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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3-09-06 12:35: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养殖场管理制度汇总【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养殖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养殖场管理制度汇总【15篇】

养殖场管理制度1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令

  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

  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第二十一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养殖场管理制度2

  一、养殖场谢绝参观,严禁闲杂人员及车辆进入畜禽养殖场。

  二、养殖场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养殖场各项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定期对养殖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动物饲养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规定执行。

  三、养殖场职工在自己家中不得饲养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不应到市场购买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产品。养殖场内不得饲养与本场不相关的'动物。不得承接场外其他养殖场动物诊疗和现场指导。

  四、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新引进的畜禽必须隔离饲养一个月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畜禽养殖场内发生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防疫部门,经确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

  六、对病死畜禽应采取妥善办法在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疫病扩散。

  七、严格执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所用疫苗均来自正当渠道,每次免疫都应详细记录,且通过免疫识读器上传本场动物免疫情况,初免动物加施二维码耳标。

  八、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其内容包括:动物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检疫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九、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等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定期对所饲动物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患病动物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十、积极配合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疫监督和病源检测、免疫抗体水平检测。

养殖场管理制度3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工程布局设计图纸,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报经原批准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一)场址应选择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水方便、无污染,用电方便的地方,距铁路,公路交通干线不少于1千米;距一般道路不少于500米;距其他动物饲养场(小区)、屠宰场(厂、点)、牲畜交易市场、垃圾和污水处理场所等不少于2千米以上;距居民区,工厂、学校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少于3千米,并应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

  (二)场(小区)内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饲养区),隔离区应用围墙、林带、栅栏或弱电网等相互隔离分开,布局合理,生活管理区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且应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隔离区主要布置兽医室,隔离舍和养殖场废弃物的处理设施,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处和场区地势最低处,且与生产区有专有通道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场(小区)内道路、运动场应平坦、坚硬,无积水,便于清洗,消毒。

  (三)生产区内根据功能不同,将生产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或小区,单元之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内的饲养房(舍)应选择坐北朝南方向,坚固耐用,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排气良好,供水,排水畅通,每栋饲养房(舍)间距10米以上。

  (五)场区、生产区大门口均要设置供出入车辆消毒的宽同大门、长6米、深0.5米的水泥结构消毒池,同时要设置供出入人员更衣淋浴,消毒的更衣消毒室和值班室,每个单元门口、每栋饲养房(舍)门口、兽医室及病畜(禽)隔离区门口、挤奶站门口等均要设置宽同门口、长1。5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

  (六)生产区内道路应分污道、净道,并不重叠和交叉。

  (七)兽医室应设置小型化验室,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兽医人员、必须的检验消毒仪嚣设备和防治、化验、消毒等药品。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要求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以规模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一)隔离制度

  1、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每批畜(禽)出栏后.圈舍应空置2周以上,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杀灭病原,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2、谢绝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本场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人员、车辆,应进行严格的消毒。

  3、饲养人员不得随意窜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4、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严禁携带与饲养畜(禽)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进入生产区。严禁从与饲养的畜(禽)有关的疫区购买草料。

  5、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6、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7、严禁场内兽医人员在场外兼职,严禁场外兽医进入生产区诊治疾病:确因需要必须从场外请进兽医的,进入生产区前应更换服装鞋帽,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养殖场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养殖场管理制度5

  长有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养殖场档案管理,增强养殖场档案的实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养殖场的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通知;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保证养殖场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养殖场的归档资料实行“日清月结”、“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四、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计划类、生产统计类、财务类、人事类、决定通知类、协议合同类等进行分类。

  2.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嫉妒一次,每年度进行系统整理。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

  1.养殖场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养殖场管理制度6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患有人蓄共患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种畜禽繁殖,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殖、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9、在专职兽医指导下真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用假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养殖场管理制度7

  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养殖场管理制度8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协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的猪、牛、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管理制度9

  1.禽场及孵化场工作人员不许在场外及自己家中饲养家禽和从事与养禽有关的业务,养禽场工作人员所需的蛋和肉产品,必须经检疫无病并由本场供应。

  2.防止人员、来访客、饲养用具和杂物传播疾病。对于易从外界带来病原体的媒介物(包括工作人员、推销员、买蛋商、运送工人和来访客等),都应严加管理和监督。每次进入生产区前应冲洗、消毒、更换衣帽鞋等。所有的一切用具和运输工具都须经严格冲洗消毒后,才能进入禽场和禽舍。兽医人员使用的各种诊疗器械,必须经高压消毒后,才可进入禽舍内使用。垫料要经阳光曝晒后或经消毒药熏蒸后使用。

  3.推行专业化生产和全系列进全出来。在条件容许时,最出色推行专业化生产。有条件的可以分成孵卵场、成年蛋禽场、孵化场、种禽场等,更必须防止畜、禽狗脂。例如孵卵场仅圈养1~49日龄的小雏,或1~120日龄的禽,而成年禽场则全系列就是120日龄以上的成年禽,这样防止了成年禽的病传染给幼雏。

  最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整栋禽舍的全进全出制饲养。即一批禽出舍后,禽舍经冲洗消毒-火焰烧灼消毒-喷雾消毒-熏蒸消毒等彻底的消毒程序后,再空置1~2周,然后引进下一批禽。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疫病的发生。因为许多疫病发生和中止有一个较固定周期,采用“全进全出”就不会给疫病以接力感染的机会。

  4.定期对禽舍、受精室及禽群展开喷雾消毒,尤其就是生产过程中的带禽消毒。及时清扫垫料和粪便,维持清洁卫生。

  5.提供和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避免和减轻应激反应。禽舍要通风良好、风速宜小、光照能控制,禽舍和禽笼结构要合理、保持适宜的湿度和温度、保持禽舍空气新鲜。要避免过分拥挤、频繁捕捉、转群、断喙、免疫接种和突然声响等应激因素的危害。

  6.合理处置出局的病禽和死禽。对于出局的病禽应当及时送至选定的屠宰场着急家主,在兽医监督下加工处置。死禽充份烧毁或埋藏,粪便和垫料等载运选定地点搞生物冷等无害化处置。

  7.配合做好杀虫灭鼠,否则消毒工作会事倍功半。蚊、蝇、蠓、蚋、虱和老鼠,是很多病的传播媒介。搞好环境卫生、消灭蚊蝇孳生地、杀灭体外寄生虫,经常捕捉老鼠,场内禁养犬、猫等,防止飞鸟进入场内等。

  管理就是把养殖工作搞好的重药因素之一,只有把管理搞好,就可以更好的把鸡养好。不管行情的优劣(行情不受控),咱们养殖户只有把自己的本职工作——把鸡养好,就可以获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育肥牛饲养管理一般原则

  1、饲料配方应当根据牛的出栏阶段、体重和地点饲料情况去制订。

  2、肉牛按体重大小、强弱等分群饲养,喂料量按要求定量给予。

  3、饲料加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按建议肉牛的各类饲料,特别就是添加剂等必须充份烘烤、搅匀后就可以喂食牛。

  4、自由采食情况下,24小时食槽有饲料;自由饮水,24小时水槽有水。如定顿饲喂肉牛时,要制定饲喂计划,按时饲喂,杜绝忽早忽晚。

  5、一次迎饲料无法太多,饲料中无法搭存有铁丝、铁钉等异物,无法用霉烂变质的饲料喂食牛。牛下槽后及时打扫饲槽,避免草料残渣在槽内腐烂变质,特别注意饮水卫生,防止有害有害物质污染饮水。

  6、保持牛舍清洁卫生、干燥、安静。搞好环境困生,减少蚊蝇干扰牛,影响育肥牛增重。

  7、室外育肥牛场(每个围栏养牛100头以上)2~3个月去除牛粪一次;存有牛棚牛舍围栏育肥牛场(每个围栏养牛10~20头)一天去除牛粪两次。雨天时,搞好运动场排洪工作。

  8、饲养员喂料、消毒、清粪等要按操作规程进行,动作要轻,保持环境的安静。

  9、肉牛夏季必须防暑降温,冬季胸膈保温。增加症候群。

  10、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定期做好疫苗注射、防疫保健工作。

  11、饲养员对牛随时看看捕猎、看看饮水、看看粪尿、看看咀嚼、看看精神状态与否正常。

  12、每天上、下午定时给牛体刷拭一次,以促进血液循环,增进食欲。

  13、牛舍及设备常检修。缰绳、围栏等易损Fanjeaux,必须经常检修、更改。

  14、饲养员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加奖金制度,基本工资每日每人10元;奖励工资以育肥牛每日增重量计算。奖励工资的内容还可以增加饲料消耗量(饲料报酬)、劳动纪律、兽药费用(每头牛)、出勤率等等,每一项都细化为可衡量的等级,让饲养员体会到奖励制度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努力越多,奖励越高。

  二、崭新出售架子牛的圈养管理

  1、新购入架子牛进场后应隔离饲养15天以上。防止随牛引入疫病。

  2、饮水。由于运输途中饮水困难,架子牛往往可以出现轻微缺水,因此架子牛步入围栏后必须掌控不好饮水。第一次饮水量以10~15千克为宜,可以重新加入工盐(每头100克);第二次饮水在第一次饮水后的3~4小时,饮水时,水中直和些麸皮。

  3、粗饲料饲喂方法。首先饲喂优质青干草、秸秆、青贮饲料,第一次喂量应限制,每头4~5千克;第二、三天以后可以逐渐增加喂量,每头每天8~10千克;第五、六天以后可以自由采食。

  4、喂食精饲料方法。架子牛进场以后4~5天可以喂食混合精饲料,混合精饲料的量由少至多,逐渐嵌入,10天后可以吃掉正常供给量。

  5、分群饲养。按大小强弱分群饲养,每群牛数量以10~15头较好;傍晚时分群容易成功;分群的当天应有专人值班观察,发现格斗,应及时处理。牛围栏要干燥,分群前围栏内铺垫草。每头牛占围栏面积4~5m2。

  6、驱虫。体外寄生虫可使牛捕猎量减少,遏制减重,出栏期快速增长。体内寄生虫可以稀释肠道食糜中的营养物质,影响育肥牛的生长和出栏效果。通常可以采用阿维菌素,一次用药同时驱杀体内外多种寄生虫。驱虫可以从牛入场的第5~6天展开,驱虫3日后,每头牛口服“利尿贫”350~400克利尿。驱虫可以内要2~3个月展开一次。如购牛就是秋天,还应当口服倍硫磷,以预防牛皮蝇。

  三、养牛场的饲养管理方法

  (一)、管理

  1.季节:肉牛肥育以秋季最好,其次为春、冬季节。夏季气温如超过30℃,肉牛自身代谢快,饲料报酬低,必须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去势:近些年研究说明,2岁前实行公牛肥育,则生长速度快,瘦肉率低,饲料报酬低,2岁以上的`公牛,宜去势后肥育,否则不便管理,可以并使刚b存有膻味,影响胴体品质。

  3.驱虫:育肥前要驱虫(包括体内和体外寄生虫),并严格清扫和消毒房舍。常用驱虫药有丙硫咪唑、敌百虫、螨净。

  4.运动:必须尽量减少其活动,以增加营养物质的消耗,提升肥育效果。实行的方法就是,每次喂食回去后,每头牛单木桩拴系或圈于歇息栏内,为增加其活动范围,缰绳的长度以牛能卧下为不好。

  5.刷拭:刷拭可增加牛体血液循环,提高牛的采食量。刷拭必须坚持每日1—2次。

  (二)、圈养技术

  1.饲料搭配与混合:在育肥牛的饲喂中可以把精料、粗料、糟渣料、青贮饲料、干草饲料分开饲喂;也可以混合拌匀后饲喂,将育肥牛日粮组成的各种饲料,按比例(称量准确)全部混合,掺匀后投喂。所谓混合均匀,在有机械混合时,至少开动机器3分钟;在手工操作时,至少应搅拌3次(把所有饲料搅拌3次),以看不到饲料堆里有各种饲料层次为准。这样的饲料,牛不会挑食,而且先上槽牛和后上槽牛采食到的饲料比例基本都一样,提高了育肥牛生长发育的整齐度:

  2.干拌料和湿拌料:在喂食育肥牛时,可以使用干拌料,也可以使用湿拌料。理想的育肥牛饲料应当常年喂食全株青贮玉米或糟渣饲料。因此,在喂食牛前将蛋白饲料(棉籽饼、胡麻饼、葵花籽饼)、能量饲料(玉米粉、小麦粉)、青贮饲料、糟渣饲料、矿物质添加剂及其他饲料按比例秤放到一起往复滚落3次,此时各种饲料的混合物(含水量在40%一50%,属于半干半湿状),喂食牛最出色。育肥牛不必捕猎干活粉状饲料,因为它一边捕猎,一边体温,极容易把粉状可望刮起,也影响牛本身的体温。育肥牛在捕猎半干半烫混合料时必须特别注意,避免混合料蒸煮产热,蒸煮产热后饲料的爽口性大大上升,影响了牛的捕猎量。因此,应当实行多次煮料,每一次煮悬浮物太少一些,以能满足用户牛4—6小时的捕猎量为减半,用回去再煮;将葱花的混合料铺放到阴凉处,10厘米薄为不好。

  3.饲喂次数:育肥牛的饲喂次数在我国目前大多数是日喂2次或3次,少数实行自由采食。自由采食能满足牛生长发育的营养需要,因此长得快,牛的屠宰率高,出肉多,育肥牛能在较短时间内出栏,而采用限制饲养时,牛不能根据自身要求采食饲料。因此,限制了牛的生长发育速度。自由采食组的平均日增重较限制采食组高296克,从牛体重的标准差可以看出,自由采食牛的整齐度较限制采食牛好。自由采食组牛的屠宰串较限制采食组的牛高7.71%,净肉率高7.59%,差异非常显著。因此自由采食饲喂育肥牛可多生产牛肉13.9千克,按我国年屠宰2000万头的10%计算,仅饲喂方式一项可多增产牛肉

  27800吨。采用自由采食法饲喂肉牛,其针扒(臀肉)、大米龙、腰肉的重量均大于限制采食组。

  4.投料方式:将按比例包好的饲粮堆放到牛食槽边,使用太少迎诚喂食,并使牛总存有严重不足之美感,争抢而不嗜睡或偏爱。但太少迎诚喂食时必须特别注意牛的捕猎习惯,通常的规律就是早上捕猎量小,因此早上第一次添料必须多一些,太太少了难引发牛争料而责骂斗架;晚上圈养人员歇息前,最后一次迎悬浮物必须多一些,因为牛在夜间也捕猎。

  5.饲料更换:很少牛场能有均匀性的饲料,从育肥牛进栏到出栏都用相同的饲料;另一方面,随着牛体重的增加,各种饲料的比例也会有调整,因此在育肥牛的饲养过程中,饲料的变更是常常会发生的。但饲料的更换应采取逐渐更换的办法,决不可骤然变更,打乱牛的原有采食习惯,应该有3—5天的过渡期,逐渐让牛适应新更换的饲料。在饲料更换期间,要求饲养管理人员勤观察,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更换饲料给养牛者带来损失。

  6.饮水:育肥牛体内水的来源存有新陈代谢水、饲料含水及饮水三个来源。水就是廉价的资源,伹常常被人们忽略而影响育肥牛的生长发育。如何满足用户育肥牛饮水须要,使用民主自由饮水法最为适合。在每个牛栏内装有能够使牛随意Fanjeaux水的装置,此饮水设备的边线最出色设于距牛栏粪尿沟的一侧或上方,当流入的水或供水系统流入的水很快步入粪尿沟,不能淋湿牛栏。冬季北方天冷,民主自由饮水存有一定困难,就可以定时饮水,但每天至少3次。冬季饮水的温度,据研究资料,冬季牛饮温水(15℃)、饮冰水、喝雪三种情况下,育肥牛的减重速度未辨认出存有差异。因此冬季育肥牛饮用凉水即可,不必冷却。

  7.放牧育肥:在牧区因地制宜,依靠廉价的草原资源,采用一面放牧,同时补料的办法育肥,也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时间选择:放牧育肥的时间应选择在每年的7—10月,此时牧区牧草茂盛,尤其要抓好牧草结籽期的育肥。放牧方式:早出牧,午间在牧场休息,晚上到有食槽处补料,每天的放牧距离不要超过4-5千米。采用放牧场补料:在放牧场临时建牛食槽,将混合精料就地补饲,节省牛来回奔走而消耗体能,补料时,1头一个槽,避免抢料格斗;补料量根据体重大小而异,按干物质计,每100千克体重补料量为体重的1%一1.5%;补料时要充分饮水。及时出栏:在气温下降到7℃左右时,应出售或屠宰。

  (三)、秋季肉牛快速出栏法

  秋季饲草饲料充足,气温适宜,是肉牛育肥的大好时机,利用这个季节到市场上购买淘汰的老、弱、残牛,进行短期育肥后出售,是农家致富的好门路,一头育肥瘦牛可增收2500—3000元。其技术措施是:

  一、歇息。买回来后准备工作出栏的牛必须使其充份歇息,不再神之。

  二、驱虫。内服敌百虫,每公斤按0·05克药量内服,每天一次,连用2天。

  三、利尿。香附75克、陈皮50克、莱菔子75克、枳壳75克、茯苓5克、山楂100克、神曲100克、麦芽100克、槟榔50克、青皮50克、乌药50克、甘草50克,水煎一次衣,每头牛每天1剂,属格2天,可以进一步增强牛的食欲。

  四、饲料配方。前期30天,青草45%,优质干草15%,玉米面、高梁面、红薯20%,豆饼15%,麦麸5%,加适量食盐;后期30天,青草25%,优质干草10%,玉米面、高粱面、红薯35%,豆饼25%,麦麸5%,并喂适量食盐。

  a、饲料管理:

  1、公司所属的养殖场所需的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由公司统一供给。公司按养殖场要求将饲料原料、辅料、预混料送至各养殖场,由养殖场按公司提供的各阶段商品鸡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养殖场再按实际生产情况进行饲喂。

  2、各养殖场严禁私自在市场上出售其他饲料原料及辅料等,配制饲料时应拒绝接受技术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公司提供更多的饲料配方,严禁随意修改,公司对私自更改饲料配方、私自出售其他原料、辅料、私自嵌入饲料添加剂的养殖场按选择退出合约处置。

  b、生产管理:

  1、各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绿色食品、畜禽生产等)方可上岗。

  2、所有养殖场必须按公司制定的《商品鸡饲养规程》进行生产。

  3、公司向各养殖场派遣技术员一名,负责管理对各养殖场展开技术指导,监督实际生产。

  4、养殖场在日常生产中,必须认真填写蛋鸡生产记录表,以使公司对其生产过程更有效的控制。

  5、蛋鸡生产记录表每批次核对两份,两份必须一致,窭群经公司核实后,公司领一份,养殖场领一份。同时每次全面收购鲜蛋时必须带两份资料。对两份资料不一致时,公司有权对其鸡蛋不展开全面收购,并查明原因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置。

  c、疫病防治:

  防疫:

  1、严把疫苗关,正确使用疫苗,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各养殖场所用疫苗由公司统一购买,统一供给。

  2、疫苗购得场后,由专人看管。疫苗酿制在无菌室内,采用专用稀释液或经杀菌处置的生理盐水。

  3、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疫病防治规程,鸡群接种应按规定方式、方法认真操作,严禁擅自随意操作。

  疾病防治:

  1、科学的管理方式、严格的防疫制度是控制各种疾病发生的基础。养殖场必须采取全进全出制,育雏、育成、产蛋鸡分区饲养,粪便由专人、专车、每日清扫,并集中在远离鸡舍的粪场,采取无害化措施处理。

  2、各养殖场每日对环境打扫、消毒(消毒剂由公司统一供给)。

  3、养殖场采用封闭式管理,严禁外来人员进入,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帽后,方可进入。

  4、鸡群出现疾病,各养殖场技术员应立即呈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和技术员对鸡病展开统一预防,疾病防治中用药须合乎《绿色食品兽药采用准则》。

  5、各养殖场对常见疾病应按公司编制的鸡疾病防治手册进行防治。

  d、鸡蛋的管理:

  1、公司对所属养殖场按要求生产的鸡蛋统一收回。

  2、养殖场在鸡蛋的归还时应看得出来:圈养人员在搜集鲜蛋时必须确保鲜蛋在鸡舍的停留时间严禁少于两小时;搜集蛋前会用刷牙或带一次手套;蛋托及其它用具必须经过严苛消毒;将具有沙壳、软皮、粪便、血迹、畸形的蛋单独放置。

养殖场管理制度10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养殖场管理制度11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养殖场管理制度12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用药制度

  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

  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

  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反而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甚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五、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点到为止、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要防止病情复发,同时要注意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管理制度13

  为了保障我场生产的蛇及蛇产品质量,规范我场的日常管理,使饲养过程达到安全、科学、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2、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

  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

  4、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

  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

  6、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

  7、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8、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垃圾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

  9、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0、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治疗,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

  11、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12、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1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柜、入库,并作好相关登记。

  1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15、药品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非相关人员不得开启。

  16、药品使用应作好药品使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

  17、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所需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各种灭鼠药、农药及除草剂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场的工作人员遵守以外,来我场培训、实践的学员也一并遵守。

养殖场管理制度14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池水、池药,以保持有效浓度。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售畜(禽)台、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扫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经消毒过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脚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管理制度15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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