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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请假制度

时间:2023-11-03 16:34:10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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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请假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卫生院请假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卫生院请假制度

卫生院请假制度1

  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本着“以人为本,规范管理”的原则,促进管理的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丧假:丧假不扣工资,不属满勤,丧假是指夫妻双方父母、配偶、子女,丧假时间为5天(路途时间除外)。

  二、住院病假:

  1、住院期间,扣除当天的工作津贴,误餐费×请假天数。

  2、出院后休养假

  ①手术的`:有15天的休养假;

  ②不做手术的:有5天休养假;

  ③休养假期按住院标准扣除工资

  三、其余(事、病)假

  1、1-事天不扣工资,不发满勤奖,考核不加满勤分

  2、6-10天的扣日工资的30%

  3、11-15天的扣日工资的50%

  4、16-20天的扣日工资的80%

  5、20天以上的扣日工资的100%

  四、产假:独生子女为6个月,非独生子女3个月,领养子女为3个月。

  五、计算方法

  1、旷工一天扣日工资200%,旷课一节扣100元。

  2、日计算方法:(应发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30。

  3、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4、请假时间,早间有节假日不予扣除。

  5、脱产进修的教师每月扣除餐补贴、绩效工资,另扣除实发工资的30%(其中不包括误餐补贴、绩效工资。)

  六、请假离岗职工,注意,若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卫生院请假制度2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病假、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请假。局长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副局长及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向局长请假;科室负责人向分管局长请假;其余干部职工1天以内向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向分管局长请假。

  (二)干部职工病假在2个月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亲假

  (一)职工探望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合并休假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20天。

  (四)如配偶属学校教职工,已在假期探亲的,组织不再安排探亲假。

  (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凭据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六)探亲假原则上可和公休假合并使用。

  四、公休假

  (一)公体假由各科室年初作出计划,经分管局长审定并报局长同意后,原则上按计划休假。

  (二)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享受公休假。5年至10每年休假7天。10年以上不满20年每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凡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本人享受公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已享受公休假的职工,其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下一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四)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干部职工,当年不再安排公休假,如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公休假的天数,可补足公休假天数。

  (五)参加党校学习、培训、进修及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干部职工,当年不享受休假。参加函授学习的干部职工如因听课、考试复习或调查研究、撰写论文而告假,其请假时间等于或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公休假。

  五、加强考勤,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局长离广出差、休假,事前应书面向市委、市政府和分管书记、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一并报告。

  (二)凡请假1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并到办公室登记方能休假,假满后向准假人销假或续假。不办请假手续或不续假的按旷工论处,不销假按请假对待,不到办公室登记者按旷工论处。

  (三)干部职工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列入考勤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干部职工的内容之一。各科室要落实1人负责考勤,负责考勤的同志要按时将干部职工请假情况和假条交办公室,年终公布一次请假情况。

  (四)病假一月以内不扣奖金,一月以上扣发当月奖金,按年平均奖金计算。

  (五)事假10天以上扣发当月奖金,事假一个月以上扣发全部奖金的50%。

  (六)旷工3天以上,扣发全年的奖金。

  (七)公休假可以冲抵病事假,但不得冲抵旷工。

  (八)病假三月以上、事假15天以上、旷工3天以上,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公务员的资格。

  六、其它法定假按规定执行

卫生院请假制度3

  第一条 假期的种类、名称及时间

  一、探亲假。

  其假期规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职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军队配偶除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待遇:1)、职工当年结婚、离婚、丧偶的;2)、见实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亲待遇;3)、当年六个月(累计)以上长期病假者;4)、产假和哺乳假期间与家属团聚一个月的;5)、女职工请哺乳假者(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其探亲假时间工资可以照发,路费按规定报销)。6)、外来人员;7)、配偶或父母不论用什么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团聚过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规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职工探父母的当年只能享受一种,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丧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产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难产或多产的加15天,(包括产前按排15天以内的'产前假)。

  2、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护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方可请哺乳假,哺乳假原则上不执行。

  五、放射(疗)假,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对象:

  凡本院职工(正式在编),只要符合文件规定休假条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员和借用期满一年以上借用人员也参照执行。

  2、假期标准: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xx年,休假7天(其中后半年参加工作者3.5天)参加工作满20xx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参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当年病假、疗养假累计超过45天的;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3)、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4)、当年产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如当年已享受探亲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审批手续仍按医院请假制度,逐级批准,报人事科备查。

  七、病假:员工就诊应经保健科同意后去相关科室就诊(急诊例外)。员工住院经保健科同意后,由业务院长审批。出院后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不得挂家庭病床)。

  八、事假:请事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本人申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护士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条 请假的程序、手续及审批权限

  一、除七天节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类假期都必须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凭医师诊断证明,其它假期必须书写请假条,并需通过逐级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病假经本院保健科出具证明,报科主任、护士长批准有效,外单位病假条医院不予承认(特殊情况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审批。一周以上的病事假均须经分管院长最后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旷工处理)。探亲假、婚丧假等需经科室、职能、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请假条一律交人事管理处备案。

  三、科主任、护士长的各类假期需所属职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长签字尚可,职能科室负责人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四、职工放射(疗)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科室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医疗系统由医务科、护理系统由护理部,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报人事科备案。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均需报院部批准(由相应分管领导签字方可),人事管理处备案。

  五、婚假:须提前提出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系统主管部门批准,送人事管理处备案。

  六、丧假:先填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管理处备案。

  七、 产假: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科室领导签署意见,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报人事管理处登记。

  八、哺乳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所属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部批准,报人事管理处登记。原则上不执行。

  第三条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开和跨年度。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职工探父母,假期须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

  四、放射(疗)假,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五、年休假:经批准后可分开使用,跨年度作废。

  六、婚假(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七、此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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