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制度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保证金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证金制度1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规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提高工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工人自觉遵章守纪,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2.保证金性质
施工处从工资总额中预留5%作为安全保证金,有项目部门建帐,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违章现象,经专职安全员核实后做出处罚决定,处罚金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工程结束后,剩余的保证金返还施工队,不足的补交。
3.违章的分类
(1).作业性违章: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员工个人不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
(3).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指挥者本人。
(4).文明施工违章: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其主要责任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确定。
(5).二次污染违章:是指在输变电工程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对
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4.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4).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5).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违章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参照本工程《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6.违章处罚实施
(1).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安全专责工程师及安全检查组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现场施工队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2).工程监理人员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3).执行违章处罚通知单(格式见安全管理台帐)。处罚通知单应有被处罚人签字,存根保存在项目部。
保证金制度2
一、城关区人民法院在拟裁决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通知区司法局共同签订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签署接受矫正保证书,矫正对象(亲属或监护人)在裁决生效前,按考验期年限将矫正保证金交纳到城关区司法局指定银行账户。
二、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的情形规定。司法所对城关区人民法院拟判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时,结合社会调查,针对不同罪犯经济状况、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等情况,确定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交纳保证金数额。
1、对取保候审的罪犯,担保人应在乡镇司法所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
2、对监所羁押罪犯在判决生效前,拟判管制、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在进行社会调查时,责令罪犯亲属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3、对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在(中级)法院拟裁定假释、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司法所在进行社会调查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交纳矫正保证金,或由保证人交纳保证金。
4、对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由监护人作为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三、对“三无”矫正对象,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在司法局备案,并同司法所签署保证人协议书,履行监督保证责任等。
四、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生效七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2、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服从司法所的管理,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再重新违法犯罪;
3、如果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则由相关部门对保证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在社区矫正刑罚决定机关在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时,由城关区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宣告,自社区矫正对象正式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入矫接受矫正后开始,至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时结束。
五、社区矫正对象保证金的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应当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没有重新违法犯罪的,每满1年领回1年的保证金,直至全部返还。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间内,不能及时报到入矫、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如不参加教育学习、公益劳动、不请假擅自离开社区脱管等),甚至重新犯罪的矫正
对象,由乡镇司法所根据不同情形,依据相关社区矫正规定给予或治安处罚。依照协议给予没收保证金,乃至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执行收监。
六、社区矫正对象保证金的交纳标准。社区矫正对象按考验期年限交纳矫正保证金。每人每年20xx-5000元。
七、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保证金的,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社区矫正保证金账户的管理。城关区司法局设立保证金专用银行帐户,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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