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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6 18:05:2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推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一、总则

  火灾时刻对酒店构成巨的威胁,目前,国内外酒店对消防工作越来越重视。我们酒店投入了量的资金,购买了火灾报警系统。这对酒店消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酒店的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为了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根据酒店的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机构

  1.消防领导组的人员组成

  组长: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第一负责人

  2.三级防火责任人的确定

  酒店任命三级防火责任人,一级为领班,负责每日检查班组岗位防火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二级为主管,负责重点检查班组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三级为部门经理,负责抽查和定期全面检查部门防火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完成质量。

  三、职责

  1.酒店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及时处理义务消防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⑤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⑥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⑦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酒店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①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③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④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⑤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⑥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⑦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⑨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

  3.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①部门负责人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具体落实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③在员工中普及和开展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对新员工和调换工种员工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④组织员工学习和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教育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火灾事故处理预案。

  ⑤具体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整好用。

  ⑥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具体组织本部门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⑦定期向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问题。

  ⑧对本部门员工违消防安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对员工的奖惩工作。

  4.主管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①在本部门安全消防责任人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②对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贯彻执行。

  ③组织开展本岗位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

  ④熟悉本岗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及消防措施的分布和使用方法,维护好各种消防设备。

  ⑤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积极组织员工扑救火灾,做好疏散人员工作,并保护好现场。

  ⑥积极参加酒店组织的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

  ⑦负责督导领班及员工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检查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领导本岗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

  ⑧在消防、保卫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协助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

  5.领班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①在主管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下属员工进行岗位消防安全教育。

  ②负责将各项防火安全工作落实到各个员工,并经常检查、督促执行。

  ③负责对本岗位的火源、电源的管理。

  ④负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检查,保持通道畅通,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报告上级领导。

  ⑤负责对本岗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⑥积极参加酒店组织的各类消防培训活动。

  ⑦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积极参加抢救和扑灭火灾及疏散人员工作,保护好火灾现场。

  6.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①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熟练掌握工作岗位消防安全要求。

  ②坚守岗位,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

  ③班前、班后认真检查岗位上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报告。

  ④爱护、保养好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

  ⑤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和防火措施,提高消防安全业务技能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⑥熟悉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掌握逃生自救的方法。

  7.电工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①严格遵守用电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②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供电方式状态、线路走向及所管辖设备的原理、技术性能和实际操作。

  ③认真学习掌握电器知识和国家有关电器规范、操作教程,持证上岗。

  ④熟练掌握消防灭火器材,严格执行电器安全操作规程和电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⑤电工有权拒绝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或者在不符合的场所安装电器设备。

  ⑥一般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8.仓库保管员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仓库保管员除遵守单位一般消防管理规定之外,还必须做到:

  ①认真学习国家有关仓库防火的规章制度,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②熟知所管仓库贮存物品的理化性质,灭火方法及危害性。

  ③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④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要到“五不准”、“五留距”、“一整齐”。即:在仓库内不准设火炉,不准乱拉乱搭电线,不准吸烟,不准点油灯,不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存;货物堆放要留墙距、柱距、堆垛、顶距、灯距;堆放要整齐划一。

  ⑤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高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容器,不准穿带钉的鞋进入库内,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静电导除装置。

  ⑥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烧、的危险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易积水的地点。

  ⑦严格用电、火管理,每日要三查,一查关闭门、窗情况;二查电源、火源,消除易燃物情况;三查货物堆垛及仓库周围有无异常现象。

  ⑧根据存放货物的不同性质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定人定期检查、更新。

  四、消防要求

  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消防活动。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使用方法,必须知道消防器材的保养措施。

  3.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员工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向消防中心报告。报告时要讲明地点、燃烧物质、火势情况、本人姓名、工牌号,并积极采取措施,利用附近的灭火器,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关闭电源,积极疏散酒店内的顾客,有人受伤,先救人,后救火。

  五、防火管理消防日常管理

  1.不论本单位、外单位及施工单位,如果要动火都必须要告知保安部消防控制中心,严格遵守消防动火规定,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

  7、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 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贪腐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 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渎职、玩忽职守、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在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防潮、防腐,保持室内干燥整洁。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

  一、餐桌椅整洁,地面清洁,玻璃光亮,有公共痰盂和洗手设施。

  二、要每天清扫两次,每周大扫除一次,达到无蝇、无蜘蛛。

  三、不销售变质、牛虫食品。

  四、小餐具用后洗净、消毒、保洁。

  五、服务人员穿戴清洁工作衣帽,工作前、便后洗手消毒。

  六、点心、熟食必须在防尘防蝇玻璃柜内销售,坚持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服务人员工作时禁止戴戒指、手链,涂指甲。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5

  1、配餐间、冷荤凉菜间、烧卤熟食切配间、裱花间、沙律间、生食水产品、集体用餐分装间、备餐间等加工操作,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洗手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2、非操作人员不擅自进入专间。未清洗消毒的瓜果、蔬菜、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带入专间。食品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传递。不放置煤气灶等污染性设施,地面不设明沟。专间室内温度不超过25℃。

  3、专间工作人员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间二次更衣,穿戴洁净的.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触摸未经清洗消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用品、工用具后,必须严格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

  4、每天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30分钟,紫外线灯安装在工作台正上方2米内,按30W/10~15

  m2设置,定期监测辐射强度,每次记录使用时间和累计时间,及时更换。消毒时,室内应干燥、无灰尘、无水雾,门窗密闭,人必须离开,以防灼伤。

  5、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净。消毒应严格按要求使用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或用含氯制剂浸泡消毒等方法。

  6、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应立即做出撤换等相应处理。

  7、瓜果蔬菜消毒应按要求使用含氯制剂和高锰酸钾(PP粉)浸泡等清洁消毒方法,有果皮的,最好剥掉食用。盛放直接食饮品的容器必须经过严格消毒保洁。

  8、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生食水产品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裱浆和新鲜水果(经清洗消毒)于当天加工、当天使用。严格遵照不同食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及时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半成品和成品用保鲜膜或餐盒等密封保存,标签注明生产时间,注意在保存时效内使用。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盘凉拌菜,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食用前按规定进行充分加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

  1.本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每年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本单位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每日人员晨检,及时将“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工作时,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就餐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6.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7.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我单位负责人认真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2.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我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本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位负责人、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4.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我单位建立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对经营过程中各关键环节(食品原料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加工过程、销售等)进行全程控制,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安全。

  1.采购:建立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商档案。

  2.运输:建立食品运输管理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验收及贮存:建立食品验收、贮存管理、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食品加工制作环节:

  ⑴粗加工: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区域内操作,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洗涤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粗加工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蔬菜类食品原料按“一择、二洗、三切”得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肉类、水产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池进行;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按性质分类存放,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⑵烹调加工: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防止外焦里生。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用于加工的操作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油炸食品时避免油温过高、时间过长,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使用。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将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用保持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

  ⑶面食制作:加工前检查各种商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制作好的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各种加工工具、设备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定位存放;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⑷餐饮具清洗消毒: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按要求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不符合标准的餐饮具。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消毒、保洁”的顺序操作,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⑸冷食制作:设置冷食加工制作专间,做到“五专”(专人操作、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设备和专用冷藏)的要求。专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应设立独立的空调设施,地面不得设明沟。专间工作人员应主要个人卫生,进入专间前要二次更衣,洗手、消毒,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口罩,严格执行规范操作。触摸未经清洗消毒的食品外包装袋等食用品、工用具后,必须洗手、消毒或更换清洁手套后,方能接触成品,避免交叉污染。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专间的各种刀具、砧板、切片机械等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净。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感官性状异常的,应立即进行撤换处理。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严格遵照不同食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将食品及时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半成品和成品应用保鲜膜或餐盒密封保存,标签注明生产时间,注意在保存时效内使用。

  5.成品供应: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传递食品,专用工具应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防止污染。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上桌。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封,垃圾及时处理,保持整洁卫生。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2.建立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

  3.建立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并按规定进行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4.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6.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7.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工用具、设备、洗涤剂、洗涤剂等)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2.采购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3.严格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4.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或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6.采购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2.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3.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4.主食、副食分区存放。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5.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6.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7.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废弃物处置制度

  我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负责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本单位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分别处理,做到日产日清;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禁止将操作间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餐厨废弃物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具有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散落;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榨取地沟油;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我单位定期对所经营食品的保质期限、感官性状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及时封存处理。对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每周检查一次;对保质期不足一周的食品,每日检查一次。

  设立不合格食品存放专区,对不合格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类存放,及时将不合格食品及有关部门公告的不合格食品封存,放入专区以待处理。

  设立不合格食品处置登记台帐,对不合格食品的封存日期、食品名称、规格、处置原因、处理情况等如实记录,对过期食品不得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原料不合格的及时与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履行交接手续,由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在处置登记台帐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按照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确保在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对病人的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

  4.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5.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相关资料、库房保管情况和出入库记录,协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来源、数量、加工数量、剩余量等情况,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确定,还应协助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处理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7.事故责任追究,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责任影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和公示管理

  1.使用食品添加剂目的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2.食品必须添加是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3.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字样,必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并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使用记录。

  5.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6.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制度。食品添加剂由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利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并做好入库与出库记录。

  7.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公示制度,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剂量等公示在醒目位置或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管理,杜*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由专(兼)职人员负责,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导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4.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收工作、成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管理。

  7.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处理。

  10.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不上岗。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明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办证,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要洗手;生产经营食品时,要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要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9

  一、个人卫生标准:

  1、必须持有秦市防疫站体检合格的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2、必须再到四勤:即勤理发、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

  3、上班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严禁穿拖鞋上班。

  4、上班前,便后必须洗手,去厕所必须脱掉工作服,不准在炊具、容器中洗手、脸;不准用屉布、棉被套等擦手。

  5、上班操作,卖饭时不准抽烟、随地吐痰、拧鼻涕、不面对食品炊具咳嗽、打喷嚏,不准戴耳环、戒指等饰物。

  二、环境卫生标准:

  1、房屋玻璃要明亮,门窗要干净。

  2、操作间要做到干净、整洁、无污染、无垃圾、杂物堆积有用物品要存放整齐。

  3、每餐后操作间要冲洗地面、锅台、下水池,随时保持干净,明地沟每周彻底清淤一次。

  4、做好消灭蚊、蝇、老鼠工作,做到苍蝇密度不超标,厨房内无老鼠。

  5、厨房内严禁吸烟,垃圾要即产即清,不存留,并倒入指定地点,案板锅台要及时清理干净。

  6、炊具要经常保持干净,切肉机用后必须用清水冲洗干净,调料缸、原料盆、油缸等要清洁,表面无灰尘、油迹。

  7、各厨房卫生要定人、定物、定时、定量、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三、卫生“五四”制: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采购腐烂变质的原料;

  (2)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3)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

  (4)服务人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2、成品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

  (1)生熟隔离;

  (2)成品与半成品隔离;

  (3)食品与杂物隔离;

  (4)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食)具实行四过关:

  (1)洗;

  (2)刷;

  (3)冲;

  (4)消毒(蒸汽或开水)。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

  (1)定人;

  (2)定物;

  (3)定时间;

  (4)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分干。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1)勤洗手、剪指甲;

  (2)勤洗澡和理发;

  (3)勤洗衣服、被褥;

  (4)勤洗换工作服。

  四、食品安全标准:

  1、采购员要采买新鲜、干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原材料无毒无害,新鲜完好,尤其是所采购的油类、肉类、面粉、调料、饮料等,必须去正规厂家或企业,做到采购渠道清楚,按规定索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食品卫生评价报告单、营业执照及健康证等证件。

  2、食品保管员对入库原料要逐件检查,不收过期或变质的东西。库房做到“四五”:无苍蝇、无老鼠、无蟑螂、无其他有害昆虫。

  3、各种蔬菜必须做到摘、择干净操作时,要认真仔细,做到菜内无草棍、无烂叶、无虫类、无杂物;蔬菜加工必须严格遵守一摘、二洗、三去烂、四切的程序进行。消残去烂、去毒芽干净,黄瓜、土豆、萝卜等用刷子刷干净,必须先洗后切,土豆、豆角等要烧透、煮熟。

  4、肉类食品要洗净、烧透、煮烂、蒸熟,决不加工腐烂变质及不洁净原料。

  5、决不出售变质原料制作的和变质的食物。

  6、半成品菜要日产日清,一般不过夜,存放必须放入冰箱、冰柜。

  7、做凉拌菜要严格消毒,不做以干蘑为原料的菜,慎做豆角菜。

  8、食品存放要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药物、杂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并存放整洁,离地存放。

  9、菜刀、板、筐、盘、勺、盆等炊具及其他售饭用具,每餐后必须洗刷干净,要做到“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清毒。并定点存放专人管理。

  10、冰箱、冰柜等要定期消毒处理,没两周必须化霜彻底清理一次。

  11、不得制作和出售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他食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售饭用具污秽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非食品原料加工的;

  (9)超过保存期限的;

  (10)奶类、火腿肠及饮料不是在常温条件下出售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0

  1、主动与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回收合同。

  2、有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3、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4、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5、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6、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7、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8、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9、分管餐饮的副总经理应定期督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情况,并对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行为负责。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一、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便消费者了解和监督。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为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餐饮服务单位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兼职),负责检查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

  三、建立健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体检表或复印件、健康合格证明或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有碍食品安全临时病症记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四、制定全年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试成绩)。按照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餐饮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库房要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七、食品添加剂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工作衣帽、勤洗澡理发。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九、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十、食品操作人员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十一、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冷藏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0℃—10℃之间,冷冻温度的范围应控制在—20℃至1℃之间。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十二、按照要求洗净、消毒餐具、饮具,并将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具、饮具。

  十三、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十四、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十五、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举报电话,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2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3

  为进一步加强XX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协同治理,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XX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务求实效,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二、评价规则

  (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登记证》,严格遵守和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及食品安全不良记录,已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食品安全“红榜”名单予以公开表扬,以资鼓励。

  1.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荣获县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2.通过省级或市级示范单位创建评定;

  3.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4.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一客一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或有特色的;

  5.媒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公众等推荐值得鼓励、推广的经验做法,经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送的;

  6.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制度”工作机制;

  7.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达到“后厨可看”,日常记录可查,食品安全可溯的监管机制。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纳入“黑榜”名单:

  1.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

  2.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3.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4.被省、市、县(创建办、平安办)在“平安检查”、“文明创建”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

  5.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教育提醒,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

  6.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一项重点项: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

  (2)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7.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两项及以上一般项:

  (1)餐饮食品加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

  (2)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符合规范要求,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4)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6)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8.未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要求和措施的餐饮单位;

  9.在就餐服务中未主动提供公筷公夹或“一客一夹”以及提醒顾客使用公筷公夹的餐饮服务单位;

  10.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告知公众知晓而未告知的。

  三、评价程序及信息公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的评价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红黑榜”评价规则,对拟上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做好审核,报送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通过XX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黑榜”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示一期。公示信息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能客观反映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四、动态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餐饮“黑榜”,经辖区市场监管局验收合格后,由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报经市局食品安全经营监管科初审,提交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对“红黑榜”公示有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核实,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辖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向提出申请人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在发布平台予以更正,核查期间,不影响“红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五、公示有效期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榜”公示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黑榜”公示的有效期为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确定期限。有效期时长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六、奖惩措施

  (一)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行业产业提升的各类资金奖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优先推荐;

  (二)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应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对“黑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由县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约谈,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2.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按程序及时撤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

  幼儿园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制度

  为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是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或者由餐饮服务单位授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正式从业人员。

  二、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至少配备1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上述六类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如无条件,可以配备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含2个)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管理员发生变动后,应当在10天内将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名单向《餐饮服务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备案。

五、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

  (3)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下列知识: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常见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3)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处理原则;

  (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5)餐饮服务其他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培训档案;

  (2)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提出工作岗位调整意见并督促落实;

  (3)对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和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进行管理;

  (4)组织制定本企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场所环境卫生和餐厨废弃物处理进行管理;

  (6)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7)积极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信息;

  (8)其他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的管理工作。

  八、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1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学时。

  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12个月内连续3次被不同餐饮服务提供者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注销其食品安全管理员资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5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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