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通用(8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责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一汽运棚户改造工程
二、工程地点: 贺家土一汽运院内
三、承包内容:
1、乙方负责拆除甲方现有贺家土一汽运两栋共计3500平方住宅楼及地上所有建筑物。所拆除的一切物品全部由乙方自行处理(包括钢材、树木料、砖瓦、预制板、电线电缆、机械设备等)变现后收入全部给乙方作为拆除工资费用、另外甲方按每平方补给乙方6元的渣土外运费。工期为20天。
2、乙方承包甲方贺家土一汽运围墙内全部基础大型土石方工程。
四、承包单价:地坪以下,4米以内土方38元/㎡,地坪以下4~8米土方为42元/m3,地坪以下8~12米土方为50元/m3,风化石78元/m3,岩石120元/m3(如果遇地下水及地下建筑物另计)
五、付款方式:
设备进场五天内甲方支付10万元给乙方作为进场费,以后根据进度每周支付一次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全部完工一周内付清全部工程款。
六:土石方工程期限:
从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及甲方原因造成不能施工除外(如因甲方拆迁安置等原因而引起的阻工,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地下岩石方比例过大,遇地下水等)。双方协商顺延工期,渗水量过大,排水机械台班按实签证。
七、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
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本合同约定:
1、整个土方开挖顺序应遵循分层开挖,防止超挖的原则进行;
2、土石方工程完工后的验收标高与设计标高的误差不大于±20㎝,垂直面无偏坡。
3、进场施工前,必须提前5天向甲方分别提交:土石方调配及外运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质量进度保证措施。
4、对接近基底部份应统一预留50㎝左右土方,挖至平均标高采用机械与人工相结合挖土,对于机械降效的费用乙方不得加价。
5、边坡应达到甲方设计要求,如出现基底深浅不一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二次开挖。
八、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1、渣土运出现场时应按要求建立洗车设施,并有专人进行管理,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跑、滴、漏、撒现象。
2、机械开挖时按批准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严禁野蛮施工,施工机械需备专人指挥。
3、所有人员进入施工场地都必须自觉配戴安全帽。
九、保证金交付与返还。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万元,乙方进场施工一个月甲方退还全部保证金。
十、违约责任
1、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转包,若甲方核实乙方有转包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
2、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违约处理。每延误一天,处200元违约金。若乙方提前完成,每天奖200元。
3、如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四十五天后,仍未开工必须无条件退还乙方的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
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中途停工两天以上,三十天以内,除顺延工期外,按银行利息三倍给乙方支付保证金利息。停工三十天以上,按上述第3条处理。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后生效。工程结束乙方收到全部工程款后自然终止。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工程合同 篇2
编号公物(01)号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法律、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广西省北海市合浦公馆宏冠物流三号码头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合浦公馆宏冠物流三号码头土方填海工程
工程地点: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盐田村
工程内容:土石方填海建设工程
第二条 合浦县公馆宏冠物流码头土石方填海建设工程
合同工期:七个月。工期从开工之日起算。
开工日期:甲方按要求修建好10米宽临时道路和修建好具备入住条件临时设施后,乙方人员、机械、车辆进场,并正式开工。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四条 合同工程量及价款
合同工程量:200万立方米﹤暂定﹥
单价:承包内容:包括挖土、运输、粗整平)
暂定总金额: 叁仟陆佰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承包人与发包人履约的权力与责任
1、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协议,以本合同签订的工程发包给承包方为准;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承担工程安全和保证施工的质量。
2、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工程作业内容:承包方将土方挖运到发包单位批复的红线图指定的'填海区域内。按照发包方相关文件指定的地点堆放填海、平整;土石方以实施计算为准,在整个填海过程中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进行填海作业。发包方指定工程区段:合浦县公馆镇压盐田村宏冠物流码头。
3、发包方工程地点: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盐田村。
4、承包方积极按照发包方指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作业;发包方已安置好进场前水、电、路三通及休息场地。
5、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当地农民纠纷,全部由发包方协商解决。
6、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由发包方手续不合法、手续未完善而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则与承包方无关;并有权要求发包方负责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发包方造成的停工损失每天的赔偿标准:挖机为1000元、装载车为300元、推土机为500元、人工为60元。
8、工期延期,因人力不可抗拒(雨天、地震、洪水、路阻)及甲方原因顺延工期,双方签证。
9、填海围堰:回填区域为浅海区,甲方应该协调建设方在浅海区外边线建块石围堰,防止施工过程中台风及海潮影响对回填土产生流失。如不建围堰,回填土流失甲方负责,双方测量核实、签证确认。
10、乙方承诺:乙方与达成机械、车辆租用协议(附协议书),现场管理及大部分施工人员由部队人员组成。
第六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进场后,按发包方指定的场所作业,一切费用自理。
2、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组织施工,严禁违纪违章、违规操作。若因承包方安全事故导致停工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承包方负责全部赔偿(包括施工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任务按时完工,自行调整机械设备和工人,费用自理。
第七条 工程款项验收、结算方式
1、支付乙方进场费用30万,进场费在第一期10万方土方工程款中扣除。
2、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第一期10万方以80%的工程款结算,另20%的工程款作为合同保证金(承包人施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退回给承包人),此后承包方工程款以每10万方为一个单位100%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双方测量确认后在5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
3、土方量验收。在工程开工之前,双方对回填区域按测量规范进行测量,回填高度由GPS测杆测定,测杆插至硬土层,沉降量测定由预埋的沉降观测点测定,土方量 = 回填面积×(回填高度 + 沉降量)。
4、油料。甲方负责提供土方施工所需价位合理的油料,油料款在每期土方款中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发包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停工,其人工、机构材料等损失的全部费用由发包方负责,延期一天支付赔偿金3000元,最多不超过50万。
2、承包方如不能按发包方下达的施工方案按质量按时完成,发包方则有权解除承包方合同,双方结清工程款后承包方退场。
第九条 解决争议纠纷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切、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同签约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两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执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同意将自己开发建设的 小区沥青道路工程发包给乙方。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 小区的市政道路工程承包事项协商 一致,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约定如下 :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区市政道路。
2、工程地点:四川省开发小区。
3、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沥青道路的基层和面层施工)。
2、工程承包范围:小区内市政道路的①片石基层(约30cm厚)、②水泥稳定碎石基层(25cm厚)、③沥青面层(4cm厚),④两侧路沿石安砌(1230100)施工;其中6m宽道路为4km、9m宽道路为2km、12m宽道路为1.3km;具体工程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市政道路工程量为准(不包括道路的标志、标线)。
3 小区市政道路工程的材料供应和施工全过程涉及的临电、临水、临时设施及工程决算等相关施工内容。
4、其中在乙方进场施工前,甲方负责提前按设计要求将路基的土石方开挖及清边捡底工作处理到位,不得因甲方的前期工作不到位而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三、工程计价方式
1、工程量计算以建设单位和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联系单等为依据,工程量的计价方式为:① 6m宽路145万元/km(不含税),②9m宽路205万元/km(不含税),③12m宽道路290万元/km(不含税)。
2、因甲方、设计方或市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及价款增加(如:路基土石方清挖、回填、增加道口、加宽带、雨水井、检查井、雨汅管道、原材料涨幅超开工时的10%等情况),对增加部分的工期相应顺延,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按四川省20xx年清单计价定额中的市政工程相应工程项目按实计取执行,综合单价按下浮5%处理(不计税)。
3、乙方承包的价款里已包含施工管理、工程材料、机械、施工和员工工资、技术措施、人员机械进出场、安全、文明施工、临设等费用。
四、工程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20xx年11月10日20xx年1月15日,共66天。乙方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约定的或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达2天以上,甲方将有权从第3天开始按每延期一天处罚1000元,罚款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2、若遇地震、瘟疫、暴雨、暴风、洪灾、泥石流、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及道路中断、4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连续下雨等,则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增加费用除设备损坏部分由乙方承担外,其余部分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并就类似情况发生3天内,就延误时间、内容和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在2日内给予答复。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按现行沥青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验收,如因乙方的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质量不能顺利验收,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处理至合格为止。
六、合同价款:
¥: 约13670000.00 元,竣工后按实结算。
七、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工作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资料。
(3)及时协助乙方做好变更处理工作,对乙方提交的签证报告在3天内签复。
(4)负责办好施工手续,需乙方协助的工作乙方无条件配合。
(5)督促乙方做好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6)免费向乙方提供堆场、道路、设备作业等场地。
(7)甲方应为乙方免费提供满足正常施工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临设场地及临水、临电,乙方的员工住宿由乙方自理,施工用电线电缆、开关箱、照明灯具和机具、水费、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8)积极为乙方排除一切施工干扰、社会干扰及负责周边关系的协调。
2、乙方工作
(1) 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及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2) 负责其施工机具、设备和人员调配,乙方保证进场的机具设备能满足施工需要,人员调配投入计划必须合理,现场管理力量必须满足正常施工管理要求。
(3) 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4) 工种之间必须友好相处,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5) 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即刻上报.。
(6) 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及时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 乙方应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准确把握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保证全员安全,施工顺利进行。
(8) 乙方必须确保各种配备到位,严格履行职责。
八、材料供应
本工程甲、乙双方约定的市政道路施工所用的材料由乙方按设计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自行采购,各种材料质量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质量验收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竣工验收申请后3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验收。
十、工程担保
乙方在乙方进场后一周内向甲方交纳70万元人民币汇入双方共管帐户,作为乙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其中的50万元保证金于乙方正式施工后30日内返还乙方,另外的20万元保证金于乙方开始铺设沥青路面时返还乙方。同时甲方承诺:若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应支工程款或返还保证金,甲方自愿用自己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按施工同期的销售价格打五折优先与乙方作应付工程价款及资金利息的抵扣处理(其中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执行),同时乙方有权终止继续履行合同并将已完工程价款结清后退场。
十一、工程款支付
甲方以分四次付清的方式向乙方拔付工程价款:第一批工程款在乙方全面完成片石基层铺设的同时支付工程进度款350万元;第二批工程款在乙方全面完成水泥稳定碎石基层铺设的同时支付工程进度款450万元;第三批工程款在乙 方全面完成沥青道路面层铺设的同时支付工程进度款45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于一周内同乙方办理完工程的结算并足额支付乙方的所余工程价款。
十二、违约金:
双方特别约定在违约情况发生时,违约方除需按上述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额外向守约方负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
十三、合同生效
1、本合同于20xx年11月5日于公司订立
2、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主动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责任人签字、盖章后即时效,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4
[摘 要]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工程造价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为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利益,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干扰事件,使招标、投标确定的合同价款不再合适,合同价款必须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合同状态。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合理调整
1 为使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项目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论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买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2)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现实际完成了110吨的工程量,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110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100吨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调整,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的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合同双方确认的,才能作为工程量调整的依据。
(3)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该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结算,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结算时均不能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内约定的属于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的费用是包死的,即价格与工程量均不能调整,不论你赚还是亏!那么,在合同签订前,你就要仔细看看合同内哪些是措施项目,它的费用是高是低,还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没有多算或少算,这些项目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则,合同签完之后就不能调整了,结算时就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调整。
3 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地质条件的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引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变更的程序来处理,当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时,应该由承包人根据新的设计方案,给出报价,由工程师根据相关资料来决定费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费增加等都应该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影响,对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合同双方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使损失达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的大小,可能导致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导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变、施工顺序改变、合同终止等情况。不可抗力的影响在不是很长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可以在该事件发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对工期给予一定的顺延。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比较大,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规定时间内还不能够复工,对于合同的某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该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处理价款调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不同的结果进行调整。
4 外部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2)物价的变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推行,施工图预算模式下的物价的调整方法已经越来越不再适用,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调价方法来减少工程结算时的争议。FIDIC合同条件是目前国际工程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合同文本,其处理原则、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认同,因而,在此建议对于物价风险的调整采用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运用调价公式来对物价风险进行调整,其主要需要确定的有固定系数及各调整因子权重的确定、调价指数的选择和调价基数的确定等。
根据物价风险调整合同价款的含义,物价风险下的合同价款调整是因资源价格的涨落而对承包商进行成本补偿,这一条是判定各款项是否应纳入调价基数的首要依据,其次应考虑到加入的价款是否影响原有调价公式的权重系数。工程合同价款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各种合同条件对于进度款的包含内容也不同,FIDIC合同条件中进度款不仅包含了工程量清单的支付项目,也包含了索赔款和变更款,计日工价款、违约金,奖金,扣除的保留金等,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度款内容则不包括索赔款。
价格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合同各方对价格形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其余条款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工程合同中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用、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税收组成,是各方利益的主要抗衡点,且建设工程由于其标的普遍较大,履行时间较长,涉及方面较多,工程价款的支付作为发包方控制工程建设的重要手段,获取工程价款作为承包方继续进行施工,获取回报的保障,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与支付的约定比较一般合同应该更加详细、具体、明确,作到合同支付流程没有遗漏,违约发生时处理程序完善。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将东街小学操场南大门不锈钢大门承包给乙方,本着相互协作,大力配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
一、包工包料及材料:
大门每个11616元,规格4.84m×3.05m(含费)包括方宫50×50m×1.5mm、不锈钢钢板1.2×2.4×1.5mm、门轴、瞄头、人工及辅材费。
二、安全、工伤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
三、工期20xx年7月20日至20xx年8月20日,如期不完成,每推迟一天扣除总造价5%。
四、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6
甲方:姓名(或名称): 住址:
乙方:姓名(或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将位于 的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施工过程所需的水电路由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施工图纸经双方签字,不能随便更改,如需要更改双方商量后同意。
二、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将包括地梁在内的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全部承包给乙方(其中包括贴外墙的.瓷砖、卫生间墙砖、水电管线及下水道安装等)。乙方的施工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工程总价款为 元。
三、施工要求
①地工基础:深度1米 宽度60公分 里面宽度40公分
②墙体外墙3.7 内墙2.4 砌筑时内外错缝一般采用水泥沙浆,强度要按照抗震图纸要求施工.四角有构造柱, 四角和内样交换处一般要求80公分 配两根6毫米拉接筋。
③上圈过梁:过梁高度不低于20公分,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毫米,刚箍直径不低于6毫米,最大距不宜超过250毫米,圈梁高度不低于30公分下圈梁。
④屋顶先脚板,钢筋不宜12毫米,距离16公分,混泥土250级交标号,屋面炉灰前面高度25公分,后面15公分,炉灰上面5公分混泥土,抹墙里外水泥沙浆抹广1/3
⑤门窗:塑钢海螺牌外( )防盗门( )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在施工过程中甲已双方互相协商
⑥工程工期为: 年 月 日(公历/农历)— 年 月 日(公历/农历),按日历工期计算,乙方应按时施工。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⑦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建房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房屋完工交工后,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付款方式
开工付10000元,主体起再付60%,剩余部分完工验收之后一次性付清。(扣维修金1000)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经双方协议如下: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签约地:
为了发挥甲、乙双方各方的优势,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甲方(资质方)经与乙方(挂靠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乙方承揽的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属于甲方经营资质范围,乙方以甲方名义及其提供的经营、资质文件承揽施工,并接受甲方的行业指导意见,甲方向乙方收取项目管理费用。
二、合作期限
本合同项下合作期限为:自该工程施工合同签署生效起至该工程履行完毕止。
三、管理费
1、管理费用为该工程施工合同所反映的总金额的____%计收。
2、该管理费用,若乙方从甲方账面过账的,甲方可以从到账金额中扣除;或甲方开具委托收款书由乙方收款时,由乙方交付给甲方。
3、若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转入甲方帐户的,在三日内转给乙方;涉及甲方开出发票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四、税费及权益
1、凡由施工单位负责交纳的税费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需由甲方开具发票的,税金包括:营业税 %。
3、除涉及甲方的税金及管理费外,工程所获权益均属乙方;
五、经营管理
1、甲方必须合法经营,维护现行的商业信誉,提高企业竞争力,确保市场主体地位,确保并逐步提高相应的资格、资质;不得干预乙方的`经营;
2、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工程项目协议的签订、盖章等相关手续;
3、乙方挂靠在甲方名下,在工程业务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严格执行以甲方名义与建设方签订的项目协议并自觉维护双方的信誉,;
4、合作期间,若乙方因承揽业务之需,需要招用、雇佣员工,由乙方自主决定;
5、乙方须对自行招用的工人应加强管理、教育,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各项培训和安全教育;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抓工程质量,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其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理、承担,与甲方无关;工程结束后的质量保修责任亦由乙方全部负责;
7、因业务上产生的纠纷(包括与建设方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责任亦由乙方承担;若因业务上的纠纷未能协调解决而在诉讼程序中解决的,甲方须配合乙方共同处理,甲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六、施工安全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规范、验收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尽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作为施工人应尽的责任,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的施工组织管理行为均由乙方独立完成并完全负责;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宜,若出现争议纠纷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其驻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本协议双方签名盖章生效,相应工程合同执行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章):
缔约代理人:
日期:
附:甲、乙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日期: 缔约代理人: 乙方(章):
工程合同 篇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内容之确定;
(2)内容之可能;
(3)内容之合法;
(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
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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