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15篇【精品】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于劳动合同1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签约须知
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国家就业准人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3.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相关文件。
5.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同第十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条款等签订保密协议。
8.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文本,以明确其权利、义务。
9.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10.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确定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年___月___日起,到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二)试用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1.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工作岗位;
2.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3.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时制度,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甲方应当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以及未成年工,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四、劳动报酬
1.试用期内,乙方的月工资报酬为____元;
2.试用期满,乙方的月工资报酬为____元;
3.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核发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补贴。
五、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乙方有义务遵守;
2.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工作操作规程。
六、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甲方不能安排乙方工作岗位,双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法律法规已修改,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一方不同意续签,另一方不得强迫;
3.劳动合同期满后,由于甲方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
4.乙方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甲方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行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双方不能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应征人伍的;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乙方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5.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赔偿经济损失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由于甲方制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
3.甲方未给乙方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支付违约金
1.双方可以在对等、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约定违约金;
2.支付违约金仅以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条件,而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3.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经济补偿金
(一)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一)项,主动提出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二)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乙方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
十一、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1.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2.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3.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十二、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
十三、附则
(一)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由甲方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后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劳动合同共七页,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日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年___月____日
关于劳动合同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
(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主要有:
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的协商后发生变更。但是各位必须明确是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才能变更,这个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
关于劳动合同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______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其中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因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乙方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_______职业危害。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必须的生产工具和工作场所。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工作特点,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四条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_______工资制度,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_______元,并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的调整依据国家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
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_______日。支付工资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列明支付标准、支付项目和工资的扣除项目。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保险福利
甲方按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甲乙双方可以就补充保险、其他福利约定补充条款。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解除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终止合同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到期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符合签订无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合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专项协议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时,双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就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签订专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以及违约责任。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双方因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也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关于劳动合同4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劳动者关注。如何保证在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针对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条件及其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做一梳理,并对处理劳动终止后的补偿问题做一浅析,以资参考。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
【正文】:
引言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确立的基础,也是劳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实体大量出现,使得劳动纠纷与日俱增,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备受劳动者关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开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实践中, 劳动合同的终止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情形问题, 则是相当多的单位和个人最为关心的。本文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展开分析,随后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最后对劳动合同终止提出一些对策和意见,以期完善劳动合同终止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概念分析
(一)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的概念
关于劳动合同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辞典》规定为:“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惩罚做出的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根据该协议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享受一定的权利,如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因此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书面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一般定义上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
从法理层面,劳动合同终止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1.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泛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终结的各种情形,包括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将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灭失,以及因当事人对劳动合同作出的解除行为。
2.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仅指劳动合同解除以外,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法律效力消灭,导致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终结的情形。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均采取了狭义理解。《劳动法》
第23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继续延用了《劳动法》的划分方式,并以第四章专门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合同终止仅应当作狭义理解。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差异分析
1.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观点一,“劳动合
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观点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
①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观点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
②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从我国劳动法律理解来讲,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相对于终止来讲,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选择对方的法律依据,是对劳动力作为一种资源、一种特殊商品回归市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2.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差异
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处,即双方所导致的后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终结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为:其一,终结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的正常终结或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终结,均属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解除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观意思表示的提前终结;其二,终结劳动关系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在于非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法律事实,因此程序要求比较简单,法律事实一旦发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在于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的行为,因此应当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此外,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也存在差异,比如经济
③补偿金的给付等。
二、国外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制度的相关规定
针对劳动合同终止,德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在劳动合同相关立法中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终止条件。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提出终止申明并遵守一定的预告期限即可;对于定期劳动合同则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终止合同。英国、法国规定当雇员犯有严重错误或企业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雇主才可以单方面终止定期劳动合同。
同时,有些国家还规定了限制雇主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利时雇用合同法规定,任何以工人结婚、怀孕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属无效。
2.终止程序。法国规定,雇主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经过下列程序:(1)预先谈话:企业打算和某个雇员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以挂号信或亲手交付信件并签收发条的方式,通知雇员预先谈话。该通知中应当说明谈话的目的,谈话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雇员,在企业内部没有员工代表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一名顾问和他一起参加谈话,同时提供顾问名单。预先谈话只能在雇员收到通知5天后进行。谈话过程中,企业应当向雇员说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听取雇员的解释。(2)辞退通知书:企业最早只能在预先谈话的一天之后发出辞退通知书。辞退通知书必须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方式发出,其内容必须详细列明辞退的理由。
3.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雇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雇员可以在解雇后3周内向地方劳动法院诉讼,申请合同终止无效。如法院判决无效,雇员愿意回去继续工作,雇主应该继续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愿意与雇主继续维持劳动关系,雇主应当支付适当的一次性补偿金。法国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终止程序,需要重新完成程序,并向雇员支付最多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偿还事业组织由此支付给雇员的失业救济金(以6个月为限)。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终止理由,法庭将建议恢复雇员工作,但企业和雇员都可以拒绝。在此情况下,企业应支付雇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补偿。
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条件。英国规定:(1)如果是不当解雇的情况,法院可判定雇主支付补偿金。补偿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补偿金。其数额根据雇员的年龄和服务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最高可达6300英镑;二是赔偿性补偿金。根据雇员所遭受的损失确定补偿的金额,最高可达11300英镑;三是补充补偿金,如果产业法庭做出撤销不当解雇而重新雇用的'命令,但雇主未执行,则雇员可以要求补充补偿金。补充补偿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如果解雇属于歧视性的,则补偿金可按26至52周工资标准支付,但最高周工资额限于210英镑。(2)定期劳动合同终止后,雇员有权得到旨在补偿其不稳定状态的补贴。此项补贴依据雇员的报酬和合同期限来计算,比例由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确定;如果无此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则在征求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后,颁布法令确定(一般为劳动报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间未能享受带薪休假的雇员,在合同终止时,还可以得到带薪休假的补贴(一般为全部劳动报酬的10%)。(3)对于终止不定期劳动合同,有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和约定的辞退补偿金。法定的辞退补偿金只适用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且雇员没有严重过错。辞退补偿金以雇员最后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约定的辞退补偿金规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条件,如工龄更短、数额更高。甚至可规定,在雇员犯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也能享受到辞退补偿金。
三、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终止的主要规定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终止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且对终止的情形做了明确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见,终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之外设定任何的终止情形。
1.劳动合同终止的6种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来讲,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永久存续,在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的终止。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终止不仅包括履行的终止,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产生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
④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2.劳动合同终止的若干限制条件
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自然终止已不存在限制终止的前提,因此,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只能限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约定终止,这也可以看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续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也即,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得即行终止,而有待该情形消失时再进行终止: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种情形属于必将消失但可能转化的情形,比如最终被认定为患职业病,则应当按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三、四种情
形均属于必将消失的情形。第五种情形实质是要求单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是顺延至劳动者退休时才能终止。实践中由于男职工在55周岁左右、女职工在45周岁左右提供的服务因为年龄的关系而有所下降,而这一群体又以提供体力劳动的劳动者居多,这些群体收入较少,没有多少积蓄,生活相对困难,如果再次就业,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压力,并且如果在这个阶段终止合同,显然对劳动者来讲是不公平的。该条规定有力的保护了这个年龄阶段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转化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即便劳动合同期满,一旦满足第(一)、(二)种情形,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均无权实施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对第(三)种情形目前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无需双方另行达成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只要劳动者提出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已丧失期满终止权。第二种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然具有到期终止权,但用人单位表示存续劳动关系的,则丧失订立何种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从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种情形均未有“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种情形则专门描述。根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当按第二种理解执行。
3.劳动合同终止后经济补偿的界定和分析
劳动法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而劳动法上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是依据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进行规定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期满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当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此规定或许是考虑到在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另行招聘员工会有一定的经营损失。而劳动者可能已经有更好的规划或找到了更好的机会,即便有损失也是劳动者自愿选择的结果,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基础。
②动者存在过错而期满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于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主要有:一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用人单位存在经营困难而期满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或生产经营调整等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特定情形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节包括:一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二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三是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④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期满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终
止,如果合同期满,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在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出于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除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存在严重过错或企业经营困难等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二倍标准的赔偿金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合同但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节等。
(3)合同期满终止的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分别对其应享有的待遇及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没有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作出专门的保护规定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长期以来,他们一直处在农民与城市人的边缘化状态。在城市,绝大多数农民工属于一个“游击”群体,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住所简陋。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们做的是最脏最累的活,过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却难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处于一种生活无保障状态。现阶段农民工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低薪、欠薪问题。尽管农民工在城市极其卖命地干着累活或脏活,然而,在他们身上出现的低薪、欠薪问题却最为常见。农民工的工资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计完成的阶段发放的。在没有劳动合同保障的情况下,更是出现项目做完了,却领不到工资的状况,拖欠工资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一到逢年过节,各地常报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钱而引发群体纷争或民工跳楼、割腕等极端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2)超时工作。用人单位为了延长工作时间,最大限度的榨取农民工的剩余价值,一般都采用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所以,很多企业根本不存在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费之说。也就是说农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强度、长时间的透支体力工作,对身心的损伤是显而易见的,而用人单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伤制度来保障农民工的自身权利,这就使得大多数农民工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甚至出现严重的职业病。
(3)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因为大多数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就更不用说办理社会保险了。农民工的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十分严重。遇到工伤,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甚
⑤至必须的治疗都得不到保证,因工伤致残、致死的农民工屡有发生。至于生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业单方面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出于企业发展用工的需要,单方面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一般选择忍气吞声,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
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问题越来越重视,但是动企业随意解除或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国劳动法律中没有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动立法中对妇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护规定的,而对妇女和未成年工进行保护的原因就是他们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同样的道理我们当然也可以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群体进行专门的规定,这样一来从法律上对农民工重视起来农民工的权益才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将对农民工劳动合同保护的特殊规定写入《劳动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国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差异不足分析
(1)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差异分析
在用人单位、劳动者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出于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现实操作中的情形却复杂得多,有可能出现客观情况
关于劳动合同5
劳动合同法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手段来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短期劳动合同现象,以法律的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疑,这是很值得称道的。
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过研究劳动合同法条文,我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好像冷落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中仅有三条涉及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即第1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三个分类,第15条,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定义,第19条第3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该条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任何规定,由此可得出结论,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需担心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五)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仅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历经二年修改,先后三四次审议,最终出台,两个最值得骄傲的亮点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这两个亮点都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排除在外,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仅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更不用担心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估计大量的用人单位因此会投机取巧,招聘新员工时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时候劳动合同法的光辉将无法普照,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漏洞。
关于劳动合同6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现就双方在执行劳务派遣过程中相关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劳务派遣的工种、用工数量及用工期限
甲方使用派遣人员的工种及用工数量:工种为 等,共人。
二、劳务派遣过程中双方的.职责及权限(详见附表)
(一)甲方职责及权限
1、负责对具体用工标准及条件提出要求,对上岗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核,对派遣人员有推荐权、最终使用权和分配建议权。
2、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分配、统计、日常管理、考勤与考核,并对工作质量进行评定。
3、负责指导派遣人员按劳动安全规章进行工作。
4、负责乙方委托甲方的其它事宜。
5、负责向派遣人员发放劳保用品。
6、对乙方向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建立养老、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等情况有监督权。
(二)乙方职责及权限
1、负责按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劳资、人事和社会保险管理。
2、配合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组织管理、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并协助执行考勤考核结果,落实对派遣人员的收入分配。
3、负责劳动纠纷、工伤事故的协调处理。
4、配合甲方回收和管理劳保用品和各项资质证书。
派遣代理双方责任明细表
责任方
项目
甲 方
乙 方
员工招聘
协助招聘
发布信息、用工手续申报、组织招聘
录用、调配和辞退
决定录用、辞退人员
办理录用、辞退手续
劳动合同
签订
岗位合同
签订
档案
托管
日常管理
生活和事务管理、协助执行考勤考核结果
奖惩
落实奖惩
协助
福利待遇
负责标准制定及发放
协助
代发
个人所得税
协助
劳动纪律
实施检查并负责执行
协助
劳动保护
负责落实
协助、监督执行
用工年鉴
负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事务
协助
负责处理
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
公共职业道德培训
职业技能考试
协助
联系、报名、组织
暂住证等
协助
负责办理
协助
宣传教育、证件审核
证明材料(结婚、生育、升学等)
协助
出具证明材料
工伤事故
协助
向劳动部门申报、负责处理
三、派遣人员派遣费结算(按综合计算工作时制计算)
1、派遣人员劳务费构成:基本工资+加(夜)班工资+奖金+其它
2、派遣人员缺勤时,甲方按派遣人员缺勤时的当日拟发工资标准计算扣减工资。
四、社会保险
乙方为派遣至甲方的派遣人员从派遣之日起办理个体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养劳保险缴费档次为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7%。
五、减少派遣人员一次性违约金费用结算标准
在派遣合同期内,因甲方原因减少使用乙方派遣的派遣人员,甲方应在减少派遣人员的当月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费用,违约金费用标准按派遣人员在甲方连续提供劳务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费用,提供劳务的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六、在次月25日前,由甲方将当月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服务费、社会保险费及一次性违约金费用等)转帐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同时将发票及收据交付甲方。
七、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补充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劳务派遣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劳动合同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公司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职工的劳动合同一旦变更,不再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等制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负责经办公司属各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对外业务;
三、对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意见,并准备好相关资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
三、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指导,帮助职工和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
第十条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一、下列人员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1、非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
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下列人员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1、非管理岗位技术或操作骨干;
2、管理岗位一般职工;
3、可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
4、新招聘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
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1、任部门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2、公司出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职工;
3、公司出资脱产学习一年(含)以上的职工;
4、新招聘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5、获公司级以上(含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职工;
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下列人员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和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的,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凡公司出资培训,出国进修人员按规定公司与其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到期限,仍然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应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
第十七条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职工改名,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向所在地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
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二、职工退休或者退职;
三、职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公司下属单位分立或改制,工作岗位消失等)。
三、经上级批准,本公司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的,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任期未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公司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在试用期内的;
三、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八条应当订立或续订而未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但职工具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具书面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出(手续不全者除外)。
第四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4年481号文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精神,给予乙方适当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职工提出的,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职工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及患绝症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加发补助。
职工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外,还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20____年10月6日国务院319号令,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后,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职工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期限至20____年10月6日止)计算,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时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岗位技能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20____年10月6日以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中所称的职工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职工本人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的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职
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按照本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公司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发;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第五章职工在合同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职工,在聘任,升级,培训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各种公司规定的福利待遇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按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医疗期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
二、职工在医疗期内应继续提交公司定点医院的病休证明。
三、职工因故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活动,违反公司有关规定而致伤,致残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负。
四、职工在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职工违约的责任
第四十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进行赔偿。在经济赔偿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由公司出资培训或申请奖学金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缴纳培训费(每年递减20%)。
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向公司缴纳违约金。计算办法是:以合同终止日期为限,每提前一年,研究生须缴纳12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中专生600元,其他500元。
第七章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三条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四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附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员: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
关于劳动合同8
甲方:××××企业
乙方:××
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暂定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过甲方的考核,对乙方予以转正,并录用为职工,确定正式合同期,实行劳动合同制;经过甲方考核,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的,试用期自动延长三个月。
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款继续适用。
二、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均需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三、在试用期内乙方的劳动报酬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乙方的全部劳动报酬的总和不低于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乙方到甲方工作,实行内部承包,需交500元承包抵押金, 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
五、职工工资采用计件制形式,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
六、甲方保证乙方每月25天工作,在25天内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的,甲方每天补助人民币5元。
七、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有权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果拒绝,将被视为旷工,受到违纪制裁。
八、在合同期内,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报销医疗费,需要停工治疗的,甲方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如因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1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九、甲方将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双方商定不再参加国家的各类保险。
十、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如果乙方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负伤,甲方将按非因工负伤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处理。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和合同期内应当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
十二、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高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果本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甲方转产、搬迁等,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将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四、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了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五、在合同期内,发生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情况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十六、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结婚,违者将不得享受有关的婚假和生育假期。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年终工资将不予结算,乙方的承包抵押金将不予退还。
十七、乙方提前离职,应交纳在岗期间的培训费,按工资的10%计算。
十八、除第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一方,无论以哪一种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15日向对方提出,并取得对方的同意。
十九、乙方在甲方看到、听到、接触到的均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此期间采取脱密措施。同时在劳动合同结束后的四年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
二十、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均需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约金。
甲方:××××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关于劳动合同9
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终止流程
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年月日 姓 名 性别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门牌号)邮政编码家庭实际住址 邮政编码乙方(签字)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2、乙方工作劳动和要求是
3、因甲方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或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等因素,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乙方认为不适应甲方调整的工作,可以申请另行调整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调整后仍不愿意从事新岗位工作,或新岗位上岗前经培训后乙方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全职或兼职受雇于他人或自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近似的工作,或在甲方工作期间从事与本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果乙方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 工时工作制。
2、甲方执行法律规定休息休假办法。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或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4、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自主确定工资组成形式和工资水平。
2、甲方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对乙方实行 工资制。乙方的工资标准按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4、甲方对公司工资水平或者薪资系统进行调整时,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市场行情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自主决定对乙方工资待遇进行调整。
5、甲方按乙方日/小时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支付加班工资。
6、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及国家规定休假期间,甲方依法支付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乙方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双方均有义务防止事故的发生。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应依其过错和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并按公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1、甲乙双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2、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依法建立和完善公司劳动纪律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如员工奖惩、劳动纪律、商业秘密保守、绩效考核等规章制度)。
3、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甲方建立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直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八、劳动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
②、乙方达到法定或提前退休年龄,或以个人名义出国、脱产读书、参军; 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④、甲方因资产重组、业务重组、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或连续两年完不成业务经营目标、连续两年亏损等原因裁员,乙方被纳入裁员范围;
⑤、劳动关系被依法解除或终止(含辞职、离职、辞退等);
⑥、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情形。
2、因前款第①、②、③项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从相应法律事实出现时自行终止。因前款第④、⑤、⑥项原因终止的`,从相应法律文书生效时终止。
3、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手续办理,执行本合同第九条第7款的规定。
九、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劳动合同期满如需续签,乙方在期满前15日内办理。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续)订劳动合同的;
③、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④、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关于劳动合同10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
(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
(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这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如果签订之时就多注意,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后若遇上纠纷也不至于过多的丧失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尤其需要广大劳动者们注意。
关于劳动合同11
试用期的相关约定: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关于劳动合同12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
从内容来看
1.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2.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1.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2.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13
甲方: 乙方(姓名)签字:
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一、根据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协议,共同执行。
二、本协议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三、工作任务:
1.甲方安排乙方在 , 工作岗位,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质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因甲方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配。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遵守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工作价值,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依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 元(人民币)/月(大写: )。每月 日发放工资。
五: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管理制度》中写明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违反劳动法律,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解聘。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
1.协议的终止期限届满时即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30天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2.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
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a、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又不加善的;
b、甲方违反劳动协议或法律、行政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任何乙方提前解除协议,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乙方必须等到甲方招到接手人员,方可离职。乙方如未满一周自行离职,公司不给予任何报酬。
七、任何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照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八、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均由甲方决定并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劳动合同14
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合法补偿?
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为数最多,因此,完整地了解劳动合同解除及补偿制度,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员工补偿,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对用人单位来说非常重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将面临双倍的赔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总体来说分成三种情况,分别是双方合意(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应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到期未再续签,不认为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双方合意解除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应强调的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按每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可自行协商成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确同意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采用劳动者提出书面辞职书,用人单位予以同意的方式。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过失性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就过失性辞退的规定比《劳动法》更为完善,逐项比较的话,可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去除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这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更为强调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劳动纪律可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还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使用欺诈等方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如下事项:
(1)、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首先证明对该员工的录用条件,其次应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最后应在试用期内提出,不可在试用期满后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请参见本指南第四部分),规章制度中最好明确何为“严重违反”,其次应保留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
(3)、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注意明确何为“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则应注意对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员工应及时提出。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指劳动者使用虚假的学历证明、工作证明等欺诈手段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6)、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具体指:A、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B、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的;C、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依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依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非过失性辞退及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如下事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可参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种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3)、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得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含企业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
在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及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严格遵照实行。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指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另外,因经济性原因裁员的,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用人单位均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特别指出的是,职工在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在三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将顺延到医疗期或三期结束。 南京律师
关于劳动合同15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单位住所: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的工作。在合同期间内,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乙方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二、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包括试用期 个月(试用期不是必须条款)本合同在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止。
3、以完成 (生产工作)为期限。该生产工作完成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本合同在用工前签订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实行第2、3种工时制须依法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度。
(二)乙方依法享有婚假、产假、丧假、带薪年休假等,甲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三)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待遇。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乙方的奖金及各项津贴、补贴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规定执行。
(一)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发乙方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乙方本人。
(二)工资标准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实行计时工资制。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定额为 ;计件单价为人民币 元或按甲方确定并事先向乙方公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执行。据此计算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政府规定的乙方工作地点所属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3、双方另行约定工资按 形式支付。
4、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三)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个月/当月) 日至(上个月/当月) 日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合同订明的补充件、附件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件以及双方订立的培训合同、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十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九、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订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本合同签订后,报劳动部门备案、鉴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一份办理退工时存进乙方档案,另一份甲方须在和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保存两年以上)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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