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3-11-07 09:16:09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必备)实用的工程合同8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必备)实用的工程合同8篇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抢抓国家的政策机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今年的村级公路硬化任务,彻底解决村级公路通而不畅,车辆、行人通行困难的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工程总量

  整个工程里程__公里。(以实际验收为准)

  二、建设工期

  整个工程建设工期为__天(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____年月____日,竣工时间必须保证在省、市验收之前)。

  三、工程任务

  1、路基处理。基础路面必须达5米,并且保证每公里有三处的路面宽度达到6.5米(错车台位置,长度为12米以上)方可硬化,含降凸填凹,除垮方,补砌石岸,修通排水沟(40×40×60),补路基缺口,部分地方里切等。路基用沙石料调平碾压。

  2、水泥路硬化(含养生、切缝)。每立方米用7包水泥,混凝土配比达到C25标准,硬化宽度3.5米(错车台处为6.5×12规格),厚度为0.18米。

  3、路肩带。公路硬化后两边用沙石料铺平,路里达到0.5米宽,路外有多宽铺多宽,厚度应略高于水泥路面。

  4、修涵洞6个(其中拱涵4个,管涵2个)。

  四、工程造价

  每公里造价__万元(包工包料),整个工程在保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不因市场物价的浮动和其他任何原因而调整工程造价,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调整和变更要求。

  五、质量要求

  路基坚实,线条流畅,配比合规,振动到位,路面整洁,切缝合理,适时养生,排水畅通。即路基处理要用沙石料调平,宽度达到5米以上(错车台处6.5米),碾压后路面沙石料不少于5公分,经甲方验收后再报县交通局验收合格方可硬化;硬化用425水泥,并且每立方米(净方)达到700斤以上,硬化宽度为3.5米(错车台处6.5米),厚度为0.18米,在施工中先用振动棒提浆,再用平板振动器振,然后用自动式振动梁振平,最后用滚筒滚光滑收成净面并刻纹。做到路面平整度较好,无裂痕和蜂窝孔,切缝要直,每5米一道,切好后再用沥青灌缝。路肩带要两边铺到位(路里0.5米,路外有多宽铺多宽),并且是硬化一公里,路肩带铺一公里,路面、沟涵完善一公里,整体推进。拱涵必须用块石浆砌发拱,达到长5米,宽1米,高1.2米(净空),管涵必须达到4米以上,连接处用水泥接头,涵洞沉淀池宽度必须达到1米以上,必须用块石浆砌做好沙、渣沉淀池,涵洞进口与出口要有20°的坡度,外边不够处用块石浆砌接直。工程竣工后,其验收标准为:符合交通、公路部门的质量要求,达到降方到位,路面平整,质量可靠,坡度适宜,线条流畅,沟涵畅通。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将派专班监督施工质量,实行质量检查制度,达不到交通部门验收标准的.,扣除不合格路段工程款及相应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甲方一旦发现乙方存在施工质量问题,首次扣发500元质量保证金并要整改到位;二次扣发1000元质量保证金并要整改到位;三次及以上,甲方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和转包他人,其原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权争论。

  六、甲乙双方责任

  1、整个工程实行包工包料,食宿自理。工程占田占地、砍伐道路树木、青苗赔偿、需拆除农户附属设施赔偿等由甲方负责提前协调赔偿,同时整个工程的沙石料选点,拌料场选址等由甲方负责,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处理好施工过程中的一切矛盾和问题。

  2、工程开工后,甲方成立指挥协调监督机构,乙方无原则地服从甲方工程指挥、质量监督;必须保证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任务,如省、市验收时不能完工或取心质量不合格,其补助资金不能到位,甲方概不负责。

  3、做资料文本和水泥道路取心送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道路硬化所用水泥和砂石料必须达到标准和标号,并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出厂提货单据或复印件以便备查。

  七、付款方式

  整个工程属垫资工程,工程款除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外,缺口部分甲方负责筹集,故中途无工程款项预支,所有工程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由交通部门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结算。在结算时预留总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限为工程验收后的一年。

  八、乙方在机械进场和施工过程中,必须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操作,必须按程序规定完备一切安全生产手续,要提前备案,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若发生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此工程属乙方垫资建设,乙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一切责任在乙方,甲方不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双方、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报县交通局一份、项目监督实施单位一份。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工程合同 篇2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其它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仓库PIR夹芯保温板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方式:

  5、承包内容:

  二、合同总额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额:工程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万元整。

  2、本工程采取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进行结算。

  3、付款方式

  (1)按照外墙保温工程形象进度的60%拨付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5%的保修金,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

  (2)在保温工程完工后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资料交甲方汇总,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

  三、合同工期

  1、本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工程开工7天前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工期等提出确实可行的总工期控制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审批后严格实施。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四、甲乙双方工作

  甲方工作

  1、协调各单位及现场内各个交叉作业班组的关系,保障乙方工程能顺利进行。

  2、明确施工内容和范围,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审查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

  3、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办理工程款的拨付工作。

  乙方工作

  1、向甲方提供所用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以及吊篮的合格证和吊篮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件,及时提交保温工程的验收资料。

  2、施工前3日向甲方提供保温工程施工方案,按照甲方和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施工中应遵照施工安全规范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已完成的分项工程的成品保护,如出现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5、乙方不能将所承包的保温工程进行肢解转包。如发现,随时解除合同。

  五、质量标准

  1、本工程的外墙保温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行业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的规定,一次性验收合格。

  2、外墙保温所有材料和半成品、成品进场后,应做质量检查和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原材料进场后,按照规定必须复试的材料要进行复检(包括消防部门的复检,复试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并经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单位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3、保温板与墙面必须粘贴牢固,无松动和虚贴现象。粘贴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乙方进场施工后,必须服从甲方的安全文明管理。

  2、乙方在进场前要对施工人员做好交底,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操作,如发生安全文明事故,所出现人身财产等安全损害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因无证上岗造成安全检查时的罚款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工程保修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结合具体工程约定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______年。

  2、工程保修期内,若因乙方工程质量原因或维修原因导致住户提出索赔要求,甲方与住户进行谈判,发生的索赔费用不得从保修金中提取,由乙方另外支付。

  八、违约责任

  1、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职责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原则为:甲方违约工期适当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怠工、取闹,否则视为违约,并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价的_____%作为违约金。

  九、附则

  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先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共同商讨,达成以下协议:

  工程(项目)名称:

  一、主要内容:

  质量要求:按电力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工程造价: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费用包干,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全部付清。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甲方在开工之日前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指定同志为施工代表,负责施工中的协调工作。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指定同志为施工工地负责人,以便双方共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五、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总计工作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六、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因甲方原因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减少损失,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如对安装标准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如不符合工程质量,甲方有权令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其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违约金额由甲、乙双方约定。

  八、乙方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五日,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按法律规定,向人民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如需分送有关单位,份数另定。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需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工程合同 篇4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小区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 小区内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小区院内空地绿化(详见图纸、清单。)

  4.承包方式:由乙方按双方确定平面图和栽种绿化树种进行种植、包成活。

  月 日

  第三条 工程合同造价:

  本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人民 元(大写: )

  第四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绿化种植后,甲方应一月内付给乙方合同总造价70%工程款;

  2.养护期满,付清合同尾款。

  第五条

  1.苗木成活养护期:一年。

  2.养护期间的一切养护流程由乙方承担,保证苗木生长旺盛。

  3.乙方包栽包活,养护期内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养护期内树木枯死由乙方负责重新栽植,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 第二条 工程期限: 年 月 日栽种管护期至 年

  1.本工程质量要求100%成活。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督检查。

  3.养护期满后,由甲方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甲方

  (1)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免费提供乙方施工用水。

  (2)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竣工结算工作。

  2.乙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

  (2)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3)在交工前应负责管理,并清理好场地。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养护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 .

  1.4 建筑面积: .

  1.5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工程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

  3.3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4 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业主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5 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如乙方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3.6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甲方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结果由甲方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3.7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对乙方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本工程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上海市标化工地”标准要求,并承担安全贯标,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和罚款所发生的费用。如达不到以上标准,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合同总价 %的罚款。

  4.2 乙方应识别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3 乙方要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安全和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对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4.4 乙方应编制乙方范围内的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模板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5 乙方必须根据施工规范搭设和配置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劳防用品,应在甲方允许的供应商中采购上述物资,且必须加强进场验收和搭设后的使用前验收。

  4.6 乙方应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乙方的专业分包施工队伍进行分部分项和专项安全交底。

  4.7 发生安全或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和甲方公司安监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要为排除事故或抢救人员提供帮助。

  4.8 甲方为保持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进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甲方将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将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罚款通知,甲方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4.9 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安全标化标准,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全由乙方全额承担。且乙方愿意接受达不到安全标化标准的甲方罚款,罚款金额为总结算金额的 %,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也由乙方全额承担。

工程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FT1403

  签约时间:

  20xx年3月25日

  工程地点: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发包单位:

  伊金霍洛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代表:

  承包单位: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变配电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设备采购内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札萨克水库西部矿区中水回用工程,甲方决定由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中的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土建及附属工程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

  设备包括采购及安装包括:混凝沉淀系统、MBR污水处理系统、二氧化氯消毒系统,合同金额伍佰万元(¥:5,000,000元),以最终核定金额为准。

  第二条质量验收标准

  乙方上述系统工程质量达到环保质量要求,回用水达到国家及环保要求标准,产品质量合格。

  第三条工期

  乙方自接到甲方首期款后90内完成。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产品保修单、日常运行

  操作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

  2、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3、由于安装不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工程现场甲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甲方如需调整产品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重复运输、保管、设备差价、材料损失等有关费用。

  3、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和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7

  买 方: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卖 方: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资中县船城首座精装房套餐范围以内的定制家具分包项目合作进行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 家具产品明细: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单位、数量、单价、合计等详见附件一:《货物明细及价格》。

  二、 技术要求说明

  1、 如需借助图纸说明的事项,必须附有图纸;

  2、 样品说明的事项,必须附有小样。

  三、合同暂定金额:见附件一《货物明细及价格》

  四、付款方式和时间:

  为确保合同正常运作及维护双方共同利益,本合同付款方式应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付款:

  1、签订合同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4 %,作为工程预付款。

  2、 每批次货物生产完毕出厂前,经甲方现场验证后,支付该批货物总产值的4%(另4%从预付款中进行抵扣,付至8%,)。

  3、 每批次货物安装完毕,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货物工程金额的 2 %的余款(此款为安装费,付至总款1%)。

  五、工程时间节点和安装地点

  1、交货安装日期:第一批次于 ___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开始安装至 ___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安装完甲方指定房号的134户,第二批次于 ____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安装完毕。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安装的工期予以顺延,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验的,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2%进行扣除作为违约金。

  2、交货安装地址:____________

  六、工程定制家具测量、设计、生产、运输及安装:

  1、乙方负责工程家具测量、设计、生产、运输及安装;乙方应对本项目每户单独进行精确测量、设计、生产和安装,做好数据统计入册存档,以保证产品一次性达到验收标准,避免因测量导致的错误影响工期和验收。

  2、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附件中双方所确认的施工图纸安装(甲方仅对本项目定制家具的套数、样式、颜色、种类和材质进行确认,具体尺寸由乙方自行负责)。若在安装过程中,甲方对(包括家具样式、颜色、种类和材质)提出改动,需书面通知乙方,得到乙方书面认可,并对因改动所增加的货品、配件的费用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将继续安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安装改动内容,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布局不合理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若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进场安装,甲方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并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的三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8%的货款,余款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可提供最多不超过十五日的仓储,若超出此限乙方将收取仓储费用。

  七、安全文明施工及成品防护

  1、本项目的乙方施工班组、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

  2、本合同安装工程的施工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

  3、乙方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文明施工,配合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乙方自行做好成品防护及施工提示以避免污染和认为损坏,未做成品防护措施造成的成品污染由乙方负责。

  八、家具验收:

  1、验收标准

  按乙方展示厅样品和合同附件《船城首座定制家具的相关要求》中所确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验收

  甲方应于定制家具安装完毕后15日内验收。验收过程中,若甲方对乙方交付定制家具的数量、质量、安装存有异议,应于异议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提出异议后三日内给予解决或提出解决方案。甲方在定制家具安装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验收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乙方所交付家具产品符合双方约定(即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3、乙方产品安装完毕后,若有部分产品未能达到本合同的验收标准,甲方有将满足该部分产品达到验收标准所需的金额足额扣除后支付其余货款,扣除部分待产品达标后支付。

  九、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乙方提供一年的产品保修期(从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提供产品保修书);

  2、要求售后服务时应出具购房合同及收房手续原件;

  3、在保修期内,如因业主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定制家具损坏,乙方负责修理,可收取适当的材料费和人工费。

  十、合同的变更或终终止:

  合同签订之后,如因甲方修改或终止合同而取消部分或全部已订货物,由此造成乙方生产该货物的材料及劳务损失,应由甲方负责赔偿,从预付款中抵扣,多退少补。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已付款的,乙方送货延误超过五日的,每延误一日按未送产品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延期送货可相应顺延交货期及工期:

  ⑴ 甲方要求变更或补充订货合同;

  ⑵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⑶ 甲方未提供适当的安装条件;

  ⑷ 甲方同意延期交货的其它情况;

  2、由于定制家具工程环节众多,若运输途中造成少量货品损坏、丢失、错货及缺少配件等现象(控制在3%以内),乙方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

  3、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交付乙方各阶段相关款项超过十五日的,每延误一日,按未付货款总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在没有完全付清货款前(安装除外),产品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若甲方逾期3天未付清货款,乙方有权对产品做出任何方式的处理,并不退还预付款,甲方不得异议。

  十二、争议解决:

  一切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签字盖骑缝章后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为生效日。

  十四、补充条款:

  1、本项目内及扩展范围的定制家具全部使用甲方名义的商标标牌(甲方自行制作安装);

  2、本项目扩展范围的定制家具的价格和合作方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十五、附件

  1、附件一:《货物明细及价格》(鲜章)

  2、附件二:《船城首座定制家具的相关要求》(鲜章)

  3、附件三:甲乙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鲜章)

  4、附件四:甲乙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鲜章)

  5、附件三:委托收款书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

  《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

  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

  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

  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

  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

  (1)内容之确定;

  (2)内容之可能;

  (3)内容之合法;

  (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

  (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5)合同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等5个要件。

  我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45、46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

  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16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且不说登记的高低问题,但有前提条件,符合申领资质的必须是单位,《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单位则只能是法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具备建筑经营资格。只有经依法核准拥有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资格的企业法人,才有资格进行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活动。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并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再次,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在我国,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20xx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

  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我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

  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无效。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在第55条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下文将详细论述)。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设工程领域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的深入研究,学者逐渐认识到违反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一定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所说,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涉及合同无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中,司法实践中对强制性规范的认识,是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根本准则,所以如何判断强制性规定以及判断强制性规定的种类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性法规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合同法》中有关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规定部分;另一部分分布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经济行政类法律法规之中。第一部分的强制性规范涉及的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基础的方面,所以一旦违反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第二部分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则需要具体考察。如果法律法规是彻底阻止这类合同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工程质量等涉及国计民生等重大利益时,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违反禁止性规定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利益,或者仅仅是违反监管,而不直接涉及工程质量等根本性问题时,一般不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换句话说,违反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看违反的强制性规范是管理性质的规范还是效力性质的规范,违反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有人认为,把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规定和取缔规定,其划分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该规定就属于效力性规定。

  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将损害国家理合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该属于效力性规范。

  第三,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或者继续旅行合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这样的规定就属于取缔规范,例如,《建筑法》

  第7条规定,建设工厂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征。该条规定就属于取缔性规范,它本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的监管,建设单位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本身没有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单位受到罚款处罚只是仅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而已。 有人认为,对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范,这种区分标准最主要的基本原则是从行政立法的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这种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规范纯粹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应该把这类管理性规范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之外。例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经过房地产主观部门登记备案。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登记备案,这种显然是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这种行为不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备案规定,完全是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制定,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否,从本质上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出于行政管理而指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范围之外,同样在建设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并不必然会导致合同无效。

  总的来说,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最基本判断标准是《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具体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主要看几个方面,

  第一,强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则为管理性规范。违反该规范不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题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合同有效会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属于效力性规范,如果违反只损害一方民事主题利益时,则属于管理性规范,也就是说违反禁止性规范只是针对合同一方的,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作为一方纪律条款规定的,就不是效力性规范。我同意该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来看,也是从上述规范认定标准来判断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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