营经费,是指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运营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运营评价。运营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资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评价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或者众创空间的资格。
上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被国家有权机关评为合格(C类)或者不合格(D类)的单位,当次运营评价不得评价为优秀。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补助,并且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或者备案。
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每培育一家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当次运营评价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立项程序
第十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和国家、省认定奖励申请指南。
第十九条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下列申报材料: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基本信息、场地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涉及孵化服务能力和投融资服务情况的相关材料;
(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根据实际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认定、运营评价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者专项审计,确定认定、评价结果及资助金额。对已受理的国家、省认定奖励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书面核查,确定奖励单位及资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立项资助文件。
第六章促进发展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建立健全以“众创—孵化—加速”为特色的服务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品质的创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和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项并且向社会公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申请单位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五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二十八条被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单位五年内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运营评价及国家、省认定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统一命名为“深圳xx孵化器”、“深圳xx众创空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市级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视作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认定,其名称可以保持不变。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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