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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21 12:17:41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通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通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一、目的

  为给医院所有员工、患者、患者家属及来访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就医环境,特此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旨在维护医院公共安全为目的,医院安全保卫规章制度通过物防、技防和人防,预防和保障医院的财物和人身的安全。

  三、内容

  (一)人员保护

  1、凡在院的病人、员工、来访者,均应依法得到人身保护。

  2、医院工作人员,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患者在医院的人身安全;门急诊就诊或住院病人的陪护者,对患者负有监护和保护的责任。

  3、病房区域实行门禁管理,人员按身份识别进出:病人家属须持陪客证或探视证,来访者须持临时许可证。

  4、如临床一线与患者家属发生纠纷或肢体冲突时,所在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机制。请立即拨打院内保卫处报警电话3110,保卫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在最快时间内到达现场。

  (1)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将医院员工与患者家属分开,询问事态原由,按照纠纷处理原则将患者家属带至医患关系与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处理,夜间交由行政总值班处理,能够现场调解解决的由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就地解决。

  (2)如医院员工在院内遭患者家属殴打时,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以确保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并做好患者和病人家属的疏导工作,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拨打“110”依法处理。

  (3)一旦警方人员到达现场后,保安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保卫处人员陪同到达现场,为当事人和旁证做好笔录,并为当事人开具验伤单,保卫处指定人员陪同当事人到医院验伤。并将情况通报各相关部门。

  ①通报医务处、门急诊办公室、护理部及相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情绪安抚及后续工作的安排等,必要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以保障医院的正常秩序和人员情绪的稳定。

  ②加强对患者及家属的人身安全保护,谨防外来伤害。

  (二)财产保护

  1、医院的公共设施、设备、钱财以及病人、员工和来访者的财物,均应依法得到保护。

  2、部门负责人或护士长是本部门财产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部门财产保护的相关措施。

  3、门急诊就诊者或住院病人的财产,应由病人家属妥善保管。(详见《患者私人财物保管制度》

  4、医院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财物被盗、被损坏。

  (1)设立电视监控系统,对人员流动量大、重点区域及容易发生偷盗事件的区域,24小时安全监控。

  (2)夜间非工作场所,夜间无人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人员进入。

  (3)配足保安巡查人员,落实夜间定点定位巡查工作,对病房加强巡查力度和次数,排查可疑人员。

  (4)严格执行《家属探视陪护制度》,病房夜间加强保安询问力度,禁止无关人员以及没有陪护证人员进入。

  (5)医院在电子显示频、病人入院宣教、院周会、医院网站等,加强安全宣教力度,教育员工、患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患者家属和来访者增强防盗意识。

  (三)“防抢防盗”管理制度

  1、医院严格执行《钥匙、锁具管理制度》,各部门对本部门重点部位和贵重物品等均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电子门禁的管理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2、对医生、护士值班室、办公室以及更衣室要求在无人情况下锁门和不得存放大量现金,并不定期进行安全抽查,如发现违反规定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3、对医院职工,定期加强安全防范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4、加强入院宣教,告知贵重物品不宜带入病房,如确须院方临时保管的,由病房护士长负责办理临时保管手续。

  5、医院在门急诊、住院病区内每个房间、公共场所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警示标志,提醒就医患者及其家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6、在门急诊人流密集处,重点部位加装实时监控录像装置,每天加强保安维护现场秩序和对重点部位加强巡视。

  7、百思特网医院与所在管辖区域内的渔山派出所加强联系和沟通,最大限度争取警方的支持,在门急诊高峰时每天增派中区防暴大队队员,加强巡逻。

  8、对保安进行岗位培训,加强岗位责任心教育,使其能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本职工作。

  (四)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外来人员指因本单位工程或工作需要,由外单位指派临时进驻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包括建筑工程公司、绿化公司、物业公司、各类维保公司、进修人员、志愿服务人员等

  2、外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均应佩戴医院统一制作的临时胸牌识别标志,或以工作服区别。

  3、外来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因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行为者,医院将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情况可终止在本院的工作,请其离开医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通过警方追究其刑事责任。

  4、外来建筑工地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内搭建临时工棚及宿舍等,必须报请得到医院审批同意,未经许可不得临时搭建。其建筑要求,建筑材料,易燃易爆物品,电器设备安装,消防设施布局等均符合安全要求,由本院后勤处,保卫处门审核认可,方能施工搭建。

  5、建筑施工单位在医院内设置的临时工棚及宿舍内,严禁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电餐具取暖烧煮,一经发现应予以没收和处理,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如造成医院财产损失者,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6、外来单位携带施工工具及物资进入本院,应书面清单分别报工程部备案,便于携带出院后查验。

  7、外来单位人员如有违纪行为,本院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本院将报警方调查处理,直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8、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医院内未经许可不得动用各类明火,电焊工应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和医院保卫处签发的动火证方可上岗操作。

  9、未经审批不得动用各类明火,电焊工应持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本院保卫处签发的动火证方能上岗操作。

  10、外来人员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应主动配合医院的治安防范,消防和环境卫生、控烟、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11、外来人员的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负责人,与医院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并保持联系和协调工作。

  (五)治安巡查制度

  1、巡逻人员在岗巡查时,要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各负其责做好本职工作。必须熟知本院区域内的各部门情况及各类设备、各种特殊物品等重要部位情况,并按要求巡查,重点部位重点巡护,当班内发现问题认真、及时处理。

  2、职责范围:熟悉须巡查的区域和部位情况,并根据易发案件特点,确定巡逻时间、线路和守侯地点。做到:勤巡查、勤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认真填写《治安巡查记录》。

  3、坚持昼夜24小时治安巡查管理。要求值班队员白天正常巡查各病房科室不少于3次;晚间巡查须戴头盔、携带警棍,重点巡查各重点要害部位、复杂场所不少于5次;做到按时巡查,保证不漏查,闻到异味和听到异声,需立即查明情况并报告。

  4、巡查期间,对可疑人员要认真询查,发现违法犯罪分子以及扰乱医院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奋力控制和制止,及时报警并送交公安机关部门处理。发现偷盗、流氓等不法分子,应即刻擒获。

  5、检查各公共设施(如电线、电话线、氧气管路、上下水管、微机网络、防火设施等)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或漏电、漏水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6、遇有吵架、斗殴、围攻医护人员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控制现场局面,并快速报告保卫处值班人员,情节严重的应立即报警110来院处理。

  7、巡查时发现火警,应立即组织扑灭,并迅速报警,组织撤离,保护现场。

  8、遇有重大情况时,必须有保卫处人员带班,负责组织保安人员进行全院治安巡查,确保院内治安稳定。

  9、严禁患者及家属在院内花坛、栏杆等处晾晒衣物。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1、保安协助负责医院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医院保卫处有权统一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接受岗位培训教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障医院安全工作。

  2、保安员上岗期间,必须按医院规定统一着装,着装佩戴要整洁,严禁制服、便服混穿。

  3、上岗期间保百思特网持良好的站姿、坐姿、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袖手、叉腰和倚靠任何东西,或搭讪闲聊、手插裤袋等不雅动作。

  4、使用礼貌用语,遇到病陪人及来访者时必须做到让道、微笑、问好,必要时主动给予帮助。

  5、严格遵守医院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替换班;严禁酗酒、赌博等;工作时遵守医院控烟规定和《员工守则》,不看书报、接听收音机、吃零食等;当值时间严禁打闹、私自离岗。

  6、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和指挥,学习掌握岗位职责要求、业务技能和工作程序。

  7、提高工作责任心,当患者、家属、来访者、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要机智、灵活、妥善的采取措施,全力保护患者、家属、来访者、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8、熟悉医院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等应急处理流程,果断处理岗位发生的问题,发现可疑人员和异常情况要礼貌进行盘查和监控。遇火警或其他突发事件必须全力投入现场抢救保卫工作,严禁借故逃避。

  (七)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在重点保卫区域设立门岗保卫制度,派专职保安人员值班,对来访者执行身份设别和登记进入制度,维护医院良好的秩序。

  2、保安人员应坚守岗位,热情服务,熟悉医院各科室的分布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有关引导和解释工作。

  3、保持工作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玻璃明亮、台面无积灰、地面无垃圾。

  4、严格执行人车分道行驶的规定,早上八点以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禁止非机动车从医院正门进出。

  5、医院物资被携带出院,必须凭借监管部门/科室开具的出门证明,经保卫处核实出门单与实物一致后才可放行。

  6、接受夜间医院安全巡查工作时,做到脚勤、医院安全保卫规章制度鼻闻、耳听、眼看,并做好关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关窗、关灯、关水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发现治安案件等情况及时拨打“110”报警。

  7、夜间对无人区域等重点安全保卫部位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

  8、当院内发生各类医患纠纷时,要勇于挺身而出,及时保护医务人员或病人的人身安危,及时缓解矛盾,耐心做好解释、劝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应及时拨打“110”报警。

  (八)视频监控室值班制度

  1、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增强安全观念,善于发现问题,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监控闭路电视、防盗报警信号,发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3、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将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可疑情况要交接记录清楚。

  4、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在值班室时对所观察到的非正常情况、可疑人物,应详细记录,并视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

  5、视频监控室值班人员要对视频监控录像内所发生的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进行记录。

  6、非监控室人员不准进入,任何人不准在监控中心会客聊天。监控中心的值班人员不准离开监控室。

  7、视频监控室的视频监控录像使用登记制度,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8、视频监控室的视频监控录像不得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买卖散发、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九)视频监控室管理规定

  1、监控查看管理

  (1)监控系统由医院保卫处消防监控室人员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

  (2)监控人员不定期于每班两次频率检查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保卫处汇报。

  (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4)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

  (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6)负责监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7)严禁非监控室人员进入监控室。

  2、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1)监百思特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

  (2)外来单位人员查看监控图像需经保卫处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3)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4)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5)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6)非监控室人员严禁进入监控室。因工作需要调阅监控找资料的需经医院保卫处批准,并做好记录;

  3、安全保密制度

  (1)监控室工作人员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后,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2)严禁将数字硬盘录像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3)未经审批,非值班人员严禁使用操作数字硬盘录像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4)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5)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任何内容。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控室内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监控人员应立即上报,并及时通知维保人员进行修理,排除故障,告知值班保卫人员加强医院内安全巡检。

  (2)如发现外人强制入侵,应立即上报,并组织值班保卫人员到现场阻止,问询入侵原因,做相关记录,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

  5、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1)维保人员要定期(每周)对数字硬盘录像设备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上报。未经允许,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

  (2)每季度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4)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十)治安管理培训制度

  1、每年开展全院性治安安全“防盗防抢”、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培训。

  2、治安培训,必须全员参加,由保卫处负责实施培训工作。

  3、保卫处对全院保安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牢固树立安全忧患意识。

  4、定期聘请公安机关民警对医院保卫处员工及安保人员开展专业知识理论培训。

  5、重点加强在门急诊保安人员的岗位培训,掌握发生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由病区责任护士,落实对住院患者及家属对“防盗防抢”,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的防范意识的培训宣教工作。

  四、附件:

  1、医院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医院治安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流程图;

  2、保卫处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流程图。

  五、参考文件及文献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卫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3、《医院安全保卫管理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浮桥管理应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谁建设(投资)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浮桥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营运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所辖浮桥营运设施的管理,保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 有浮桥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督促辖区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海事机构履行具体安全监管职责。

  水利、公安、黄河河务、安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浮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从事浮桥经营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浮桥公司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和组织落实,并对经营范围内的营运安全负责。

  浮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和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浮桥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营运从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岗位技能,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经营资格和安全培训证书。

  (二)每座浮桥至少有一名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解业务的工程

  技术人员。

  (三)每座浮桥应当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浮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当接受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十条 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状态并配备能够满足浮桥架设和拆解需要的拖轮等辅助性船舶。

  第十一条 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 浮桥公司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浮桥承压舟之间应当连接牢固。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浮桥公司应当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

  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

  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 浮桥公司应当根据营运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救生、消防、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以及防止浮桥断裂和承压舟冲离等方面的应急预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营运安全情形时,应当停止营运,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交通海事部门报告。

  遇有调水调沙、防汛、防凌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拆解浮桥。

  第十七条 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明显的限速、限重、限载、限距、限宽等标志,并有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 浮桥营运必须做到:

  (一)禁止在浮桥上通行的车辆超车、掉头。

  (二)禁止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浮桥。

  (三)禁止客运车辆载客通过浮桥,客运车辆通过浮桥时乘客必须下车步行通过浮桥。

  (四)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浮桥;车辆是否超载以车辆制造厂家核定的载重量为准;重载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五)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应当推车经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海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浮桥公司营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现浮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浮桥公司未改正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其临时停止营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浮桥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程序和调查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8日起施行。

  浮桥安全管理制度20xx-07-05 14:41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 、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

  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

  (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 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 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 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

  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

  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 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公司章程 ;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 、平面布置图 (含浮桥两侧通道);

  (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八)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 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

  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批复文件;

  (三)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七)第三者 责任险 保单 及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

  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

  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

  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章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

  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 ,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 、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 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 、限载、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

  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生产单位。

  3安全生产教育

  3.1每年由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对员工专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3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4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

  3.5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3.6公司办公室对生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管理小组

  4.1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

  4.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4.2.1对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4.2.2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4.2.3有权对有关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进行审定。

  4.2.4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处理措施。

  5安全生产检查

  5.1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进行。

  5.2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5.3经常性检查

  5.3.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5.3.2安全员及各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5.3.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5.4自检、互检、交接检

  5.4.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4.2互检:交叉作业时,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5.4.3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的设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组进行自检明确人无误时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组;下道工序班组在使用前,应同上道工序班组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下道工序班组方可使用。

  5.5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6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够引起人身及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须列入管理对象:

  6.1.1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

  6.1.2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

  6.1.3强酸、强碱及亚硝酸钠等有腐蚀、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6.1.4与地面位置相差较大的作业如登高、高温、热蒸汽、超低温物体等。

  6.2重点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对存有危险作业部位(工段)、不安全状态(因素)和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防范对象进行挂牌警示、作安全标志、划重点防护区或安全警戒区,并建立重点部位档案。

  6.2.2重点防护区、警戒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杂物、施工、携带火种。

  b)在警戒区域附近实施明火作业或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安全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才能进行。

  c)机动车辆在警戒区域不得超速行驶与停留,人员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

  d)警戒区域内,未经分管领导允许并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到现场参观。

  6.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

  6.3个人及设备的管理

  6.3.1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6.3.2生产个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遵守有关设备及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规定。

  6.3.3生产个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6.3.4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确保这些操作规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6.3.5设备管理及使用部门应制定对机械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检修应包括影响设备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种仪器仪表等。

  6.3.6对设备的检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6.4消防安全

  6.4.1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地点、部位、场所,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设置防火标志或标语,并配备消防器材、器具。

  6.4.2应建立明火作业及安全用电制度。电器线路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严禁乱搭乱接。从事电气焊、烘烤作业时,应做好周围的防护措施。

  6.4.3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按其性能安全使用、贮存,并严格管理。

  6.4.4所有仓库内贮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出间隔和通道,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6.4.5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要责任到人,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完整、性能良好。

  6.4.6水防器材应每一年、干粉灭火器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标准检查,并做好记录。

  6.4.7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除检验救灾用于灭火外,严禁乱动、挪作他用。

  6.4.8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检查、保养。

  7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7.1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管理。

  7.2班前班组长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对他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意识。

  7.3各班组长根据员工身体状况分配生产任务。特种作业人员生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命令。

  7.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7.6进入现场作业必须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安全责任目标管理

  8.1生产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按责任中安全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并于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8.2安全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事故指标、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达到的标准,及奖罚硬指标。

  9安全管理考核

  9.1为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生产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标准,按安全管理目标对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9.2考核成绩纳入个人工作业绩并与个人工资挂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安全生产是牧场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疫、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体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畜牧行业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或者是牧场场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牧场)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副场长)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班组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畜牧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疫病、工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班组)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疫病防控、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生产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安全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疫病防控、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疫病防控、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疫病防控、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岗位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疫病保健、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防疫设施、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感染疾病、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防疫设备必须按消毒防疫要求保证正常工作:

  1、门口进出通道防疫设施每天检测,消毒池保证随时有消毒液。

  2、牧场内消毒车辆保证随时使用,不得出现消毒设施设备故障不能使用现象。

  第八章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我公司属于工程机械设备制造类别,根据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公司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年产值的1%。20xx年我公司年产量85吨,年产值40万左右,根据20xx年产值现提取20xx年安全费用4000元。20xx年度安全生产资金如有结余,可累计20xx年使用,如果超支,要向办公室申报,可从生产经费中支出,并在20xx年安全费用中扣出。

  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如下,严禁挪作他用,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帐: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包括预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费用。

  (2)、安全设备(装置)、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按照估计规定购买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等。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7)、其他依法应当支付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1 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酒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要求

  2.1 事故报告时限

  2.1.1 事故报告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员工或宾客重伤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卫事故等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1.2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4 发生一般(III级)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2.1.5 发生较大(I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2小时后再次报告。

  2.1.6 发生重大(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再报。

  2.2 事故报告内容

  2.2.1 报告事故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2.2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2.3 事故调查处理

  2.3.1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国家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的重伤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或委托本酒店调查。调查前需保护好现场。

  2.3.2 本酒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由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人员参加;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本酒店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并确定配合协助调查的人员。

  2.3.3 事故发生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3.4 事故调查应确定事故性质和分类,事故调查取证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和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3.5 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其中事故原因应包括直接、间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负责人编制,报酒店主要负责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酒店负责接收并根据报告要求进行内部分析处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4.2 事故处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事故档案登记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2.4.4 保卫部建立事故登记台账,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2.5 灾害赔偿与救治

  2.5.1 为每一位员工(包括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保存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2.5.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酒店及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保存申报资料和记录。

  2.5.3 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及时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个人或其家属。

  2.5.4 按国家和北京市赔付标准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并保留赔付证明材料。

  2.5.5 根据本酒店风险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投保以本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以确保本酒店及人员、宾客在遇到财产损失、伤亡时根据北京市赔付标准得到及时赔付。

  2.5.6 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实施规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险。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设立专职的安全员1人,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分析、汇总、报告等工作。

  三、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五、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六、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七、安全生产和日趟检机构人员名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做到事前预防,达到消除减少危害、控制预防的目的。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遏止事故,避免人身财产的伤害和工作环境破坏。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额评价评价管理工作。

  3、危险源辨识

  (1)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可分为直观经验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两大类.

  (2)常见危险、危害因素为易燃易爆物质、腐蚀和腐蚀性物质、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振动、辐射、高低温、采光与照明等.

  (3)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要全面、有序地进行,禁止漏项,按规定以厂址、总平面布置、道路及运输、建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管理措施等顺序和方面进行.

  (4)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工作须按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一20xx)进行.

  4、评价方法

  (1)工作危害分析法

  工作危害分析法:从作业活动清单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工作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该方法是针对作业活动而进行的评价。

  (2)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安全检查表分析法:安全检查表分析法是一种经验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针对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与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已知类型的.危害、设计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方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安全检查表分析可用于对物质、设备、工艺、作业场所或操作规程的分析。

  5、评价时机

  常规活动每年一次,非常规活动开始之前.

  6、评价准则

  采用风险度r=可能性l×后果严重性s的评价法,具体评价准则规定为: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

  等级

  标准

  5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发生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3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类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事件后果严重性s判别准则

  等级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人员

  财产损失

  /万元

  停工

  公司形象

  5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死亡

  >50

  部分装置(>2套)或设备停工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4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

  >25

  2套装置停工、或设备停工

  行业内、省内影响

  3

  不符合上级公司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

  >10

  1套装置停工或设备

  地区影响

  2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

  轻微受伤、间歇不服

  <10

  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

  公司及周边范围

  1

  完全符合

  无伤亡

  无损失

  没有停工

  形象没有受损

  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r

  风险度

  等级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实施期限

  20-25

  巨大风险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立刻

  15-16

  重大风险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2年内治理

  4-8

  可接受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

  有条件、有经费

  时治理

  < 4

  轻微或可忽略的风险

  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

  7、评价组织

  评价活动是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评价

  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岗位员工要积极辅助风险评价和参与风险控制工作。

  8、其它要求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大风险,并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评价出的重大隐患项目,应建立档案和整改计划。

  风险评价的结果由各部门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岗位和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按照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风险评价的内容。

  9、附则

  8.1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公司将立即开除肇事者;致使公司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工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节前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的四大节日前对市场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各安排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每年的夏季到来之前安排一次夏季安全用电专项安全大检查。

  四、对市场内危险性较大的重点部位定期进行巡检,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

  五、定期进行市场巡查,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

  六、重大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要在活动前和活动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七、做好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检查工作。

  八、安全生产大检查必须由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参加,确保检查效果。

  第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二、公司每月召开一次部门或班组以上安全生产分析会,总经理主持,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班组以上安全工作例会,由经理主持,做好记录并存档。

  四、班组每周召开一次班组安全工作例会,班组长主持,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三、北方汽配城安全经营投入保障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的安全经营,公司每年支出专项资金,配备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一、公司每年支出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经营改造,专款专用,不准减少或挪为它用。

  二、对于各项费用必须按照制度、预算和审批手续支出,并由财务部门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安全设施资金投入范围:

  1、完善、改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设备、设施主要是指公司的监控、通风、防汛、调温、防火、灭火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指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它与安全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设备正常运行保障资金: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和维修,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五、安全经营专项费用用于其它安全技术事项:

  1、安全经营宣传、教育和培训;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3、其它保障安全经营的费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为规范和加强站内的安全档案的管理,实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1、安全生产档案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管理人员任命书及变动情况记录。

  (2)从业人员档案(包括安全运行、培训教育、奖惩等信息)。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名单。

  (4)特种设备清单及有关档案。

  (5)危险源管理清单。

  (6)监测资料(设备运行状况、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7)职工健康档案及职业病档案资料。

  (8)安全生产整改情况记录。

  (9)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案、平安交通实施方案等各种方案及落实情况;

  (11)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2)伤亡登记表存档情况。

  (13)岗位作业操作规程。

  (14)安全措施经费及使用情况。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施记录。

  2、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形成标准化、规范化。

  3、按期上报给各有关部门,定期向职工公布档案管理情况。

  4、主要领导要检查检查档案管理情况,使之完善化、科学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

  为搞好公司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生产运营活动正常有序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及《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1.5%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运营条件的资金,安全运营费用优先用于安全运营措施的实施和为满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设施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运营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它与安全运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账,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五、总经理对安全运营费用全面指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财务负责对安全生产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办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费用投入台账,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运营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运营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

  第一条为督促公司各单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川财企〔xxxx〕3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核地安〔xxxx〕223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各单位重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司财务部缴存的用于本单位重大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各分院、设计所、包括各合作单位的重大项目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各所属单位重大项目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质安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统一交公司财务部设置的专项账户单列管理。

  第六条凡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公司所属单位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原则上按照‰提取,且不得低于万元。

  各单位可以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所属重大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不因以任何情况缓交、少交或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作为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送的抢险、救援费

  用支出。

  (二)作为处理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送的费用支出。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财务处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重大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予发生开支的,在项目结束后可申请取回。

  第十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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