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篇1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住所地:XX县XX镇XX号。
负责人:XXX,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XX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负责人: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2月2日作出的XX字【20xx】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一、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人劳社字【20xx】XX号关于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二、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XXX的受伤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XXX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XXX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受伤。申请人生产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开工受天气及原材料影响,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开机才能开工,开机时间就是生产组工人的工作时间,不开机就不是工作时间。20xx年10月8日上午XXX受伤当时,XXX所在的生产组因为机长XXX去维修机器,完全关闭了旋切机,并未开工,XXX住在厂内,尚处于休息状态,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二)XXX在厂内受伤并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受伤。XXX吃住均在厂内,只要他呆在厂内,他的任何受伤都是在厂内,如果不分清具体情况就一律认定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的,也是极不公平和极不科学的。
(三)XXX受伤并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
1、工作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劳动并能创造劳动价值的行为。申请人有严格的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岗操作,XXX的工作岗位是锯木,而不是切板,XXX刚到申请人厂里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会操作旋切机,申请人更不会安排XXX操作旋切机,XXX擅自操作机器的行为属严重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是为了工作,不能创造劳动价值,反而是破坏申请人生产的行为。
2、XXX开机主观上不是为了工作。申请人所有生产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别是机长不开机时,生产组根本无法工作,XXX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擅自开机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工作,不是为老板加工木材,完全是为了好奇、学习等个人目的而去违规开机。
二、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仅是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的证词,所有证词雷同,其证人据申请人调查均与XXX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实、信口雌黄、恶意串通,证词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任何调查,甚至连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都没有联系,直到看到被申请人的认定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已经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被申请人仅凭XXX等人的一面之词就轻率认定,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被申请人在向XXX等人单方调查核实的过程中经常只有一人进行,严重的违反了《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XXX的受伤并不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会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认定XXX为因工负伤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偏袒XXX一方,应当予以撤销,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重新作出认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县XX中板厂
20xx年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2
第三人:__,男,住所:山西省,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__,男,住所:身份证号:电话:
第三人:__,男,住所: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__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政府维持国资委行政效力,驳回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诉请。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__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__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寿国资委文件,向晋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被晋中市人民政府受理。我们是与该复议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准予所请!
此致
市人民政府
附件:1.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3份
2.身份证和股权证复印件
第三人:(签名并按印)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3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复议申请 篇4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行政复议申请 篇5
(第三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你(单位)同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在复议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托书。
附:空白委托书一份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6
申请人:武某,男,_____岁,汉族,工人,
住址: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村三队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人:许某职务:书记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号,电话: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或变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 xx]号文,即《关于对武未经批准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处理决定》。
主要事实及理由:
武原为水县xx乡xx村三队村民,xx年元月,根据国家关于对企业实行兼并、租赁、承包等多种方式寻求企业发展的政策,承包了农工商总公司下属的xx机械厂,出任厂长,承包期为xx年,后经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批准,依法变更了公司名称,为xx有限责任公司。
原机械厂面积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领取了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当时该厂与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线的争议,故一部分土地凭证没有申领。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县土地管理局申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为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时间是xx年xx月xx日。
武出任厂长后,为使企业摆脱困境,经队、村以及农工商总公司同意,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准备新建部分厂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请,队上签署了同意办理的意见,而恰在此时,村上与公司因承包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不给报件盖章并骗走了土地使用证,致使建房用地手续不够完善。
有限公司为使企业正常运转,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盘活土地资产,从总体上讲是符合国家关于盘活土地资产有关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对其进行的处理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而是不顾客观实际和后果,欲将企业一棍子打死,这有悖法律关于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不适当的。具体来说,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决定的不当之处主要是:
1.主体错误。市土地管理局[ xx ]号文的处理对象是武,而实际上武只是继宏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将自然人与法人混为一体。主体错误,处罚不能成立。
2.适用法律错误。市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文是针对非法转让土地,而非出租集体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处理决定第二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发[ ]号文件的“精神”进行处罚,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再者,中央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亦下发了《关于贯彻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区两个文件通知的精神实质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实保护耕地”、“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处理文件第二项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的法律依据。
处理决定第二项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安排给村三队集体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继宏公司法人代表武与三队签订有合法的承包企业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业时当然包括企业用地;第二,《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乡(镇)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出让,严禁买卖和荒废。生产经营停止后须将土地归还集体。”继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产经营,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应重新安排给三队使用。
3.查明事实不清
(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个人行为,而其中呈“ ”状的房子是原队上已打好的地基,属合建房屋;
(2)建房时经过了集体土地所有人村和队的`同意;
(3)房屋没有办下房产证是因为与村就承包费交纳产生争执,不盖章无法申办;
(4)村将土地使用证原件骗走,导致相关手续无法申办;
(5)此案的举报人是村,导致此案查处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费官司没打赢后(见法院裁定),随即以整人的方式将武举报给土地局,而事实上,该地块的房屋建设是经村、队同意的,但年当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时,村已与该地块部分单位签订了租赁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从而形成一个房屋或一块土地有两个租赁合同的局面,而且,村与公司争收租金;
(6)该地块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闲地块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将出租房屋的行为,按出租土地处理,显然行政处罚行为不能成立。
4.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就公司来说,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机械厂时大部分为闲置土地,荒废多年,就连集体租金都没法上交,公司盘活土地资产,合理利用,这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扩、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公司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如果我们刻意去追求一种看似合法赦质不利于企业和社会发展的形式,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 xx ]号文件决定让公司在日内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项中又规定“如该片土地继续出租,联营建厂,其土地使用权必须先转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说明该片土地是允许进行工业或建设使用的,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也批准为建设用地。市土地局不让其补办有关手续而必须先拆除后办手续再盖房子是没有合理性的。自治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1号文件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段中明确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综上所述,综观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 xx]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第1、2、5、点的规定,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予以变更市土地管理局[ xx ]号文件,以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乃至个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7
申请人:__X ,男,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工人,住____区__X号。
被申请人:__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大队
申请事项:
1、 查看交通违法视频资料,证明申请人是否驾驶机动车。
2、 对交警执法过程携带非交警人员进行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如果不合法应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负责人作出处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致歉。
3、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交决字20__第370213-27000____X号《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
4、 对执勤民警是否存在贪污行为进行审查。
事实与理由:
本人自大学毕业后一直生活在__李沧区,对__市充满了感情。对于有关市政、交通方面的事情也是尽可能的反馈解决。譬如:
1、__年__月__日致电122反馈君峰路马路中间大约800m护栏倒塌事情。交警得到消息后进行及时修复。
2、__年__月__日二次致电122反馈君峰路与青山路交口红绿灯时间设置不合理,造成君峰路严重堵车,从早晨堵车到晚上,早晚高峰更是堵车厉害。经本人建议后对绿灯时间进行了调整,解决了堵车事情。
以上2件事可以查询122,反馈电话__
基于交警对问题的解决速度,我对交警非常的尊敬。但是发生“被酒驾”后使我的认知发生180度大转变。心存正义的人还是多数的,特提出该申请。事实理由如下:
一、交警执勤过程中,多次强调有视频录像;被酒驾,要求查看驾驶座下车视频证明清白。
20__年__月__日晚9日许,饭后由申请人妻子驾车回家(申请人坐副驾驶上),行驶至君峰路与书院路交口,遇交警检查,交警让出示驾驶证后全秉咳嗽毕鲁?因灯光灰暗申请人妻子拿错了驾驶证把申请人的驾证拿给了交警)。
下车后因车子在中间直行车道,交警看了驾驶证后就指挥申请人驾驶汽车至路边停靠。正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的行为造成了被酒驾,也怪申请人太大意即使交警指挥酒后也不能驾驶车辆。
交警再执勤过程中,多次强调有视频录像,现要求查看视频证明是否是由申请人在中间行驶车道由驾驶车门处下车。实际由副驾驶车门下车。希望被申请人拿出类似闯红灯需要的三张图片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否违法。
因在交警的指挥下由直行车道行驶至路边不应认作为主观的酒后驾驶行为。
下车后不由分说就过来一个交警就让吹气。因前期不是申请人驾驶,所以申请人坚决不吹。见申请人坚决不吹不由分说的一个交警掐着申请人的脖子就忘面包警车上拽,期间把申请人的电话抢走。拽上车后原来的交警不在掐申请人脖子换一个非交警人员(看服装及背包像停车收费人员)继续掐着申请人的脖子对申请人身自由进行控制,长达数十分钟。
请问:
1 交警可以掐人脖子吗?是否可以抢夺私人财物?
2非交警人员可以交通执法吗?非公检法人员对公民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呢?还是一旦出了问题用来说是临时工呢?
二、被迫吹气、出钱暗示没有响应,被迫签字。
申请人被非交警人员控制,非交警人员并且给申请人做思想工作说:你又没有喝多少酒吹吹就拉到了。申请人考虑到自己只喝了100ml左右啤酒应该没有问题加上能够尽快结束人身自由限制,就被迫同意吹气体。
没有想到二次被骗,吹气后不由分说让签字,也不告知结果就让签字(最后才知道结果25mg/),并且拿出空白的《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就让签字。申请人一看告知单意识到可能被酒驾,就是不签字。
交警一看不签字就又往车上啦,拉着去第八人民医院验血。
在去往第八人民医院的路上只有2个交警,其中之一多次问申请人有没有带钱,事后申请人才意识到这是对申请人私自解决的暗示。原因:1 要不怎么会多次问钱的事情 2 那么多交警为什么只去2个人。
希望相关部门对其2人是否存在贪污行为进行审查。
行驶到第八人民医院后交警又说,你本来酒后驾驶,抽了血之后在第八人民医院不会出结果,血液直接送到市里交警队给你弄成个醉酒驾驶,那就是犯罪,要蹲上几个月的,快点乖乖的签字吧。经过交警多次胁迫加上限制人身自由,申请人最后糊里糊涂的在测试单与空白的告知单上签上了字。
三、处理决定书必须先无条件同意并签字才能给,不给无法申诉。
__月X日前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交警队告知先处理再申诉,在处理过程中要求必须先签字才能给。并且很多条款必须无条件同意。不同意就不给你处理。没有办法申请人只能签字后申诉。
申请人在扣驾驶证的文件上面写了“有异议”,不让多写写了不给文件,不给就不能出决定书。出来决定书后又有很多文件让签字,明确告知必须签字同意,这也就是让申请人被迫承认违法事实,其中有个一个文件好不容易表达了点意见“对告知行为同意,对内容不同意”,因为这句话差点没有给处罚决定书。
四、被迫签字与在李沧交警支队的'不得不签字不能用作违法证据,附《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都没有
公安机关的印章,这足以说明在李沧交警队不得不签字了。以及管理存在的漏洞。
五、基于以上描述系在交警的指挥下驾驶车辆(4米以内),后续被强迫吹气,威逼恐吓在告知单及测试单上签字。 对于酒驾行为的认定不合理,没有交警的指挥就不会发生驾驶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交决字20__第370213-2700044__号《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__X
__年__月__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8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出生,X族,个体工商户,住xxx省xxx县xxx镇xxx号。
申请人因不服xxx省xxx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XXX年XX月XX日,xxx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xx工字第xxx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xxx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xxx县工商局委托x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xxx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XXXX年XX月XX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xxx省xxx市工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9
申请人:__X,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X厅,地址:______________X号。
法定代表人:__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_月2__日得知,被申请人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__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__]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行政复议申请 篇10
申请人: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住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重庆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蒋勇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
第三人: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铿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锦绣山庄
第三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渝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87号18-2
复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居住需要,购买了第三人(华新公司和东大公司)联合开发的位于江北区五里店36号华新都市花园小区的房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重庆华新都市花园方案设计的批复(渝府<20xx>13号)》同意被申请人所确定的原规划许可方案,华新都市花园是一个具有山城特色的园林绿化示范居住小区,而第三人就小区景观和配套设
施建设的承诺更为诱人。时至今日,第三人并没有兑现其所做的诸多承诺,三期工程也一拖再拖,配套设施几乎为零,华新都市花园成为了新的“烂尾楼”。
二○○五年底,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在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公示程序后,小区内数百名业主签名反对就小区规划方案进行变更,同时,业主委员会也致函被申请人反对就规划方案进行变更。被申请人所属的江北区分局依据广大业主的要求驳回了开发商的规划变更申请。
二○○六年三月九日,被申请人以《渝规建审(20xx)江字第0008号<关于华新都市花园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原则批准了第三人调整小区规划的新的设计方案。
二○○七年二月八日,第三人组织部分业主代表召开所谓的“三期建设吹风会”,告知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已经原则上获得通过。二○○七年二月十二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联合向被申请人提出就华新都市花园小区三期规划方案变更许可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对广大业主的听证申请置之不理。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被申请人作出《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了华新都市花园的规划方案。二○○七年四月十一日,被申请人最终向第三人违法下发了前述重要的文件《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就华新都市花园规划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申请人的合同目的落空。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如下:
一、华新都市花园的建设方案设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被申请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许可。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重庆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第十三、第十六条之规定,超越了其审批权限。
二、被申请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程序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1、根据《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进行变更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公示,而被申请人未进行有效的公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四十七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重庆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四、五条、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此行政许可程序中,应告知广大业主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非但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提出听证申请后,对其置之不理,依然不举行听证。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申辩权和陈述权。
3、被申请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中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
三十三条。
总之,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建证(20xx)江字第03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们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理应模范的遵守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但我们可悲地看到被申请人为开发商的商业利益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居住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申请人: 年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1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确认被申请人在__________地方“社会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社会拆迁”的违法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申请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12
申请人: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厅,地址:XXXXX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厅长。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X月2XX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没有履行听证程序的情况下,做出批复,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20xx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复议申请 篇1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
性别: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根据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行政复议机关
(说明:本文书供当事人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时使用)
行政复议申请 篇14
申请人:_________
性别:女
年龄:___岁
单位:
职业:
住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小区120幢35号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_________劳工伤认326号)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及理由:
我丈夫王______系_______________市______公司职工,___年___月被借调至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___单位,从事______岗位工作。______年3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____________单位办公室突发病,同事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_______________市人民医院现场抢救,并以“呼吸心跳骤停”收住院,住院后诊断为:多发脑干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深度昏迷,提示脑死亡。在抢救治疗过程中,____________单位、______公司领导十分关心,聘请专家,医院也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救,最终王______于______年3月19日呼吸心跳停止,3月28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系:多发脑干大量出血。
______公司于______年3月30日向_____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认为王______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155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属于视同认定工伤范围。
我认为_____________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结论不正确。理由:一是王______系在____________单位工作岗位发病,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有4名同事证人证言为证;二、王______突发疾病没有当场死亡,但病情严重,呼吸心跳骤停,送往医院后,经医院评定,达深度昏迷7分,诊断为脑死亡。后经医院的积极救治,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抢救经过为证。因此我认为:王______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该认定因工死亡。
王______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使本来生活拮据的家更加贫困,70多岁的母亲年迈体弱无收入;做为妻子的我无正式工作,收入极低,孩子年幼仅5岁。如果王______在48小时内不经积极救治呼吸心跳停止,我们的待遇就可以得到补偿。但是王______没有在48小时抢救之内死亡的原因是医疗机构的救死扶伤的积极救治、是家人不放弃不抛弃的努力、是单位领导的全力关心才延缓了生命、延迟了呼吸心跳停止的时间,劳动保障局认为的王______发病155小时之后死亡,不属于因为死亡的`情形,我们就得不到应有的待遇,对此我们不能理解。
劳动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是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原则。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劳动者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应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享受工伤待遇。做为王______的妻子,我申请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撤销_______________市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______)___劳工伤认字量(23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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