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推荐度:
- 相关推荐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将安全生产的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 号)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的使用及管理应坚持“足额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厂、项目部及专营公司。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中,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生产厂、专营公司,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营业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七条对于非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单位,统一纳入公司安全费用计提范畴,由公司按照其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产值)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标准,分别计算全年应提取安全费用总额的下限。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车间、库房、库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条各单位由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资产管理。费用报销时,须经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单位非资产性安全费用报销时,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公司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十五条公司对安全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安全费用计划,编制安全费用预算,并于每年1月10日~15日将本年度的安全费用预算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汇总,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于每年三季度末对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以确保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充分使用。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台账,做好安全费用实施情况的详细记录。
安全费用计划编制流程图
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账务处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二)在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三)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公司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安全费用统计数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月向公司报送安全生产月报时,要有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专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对不能落实到位的,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费用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财务、审计、监察、工会、人力资源、安全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对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安全费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对于各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及管理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评先表彰资格的处理。引发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二)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提取的安全费用额度不足;
(三)未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它用;
(四)未建立安全费用专用账户,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
安全费用财务处理及监督流程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执行。
附件:1.安全费用预算申报表
2.安全费用支出范围明细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确保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根据股份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根据现场实际购置小型、实用的检验检测器具并正确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建化工装置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 在化工界区进行试车、保运、检修、改扩建项目施工时,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须执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向建设方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须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方案应涵盖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内容。须依据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按程序审核批准,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六条 施工作业实施前,须依据施工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具体安全防护特点,建立并持续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管控体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监测装备和专业防护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并履行确认程序。须在项目准备阶段进行危险源识别,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确认,并签署相关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七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须在进入现场前,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进行具有特定作业场所和特定介质防护特点的专项安全教育。每项作业前,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作业前的身体检查。特殊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能满足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特殊界区标志。未取得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
第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工、机具必须要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机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必须经有关方面审批,并按规定配置防火罩。
第十条 严格动火作业制度。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或动火作业许可证级别不能满足作业场所需要的,严禁动火;对已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仔细查阅其相关内容是否齐全、真实,发现问题应立即与有关方面联系解决,严格落实许可证中明确的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超出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部位动火。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二次侧把线必须绝缘良好、地线必须接地良好。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1999。
第十一条 严格作业许可制度。动土、用电、用水、用气(汽)、断路、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等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未办理或完善作业许可证的项目,严禁擅自施工。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7-1999、《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6-1999、《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3-1999。
第十二条 进入已使用过的设备、容器、管道内施工,必须要与其他系统进行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对盲板和起重要阻断作用的阀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对设备、容器、管道进行吹扫、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保持容器内作业人员与监护人通讯畅通,定时应答。作业区须有通风措施,必要时必须坚持强制通风。要派专人监护,配备相关应急器材、车辆、专业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1999。
第十三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必须坚持独立的检测、监测和复测、复验。对于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涉及装置和设施及周边环境,必须进行独立的检测和复测,并进行记录(记录表见附件)。施工作业时,须依据现场实际制订监测和复验方案并落实。
第十四条 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第十五条 在有爆燃气体风险空间和环境施工作业时,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铜质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不能穿着钉鞋,并设置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 装置和设施试压时,须在合适位置配置两块以上压力表,严禁敲击和强震动,严禁带压施工作业。编制施工工艺时,应尽量避免对装置和设施进行气压试验。对工艺要求需要必须使用气压试验时,要在时间、区段、人员安排和应急管理及相邻社区或单位告知方面采取更加严密的'措施。须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送专家审批。
第十七条 未经许可,严禁触动生产装置的阀门、控制按钮、指示仪表等。
第十八条 在已具备运转能力传动设备施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取出保险或拆除电源接线),经重新启动确认无电后挂好安全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具体执行标准见《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8-1999
第十九条 容器和设施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场所、狭小空间内作业照明电压应不大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安全要求,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二十条 严禁用装置内的管道、设备、金属结构和其他金属物体作为电焊机二次侧地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化工界区施工作业所用临时用电线缆和电气设施需明确责任人,执行定期检查和定期更换。
第二十二条 拆除装置和设施前,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确认装置和设施已经断电、泄压、降温、排尽物料、冲洗、置换、吹扫干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未经核算和审核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管架作滑车组吊点。
第二十四条 特殊装置设备、容器内,多人作业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进出的作业人员进行清点、确认、核实。
第二十五条 严肃化工界区施工阶段责任管理。对于未进行中间交接的生产装置,必须明确管控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执行管控纪律。未经施工方许可,禁止任何名义的进入和擅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授权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3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了解分析产品生命周期内品质的变化,为品质控制提供科学的
依据,同时体现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留样分析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
(一) 现场品控人员负责样品的抽取和标识。
(二) 检验人员负责样品的分析和保管。
第四条 要求
第一款 样品的采集
样品由当天当班的现场品控人员,按产品品种、规格随机抽样,标上标签送到样品室,样品应标签向上平放在样品柜里,标签上应该具有:生产日期、生产班组、原料情况(如包
装生产厂、厚度、原辅料生产日期及工厂等)。
第二款 留存样品的检验
(一)当日当班的样品优先检验,并以此建立数据基础。
(二)每隔一个月拿一袋相同日期班次的样品做检验,并分析变化趋势。
(三)每日每班生产都应该抽取样品,所以留存样品应该是相对应的`,即每天除了当班
的样品检验外,都会有一分留存样品需要做分析。
第三款 记录的保存
记录保存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条 附则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xx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
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4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保证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做到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并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部室及与项目部有劳务协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安全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部安全检查与监督;负责对各部室及施工队的安全检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安全隐患的纠正管理、复查与考核。
第四条各部室及施工队负责组织管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安全检查的原则
一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全检查就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和检查促进整改的原则。安全检查必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项目部或所属部室及施工队的安全检查应成立由各级负责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第六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基础工作与现场安全管理两个部分,主要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尤其是要加强对关键生产区域、重点生产部位、安全死角的检查。
二基层班组及岗位的.安全检查内容应突出作业环境、人机安全状况、安全操作及遵章守纪等。
第七条安全检查的频次
项目部对部室的安全检查或抽查,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安全部安全检查每天一次,生产班组每天二次,岗位工人坚持每日巡检。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
1、生产岗位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作好班组维护作业的检查;
2、主管领导或专职安全监督员坚持每周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的检查;
3、非生产岗位人员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在工作前、工作中和下班前进行检查;
4、项目部领导和各部室应经常深入现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安全部应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经常性检查,各级安全监督员应加强对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检查;
6、值班干部或带班作业的干部,应对一岗一责制的落实,岗位交接班检查、重要施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坚持值班期间的巡回检查;
7、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特种工作的要求落实本岗位的检查制度。
二定期检查
1、季节性检查是根据春、夏、秋、冬四季不同气候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的检查。
--春季检查以防潮湿、防雷电、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春季流行病为重点;
--夏季检查以防雷雨、防梅雨、防中暑、防淹溺、防食物中毒、防电击、防洪防汛、防台风以及防暑降温为重点;
--秋季检查以防火灾为重点;
--冬季检查以冬防保温、防冻防瀑、防滑、防气体中毒为重点。
2、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器材以及是否制定节日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节日期间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生产值班、门卫值班、单位领导值班、岗位工人上岗等方面进行抽查。
三专业检查
1、设备检查:以设备的安装质量、安全操作、检修作业、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性能为重点的检查;
2、交通安全检查:以机动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驾驶、十八法管理、车辆“三检”制度为重点的检查;
3、防火安全检查:以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消防设施、安全防火制度、工业动火为重点的检查;
4、特殊设备检查:以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安全装备的定期技术检查为重点的检查;
5、其它检查:包括防雷接地检测、可燃气体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三同时”验收等。
四不定期检查
1、对重点要害部位、关键装置、主要生产设备或施工机械,上级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单位领导应对下属基层车间(队)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3、对非生产作业场所、公用设施、后勤、项目部办公区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五其它类型的检查
项目部就建立健全接班检查、巡回检查和作业检查制度,建立领导承包检查、干部值班检查、查岗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九条安全检查记录
一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表)。
二安全检查的原始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专项技术检测等。
三隐患整改通知单由检查部门签发,必要时经项目部主管领导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签收并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的组织和考核
一安全检查的组织
1、安全检查实行分级组织、分级负责,各级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所属部室的安全检查负领导责任;
2、对于迎接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或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检查)工作,由项目部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3、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4、上级单位组织的重要的、大型安全检查活动,项目部应成立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自查自改工作的领导;
5、项目部或各部室,应对所属施工队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6、项目安全部负责各级、各项安全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安全检查的考核
安全部应定期对各部室、施工队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如发现安全检查不落实,安全检查记录不全等问题,应按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监察部制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授权安全部负责解释。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给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股份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建档监控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并对相关科室、各基层队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队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基层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对本辖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隐患整改责任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整改责任;隐患整改督办人对所整改的项目负有督促检查责任;隐患整改复查人负责对整改完毕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安全检查包括:
(一)月、旬、日检查;
(二)季节性检查;
(三)节假日期间检查
第八条 公司月检查,作业队旬检查,班组、岗位日检查。
(一)公司月度检查依据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制定作业队《安全检查表》(附表1),并依据《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二)各基层队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依据班组《安全检查表》(附表1),每旬组织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对驻地设施、机械设备、作业环境和职工作业等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管辖的区域、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职工依据设备点检表每日作业前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责任区域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四)公司生产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对现场安全生产作业情况进行巡查,每班巡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基层队专职安全员每周要对本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基层队班组长每班要对本班职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安全监督科三班安全监督员对各级人员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班检查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五)业务科巡查员(值班主任)、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检查员、基层队班组长将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在《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表2)中如实记录。
(六)基层队队领导、基层队专职安全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各基层队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工作措施》中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或人员下发《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七)职工、班组长排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后,由基层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复查人和整改期限。
第九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春季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检测,夏秋季防台、防汛、秋冬季防风暴潮,冬季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设备工程科、相关基层队要定期组织进行电气设备检修清扫、大型设备防风工作。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基层队要组织对元旦、春节、十一等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适时对危险货物作业、危险源检测监控、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落实与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及健康监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现场用火及消防系统、道路安全设施及标志标识、应急救援、防风、防台、项目承包企业安全监管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各级组织及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按上级要求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须制定检查安排,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及日程安排。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安全检查须规范填写《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检查组需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附表3),限期整改。
被查单位须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须在整改期限内向检查组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附表4),检查组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附表5)相关科室、基层队负责人要对本科室、本队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限期内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单位须于限期5日前向检查组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按检查组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需纳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维修计划的隐患整改项目,设备工程科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方案,须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安全监督科对整改过程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基层队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整改。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填报《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附表6),报请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须制订实施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区域,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由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整改方案实施整改,并确定督办人及责任人,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整改责任部门或单位向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安委会办公室接《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后须及时对整改情况实施复查,并签发《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和各基层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设备、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成后,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3-5人)进行整改效果评价,并填写《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附表7)。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确保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须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及时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表10)。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公司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作业队上报需公司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登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的事故隐患包括:各基层队下达《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所列的事故隐患;本队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电子版)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包项目,出租场所、设备时,须与承包、承租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发包、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对承包、承租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队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附表8)报公司安全监督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基层队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包括:
(一)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三)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
(四)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
(五)违章处罚通知书
(六)事故隐患整改申请表
(七)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
(八)事故隐患整改统计季(年)报表
(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十)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表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 举报、奖励、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委会办公室举报。举报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
受理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对属实的事故隐患按本细则第二章要求落实整改。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200元-2000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人员,下达《违章处罚通知书》(附表9),实施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项目的部门、单位免发一个年度的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因未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造成事故的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加重一档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要求完成隐患整改的部门、单位免发半个年度安全奖,对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纳入月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除外),分别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改变设备、车辆功能,扩大设备、车辆使用范围,使用报废设备、车辆和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
(五)不履行职业健康告知义务、不组织或不参加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未投入使用或存在缺陷不及时整改、特殊防护用品不按规定配发或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检查的;
(十一)拒不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分别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事故隐患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
(二)事故隐患应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三)事故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措施并实施的;
(四)被举报的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
(五)未严格执行电调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未落实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的;
(六)恐吓或以暴力威胁检查人员的;
(七)一年内因同一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公司在季度安全奖中扣除;对个人的经济处罚依照《经济奖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要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事故隐患整改复查申请表、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意见书、违章处罚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公司发布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实施细则》(流机公司[20xx]第91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6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提供给客户及政府机构的样品的质量安全和品质水平符合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样品的申领、制作、抽取等过程。
第三条 职责
(一) 技术研发部负责样品的制作。
(二) 相关部门负责对样品的管理。
第四条 要求
(一) 样品的`申领
销管部、外贸部等相关部门有需要样品时,由部门填写“样品赠品申领单”,经部门经理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传给技术中心。
(二) 样品的制作和发放
技术研发部接到签字生效的“样品赠品申领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的制作或抽取,同时通知相关部门签字领取样品。
第五条 附则
(一)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二) 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自 20xx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三)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生产中心、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品控部、动力技术中心。
【实施细则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04-08
薪酬管理制度实施细则04-15
企业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09-19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04-07
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精选13篇)08-10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04-09
关于幼儿园班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04-09
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通用8篇)04-20
考勤制度实施细则_员工考勤管理制度03-28
奖学金实施细则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