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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化工企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1
消防在公司企业中有着重要的安全,因为关乎到物品和人们的安全问题。化工企业消防管理制度,我们来看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3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6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7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8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9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1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 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10 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1 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0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 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3 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4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6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7 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11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6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7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12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1 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3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4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13条 班级长安全职责
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14条 车间安全员职责
1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 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15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
1 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3 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条 工人安全职责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17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安全职责
1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2 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4 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18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
2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3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4 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19条 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2 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3 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20条 生产技术(含生产调度)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2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4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5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8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10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13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22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企业内的剧**、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3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4 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5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6 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23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2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3 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4 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5 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6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24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2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25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要求。
2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3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 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2
1 、目的与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增强事故的预防和预控能力,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厂内所有单位。
2、职责
2.1、行政部是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办法,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考核相关部门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情况。
2.2、生产调度部负责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3、经营计划部负责在编制计划、目标诊断和年度考核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2.4、各车间负责在本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管理规定。
3、经营计划中的安全管理
3.1、企业长远规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1.1、长远规划是本企业在一个时期内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的总框架。在编制企业长远规划中,应依据企业现状,由行政部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的目标指标、措施等内容,纳入总体规划中。
3.1.2、规划针对性强,有配套的'措施、检查、考核办法,每年应有诊断总结。规划中的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尽可能量化,且有认证分析的支撑材料。
3.2、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有安全健康的内容。
3.2.1、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中,应建立完整的安全健康目标、指标考核体系,以及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改造措施,确保目标指标的实现。年度工作计划应有规范的文本资料。
3.2.2、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由行政部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各职能部门、车间也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确保计划落在实处。同时,每季度各职能部门、车间应有阶段分析或目标诊断。
3.3、年度安全健康目标、指标应纳入经济责任考核中,由行政部依据各职能部门、车间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
4、生产组织中的安全管理
4.1、企业在组织生产,安排任务中要坚持“安全第一”,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2、生产调度部在组织生产时,应同时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认证。
4.3、厂内每周的生产调度会,由行政部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各车间的生产协调会,由车间主任分析安全状态,针对生产经营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4、凡工艺、材料发生变化,由技术部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行政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认证,经认证合格后,方能组织生产。
4.5、各科室、车间在本部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条件认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组织实施。
5、检修工作中安全管理
5.1、维修部在组织停产检修前应将检修计划报行政部,以便行政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5.2、停产检修工作开始前,各责任部门应当召开检修保养工作会,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落实检修保养的安全措施。
5.3、所有的检修项目要有安全负责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5.4、检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穿戴好劳保用品,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停送电审批”“动火审批”“临时用电审批”等手续,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5、多人配合检修项目要有一人负责总体指挥,避免因多人指挥配合不当而发生事故。
5.6、检修保养时,设备的安全装置应当一并进行保养和检修。检修保养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如:必要时可以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设备误动作。
5.7、检修保养验收时,安全装置保养、安全整改的完成情况与设备保养检修验收一同进行。
6、考核
对因忽视安全生产,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按考核规定执行。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3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质量管理,降低质量成本,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等级品率、包装、外观和公司内控工艺指标)、质量事故、物资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2职责
2.1分管生产的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解决质量管理考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2生产技术部负责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内控工艺指标、采购原辅材料检验指标的制定、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3企业管理部负责质量事故、固体产品包装质量、外购设备及备品备件质量、服务质量、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项整改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考核兑现;负责参与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2.4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3考核程序
3.1质量事故的考核
3.1.1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下的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或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质量事故。索赔和退货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
3.1.2任何单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一般质量事故应在3日内,重大质量事故应在2日内书面报告企管部和生产技术部。
3.1.3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500~4000元罚款,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处以4000元以上罚款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1.4各单位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由公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3.2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和采购质量考核
3.2.1生产技术部按月对产品等级品率、固体产品袋重、采购原辅材料合格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生产技术部确定。
3.2.2当某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或质量指标有较大波动时,生产技术部应将检验结果及时通报企管部。
3.2.3不合格产品不计入生产单位当月产量。
3.2.4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质量不合格,经查证属实,根据不合格外购设备和备品备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参照质量事故进行考核。
3.3固体产品外观质量考核
企管部不定期对固体产品包装质量进行抽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项目考核标准处罚标准
堆包堆放整齐,纵横有序,仓库地面干净整洁。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缝包和折边按产品标准要求。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污袋包装袋不得有明显污渍。少量污袋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大面积污袋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破损破损率不超过2‰。责令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罚。
3.4服务质量考核
3.4.1服务质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部、财务部、武保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要做好产品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的服务,达到方便用户、使用户满意并促进销售的目的。
3.4.2除非经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产成品库有权拒收生产单位移交的.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3.4.3销售部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供货,按有关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本公司规定等)做好产品贮存、搬运、转运、保护、交付和运输,确保产品在交付顾客之前保持完好无损。产品委外运输时,应将有关运输要求告知承运方并对承运方资质进行检查确认。因产品贮存、运输和防护失当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参照质量事故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4.4销售部按“顾客满意度调查程序”的规定定期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进行调查或编制虚假的调查报告,参照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4.5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起的用户索赔、退货,一律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公司将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6凡投诉、索赔、退货以及其他涉及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争议或纠纷,销售部均应记录存档,并应及时将用户意见反馈给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解决。
3.4.7销售部代表公司处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引起的与顾客之间的法律纠纷,企管部、生产技术部、法律顾问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及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害,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部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3.4.8对违反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单位,可责令整改或按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罚。
3.5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不合格的考核
3.5.1各部门应按规定的要求整改内审和外审开具的不合格报告。一般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严重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不合格所在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责令继续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3.5.2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连续二次开出同一性质不合格报告的,对该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连续三次开出的,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3.6免责规定
由不可控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经考核部门确认,事故单位可免除事故责任。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化工仓库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护仓储免遭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职责
1).化工仓库安全与消防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化工仓库消防与安全由化工厂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3).化工仓库安全管理由厂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或兼任,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管理。
4).仓储管理员(库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相关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仓储管理员(库管员)须经培训通过,持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仓储管理
1).严格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第34、35条中的规定条款执行仓储管理。
2).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适宜采取遮阳、降温措施。
3).化工仓库物品存储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体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健康危害、急救措施、仓储安全和灭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挥发的物料,必须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存储,并安装专用的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空气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标、空气湿度→干燥和仓储温度→阴凉。
6).物料出入库须严格按照《化工厂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中的条款执行,指派专人负责检查,专人监察,确定无安全隐患、无消防隐患后,方可准予入库。
7).储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料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现象。
8).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进行处理。
9).存储化学品的库房不得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
3.装卸物料
1).进入化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2).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及其周边,不得允许机动车辆靠近。化工厂叉车进入危险库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3).各类机动车辆装卸物料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装运道槽内停放和修理。
4).装卸危险化学品时,特别是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要采取消除静电的安全措施。
5).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4.消防安全
1).仓库内、露天库区的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2).仓库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3).库区的消防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库区(仓库内、露天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出入登记,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机、香烟、手机)入内。
2).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在库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经化工厂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动火。
3).库区及周边30米以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烟等。
6.电器与照明、通风设施
1).库区的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放置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其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
3).存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不易受高温照射的区域,其室内照明不得使用瓦数大于60瓦的灯泡。灯泡必须做防火、防爆处理。损坏或熄灭不可用时,必须及时更换。
4).库区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设置通风设施,保证库区通风、干燥、阴凉。
7.支持文件
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
3).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5
1、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生产副经理汇报。
2、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内除照明灯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不准加设临时线路,离开库房时要关闭电源,保管员要做好对入库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
3、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库单独存放并严格出入库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保管员应对库房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不能随意挪动,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杂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对在库区内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5、保管员对库存物品妥善进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保管员离开库房时要锁好门,切断电源,防止意外发生。
6、库房内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物等,划定合格、不合格、待检区域,按品种、规格、整洁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标识。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透气、防潮。
7、出入库要建立台帐,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保持账物相符,贮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等如发现缺失或破损要做好记录,并上报生产副经理。
8、外来车辆进入库房装卸货,必须遵守公司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在库房内减速慢行,随车人员遵守相关的库房管理制度。
9、库房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必要时报警。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6
1、用电安全问题:变压器,易触电。裸露外部的电缆,漏电伤人,禁止靠近及接触电缆或禁止带电作业。
2、储存挥发性原料库房,防止原料蒸气见火爆炸,注意通风、避免受潮。(防范措施:a、防止静电起火;b、电线线路及灯须用防爆装置;c、严禁将明火带入库房。)
3、储存物料弄清楚物料性质,避免性质抵触的物料发生泄漏,造成本应避免的危险。做好物料泄漏应急救援措施。
4、生产挥发性产品过程中,防止原料蒸气中毒或蒸气与空气混合物见火发生爆炸。作业过程中,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好和操作过程中轻拿轻放,以防产生火花发生爆炸。
5、打开车间(平开的)大门时,应将大门须固定住,以防大风将门刮倒伤人。
6、室内禁止私接乱搭电线,车间电线与铁接触的地方注意磨损漏电。
7、生产区域禁止使用明火,动火实行“动火报告制”。
8、储存氮气、氧气、乙炔等等气体禁止靠近热源。
9、每年4—10月期间,挥发性原料和成品禁止露天储放,原料或成品应少或不储存。生产的产品应及时发运。
10、禁止在生产粉尘场所喝水,以防扬尘进入口中损坏身体。
11、生产结束后,饭前应注意个人卫生,尤其是饭前以防有毒物品进入口中发生中毒事故。
12、进入厂区内车辆应限速行驶,必要时应带上防火冒,以防发生不安全事故。
13、生产挥发性产品装桶后桶盖一定拧紧,防止液体挥发产生蒸汽而发生危险。
14、雷雨期间,禁止到霹雷设施附近,禁止打手机,以防雷击。
15、装卸物料时,应尽量避免强烈的.碰撞和摩擦。卸铁桶装料应在松软地方。
当然,原料储存、使用、运输,不同的物料有不同的要求,针对具体的物料采取相应措施。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7
一、总则
1、为加强设备管理,保障装置完整运行正常、效能良好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设备是指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包括生产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维修设备等。
3、设备管理的基本方针: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的措施,对公司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综合规划、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生产、适时改造和更新。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司的技术装备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服务。
二、设备管理的组织和原则
1、公司的设备由生产部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对设备规划、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2、公司的设备实行分级管理
(1)生产部负责公司生产设备的综合管理,负责设备检修计划的制订、执行及故障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能力,不断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
(2)生产车间负责正确使用设备,做到定人、定机、定岗;及时发现设备故障,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生产班组负责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润滑保养,减少设备磨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能耗,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设备管理必须密切为生产工艺服务,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保全保养并重”的方针,做到专业维修和操作保养相结合。
4、设备管理必须狠抓设备的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科学检修三个环节,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提高设备产出率。
三、设备的基础管理
1、生产部应对公司的所有设备按照规定逐台进行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账,建立设备档案,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
2、财务部应至少每年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复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3、生产部要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的难易程序、设备停机损失、购置原值等因素,将设备划分为重点检修设备、一般检修设备和随时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
4、设备的调拨
(1)设备的调拨必须由生产部统一进行,各部门不得私自进行调拨。 (2) 调拨出的设备必须随带原有辅机、附件和技术文件。
(3) 各生产车间如需设备调拨的,应由车间负责人填写设备调拨申请单,交生产部部长审查,生产总监审批。由生产部部长组织调拨双方进行设备交接。设备的调拨应报财务管理部备案。
5、 设备的封存
(1) 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 (2) 封存由生产部进行,封存要有明显的标识。
(3) 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和防潮措施。 (4) 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的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6、设备的档案管理
(1)生产部负责设备技术档案和状态档案的管理工作。
(2)设备的技术档案是指设备的安装、零部件、自制设备、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3) 状态档案是指设备的分布、购进和安装日期、使用年限、维修记录、调拨记录等资料。
(4)生产部负责整理、保管归档的资料,负责与公司档案室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系并及时归档本部门的资料。
(5)已归档的设备档案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归档资料。
四、设备的购置
1、 生产部应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的资讯以及市场信息,并收集使用单位对有关设备的使用意见,为新设备的购置提供资料。
2、 对于新设备的购置,生产部应提出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等要求,并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3、对于配套设备及进口设备的规划选型工作,由生产总监组织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财务部等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4、选购的设备应备有齐全的设备安装、使用、润滑、维修等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易损件。选购含有压力容器的设备要“三证”资料齐全。
5、设备到货后,由生产部组织采购部、生产车间、库管部和供方派员共同参加开箱验收,并认真做好开箱记录,按装箱单核对主设备、附件、工具、备件和技术资料,办理入库和安装手续。
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要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检查、试车和试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7、验收后生产部应负责将安装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五、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1、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必须对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维护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特殊工种,须由国家质监部门发给操作合格证,持证上岗。
3、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定人定机或机长制,由班长负责,原则上由设备所在班组的组长担任。
4、 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运转。如现场管理人员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使用设备时,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操作人员有权拒绝。
5、 设备操作人员要按时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保证设备运行记录的连续性、准确性。
6、 生产部应根据生产计划和设备本身的特点,采用预防检修的方式。对于生放设备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维修和检修工作,并认真安排好大修、中修计划。
7、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生产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检修和报检。
8、 设备的保养由操作工的日常清洁保养、维修工专业维修保养加中修、大修计划检修三部分组成。公司根据设备情况制定保养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由于保养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失或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9、 设备的日常保养以操作工为主,操作工应当按照设备科制定设备日常保养要求和规定进行保养,预防设备的损坏和事故发生。
10、 维修工和操作工要严格按照润滑周期表执行加油润滑。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8
一、总则
1.1生产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1.2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2.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整改记录》。
2.2班组级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3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2.4季节性安全检查
2.4.1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倒塌、防跑、冒、滴、漏及防火为重点检查内容;
2.4.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2.4.3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检查内容;
2.4.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滑、防毒为重点检查内容;
2.4.5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检查。
2.5专业性安全检查:
2.5.1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2.5.2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2.5.3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2.5.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2.5.5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2.5.6检查工艺操作、跑、冒、滴、漏、堵、串等;
2.5.7检查设备开停工等安全状况;
2.5.8检查文明生产、环境卫生等;
2.5.9专业性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车间主要领导进行联合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
2.6节假日安全检查
2.6.1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2.6.2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
2.6.3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a:生产原料、燃料、辅助原料及备品准备情况;
b: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c:贮存易燃、可燃易爆物料罐区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d: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e: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f: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g:节假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2.7不定期安全检查
2.7.1新、改、扩建装臵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臵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2.7.2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2.7.3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2.7.4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2.7.5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厂里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2.7.6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部监督执行;
2.7.7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2.7.8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生产办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2.7.9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2.7.10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三、隐患整改
3.1事故隐患范围
3.1.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3.1.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1.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3.2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实施、验收
3.2.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生产部需建立治理完成情况和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并负责日常的隐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
3.2.2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两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3.2.3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强监护;
3.2.4安全主管领导须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负首要责任,技术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3.3各部门及车间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面的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并做好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4治理项目竣工验收
3.4.1已竣工的隐患治理项目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的2个月内,报请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进行组织考核、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建立竣工档案;
3.4.2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车间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转入正常维护管理。
3.5车间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的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安全生产检查小组依据发现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隐患危险性,发生事故的后果程度及事故隐患处理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定,对发现重要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进行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对不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9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 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 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 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 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 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 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 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 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 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 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 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 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 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 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 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 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 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 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 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 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 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 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 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 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 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10
第一节 防护与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三百零一条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条 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条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第三百零六条 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三百零七条 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条 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三百一十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条 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第三百一十三条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百一十六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11
1、检修人员应熟悉工作中碰到的酸、碱和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避免发生灼伤、燃烧、爆炸和中毒事故。
2、检修人员应明白沙箱、防毒面具、消火栓、灭火器的位置,并能正确使用。
3、检修受压容器,设备和管路之前必须将其压力降到等于大气压。
4、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5、在检修时不要触及电动机有电部位,以及电缆和照明线。
6、使用手电钻时,工人必须戴上橡胶手套,电钻外壳应接地。
7、在起重和其他危险工作区域都应挂警告标志,不许外人进入工作区域。
8、检修完毕后应拆除脚手架,临时电器线路,警告牌和标志,搬走检修用的机具,清理设备,屋顶上,地面上等的杂物垃圾,到达工完、料净、场地清。
9、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10、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11、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12、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13、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那轧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14、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15、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16、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12
一、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2生产部是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2.1认真做好装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2.2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
2.3装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2.4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
2.5在吹扫过程中,装附近禁止动火。
2.6严格禁止装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检修中的用火规定
2.8.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8.2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装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2.10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
2.11高空作业使用电焊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机电源要独立设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在潮湿地点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2.12使用气焊时,气焊作业施焊点与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气瓶上的防护胶圈.防护罩要保证完好,搬运氧气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装检修期间的临时用电,均应按有关临时电源使用标准,认真架设,达到使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工作前要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绝缘良好,如有漏电现象一定要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维修。在进行电气修理时,要设专人监护。
2.14装上拆卸的`设备及螺丝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塔.架上严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伤人。
2.15保证装检修现场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严禁将拆卸的物品堆至路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16检修过程中如有改动,要绘出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免装运行时发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时如要进入,必须先用仪器测试有毒气体的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后方可进入,并加装送.排风安全设施。
2.18在装.管线清洗排污时,要规范管理,装检修中的带油污的废弃物要放进指定的垃圾箱,然后进行统一处理。
2.19加强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外部施工队伍四轮车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检查,确认车辆性能良好,严禁超速行驶,进入生产区必须挂灭火装。
2.20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2.21对外来施工维修队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2.22检修期间要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违章操作,除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车间领导。对外部违章施工人员也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五条各单位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的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布局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置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设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处、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本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本单位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纪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各单位要制定禁烟禁火制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消防设施及器材分布、维护台帐。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适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帖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事先办好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的.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军事化、专业化管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的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继承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错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检查和验收。
(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有关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
(9)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4)补救初期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二十九条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章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三十条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十一条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置、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何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放火、防护、训练器材和监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必须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情。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四条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⑴使用各种水源;
⑵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⑶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⑷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⑸为调动企业、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⑹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十五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偿。
第三十六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三十八条消防车(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先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犯《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犯公司防火规定,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穿易生产静电的服装和带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罐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犯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不执行火场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犯《消防法》的;
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发生火灾事故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14
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创造一个清洁的生产、生活环境,现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厂区的'工作环境要保持清洁,每天进行清扫。
2、生产车间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及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3、生产车间空气要保持洁净,对设备要经常进行清扫和擦拭。
4、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工作服要定期清洗和整理。
5、车间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等必需的生产防护用具,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内。
6、成品、半成品、原料库房每天进行清扫。
7、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卫生和日常维护和保持。
化工企业管理制度15
⑴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⑵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⑶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⑷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情。
⑸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⑹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性溶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⑺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工作岗位。
⑻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⑼不是自我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⑽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⑾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⑿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⒀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⒁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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