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6 08:00:1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精华]应急管理制度14篇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应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应急管理制度14篇

应急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职责追究制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乡各有关单位是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主体,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的第一职责人,负有全面领导职责;分管领导为主要职责人,对其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职责。

  二、乡政府、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

  三、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状况,作为党政干部个性是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资料;被追究职责的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四、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疏忽排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职责人,按其失职、渎职情形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应急管理制度2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的人员:公司内部人员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食堂、自动贩售机、福利社、周边排挡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配备器材:医疗药品、合作医院

  一、应急准备(责任单位:行政课)

  1.与食堂签订保证饭菜质量的协议,明确违规的处罚条例;

  2.日常巡检小组定期对食堂饭菜质量、餐具消毒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食堂的采购地点有明确规定;

  3.日常巡检小组定期对办公楼自动贩卖机、福利社销售的饮料、食品及日常用品,对其生产日期和厂商进行严格监督,避免无证产品在公司贩售;

  4.公司禁止员工上班期间外出就餐,因私自外出就餐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二、应急响应

  1.中毒人员在3人(含)以下,发现人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行政课,由行政课通知医疗救治小组,对中毒人员进行基础的医疗护理,情况严重者,应立即派车送往就近的合作医院进行治疗;

  2.由人力资源部行政课主管带领,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配合,对事故地点进行暂时封锁,并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

  3.如出现群体中毒事件(3人以上),保安人员应第一时间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立即通知应急预案小组总指挥,启动A级救援程序,总指挥负责指挥整个现场工作的调度,医疗救治小组负责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安排,安全疏散小组负责维持现场人员秩序吉物品安全;

  4.对责任供应商视事情严重度进行处罚,如产生人员伤亡现象,需三方协商(员工家属、责任供应商、公司)处理方式,协商不成,可交由警方处理;

  5.安全教育就小组对事发现场的.所有食品进行检查,确保其为合格健康食品,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安全。

  6.事件处理结束后,人力资源部行政课主管应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找出负责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G.员工罢工应急准备与响应方案

应急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各部门经理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视实际情况指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5.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本部门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包括:

  5.8.1建筑物或施工场所、使用或者开始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5.8.2消防安全制度。

  5.8.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5.8.4义务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5.8.5有关燃气及燃气生产所使用电气设备的检测(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8.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5.9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10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岗位防火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1.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动火管理办法》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责任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1.2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当班调度指挥中心。

  1.3各班组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1.4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警。

  2、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我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条 防火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监督部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部门、班组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安检部、各部门、班组要将防火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4、防火检查的内容:

  4.1生产过程中有无违章情况。

  4.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4.5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4.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4.7查阅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8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第五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内物资要分类,要标明物资名称,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3、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4、每个仓库应在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断电。

  5、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6、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2、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储存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3、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产施工区域、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5、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对怕晒(如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7、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开封。

  第七条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上方空间。

  6、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要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燃气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8、电器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八条消防培训教育

  1、新员工的教育:

  1.1新员工进入公司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1.2公司消防教育要与安全教育结合进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检部具体实施,主要讲解燃气的基本性质,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1.3各部门消防教育,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培训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1.4班组的消防教育,由班组具体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特点、流程、设备材料性质、易燃易爆危险性、重点部位、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1.5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试用。

  2、员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种防火教育制度。

  3.1结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3.2特殊工种防火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技能培训进行。

  第九条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维修站进行检修、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干粉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公司办公区、仓库、站场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定期检验。

  5、对防火防爆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应按照程序向上级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及时报警,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必要时调度中心要向119报警,寻求消防队增援。报警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违纪职工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二O**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应急管理制度4

  一、晨检制度:时间:7:20—7:30。

  负责人:班主任、任课教师、分管主任。班主任每日对本班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核对,在7:25之前摸清学生的健康状况,遇有传染病学生及时向校长室报告送往办公室,班主任与家长联系并去医院诊治。各班认真填写晨检表,传染病表上报卫生室。

  二、一日监查:

  1.班主任负责对学生一日健康状况随时监查,随时发现发热、疑似传染病学生随时报告,不隐报。

  2.教育学生有病先到医院诊治,不把病原带入学校。

  3.卫生室对各班晨检表进行统计,发现传染病向有关部门上报,决不隐报。

  三、隔离制度:

  1.各班发现有发热、疑似传染病及时送往办公室隔离。

  2.教室随时消毒(由班主任负责)。

  四、健康教育:

  1.健康课有防治传染病内容,教案有传染病内容,考核有传染病内容。

  2.宣传栏有防治传染病内容,每学期不少于两期。

  3.广播防治有传染病知识。

  五、报告制度:

  报告人:

  报告单位:镇防疫站(发现甲类传染病6小时以内报告;乙丙类传染病12小时内报告)。

  报告方法:

  1.电话报告

  2.填表上报

  六、传染病防治:

  1.对进行预防接种。

  2.做好消毒工作。

  3.做好春、秋季卫生教育宣传工作。

  4.开展体育活动,做好课间、室内通风。

  5.严格执行有关各类传染病隔离休假制度,病情恢复后执医院证明到校上课。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注:教师如有传染病也应执行传染病隔离休假制度,病情恢复后执医院证明到校上班。

应急管理制度5

  一、门市经手财务必须清楚不得挪用,现金当面点清当天交接。

  二、取件查阅是否有欠款,若有遗漏的扣点并责任追回所有损失。

  三、提前两天检查取件照片内容是否完整合乎要求,若有问题及时解决。

  四、及时做好胶卷冲洗的交接和登记工作,检查放大照片的`出件情况

  五、工作要认真负责,单据不可填写错误、疏漏;与客人沟通词意表达不清者,造成投诉,损失自负。

  六、提前通知次日拍照(或化妆)的客人,妥善安排工作流程。

  七、接待完毕客人,相册、桌面、椅子归位,物品整理规范

  八、迎宾时,有客人进门,应大声说“欢迎光临”,所有大堂工作人员齐声说“欢迎光临”。

  九、上班时间不得聚众聊天,造成空岗。

  十、上班时间衣冠不整,在大厅化妆、剪指甲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及动作属违规。

  十一、上下班应做清洁工作,工作中应保持清洁。

  十二、接待客人应积极热情有礼貌,电话联络顾客应面带微笑、声音保持甜美。

  十三、按时上班,更换制服,仪表检查合乎规范,佩戴胸牌。

应急管理制度6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

  1.意识。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4.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6.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1.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各中心、部门进行一

  2.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

  3.在记录上签名。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4.通知,若发现本部门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各中心、部门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上班时间不准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6.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3.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3.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3.3.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3.4.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4.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4.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4.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1.2.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1.3.宿舍内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2.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除食堂外,公司其余地点一律杜绝明火。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部门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2.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大过一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防爆炸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2.1.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1.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1.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2.1.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2.1.5.谎报火警;

  2.1.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1.7.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2.1.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2.2.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2.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2.2.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2.2.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2.2.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2.2.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2.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2.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十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工厂内发生火灾时,立即组成火场指挥处,下设四个组: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1.各组职责:

  1.1.通讯联络组: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同时通知其它各组人员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车的到来。

  1.2.灭火行动组:在火灾发生的初始阶段,利用公司现有的灭火器材组织灭火。

  1.3.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疏散人员离开火场,抢救受灾物质。负责火灾现场的警戒,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和车辆,保障消防车直接迅速进入火场扑救,维护火场灭火、疏散物资的良好秩序。

  1.4.安全防护救护组:做好火灾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如有人员伤亡,及时拨打“120”抢救伤员。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挥秩序及人员名单:

  2.1.现场指挥长:

  2.2. 通讯联络组:

  2.3.灭火行动组:

  2.4. 疏散引导组:

  2.5.安全防护救护组:

应急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个性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相邻区域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协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五)加强环境应急潜力保障建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职责。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增强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和意识。

  第二章:风险控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状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职责、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潜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能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根据演练状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环境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推荐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公布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系统,透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确定应急值守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资料、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具备条件的市、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环境应急专家库。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潜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应急潜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装备,提高重点流域区域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潜力。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能够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理解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带给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

  第二十四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推荐。

  第二十六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状况。

  第二十七条: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推荐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章:事后恢复

  第三十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状况,提出改善措施,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职责,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状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状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状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状况等环境信息。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推荐。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状况等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较大、重大和个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能够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状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5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制度8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分类与管理

  1.1事故可按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1.1.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产品损失的事故。

  1.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1.1.3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1.1.4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1.1.5伤亡事故:指公司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

  2 职责

  2.1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生产(工艺)事故、设备事故;总经理负责处理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各职能部门及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3 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3.1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3.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4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 抢险与救护

  4.1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2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员工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4.3对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 事故报告程序

  5.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公司领导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5.2发生事故的单位,在8小时内按规定填写书面事故报告上交总经理。

  5.3对重大事故,应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24小时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4.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要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5.5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总经理汇报。

  6 责任划分

  6.1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各部门主管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6.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规章制度,部门负责人不颁发或组织实施的,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6.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能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油库管理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6.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技术设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6.6因“三违”造成事故的,由“三违”人员负责。

  6.7学徒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 调查和处理

  7.1事故调查

  7.1.1发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7.1.2对一般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主管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7.1.3对重大事故(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总经理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7.1.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主管责任人、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部、油库管理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相关单位等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1.5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和权限

  7.1.5.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1.5.2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7.2事故处理

  7.2.1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来执行。

  7.2.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2.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大小、轻重情节、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2.4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7.2.5对防止事故扩大或事故抢救中有功的人,公司应予以表彰、奖励。

  7.3应对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应急管理制度9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是提高城市综合防灾潜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潜力的重要举措。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准绳,充分思考市民居住环境和建筑状况,以及附近可用作避难场所场地的实际条件,建设安全、宜居城市。

  (二)科学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作为城市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要合理制订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近期规划要适应当前防灾需要,远期规划要透过城市改造和发展,构成布局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三)就近布局。坚持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在居民区、校园、大型公用建筑等人群聚集的地区多安排应急避难场所,使市民可就近及时疏散。

  (四)平灾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为具备多种功能的综合体,平时作为居民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活动场所,配备救灾所需设施(设备)后,遇有地震、火灾、洪水等突发重大灾害时作为避难、避险使用,二者兼顾,互不矛盾。

  (五)一所多用。应急避难场所应具有抵御多灾种的特点,即在突发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事件时均可作为避难场所。但多灾种运用时,应思考具体灾害特点与避难需要的适用性,注意应急避难场所的区位环境、地质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思路

  根据国内外资料和经验,笔者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设想:

  (一)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模

  结合城市行政区划、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建筑密度等特点以及居民疏散的要求,可将应急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三级建设: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0万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以上。为个性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1、5-5万平方米,可容纳1万人以上。主要为重大灾难来临时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为街道(镇)应急避难场所,一般规模在2千平方米以上,可容纳1千人以上。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在短期内供受灾人员临时避难。

  以上三级避难场所应在建设过程中,应以一级避难场所为中枢、以二级避难场所为节点、以三级避难场所为末梢,梯次配备、网状配置、分步实施,构建完整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在建设的过程中,应按照分级建设的'原则,由各级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

  1、应急避难场所的覆盖半径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透过半小时到2小时的摩托化输送应可到达;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在半小时内应可到达;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5-15分钟内应可到达。

  2、应急避难场所的要素与功能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满足应急状况下生活所需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棚宿区周边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在场所周边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区标志。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基础上,在棚宿区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在场所附近设置应急停车场,设置可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设置洗浴场所,设置图板、触摸屏、电子屏幕等场所功能介绍设施。

  3、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

  可选取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和地下人防工事等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场址。选址要充分思考场地的安全问题,注意所选场地的地质状况,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选取地势较高且平坦空旷,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选取在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跨塌范围距离之外;选取在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或核放射物储放地、高压输变电线路等设施影响范围之外的地段。应急避难场所附近还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通畅快捷的疏散通道。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方式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体育馆式应急避难场所,指赋予城市内的大形体育馆和闲置大型库房、展馆等应急避难场所功能。二是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城市人防工程,完善相应的生活设施。三是公园式应急避难场所,指改造利用城市内的各种公园、绿地、校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加建相应的生活设施。四是城乡式应急避难场所,指利用城乡结合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五是林地式应急避难场所,指利用贴合疏散、避难和战时防空要求的林地。

  三、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与管理

  (一)实行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维护管理的原则。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应按要求设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并设置标志牌,建立健全场所维护管理制度。

  (二)应急避难场所的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针对不同灾难种类的的场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划定疏散位置,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以及场所内功能手册,建立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组织检验性应急演练。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编制的单项应急预案应与全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相衔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透过对志愿者组织的培训、演练,使之熟悉防灾、避难、救灾程序,熟悉应急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

  (五)建立一套规范的应急避难场所识别标志。应急避难场所附近应设置统一、规范的标志牌,提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位及距离,场所内应设置功能区划的详细说明,提示各类应急设施的分布状况,同时,在场所内部还应设立宣传栏,宣传场所内设施使用规则和应急知识。

应急管理制度10

  1、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年级部主任及班主任

  2、安全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春游活动等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向家长发放书面通知及安全注意事项。

  (2)必须提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做好安全预防工作,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组织。

  (3)注意交通安全,凡承载学生出游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过交通部门检查、许可,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交通工具,严禁车辆超速超载行驶。

  (4)必须有学校领导带队和足够的教师负责管理。提前部署,责任到人。

  (5)学校组织学生出游前,要集中对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对学生安全守纪和自我防护常识的`教育,要教育学生远离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危险区,不得擅自参加探险类的活动、上下车及时站队,不允许在马路上互相追逐、嬉戏等。

  (6)出发前将学生组成小组,任何人不可单独活动。离队需请假。随时清点人数。

  (7)建议学生外出期间注意饮食卫生,饮水饮食要卫生,随身携带一些常用药;活动时注意财物安全,严防小偷。

  (8)提高学生文明素养,礼貌待人,文明游玩,同学间互帮互助。

  对违反纪律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返回学校并给予纪律处分。

应急管理制度11

  物业管理公司应急分队小组职责:

  1.安全委员会:对各种应急作出决策,由现场最高领导者宣布。

  2.总指挥:负责紧急事件的协调处理和总指挥,包括组织消防演习、消防安全、急救培训等。

  3.副指挥:全面协作总指挥。

  4.消防监控中心:负责火灾发生后的对内、对外联络,对业户进行紧急广播引导疏散,迫降客梯,消防梯切换至消防状态。

  5.战斗小组:是应急分队的主要成员,负责事故地带的抢救和灭灾工作。

  6.疏散小组:负责疏散群众和转移重要物资,隔离灾区、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交通等工作。

  7.急救小组:负责抢救受伤人员。

  8.设备设施保障组:负责设备设施的抢险和维护,为紧急事件的.处理提供消防设施及动力保障。

  9.后勤小组(包括储备人员):清点人数、安抚疏散人员、财物点数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

应急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对应急管理信息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应急管理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管理信息员是指由乡应急委成员单位确定人选,报乡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登记,具体承担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二、应急管理信息员在乡应急委成员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由所在单位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应急管理信息员推荐表》,报乡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文确认。

  三、应急管理信息员主要负责协助村、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和承担应急管理信息收集、汇总、研判、报送等工作。

  四、应急管理信息员培训由乡应急办统筹安排。应急管理信息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级以上的'培训,理解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五、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应急管理信息员,乡应急管理部门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

应急管理制度13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的人员:公司员工

  发生潜在(事故)事件场所:厂区各个场所,包括前后门30米周边范围内

  一、

  应急准备(责任单位:人力资源部)

  1.设“意见箱”,了解员工的真实想法与需求;

  2.不断改善食堂伙食质量,提升员工生活质量;

  3.加强生产现场的工作安全,对员工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4.每月举办员工生日会,增强员工归属感;

  5.招聘员工时,调查分析员工背景和性格,杜绝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进入公司;

  6.给员工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让员工有可施展才华的舞台;

  7.给员工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增强员工的自身技术能力。

  二、应急响应

  1.保安人员第一时间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及人力资源部主管,按事情轻重程度确定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小组指挥中心;

  1)如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保安人员需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及人力资源部主管;

  2)如罢工人数在10人以上,且明显对公司治安造成影响,需立即启动A级救援程序,通知应急救援小组总指挥。

  3)如有人员出现受伤现象,医疗救援小组应对伤员进行诊治,严重者需送至医院救治。

  2.由人力资源部主管负责稳住现场形式,治安消防安全组组长负责调查罢工原因;

  3.与罢工组织者进行谈判,了解对方的动机和目的.,协商解决方案;

  4.情节严重公司已经无法控制时,需报警处理;

  5.事件处理结束后,人力资源部主管应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的初步统计;

  3)事故的原因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找出负责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

应急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灾难事故的应急处臵能力,减少突发事故及其所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矿井的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矿区稳定,结合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职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第二章 应急管理方针

  第三条 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第四条 坚持“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矿井灾变预防和抢险救灾工作。即做到在日常工作中要搞好战备值班训练工作,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第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广大煤矿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对广大职工的危害。

  第六条 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断提高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的同时,加强

  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章 专职应急队伍管理

  第八条 服从矿应急指挥部及矿应急管理部门指挥调动,参加矿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坚持理论武装、作风锤炼,加强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经验总结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失效性,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条 坚持专人24小时值班,其它人员24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实施救援行动。

  第十一条 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

  (一)值班工作制度;

  (二)待机工作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

  (四)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五)学习训练制度;

  (六)考勤制度;

  (七)战后总结讲评制度;

  (八)下井预防检查制度;

  (九)材料装备库管理制度;

  (十)救护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十一)计划与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查清事故原因,估算事故损失,抢救事故遇险遇难人员,控制危险源。

  第十三条 对事故现场进行恢复通风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时事故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 兼职应急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组建兼职救援队伍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照齐全,依法成立并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

  (二)具备针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灾害事故的救援装备、器材、物资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装备、器材、物资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救援队伍组建后,应设立队伍负责人,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上报矿调度室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职责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听从命令,服从指挥,尽心尽力,密切配合;

  (三)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四)自觉参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六)完成各项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七条 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第十八条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按照煤矿生产事故类别、自然灾害类型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划分救援类型,确保应急救援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制定本矿应急预案,部署各项防治措施和应急处臵工作。

  第二十条 对突发事件分级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进行技术指导,参与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第六章 应急医疗队伍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医疗队伍应配备医疗救治和现场处臵设备,承担安全生产事故和其它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传染病、食物中毒和记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臵,以及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第二十三条 应急医疗救援专用设备及常用工具,要做好维护、保养和报废更换。

  第二十四条 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臵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臵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充。

  第七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保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确保应急设备、装备和车辆运行正常。将应急装备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救援设施建设和应急通讯等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优先安排保障。

  第二十七条 规范应急救援装备采购、储存、管理、维护和调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配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第八章 附录

  第二十八条 在综合应急队伍管理和抢险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调度未履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相关职责或因处臵不力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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