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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

时间:2023-12-04 13:54:55 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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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今后更好的工作发展,写一份计划,为接下来的工作做准备吧!那么计划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1

  一、工作目标

  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行业服务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整顿开发项目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整治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整治房地产企业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行为。

  (二)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整治非法占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未取得开发经营权擅自开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抽逃注册资本;住宅小区内不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配套建设,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质量不过关、绿化硬化不达标;未经综合验收而交付使用等行为。

  (三)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整治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证批准范围预售商品房,违规收取定金、预收款,房屋面积计算特别是分摊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售房合同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擅自出租、出售公用部位、配套设施谋利,违规虚假及不规范广告等行为。

  (四)整顿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整治未申领营业执照、未到房管局办理中介机构备案手续,私自或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伪造、涂改、转让注册证、资质证、资格证,服务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谋取不当利益,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整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整治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降低服务标准,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服务态度恶劣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月)。适时召开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安排相关工作,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也要召开会议,及时安排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2月—20xx年4月)。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开展自查自纠、群众评议打分和检查验收。20xx年2月中旬至4月上旬,组织对所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对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将书面报告和典型案例于20xx年4月底前报市建委,市建委汇总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进行检查。

  (三)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5月—20xx年6月)。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营造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四、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提出专项整治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控和研究提出调控住宅供应总量及各类房屋(含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关系的意见,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三)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批地、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方面的问题。

  (四)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

  (五)市审计局:依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六)市监察局: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七)市国税局、地税局: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八)市物价局: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虚假价格、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九)市规划局:严肃查处房地产规划审批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市房管局: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环节以及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市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相关企业作为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广告监管和展销活动管理;会同房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商业贿赂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国税、地税、物价、规划、房管、工商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整治工作。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也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每项工作都要有部署、有要求、有检查。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2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到20xx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政府履行维护矿业秩序的法定职责明显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根据我县实际,以整顿和规范煤炭、有色金属为重点,突出煤炭、钨、锡、锑、铅锌、硅灰石等重点矿种,把xxxxxxxxxxxxxxxxx矿区和行政区域交界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制定专项措施,全面落实各项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严肃查处:

  ①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

  ②假联合、假改造挂靠井的违法行为;

  ③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

  ④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⑤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对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处理。

  ①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②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③国有和其他矿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擅自发包、租赁、转让的;

  ④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编制假地质报告,骗取采矿许可证的;

  ⑤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

  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整顿和关闭:

  ①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

  ②危及铁路及公路通行安全的露天开采矿山;

  ③因采矿导致环境破坏严重、造成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的生产矿山;

  ④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废石、废渣、尾砂等固体废弃物乱堆乱放,废气、废水未能达标排放且严重污染环境,噪声超标扰民的'生产矿山及选厂;

  ⑤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环保局、工商局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中的不符合法定权限、程序、条件和要求的审批行为进行清查和纠正;对各类非法干预或越权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纠正、撤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参与矿山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清查和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1号)要求,加大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煤炭局制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执行。

  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从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继续对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清查。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要严格依照《 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县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重点矿山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重点矿区,要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对规划区内已设立的矿山,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减少矿山数量,优化矿山布局。

  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严格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加快有形市场建设,明确交易条件、方式和程序,规范交易收费标准。

  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加强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护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等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调控投放总量。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建立违法案件举报、重大案件督办、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落实动态巡查、举报非法采矿有奖、矿产品销售凭证、矿山年检、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制度;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单独考核内容,各乡镇在辖区内的各重点矿区都要成立常年整治队伍,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月)

  1、学习领会精神。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xx〕28号)、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2、成立组织机构。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3、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效率,取得更好的整顿和规范效果。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统一工作步调,全面部署和稳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5、全面宣传动员。对干部群众进行依法办矿教育,采取多种宣传动员形式,大力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工作重点、目标要求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形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浓厚氛围。

  各乡镇要于20xx年1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阶段工作情况上报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顿阶段(20xx年2月~20xx年12月)

  1、组织摸底(在20xx年3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矿产地情况和勘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排查无证勘查、开采,持过期失效证照勘查、开采,证照不全勘查、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及以采代探、一证多井、挂靠等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中探矿权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开展矿山储量核查检测,摸清资源储量消耗和越界开采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和汇总,县、乡镇都应建立相应的台帐。

  2、边查边整边改。在20xx年3月底之前,完成矿山布局不合理调查,拟订资源整合规划方案。国有矿山企业要在20xx年3月31日前,对违法发包、租赁、转让矿产资源行为完成自查自纠,自行关闭到位。要在20xx年12月底之前,将非法矿关闭到位。

  3、制定整治措施。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摸底排查出来的问题,分门别类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4、整改落实到位(在20xx年9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查出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顿、关闭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整治回头看(在20xx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与国务院、省政府、省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进行对照,针对不到位之处进行重点攻关,确保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三)建制规范阶段(20xx年元月~20xx年7月)。要针对集中整顿阶段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完善管理体制,健全长效机制。要把整改措施落实在资源配置,“两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勘查开发管理等环节和过程中。加强经常性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四)检查验收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0xx年10月至11月,主要检查整顿工作情况。第二阶段在20xx年8月至11月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每个阶段检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制定验收方案。明确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工作标准等。

  2、开展自查自纠,写出自检报告,提供有关数据和报表,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3、组织验收。由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乡镇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4、做好迎检准备。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汇总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接受省、市政府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将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提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责任,依法整治。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公安部门要对整顿工作中发现的治安刑事案件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积极参与对非法矿山的关闭,加强对采矿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的管制,严厉打击非法矿业主;电力部门要加强对供电及转供电秩序的整治;监察部门要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问题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开采等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品进出口流通秩序的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矿山进行治理整顿;安监、煤炭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严查各类违法生产的案件。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3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创建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县“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制定下发了xx县“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xx]1号《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的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了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现将我局所承担的交通秩序整治任务细化分解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解

  1、县乡公路管理站

  (1)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县级公路交通标志线,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县级公路交通标志线设置方案、目标和计划,重点在二级以上公路、主要县级公路上设置限速、让行、指路标志。

  (2)加强县级公路养护,及时维修处理各种路面病害,达到路面坚实平整,基本无病害,路牙完整整齐,公路桥涵栏杆等附属设施完好。加强县级公路日常养护的督促检查工作,做到对各交管站的日常养护工作进行周检月评打分考核,保证使各交管站的养护工作全面到位,及时为县交通秩序整治组提供交通路况信息及相关情况,确保县级公路养护达到路面、路肩、边坡干净整洁、整齐划一,无垃圾杂物,无白色污染。

  (3)强化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定完善标准、办法,督促乡(镇)村扎实开展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改善和提高乡村公路的路容路貌。

  2、路政所

  加强路政巡查,形成专人负责,常效管理的机制,及时发现、治理路面抛洒污染,清理县级公路路面及两侧堆积物,及时制止和拆除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确保路面、路肩、边坡无堆积物,无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

  3、治超办

  深入开展治超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和流动稽查,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及时为交通秩序整治组提供治超信息及相关情况,使超限超载得到有效治理。

  4、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协调县公安交警和建设部门科学划定停车区域,出租车全部入位管理。协调联系市城建委,完善出租车审批手续,推行出租车的公司化运营管理,积极筹备统一购置更新车辆、车牌,规范行车线路等工作;加大出租车车容车貌整治力度,严禁出租车超能力载客、拉客等违法行为;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高驾驶员文明素质,融入全市统一、规范的客运市场。

  5、运管所

  整治公交车、县乡客运班车站点环境卫生秩序,加强运输安全管理。对车站(站点)的卫生环境、侯车亭站点路牌等设施,车辆进行经常的整治清洗,靓化站容车貌。制定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和规范县乡公交车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点)的安全监管,加强危货运输管理,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监管,严把营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等重要关卡,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6、整治县城维修行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取缔、规范县城主大街(湖东大街、紫林路、文源路、凤仪街等)道路两侧,占用便道或道路从事修车、洗车业务的经营户;整顿和规范修车、洗车业秩序,对无条件进行室内作业的修车、洗车业户进行坚决取缔,达到修车、洗车业门前的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无占道经营现象。严格营运车辆上线检测工作,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确保营运车辆无隐患。

  二、工作步骤

  1、准备发动阶段。按照局的安排,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订部门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局“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

  2、全面实施阶段。3月15日~5月31日,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具体实施方案,按照分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集中全面治理交通环境秩序。

  3、巩固提高阶段。6月1日~8月20日,在巩固集中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交通秩序管理长效机制,提升交通秩序管理水平。

  4、初评整改阶段。8月21日~8月31日,县“城乡清洁工程”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领导组将根据工作要求,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扎实开展工作,加大整治和整改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所担负的职责任务。局将加大对各单位日常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各单位及时完成各方面的工作。

  5、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10月31日,县委、县政府将组织人大代表、政治委员、清洁工程监督员、志愿者和有关单位、部门对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工作效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届时局将提前对各单位的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此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及时研究整治工作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局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在全县“城乡清洁工程”中创亮点、上台阶。

  2、精心组织,齐抓共管。整治活动涉及面广,任务艰巨繁重。各有关单位要安排创建工作的要求,科学规划,秩序渐进,稳步推进。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要注意总结、及时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到信息共享,推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4

  刚才,小杰同志传达了全市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宣读了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和《xx市20xx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希望同志们深入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我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动取得实效。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我县矿产资源丰富,矿种齐全,有铁、锰、铜、铅锌、锡、金、萤矿、水晶、硫、粘土、花岗岩、珍珠岩、瓷土、地下热水等17种矿种,探明矿点(矿区)61处。目前,全县开采矿点46个,其中:建筑用花岗岩采石场17个,饰面用石材矿5个,铁矿3个,铅锌矿1个,地热水1个,水泥石灰岩1个,高岭土矿12个,冶金用砂岩1个,砖瓦用粘土5个;其中有19家企业已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的减少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矿产品价格不断上涨。受利益的驱动,我县部分地区非法采矿出现了愈演愈烈之势。据初步统计,全县无证非法矿山64个,其中稀土矿10个、瓷土矿场(点)14个、钨矿点6个、花岗岩矿场19个、石灰石矿场2个、耐火石矿场3个、其它金属矿场10个。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秩序混乱的状况,今年6月份,县政府专门成立县整规办,从县直有关部门抽调了20多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采取炸毁和堵塞窿洞,关闭非法采矿点,收缴非法采矿工具,抓获、遣散非法采矿人员等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偷挖滥采矿产资源的猖獗行为。据统计,县整规办成立以来到8月底止,共关闭非法采矿点13处,炸毁和堵塞窿洞84个,封闭废弃矿井3处,捣毁非法耐火石场3个,遣散非法采矿人员355人,其中治安拘留7人,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采矿行为,在加强安全生产、维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些成绩是在经受各种压力下取得的,是县整规办严格执法、辛勤努力的结果,是各镇、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结果,确实来之不易。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为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付出辛勤劳动的广大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整顿和规范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由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利润、高回报,因而总有那么一些人在铤而走险,在每次打击过后,非法采矿又死灰复燃;二是无证勘查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仍存在;三是矿山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率低的状况有待改变;四是矿山企业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问题还较为突出。针对以上问题,各镇、各部门、各企业务必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市、县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把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行动

  根据市政府9月3日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县委、县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份起至12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四个月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行动。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抓紧对各自辖区内的勘查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摸清基本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强硬措施,依法查处,切实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对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非法选矿,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各种违法行为,要综合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从重从快予以查处,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触犯刑法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及其他证照。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以及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矿山,公安部门要对其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电力部门要对其停止供电,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其相关证照。对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参与矿产开发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凡党员干部入股矿山经营的一律要在9月底前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查处,触犯刑法的`,转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为确保这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四项工作: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行动队伍,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整顿规范工作。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宣传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集中曝光违法违规案件及处理情况,大力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三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发矿产资源和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参与矿山经营等行为,利用群众的力量提高整顿工作效率。四要加强督促检查。县整规办要对各镇进行督促检查,实行一月一通报制度,特别对虚报漏报、整顿不力、措施不到位、整顿效果不明显的,县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努力构建管理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把整顿和规范更好地结合起来,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标本兼治,才能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一要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编制好资源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审查制度,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条件成熟的要及时推向社会,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保障资源供给,实现资源勘查、开采和使用的良性循环。

  二要严格执行矿业权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准入标准和条件,把好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关。矿业权尤其是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设置采矿权行为,更不得借招商引资之名设置不应设置的采矿权。

  三要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依法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市场。要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使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走上规范有序、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

  四要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补偿等机制。一是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技术标准,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在生产过程中足额提取矿山安全准备金,从体制机制上加以保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公安部门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是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责任,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报请县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切实防止那种只顾眼前利益、自身效益,而把安全事故、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代价留给社会、留给政府、留给后人的行为。

  五要加大税费征管力度,防止矿产资源的税费流失。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税收规定,按照规定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有关税费,防止矿产资源的税费流失。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5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严厉查处房地产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使我区房地产市场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达到整顿规范与健康发展并重。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体系。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培育规范运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信用体系,实现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整治内容

  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一)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以及在行政许可中的索贿受贿等行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非法占地、私下协议圈占使用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囤积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强制拆迁,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内容,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

  (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按预售许可批准的范围预售房屋,擅自出租、出售公共部位、配套设施牟利,未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手续和按规定预留物业管理用房,不按规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交接,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诱导欺骗消费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合同欺诈,偷逃税等行为。

  (四)依法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虚假或不实信息骗取中介费、看房费、吃差价,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注册证、资格证,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炒房,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等行为。

  (六)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开发企业是否在我区注册,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在我区纳税(包括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四、整治工作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城市规划建设局、x国土分局、x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城管局、区拆迁局、x国税局、x地税分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工商分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于兴慧担任召集人,以上各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于兴慧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如下: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整治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负责组织查处建设、预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x国土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取得情况进行清理检查;负责查处土地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x规划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全区在建项目规划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协助认定规划审批、变更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区财政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对我区房地产项目的注册登记、纳税情况进行排查。

  区审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区监察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区城管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物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青岛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市政管线违法接入行为依法提交执法部门查处。

  区拆迁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违法拆迁等行为。

  x国税局、地税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落实和税收征管措施的建立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对全区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高于标示的价格进行销售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x工商分局: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参加由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完善长效机制。

  五、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5月1日——5月15日)

  1.全面部署相关工作,制定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内容、要求,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2.分别召开由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开通举报、投诉热线,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检查阶段(20xx年5月16日——8月31日)

  1.5月16日——6月30日,自查阶段。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结束后,于6月25日之前,各相关管理部门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开发企业)》(附件4)并附书面自查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及财源建设办公室(区财政局);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检查表(中介机构)》(附件5、6)并附书面自查报告分别上报区建设局及区城管局。

  各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7月1日——7月31日,检查阶段。在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相关主管部门针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3.8月1日——8月31日,抽查阶段。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群众集中投诉举报的相关管理部门、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企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汇总、总结阶段。(9月1日——12月31日)

  1.9月1日前,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连同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形成书面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9月5日前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把检查情况及各职能部门查处的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9月——10月,迎接省、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检查。

  3.11月——12月,迎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抽查。

  (四)巩固阶段。(20xx年2—3月)

  重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部门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强化管理,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去年全市开展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虽然我区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未彻底解决,企业违规经营行为依然时有发生,房地产市场秩序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立足工作实际,把思想统一到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精神上来,高度重视并扎实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政府工作的多个方面及各部门,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附件2),各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建立信息共享、情况互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防止产生管理、查处上的漏洞。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制度,联席会议制度,部门之间通报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均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受理单位负责记录并填写《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投诉举报(件)转办单》(附件3),转相关管理部门处理。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一次碰头会,对在排查和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6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xx〕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xx〕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现就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继下发11号文件之后,又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发了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保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土地市场整顿清理的重点

  在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要重点整顿清理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

  (二)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制度建设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指导性计划,一并纳入当地供地总量管理。

  (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城市政府要统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各类“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市政府要积极试行土地收购储备,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五)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六)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各地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城镇,今年必须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的有关工作力争在20xx年内完成。

  要根据国家统一划定的城市土地等级和规定的地价幅度,确定基准地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压低地价。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的宗地最低价,要作为考核协议出让土地时土地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11号和15号文件贯彻落实,以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系统广大干部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7

  为强力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规范城市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改善城区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根据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体方案要求和市政府交通秩序专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区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堵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通过引导教育文明停车、增加停车泊位供给、完善交通管理设施、规范车辆停放行为、严查重罚各类违法停车行为,进一步规范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实现“停车规范、同向有序、安全畅通”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区域范围主要包括: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盖板及沿街商场、酒店、宾馆、商铺门前广场等相关区域范围。

  三、整治内容

  (一)重点整治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城市广场、公共绿地、沿街商场、酒店、宾馆、商铺门前等公共区域乱停放行为;

  (二)重点整治车辆清洗维修、二手车销售、占道经营、马路工厂等违规行为;

  (三)重点整治“僵尸车”乱停放或长期占据公共停车泊位行为;

  (四)重点整治私设地锁、锥筒、隔离墩等道路障碍物等行为;

  (五)重点整治临时停车泊位及停车场内一车占多位、非同向停车等不规范停车行为。

  四、管理标准

  (一)依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xx)(详见附件4)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大型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广场和公共广场等区域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详见附件5),设置同向停车标识;做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划定泊位内同向停车,停车场标识清晰,管理规范有序。

  (二)借鉴省内城市管理经验,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公共广场、游园、绿地设置白蓝色、白绿色相间的道路硬职离设施(详见附件5),避免机动车、非机动车占压人行道、绿地、盖板、游园等公共区域,做到还路与民,通行顺畅。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区(管委会)、城管、公安、交警、商务、旅游、交通、房产、教育、卫计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安排责任单位对人行道、商场、宾馆、酒店、学校、医院门前、周边停车秩序进行管理,开展宣传引导;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乱停放行为进行查处,共同做好城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

  五、工作分工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摸排清查辖区停车泊位(场)情况,在人行道等区域施划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泊位,设置硬隔离设施和同向停车标识标牌,增加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和督促辖区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接纳社会车辆停放,组织乡镇、街道和区城管、公安交警、物价、房产等部门开展辖区停车秩序整治,强力规范停车场管理服务,加大执法力度,整治违法占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二)市公安局:组织、安排公安交警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联合城管、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停车辆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罚,依法打击长期霸占停车位、阻挠执法等违法行为。

  (三)市建委:依据《xx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xx市主城区停车场三年(20xx-20xx)规划建设方案》等规定,加大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的建设力度,增加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供给。做好游园、广场等区域的.硬隔离设施的设置工作,杜绝车辆驶入和乱停放。

  (四)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安排各区城管局(分局)开展车辆乱停放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劝导疏导、依法处罚,联合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取缔私设地桩地锁等道路障碍物,加强非机动车等在人行道、宾馆、商场、酒店、广场等区域乱停放的专项执法,实施严管重罚,对严重违章的联合交警等部门,对其进行强制拖离。

  (五)市商务局:指导、督促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性场所门前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标识标牌设置,加强停车秩序规范管理。

  (六)市房管局: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沿路小区门前广场停车场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标识标牌设置,加强停车秩序规范管理。

  (七)市交通局: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站前广场、换乘中心等公共场所停车位施划、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加强停车秩序管理,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出租车、“黑车”等随意占道停放载客行为。

  (八)市卫计委:指导、督促各类医院等医疗机构门前广场和医院内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建设管理及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引导规范工作,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九)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星级酒店、宾馆等门前广场和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管理及硬隔离设施设置,督促管理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引导规范工作,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十)市文明办: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会同市城管办对人行道等区域车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查,并将此项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淮南市文明单位(标兵)”评选重要依据之一。

  六、方法措施

  (一)宣传发动,教育劝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内容,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和专题讨论,宣传整治行动意义、目标和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停行为,培养市民文明停车习惯。利用公益广告、制作悬挂条幅、商户电子屏播放宣传口号、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网站及公众号自媒体宣传等,扩大宣传效果,为专项整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摸排登记备案辖区各类停车场,召集停车场所有人(管理人)进行一次全面整治工作宣传和停车场规范管理教育,加强停车场规范管理。公安、城管、交通等执法部门在执法管理和劝导服务时,要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劝导规范停车。

  (二)施划泊位,增加供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全面排查城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施划情况,依据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科学合理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及标志标线,安装人行道硬隔离设施,标志标线残缺不全的重新施划增设。各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建设,增加有效泊位供给。

  (三)完善设施,隔离禁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各道路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设置人行道等区域硬隔离设施,实施强制隔离禁停。新划停车泊位的同时施划同向停车引导线;对原有停车泊位,根据实际增划停车引导线。各相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停车泊位施划、停车场标识标牌清查,安装人行道硬隔离设施,增设或更换设置同向停车标识牌,保证每个路段和每个停车场至少2块同向停车标识牌。

  (四)联合执法,严管重罚。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既要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又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一律拍照固定证据,张贴《违法停车处理通知书》,依法处罚。对“僵尸车”、销售二手车、占道修车等经通知拒不驶离、无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依法强制拖离。当事人不主动接受城管部门处罚的,城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交警部门处理。

  七、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阶段(20xx年8月10日—20日)。召开专项会议,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在全市整治行动的内容和要求,营造整治浓厚氛围。

  (二)重点突破阶段(20xx年8月21日—9月10日)。

  1、重点在淮河大道、洞山大道、舜耕路、朝阳路、龙湖路、广场路、国庆路、泉山路、蔡新路等29条“路长”包保责任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游园设置道路硬隔离设施,科学施划停车泊位。

  2、重点规范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停车秩序,各管理单位自行对门前停车场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施置同向停车标识、标牌、指向箭头,安排人员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3、重点整治29条“路长”包保路段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游园、宾馆、商场、酒店门前停车秩序,依法进行处罚、拖离乱停放车辆。

  (三)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9月11日—9月30日)。

  各县区、各责任部门根据前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一步细化、优化专项工作措施,向城区其它路段全面延伸,结合全市交通秩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在城区全面开展人行道等公共区域车辆乱停放专项整治工作。

  (四)长效管理阶段(20xx年10月1日起)。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对反弹现象进行持续整治,建立“教育引导、泊位停放、隔离禁停、严管重罚”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深入研究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交通秩序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立完善城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静态交通秩序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相关部门单位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安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形成专项整治工作强大合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媒体呼吁和提醒市民文明停车、跟进宣传整治进展情况、曝光不文明行为,通过公益广告、宣传车、宣传资料、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介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整治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城区人行道等区域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秩序部月度工作计划8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x〕28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x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x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取缔。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x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x年完成新一轮省、市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大幅度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年均矿石量的增长低于矿业产值的增长,年均矿业产值的增长低于矿业利税增长;全省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到x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定并完善无风险类矿产资源和低风险类矿产资源由政府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后由政府有偿出让的管理办法。完善全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修订完善《x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改革备用金收取标准,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施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x年9月—x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x年1月—x年6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x年7月—x年12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月—20xx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市、区),省国土资源厅要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省和“平安x”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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