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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

时间:2023-10-17 07:59:10 考勤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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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

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1

  为了加强班组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1.班组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上班或延迟下班、加班由班长临时通知。

  2.员工请假一天(不含)以下,可通过电话或当面向班长请假,在不影响整体工作安排的情况下,班长同意后,部门经理准假方可休假;

  3.班长负责全班的考勤监督工作,班长对本班组员工的出勤进行记录,每月月中报电子版考勤表到综管部人事主管,抄送本部门经理,月底报纸质版考勤表到综管部人事主管,需本部门经理签字审核,班长签字方可;

  4.班长做好员工休息日安排工作,并形成表格报办公室。

  5.特殊情况需要调休的:由班长负责协调。并通知办公室考勤时予以说明。

  6.员工请病事假,均按《金昌金川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请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7.员工需调休的:应由班组协调,部门同意,办公室予以核实后方可调休。

  8.工伤假:职工因工伤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9.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及公休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违纪责任:

  (1).旷工:凡擅自离开单位或未请假及事后不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上班时不服从领导调配的均视为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及当月奖金,累计旷工30天作除名处理。

  (2).迟到、早退:凡确实有事需延迟上班或提前下班的必须向班长或部门负责人请假。凡未经请假而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含10分钟)的.,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一次罚款20元,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以上的按事假一天处理。

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2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程序和对外正常开展业务的的需要,严格掌握本所人员的出勤和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作息时间

  本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约40工作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律师在没有外派任务与应酬的情况下,上午一般应不迟于9:00上班,下午应不早于5:00下班。律师每周一、五上午应到办公室集中,以便必要时商量或布置工作。

  二、本所各类人员(包括律师和聘用人员)每天上班时应到签到处签到。

  签到时间为上班时间,不得倒签,也不允许他人代签(如出现这种情况,每次扣款xx元)。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者,应事先告知主席、主任或考勤员,由考勤员记录在册,并由本人事后补签。本所人员因事提前下班时,应将下班时间注明在册。会计和秘书提前下班时,必须亲自向主任询问是否还有待办之事。

  考勤员应在下个月5日前将本月的签到情况报告主席或主任。

  三、请假制度

  1.请假批准权限

  律师(包括合作人律师、聘用律师,下同)请事假3天以上须经主席批准,3天以下由主席或主任批准。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行政人员)请事假半天以上须经主席和主任批准。请假半天可经副主任批准。副主任应及时将请假情况通报主席和主任。

  制度大全。

  主席或主任有事请假,应通知有关人员。

  2.事假

  (1)本所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要提出正当理由,经批准方可办理补假手续。对未请假、请假未准和未办理手续而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律师每月可允许3天事假(不得连续),聘用人员可允许1天事假。不超过此限的,工资照发。事假不得累计使用。各类人员超过允许事假天数1-2天或事假连续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日工资的50%;超过2天以上的,按超过允许事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聘用人员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除按前项扣发工资外,该季度奖金减半发放;超过15天的,不发奖金;全年累计超过50天的.,不发年终奖。

  3.病假

  本所人员因病需请假,应提交请假单,并出示医院有关证明。

  合作人律师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它待遇不变。

  聘用人员因患重病或慢性病住院,1个月以内不扣发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按原工资70%的标准发给;3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按原工资50%的标准发给;半年以上的,由合作人律师会议决定相应待遇。

  聘用人员日常患病请假每月2天以内、每季度5天以内,工资照发,奖金视情况而定;超过此限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50%发给。一个季度病假超过6天的,按超过天数全额扣发日工资。奖金视情况而定。聘用人员每月因看病而请假或迟到超过2次的,超过的次数按事假或迟到处理。

  四、迟到、早退、缺勤

  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

  本所律师上班时间不到办公室,且并未在外处理业务,也未给主任和主席请假或打招呼,当日的工资予以扣除。如系半天,则扣除当日1/2的工资。但如晚上到办公室加班,可以酌情补回半天上班时间。每周办私事或不到办公室超过1天或2个半天的,超过部分的当日工资予以扣除。

  允许本所聘用人员每月迟到15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经主席和主任批准的早退30分钟以内不超过4次(包括因私事或看病请假的迟到早退)。每超过1次,从每月xx元的全勤奖中扣除xx-xx元。

  合作人律师未向主任和主席请假,连续缺勤或失去行踪、联系达2天以上,不论何种原因,除仍然执行本制度中规定的有关扣款外,还应扣除当月应发工资总额的10-50%。

  其他人员出现类似情况,也比照前项规定扣款。

  五、临时离开

  1.律师和其他人员临时离开办公室,应遵守《办公室管理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聘用人员(包括会计、秘书及其他行政人员)离开办公室半个小时以上,应向主席和主任说明去向,以免影响事务所的工作;律师临时离开办公室,应将去向和遗留之事交待给同一办公室的律师,以免耽误客户委托事务或事务所的工作。聘用人员耽误半天以上、律师外出2天以上,需事先向主任和主席请假或说明情况。

  2.律师上班时间外出办案、联系业务,如确需本所聘用人员随同,应事先征得主席和主任同意,以免影响聘用人员的本职工作和本所的其它工作。未经同意擅自带离外出,扣除该律师和该聘用人员的当日工资。聘用人员连续3次未经批准外出,事务所可以随时辞退。

  3.在每间办公室律师未到或出差的情况下,聘用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宜离开如因擅离职守而影响工作的,每次扣款xx-xx元。

  六、加班

  1.律师可以自行决定加班,但不享受加班待遇。

  2.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根据加班次数、时间和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由事务所发给加班费。

  3.办公室内加班下午5:30以后,外勤加班上午8:30以前,下午5:30以后;中午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不作为加班。

  4.加班需由事务所主任、合作人律师指示或同意。

  5.上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工作延至下班后完成,或将不急于当天完成的工作在下班后完成,不视为加班。

  6.除特殊情况经允许加班时间应控制在2小时以内,每周不超过3次。

  7.2小时之内的,每小时付加班费酬金xx元,2小时以上的,超过2小时部分每小时付酬金xx元。但一次加班最高酬金不超过xx元。

  8.加班酬金于发工资时一并支付。

  七、法定假

  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八、休假(法定假日除外)

  1.合作人律师每月可有5天休假(每季度15天,每年60天),可以每月休,也可累计到2个月以上或每季度、每年休,休假期间不发工资。集中在2个月以上、半年以下休假者,扣发半个季度奖金;集中在1年休假者,扣发1个季度奖金。

  2.聘用律师每月可有3天休假,休假计算和待遇同前第(1)项。

  3.其他全日制聘用人员每月可有2天休假,休假计算和待遇同前第(1)项。

  4.休假者在准备休假前7天至15天内必须向主席、主任提交书面的休假申请书,并将休假计划、地点、通讯联系附于申请书后,经批准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已开始休假,然后才提交休假申请的,视休假天数和其它情况扣除半个月至1个月的工资,如系合作人律师,还应从年终个人应分配总额中扣除1-5%。

  九、对违反前述各项规定者,每月10日前由主席、主任或执行律师签发“扣款通知单”。

  对扣款不服者,可向主席或主任申述。对维持原扣款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会议申述,律师会议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十、本所人员的考勤情况应作为其本人工作态度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除第四条规定的惩罚措施外,每年年终还可由合作人律师会议根据该项指标,再决定有关人员的奖惩。

  十一、 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律师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3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管理次序和开展业务的需要,特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本所全体人员应当遵守:

  一、本所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如有时间调整,以调整后作息时间为准。

  二、本所内勤处按照季度工作日制作“考勤签到表”,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签到。

  三、本所考勤按月审核,由内勤在月末汇总并作好记录,便于财务人员年底总结奖惩。

  四、本所全体人员执行考勤办法如下:

  1、本所除执业律师以外的全职员工,应当按照本所作息时间执行考勤制度,其他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的,应当提前向所主任说明,个人原因不能按时签到或上班的,应当提前请假,事后向所主任提交请假条,事假,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事假期间薪资。实习律师应当参考本条款执行考勤,特殊情况除外。

  2、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包括合伙人)应当在正常工作日每日签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应当提前向内勤说明原因,由内勤作好记录。如遇出差,应当提前在考勤本上注明出差地,或向内勤人员说明,便于内勤向其当事人解释。未能提前说明的,视为未执行考勤制度。

  3、本所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由内勤通知到全体人员,得到通知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议前向内勤人员说明原因,未提前说明原因的',视为未执行考勤制度。

  五、违反考勤办法奖罚办法如下:

  1、本事务所设置考勤奖,遵守本制度者,每年将得到xx元考勤奖金,本奖金每半年(7月、次年1月)按照考勤情况随工资发放。

  2、每月末由内勤按参加考勤人员统计考勤状况,每半年出具考勤汇总表,交由会计按本制度核算。未按本制度考勤者,每发生一次违章情况,扣发xx元考勤奖,半年内出现xx次违章,扣发半年全部考勤奖。扣发金额超出考勤奖的,扣发工资或年底业务提成,并责令其改正。

  3、执行考勤的结果每年评比一次,作为本事务所今后评优、加入合伙人等一系列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本制度于xx年1月1日实施。

律师事务所考勤制度4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1、请假。工作人员心请探亲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和享受年休假,都必须书面请假,按程序审批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并在商定其工作有人替代后,向分管领导及本科(股)负责人知会请假情况。职工因病因事请假的,必须履行手续,凡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住院)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当年不能享受公休假;若不享受公休假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年度不安排公休假。

  2、审批。全局人员需要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经局长审批;所有签批后的假条交办公室登记备查。无局长批准签字的假条视为无假自假。

  3、假期计算。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当天到正式上班时为止,法定假日可扣除。

  4、严格销假制度。职工请假期满或年休假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在外地不能回单位的,可电话、电报联系办理,并实事求是说明续假原因。

  5、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超假者,经核实后,按旷工处理。

  二、考勤制度

  1、干部职工必须按区政府颁布的休息时间上下班,上下班以规定时间前(后)推10分钟为上下班准时,不得迟到、不得早退,否则为不按时上下班。

  2、干部职工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职工上下班主动签到,如果不签到又不说明理由的,按旷工处理。职工出差、下乡、外出办事的,必须向办公室说明出差、下乡、外出办事的地点和事由。职工下乡后,必须用所在地的座机电话向办公室报告,不报告者按旷工处理。

  3、干部职工均实行考勤制。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年芳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4、凡全区性的会议及社会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植树等)必须参加,凡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发200元补贴。

  5、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对无故制度和上班时间不请假外出办私事的人员,可累计计算时间,情节较轻的按本制度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处理。职工迟到一次扣10元,早退一次扣10元,请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后(住院除外)每天扣20元,请事假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后每天扣20元,旷工一天扣100元,职工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年终评选先进个人和核定年终达标奖的主要依据。

  6、职工节假日出差、下乡领取加班补助后不得再报销旅差费。

  7、参加各类函授、自修学习的面授时间,应抵销公休假。在各类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公休假和当年年终奖。

  8、职工年度旷工或不假外出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辞退。不假外出7―15天的,向局长说明理由,年终考核确定为称职,并在局职工大会上作出书面检讨,年终奖减半计发,不假外出3―6天的向局长说明理由,并在局职工大会上作出书面检讨,除按旷工处理外,扣当月一切津补贴,不假外出1―2天的,向局长说明理由,并写出书面检讨。

  9、各股、室做好职工节假日加班、夜间值班的登记工作,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存查。

  10、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每个月结职工的出勤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经核实无异议后报告局领导并存档备查,职工出勤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先进和核定年终奖标准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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