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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食品员工培训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食品员工培训管理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一、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培训目的:
(一)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三、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五、培训时间: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培训要求: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七、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八、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员工培训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形成更有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提升公司在职员工群体素质,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及效率,达成工作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为员工适时提供的大量培训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同时以文本版和电子网络版形式与员工见面,两者具有同等效力,员工可通过电脑查阅公司网站公布的电子文本。
第二章培训内容
第五条公司培训体系包括新员工上岗培训、员工在岗培训和员工自我提高培训。
第六条上岗培训是指员工到岗后至试用期满前的业务培训。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与工作目标;
(二)部门岗位结构和岗位职责;
(三)岗位应知应会;
(四)操作技能和工作程序;
(五)公司和本部门规章制度;
(六)培训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七)上岗培训的考核结果与员工转正评定相结合。第七条在岗员工业务培训由各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凡公司出资培训的,培训前员工应根据公司要求签订培训协议。
(一)在岗培训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配合。必要时可委托有关单位来公司培训或组织有关员工参加公司外培训。
(二)在岗培训可采取岗位交叉培训、业务提高培训、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
(三)公司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对现有主管以上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管理人员的统一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组织实施。
(五)对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由本人、本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专项申请,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八条待岗培训是指员工离开原岗位,列入编外,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培训。
(一)待岗培训的内容可为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业务技能等等。
(二)待岗培训期限一般不超三个月,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无效,可列入待岗培训。
1、多次违反员工手册及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尚不足以辞退;
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部门认为应待岗培训;
3、绩效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
4、尚未协商一致新岗位聘任书的。
(四)员工待岗培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部门负责办理呈批手续;
2、由所在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主管集体讨论决定;
3、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九条培训规划
(一)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全公司培训教育规划。每年制定1次计划。
(二)各部门根据公司规划和部门业务内容,制度培训需求,于每年12月将下培训需求报至人力资源部统筹执行。
(三)人力资源部除规划实施培训以外,还应做好以下组织管理工作:
1、收集、编写适合公司的各项培训课程教材,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不断修改、完善。
2、建立资料档案,将各类有实用性的资料编写、翻译、复制、印刷给有关各部门参考使用。
3、录制、购买或转录培训教学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等,不定期组织员工观看学习。
4、如有外语培训需要,根据部门岗位的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听说训练,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5、根据需要计划、组织、安排外请培训讲师至公司授课,并负责提供相应参考资料及对员工进行训后考核。
6、将各部门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进规程进行备份,作为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核查培训效果、建立培训档案的依据。
7、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将公司全体员工职称、技术等级、接受过何种培训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建立培训档案,为公司人员的考核、晋升、考察、奖罚提供依据。
第十条企业统一组织培训时,员工应遵守以下培训纪律:
(一)员工必须按培训通知上注明的时间准时到场参加培训。如确需请假,需经部门经理同意,并最少提前半天,将有部门经理签字的请假单交至培训主管处,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参加培训期间,不得在现场接听电话或处理培训会课题以外的事情,须将手机或呼机设置为静音状态。违者将在全公司通告批评。
(三)如未经请假没有听完全场培训的,一经发现即按旷工处理。
(四)在两场培训间隔之后,或在一场培训中场休息之后没有准时进场参加者,按迟到处理。
(五)两次以上未经请假不参加培训者除按培训纪律予以处罚外,将取消其参加培训的资格并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经济、纪律、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为确保培训质量的保持和延续,公司将要求参于人在参与培训后填写培训评价表,从计划、授课人、培训内容、结果四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对在培训后对员工进行跟踪调查。并在培训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培训部将会向相应部门主管发到《培训后员工表现情况调查表》,各部门需密切配合,将情况准确详细的.填列,并于表上要求日期内交回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的培训以外,各部门及员工需外出学习培训的,无论公费自费、时间长短,均应事先持培训简章(或培训通知书等)到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培训登记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员工可自行决定业余时间参加各类与工作有关的培训教育;如影响工作,则需经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报名。
第四章培训费用报销与服务期
第十五条属培训计划内或经其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部核准的外派培训,其外出培训教育费用可予以报销,但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员工申请外出培训时,填写学费培训申请表;
(二)经各级主管审核批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培训、教育结束,结业、毕业后,可凭学校证明、证书、学费收据,在30天内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到财务部报销。
(四)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学费自理。
(五)学习费用较大,个人难以承受,经总经理批准后可预支使用。
(六)学习费用的报销标准与学习期间的薪资待遇另行约定。第十六条员工培训总费用超过5000元均需签订培训协议,按规定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起始之日从培训结束之日起计算;
(一)培训总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一年;
(二)培训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15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两年;
(三)培训总费用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20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三年;
(四)培训总费用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服务期另行约定,原则不上低于三年。
(五)培训协议作为乙方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有抵触的,按本办法实施。第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所未规定的事项,由人力资源部依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需要时可及时编制新的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员工对本办法产生疑义时,由人力资源部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部每年对本办法进行一次检讨和修正,确保本办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于公布之日实施。
食品员工培训管理制度3
员工食品安全培训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员工培训管理制度4
食品企业员工培训制度
1、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1.1企管部负责编写与实施《年度员工培训计划》。
1.2计划实施期为每年生产停机期。
1.3企管部于每期培训后进行考试、考核或予以资格确认。
1.4企管部定期对班组或个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1、5合部每年对培训考核员工做出资格认定。
1.6各部门提出本部门提出计划,并报请企管部配合实施。
2.行政管理人员培训
2、1参加人员
与质量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主要为部门负责人)。
2.2培训内容
质量管理基础知识,质量体系相关文件、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2.3考试(核)
2.3.1考试同培训内容
3、技术人员培训
3、1参加人员
技术、检(试)验人员以及市场调研、物流、生产部门负责人。
3.2培训内容
3.2.1质量管理专业知识,包括质量手册、质量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质量记录、SSOP、HACCP原理及应用。
3.2.2统计技术应用,包括工序能力研究、统计抽样检验质量控制图。
3.2.3再提高教育,包括办公自动化,专业新知识新技术。
3.3考试(核)
3.3.1考试同培训内容
3.3.2考核本专业(岗位)或本部门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4、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和操作工及维修工
4.1参加人员
生产车间、设备部的'员工
4.2培训内容
4.2.1作业文件包括设备、仪器工器具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试)验标准、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文件、生产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常识。
4.2.2岗位技能包括常见故障处理方法、叉车驾驶。
4.3考试(核)
4.3.1考试同培训内容
4.3.2考试(核)和岗位技能考核均合格予以资格确认。
5、新员工上岗和转岗
5.1参加人员
新员工、原员工转岗
5.2培训内容
5.2.1新员工的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岗位职责与作业要求、生产卫生与安全要求、质量意识。
5.2.2转岗员工的培训内容为相关岗位职责与作业要求。
5.3由用人部门负责上述员工培训。
5.4考试(核)
5.4.1新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期满进行岗位技能和操作考试。
5.4.2转岗员工经培训考试。
6、特定工程
6.1参加人员
特定工种(工作)员工[关键工序(位)、特殊工种(锅炉、电气、驾驶)、检(试验)、质量审核]。
6.2培训内容
新员工的培训内容包括相关岗位职责与作业要求、生产卫生与安全要求、质量意识。
6.3考试(核)
6.3.1考试同培训内容
采取部门或外聘培训、内部和社会结合考核,并取得相应证明及进行资格确认。
7、全员培训
7.1参加人员
全体员工
7.2培训内容
7.2.1质量意识和工作质量及岗位责任与影响。
7.2.2其它
7.3考核
个人或班组完成质量目标情况。
8.培训安排
8.1由部门提出人员、内容、时间要求。
8.2企管部综合平衡编制计划。
8.3部门配合具体实施。
8.4以停机期重点安排,具体时间依培训内容确定。
9、奖罚
9.1根据培训考试和岗位技能考核成绩予以奖惩。
9.2培训考试和考核均合格予以岗位资格确认,准予正式定岗或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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