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书稿范文>合同书>《公司合营经营合同

公司合营经营合同

时间:2023-12-30 08:53:28 合同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公司合营经营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公司合营经营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合营经营合同

公司合营经营合同1

  甲:

  乙:

  鉴于甲方与乙方拟合资设立有限公司,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合作和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公司”指甲方与乙方拟新设的名为“ 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指甲方、乙方。

  (2)“本协议”指本协议主文、全部附件及交易各方一致同意列为本协议附件之其他文件。

  1.2章、条、款、项及附件均分别指本协议的章、条、款、项及附件。

  1.3本协议中的标题为方便而设,不影响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2.1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为至长期。

  上述工商登记信息以工商部门核定登记为准。

  2.2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

  (1)甲方,认缴出资 万元,该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为 %,在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余款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全部以货币出资。

  (2)乙方,认缴出资 万元,该出资对应的股权比例为 %,在 年 月 日前缴纳 元,余款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全部以货币出资 。

  2.3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3.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同意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

  3.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3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3.4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

  3.5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3.6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4.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4.2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4.3 公司的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

  4.4双方同意另行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的其他治理事宜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5.1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2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3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六章 违约责任

  6.1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每逾期一日应按欠缴出资的万分之六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另一方损失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七章 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各方或一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发生并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7.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十五天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各方造成的损失。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八章 通知

  8.1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快递邮件方式按以下所示地址和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号码。通知如是以快递邮件方式发送,以邮寄后5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快递邮件邮寄或专人递送给他方。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九章 附则

  9.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各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文件,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9.2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但本协议各方同时亦应停止履行该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之条款,并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仅将其修正至对该类特定的事实和情形有效、生效及可执行的程度。

  9.3本协议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就合营投资之全部约定,取代以前有关本协议任何意向、表示或谅解,并只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方可予以修改或补充。

  第十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壹份交登记机关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与本协议及其附件相关或因其履行产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

公司合营经营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第一章 合营公司的组成

  1、合营各方为: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 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地;__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如合营为多方者,可称丙,丁方)。

  2、合营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

  合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有关当局批准后,可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3、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的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营业范围与服务内容

  1、营业范围:

  合营公司将承担下列各类项目的工程承包或咨询服务:煤矿,冶金,石油,交通运输,水力发电,火力发电,核电站,水利,通讯,及上述各类项目的附属项目等。

  2、服务内容:

  合营公司在其营业范围内,将为客户提供下列各类服务:

  (1)工矿企业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发展规划设计。

  (2)初步可行性分析

  (3)可行性研究

  (4)项目评价

  (5)选择土建施工部门

  (6)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督

  (7)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技术转让

  (9)董事会批准的其它服务项目

  (注: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3、合营公司将根据上述服务范围,类别及公司营业计划,寻求承担中国国内或国外项目。

  第三章 投资总额及资本转让

  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或双方商定的一种外币)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__%。

  2、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___________现金___________元,专有技术使用费_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现金__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__元。专有技术使用费__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_元。

  3、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天内,分期缴足投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按3条办理。

  4、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需经公司他方同意。公司他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

  1、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完了以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2、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公司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 合营期限,终止合同及财产清算

  1、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合营期限为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2、如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公司期满前6个月,向有关机构提出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每次延长以年为限。

  3、合营公司期限届满或提前解散时。董事会应指定一个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可包括或由全体董事组成。并按照中国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订立公司清算计划。妥善进行清算。合营公司的全部财产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履行赔偿义务支付清算费用后。所余全部财产均应依双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义务

  1、甲方责任:

  (1)按照33条的规定,按时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2)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3)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为合营公司提供国内外工程项目。

  (4)协助合营公司在当地招收有经验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

  (5)协助合营公司的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

  (6)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2、乙方责任

  (1)按照33条的规定提供应分摊的资本。

  (2)按照111条及附件的规定。提供适用及先进的技术。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取得所需要的出口许可证。(详见附件)。

  (3)按照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提供有经验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合营公司聘请国外有关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

  (4)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5)按照合营公司的营业计划,寻找国外有关工程项目。

  (6)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3、免责范围:

  合营各方除按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外,对于因合营公司的行为引起或与合营公司行为有关的任何间接或直接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双方均不向对方负责。

  第七章 董事会

  1、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名;乙方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2、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后,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但必须书面通知合营的另一方。

  3、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召开均按合营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1、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方推荐。副总经理名。由甲方推荐名。乙方推荐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年。

  2、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3、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1、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2、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3、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 劳动管理

  1、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2、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1、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2、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 纳税

  1、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2、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

  第十三章 保险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由公司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遭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3、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合营双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以致造成受事件直接影响的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

  况下不作为违约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实施的合理措施。

  (3)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他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和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合法公证机关出具证明。

  2、一旦事件影响已克服或处理结束。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他方。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合同发生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或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机构仲裁应遵守该机构的仲裁程序。

  2、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4)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5)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2)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4、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批准方能生效。

  3、本合同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__地签字。

  甲方: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

【公司合营经营合同】相关文章:

经营合营企业合同05-18

合伙公司经营合同02-08

公司经营借款合同12-29

广告公司经营合同11-02

公司承包经营合同12-12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08-26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02-14

公司合作经营协议05-08

公司经营合作协议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